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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四诈伪类 唐县令判妇盗瓜

卷四诈伪类 唐县令判妇盗瓜

  冠氏县有种瓜者沈阳和,极奸刁作恶,又吝啬小气。瓜熟之时,前村一妇人盛氏,手抱三岁儿子从瓜圃经过,摘一小瓜,与其子。阳和在背地瞧见,即出而拦其妇曰:“你盗我瓜,可与你去见地方总甲,讨银赔我。本处立有禁约在,凡盗一瓜者,定是偿银一两。”盛氏以瓜投地曰:“摘你一小瓜,未值银一分,那骗得我一两!”阳和即扭盛氏去见总甲。那乡人皆刁徒,共说要银一两赔瓜,勿倒乡例。盛氏不得已,将银簪一枝赔瓜。阳和又不肯。总甲叫盛氏将三枝簪都赔,立一纸供状,后放去罢。盛氏曰:“我把三枝簪赔你,丈夫亦骂。且我是贼,怎立供状与你?”阳和见骗不得,便逼妇人同去见官。又思一瓜不能治罪,乃添摘二十枚以诬之。具状告曰:

  “状告为擅盗园瓜事:国有律条,瓜果勿盗;乡有明约,违禁者罚。阳和乡居,人多田少,种瓜为业,仰给衣食,倚办官租。故具立约,不许擅盗。泼恶盛氏,蔑视国法,藐违乡禁,擅行窃盗。瓜赃现存,当园捉获,里甲可证,共执送台。乞法究治,追价赔赃,民业有主。上告。”  以状呈上,挑瓜三十枚到堂为赃,并执妇人来见。盛氏曰:“我只摘一小瓜与儿子耍,阳和拦到伊家取赔,我凭总甲说,以银簪一根赔之。他更要银一两,不然亦更要二根簪都与他,又要立供状,因此不肯。今这一担瓜是他自摘赖我的。”唐太尹曰:“你妇人抱子到瓜园何干?”盛氏曰:“我家到瓜园内有五里路,要往娘家看娘,因在此过。”唐太尹曰:“此妇人必有男子同行。”沈阳和曰:“独妇无男伴。”唐太尹又曰:“此妇人盗瓜以袋贮乎?以筐篚贮乎?”阳和曰:“并无筐袋。”唐尹曰:“既无筐袋,以妇人手抱一子,何以更盗得许多瓜?此只摘一个是真。你多要取赔,他不服骗,因此告他。又恐一瓜赃少,故自添摘以诬他耳。你若能抱子,又能拾尽余瓜,便将此妇人问罪去。”阳和接抱此子,俯拾其瓜,不及十余枚,已不能堪矣。唐斥曰:“你男子且不能手捡十瓜,奈何厚诬妇人乎!”遂治以诬告之罪。唐尹判曰:

  “审得沈阳和,牙角小智,草莽刁徒。乘机而骗局横生,因风而贪心萌起。徒知擅盗园林瓜果律有正条,不思妇人误摘一瓜法亦何罪。昔闻梁县令瓜畦不禁楚客之份,世羡义瓜亭老圃能为蒙正之赠。汝瓜独吝于摘与,人替岂易于轻投。以一介而起争,纤细殊为可鄙;藉满筐而诬告,刁顽尤可生憎。审原告与被告,较一瓜于一簪。量盗赃与骗脏,问孰多而孰少。汝道乡盟孔固,犯禁者罚满一金;我谓国法尤严,诬告者罪加三等。”

  按:此判亦易易耳。以一妇人岂能盗三十枚瓜?然不先问其有男同伴及有筐袋装贮否,而遂析之,彼必谬指同伴者已逃去云云,便难剖断其盗瓜多少矣。唐公先审问之,而彼答以无同伴、无筐袋,则一空手妇人何以盗许多瓜乎?故一折之而遂无逃遁,此亦善钩距之一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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