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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盗贼类 韩主簿计吐樱桃

卷三盗贼类 韩主簿计吐樱桃

  韩彦超为荏平县主簿,明足以察奸,恕足以容物,事无大小,皆洞烛之如神。时三月间,人有送之礼物者,韩公受其酒一樽,鲜鱼二尾,新樱桃一盘,令主吏李辅收之。俄而李辅送案卷于堂上。主簿衙雇有工役人造作器皿。漆匠张其修,与弟焕最贪饕刁顽,见有樱桃,乃弟兄恣意食之,靡有一遗。食讫,其总投于衙外僻处。及李辅归,只留空盘,并无樱桃,连忙禀曰:“适小的送卷堂上去,所收樱桃并无一存。此间惟有给役诸人在,想是他所偷食也。”及问诸匠,张其修曰:“小的工匠之人,最要老实。凡在百姓家,亦不敢胡乱窃他物,况老爷衙中工役,岂敢窃食樱桃?”韩公想吏必不敢欺瞒,此是工匠食的,“只小物不好拷勘。若不究出明白,他道我官府亦昏昧可欺。”乃伪安慰之曰:“汝等岂敢窃新物耶?盖主者诬执耳,可好作工夫,勿怀忧惧。”即而赐诸匠以酒,潜令左右入黎芦散于酒中。既饮之后,立皆呕吐。张其修兄弟所吐出新樱桃最多,他匠亦二人有之,然不多。因指出是其修兄弟先食,后二匠亦食几个,其情悉真,诸匠乃伏罪无辞。韩公判曰:

  “口腹之欲,人所性也。新物之嗜,性所同也。第物在于官,不可妄窃。而情出于真,不可复欺。今张其修、其焕兄弟给役,饕食恣情。红弹累累,辍起垂涎之想;金丸颗颗,随充馋口之私。使群工分物之疑,而典吏惊失守之罪。迨指盗情于各役,犹敢强辩于公庭。始也不应偷而偷,失在纵欲;既也不应隐而隐,罪在欺官。倘不究其情,汝藐官可欺也;若随加以罪,将怨我太刻乎。故吐之以示吾明,而宥之以全吾厚。尚新后善,勿蹈前非。”

  按:失樱桃小事,虽不究亦可。但奸人遂无所畏,公以黎芦散吐之,虽似太察,犹愈乎以刑强治,而彼不肯输情也。况小事又不可用重刑乎。厥后赦之勿罪,则彼方畏其明,又怀其宽。一小事而恩威并著,治才良可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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