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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令拾遺 (日)仁井田陞原著 

目錄
 內容提要
 編譯者前言
 編譯凡例
 官品令第一
  官品
   武德
    引據
   貞觀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一)流內
     正一品
     從一品
     正二品
     從二品
     正三品
     從三品
     正四品
     以前上階
     從四品
     以前上階
     正五品
     以前上階
     從五品
     以前上階
     正六品
     以前上階
     從六品
     以前上階
     正七品
     以前上階
     從七品
     以前上階
     正八品
     以前上階
     從八品
     以前上階
     正九品
     以前上階
     從九品
     以前上階
    (二)視流內
     視正五品
     視從七品
    (三)流外
     勛品
     二品
     三品
     四品
     五品
     六品
     七品
     八品
     九品
    (四)視流外
     勛品
     四品
     五品
    引據
    按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第二
  三師三公
   武德
    引據
   貞觀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尚書都省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吏部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門下省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中書省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主食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御史台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寺監職員令第三
  陵署令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國子監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軍器監
   唐代
    引據
    參考
 衛府職員令第四
  左右衛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諸門管鎰
   唐代
    引據
 東宮王府職員令第五
  太子賓客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太子左春坊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濟司局(典設局)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典謁
   開元七年
    引據
  太子師(傅)及親王府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王國官屬
   武德
    引據
   唐代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三師三公府
   唐代
    引據
    按
  嗣王府(郡王府)
   唐代
    引據
    按
  上柱國以下帶文武職事府
   唐代
    引據
    按
 州縣鎮戍岳瀆關津職員令第六
  良賤
   唐代
    引據
    按
  大都督府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內外命婦職員令第七
  內外命婦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太子內官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祠令第八
  祭祀之名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大中小祀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祀祭卜日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冬至祀昊天上帝
   武德
    引據
   永徽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祈谷祀感帝及昊天上帝
   武德
    引據
   永徽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孟夏雩祀昊天上帝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季秋祀五方上帝
   武德
    引據
   永徽
    引據
    按
   垂拱
    引據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立春祀青帝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立夏祀赤帝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季夏祀黃帝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立秋祀白帝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立冬祀黑帝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臘日蠟百神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春分祀朝日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秋分祀夕月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立春後祀風師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立夏後祀雨師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立秋後祀靈星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立冬後祀司中等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夏至祭皇地祇
   武德
    引據
    參考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孟冬祭神州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仲春仲秋祭社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五岳等年別一祭
   唐代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褅袷享
   貞觀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孟春祀后土
   神龍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季春享先蠶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仲春之月三年一享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季冬仲春祭司寒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仲春仲秋釋奠於先聖孔宣父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仲春仲秋釋奠於齊太公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州縣社稷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州縣孔宣父廟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仲春祀馬祖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祀祭用牲牢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祭器祭食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光祿卿詣闕進胙
   唐代
    引據
    按
  大祀散齋致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諸祀散齋致齋日數及齋官禁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散齋致齋逢親喪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祭祀預申祠部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饌供典送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京師旱則祈雨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州縣旱則祈雨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霖雨不已禜城門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祭器祭服破弊修理
   開元七年
    引據
  薩寶府
   唐代
    引據
    按
   附錄一
    引據
    按
   附錄二
    引據
    按
   附錄三
    引據
   附錄四
    引據
 戶令第九
  鄉里鄰保坊村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上州
   武德
    引據
   永徽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大中下縣
   武德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坊正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里正坊正等選用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戶主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不課戶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丁中老小
   武德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殘疾廢疾篤疾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鄰保互相檢察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租調代輸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老疾給侍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犯死罪非十惡父祖老疾應侍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養子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子孫繼絕析戶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欲析出口為戶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戶有兩貫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樂住之制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沒落外蕃人化外人附貫安置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訴良得免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造計帳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造戶籍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人戶定為九等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縣令貌定丁老疾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按
  戶籍三比留州縣五比送省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士農工商四業
   武德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分田宅及財物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男十五女十三以上聽婚嫁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伯叔及兄弟主婚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娶妾立婚契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以妾為媵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不還聘財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先奸通後有主婚成婚者猶離之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州縣官人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棄妻須有七出之狀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義絕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自存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刺史巡行屬縣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工樂雜戶等皆當色為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太常音聲人婚同百姓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反逆相坐沒為官奴婢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放奴婢為良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自贖免賤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部曲所生子孫相承為部曲
   唐代
    引據
  轉易部曲事人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奴婢詐稱良人而與良人為夫妻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奸生男女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聽贖為良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附錄
    按
 學令第十
  仲春仲秋釋奠於先聖孔宣父
   貞觀
    引據
   永徽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束修之禮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教授之經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教授正業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大中小經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學生讀講及考試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諸經業成年限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博士助教計講授多少為考課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諸生求出仕者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明書明算試帖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學生不率師教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不堪貢舉解退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附錄
    按
 選舉令第十一
  選授分三旬及三銓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冊授制授敕授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擇人先德行次才用次勞效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行守及兼
   武德
   引據
   貞觀
   引據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注官不得注大功以上親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在官身死及解免皆即言上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內外六品已下官考滿進階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應入三品五品者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兼有下考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散官於吏部當番上下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諸衛考滿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千牛進階
   開元七年
    引據
  迴充帳內親事
   唐代
    引據
    按
  職事官致仕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六品以下選人老病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職事官有疾解官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工商之家不得仕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癲狂酗酒不得任侍衛之官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貢舉人依次為秀才明經等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上中下州貢人之數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秀才明經等敘階之法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孝義敘階之法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贈官用蔭
神龍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皇親外戚敘階之法
   開元七年
    引據
  官人犯除名限滿敘法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品官子孫敘階之法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子孫得以征官為蔭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應選者皆責狀試練
   唐代
    引據
    按
  朝集使一年在京
   唐代
    引據
    按
 封爵令第十二
  親王嗣王郡王郡公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王公以下子孫承嫡者傳襲
   唐代
    引據
    按
  嫡子有罪徒以上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王公以下無子孫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公主郡主縣主妃夫人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食邑戶數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縣主出嫁稱適
   永徽
    引據
    按
    參考
  附錄
    按
 祿令第十三
  百官年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春秋給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致仕給半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依日給祿
   永徽
    引據
  月俸雜料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奪祿
   唐代
    引據
    參考
 考課令第十四
  長官考屬官功過行能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景跡功過附考實錄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德義有聞
   開元七年
  清慎明著
   開元七年
  公平可稱
   開元七年
  恪勸匪懈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近侍之最
   開元七年
  選司之最
   開元七年
  考校之最
   開元七年
  禮官之最
   開元七年
  樂官之最
   開元七年
  判事之最
   開元七年
  宿衛之最
   開元七年
  督領之最
   開元七年
  法官之最
   開元七年
  校正之最
   開元七年
  宣納之最
   開元七年
  學官之最
   開元七年
  將帥之最
   開元七年
  政教之最
   開元七年
  文史之最
   開元七年
  糾正之最
   開元七年
  勾檢之最
   開元七年
  監掌之最
   開元七年
  役使之最
   開元七年
  屯官之最
   開元七年
  倉庫之最
   開元七年
  曆官之最
   開元七年
  方術之最
   開元七年
  關津之最
   開元七年
  市司之最
   開元七年
  牧官之最
   開元七年
  鎮防之最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九等考第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本府考訖申省
   唐代
    引據
    參考
  州縣官人進考降考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進考不實追改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官人犯罪負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因考加祿奪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考前厘事不滿二百日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考簿集日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官品勛品合如初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州牧等殊功異行錄送考司
   唐代
    引據
  流外官考第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親勛翊衛考第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諸衛主帥考第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監門校尉直長考第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謚王公以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秀才試策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明經試經及策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進士試策及經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明法試律令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試貢舉人
   唐代
    引據
  校內外官考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征賠減價
   唐代
    引據
    按
 宮衛令第十五
  京城皇城宮城諸門
   唐代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應以籍入宮殿門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諸門開閉
   唐代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藏院禁人燃火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院內持仗防守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夜開殿門及城門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聽禁人行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附錄一
    按
   附錄二
    按
 軍防令第十六
  旅帥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衛士團伍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十人為火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衛士自備麥飯及米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諸火具鳥布幕等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衛士上番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衛士各立名簿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征行及使經兩番以上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父子兄弟不並遣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差兵十人以上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大將出征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將帥出征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每軍每隊將卒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纛旗鼓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大將專行其罰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大將出征既捷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勛十有二等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勛未授身亡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勛官除名限滿應敘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三年一簡點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三衛考滿兵部校試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衛士以上身死行軍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甲仗不經戰陣損失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軍器在庫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私有禁兵器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得闌遺甲仗輸官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千牛備身等取三品職事子孫充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親事帳內取品子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王公以下給親事帳內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州縣官給白直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州縣官給執衣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防人守固及修理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衛士防人以上征行給身糧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衛士防人以上番還給身糧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防人番代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防人守固及營種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烽候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放烽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取中男配烽子
   唐代
    引據
  貢人得第未敘
   唐代
    引據
    按
   附錄
    按
 衣服令第十七
  乘輿服大裘
   武德 永徽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袞冕
   武德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鷩冕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毳冕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繡冕
   武德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玄冕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通天冠
   武德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武弁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弁服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黑介幘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白紗帽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平巾幘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白帢
   武德 永徽
    引據
    參考
  翼善冠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皇后服褘衣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鞠衣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鈿釵禮衣
   武德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皇太子服袞冕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具服遠游三梁冠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公服遠游冠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烏紗帽
   武德
    引據
    按
  平巾幘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皇太子妃服褕翟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鞠衣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鈿釵禮衣
   武德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侍臣群官服袞冕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二品服鷩冕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三品服毳冕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四品服繡冕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五品服玄冕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九品以上服爵弁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助祭及親迎服冕服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冕服以羅為之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諸王服遠游三梁冠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流內九品以上服進賢冠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武官等服弁平巾幘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法冠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高山冠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卻非冠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應冠而未冠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朝服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公服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佩綬
   武德
    引據
    按
    參考
  鞶囊之鏤
   武德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佩玉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文官七品以上朝服者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舄履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勛官及爵任職事官者服
   武德
    引據
  致仕及以理去官者服
   武德
    引據
    按
  武官及衛官陪仗服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視品府佐服
   武德
    引據
  流外官行署三品已上者服
   武德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典謁齋郎之服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國子諸學學生之服
   武德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外官拜表受制朝服
   武德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婚聽假官服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州大中正服
   武德
    引據
  州縣佐史之服
   武德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衣冠應入鹵簿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品官服色
   永徽
    引據
    按
    參考
  傘即蓋
   唐代
    引據
    按
  內外命婦服花釵翟衣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鈿釵禮衣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六尚等服禮衣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諸王公主王妃佩綬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服飾等級上得兼下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儀制令第十八
  皇帝之稱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赴車駕所
   開元七年
    按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皇太子以下于皇帝皆稱臣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百官辭迎車駕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京官朝參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朝參之服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受假使去皆奉辭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刺史等奉表疏賀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三公分行諸陵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逢災喪皇帝不視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國忌日禁飲酒舉樂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祥瑞應見表奏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大上中下諸瑞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卑品拜高品
   垂拱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應致敬隨私禮
   垂拱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官人在路相遇
   貞觀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就州縣見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門戟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版位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皇太子以下傘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品官之車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品官食器
   神龍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祖父母父母命令嫁娶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諸縣鄉飲酒禮
   唐代
    引據
  齊衰心喪已上并終喪
   垂拱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居五服之喪受冊及之職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凶服不入公門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品官祠廟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行路賤避貴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伯叔妻妾不入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鹵簿令第十九
  天子鑾輅及駕行導駕
   武德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團扇方扇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應給鹵簿者
   神龍
    引據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王公以下鹵簿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外命婦鹵簿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附錄
    按
 樂令第二十
  宮縣之樂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軒縣之樂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宮縣軒縣之舞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簨虡飾以崇牙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樂器之飾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有事于天神地神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大燕會設十部之伎于庭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諸道行軍應給鼓角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公式令第二十一
  制書式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奏抄式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三后及皇太子行令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奏彈
   開元七年
    引據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露布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刺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移式
   開元
    引據
    按
    參考
  關式
   開元
    引據
    按
  牒式
   開元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符式
   開元
    引據
    按
  制授告身式
   開元
    引據
    按
    參考
  奏授告身式
   開元
    引據
    按
    參考
  押署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神祇尊號皆平出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宗廟等號皆闕字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不指說平闕之名亦不平出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犯國諱者皆為字不成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天子八寶
   貞觀
    引據
   唐代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三后及太子太子妃寶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內外百司銅印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給驛并給銅龍傳符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下魚符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傳符之制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用符節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應給魚符及傳符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皇太子給玉魚符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親王并給隨身魚符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百官魚袋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皇太子監國用木契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州有急速遣驛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州使人送解至京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在京諸司有事須乘驛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職事官散官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諸爵初出身應敘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文武官朝參行立班序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檢校攝判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內外官分番宿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內外百司文書受付斷結程限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文書抄寫程限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辭訴皆從下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有事陳意見欲封進
   唐代
    引據
  制敕宣行文字脫誤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文案揀除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馬驢江河行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附錄
    表式
    表狀式
    申狀式
    按
 田令第二十二
  頃畝之制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租輸納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給田之制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有官爵及勛給永業田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永業田皆傳子孫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永業田課種桑榆棗
   武德
    引據
    按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五品以上永業田不得狹鄉受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應賜人田不得狹鄉給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官爵解免從所解追收永業田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因官爵應得永業而身亡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襲爵唯得承父祖永業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寬鄉狹鄉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寬鄉田有餘給比鄉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給園宅地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庶人徙鄉及供葬得賣永業
   武德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買地不得過本制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賣買田須經所部官司申牒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工商為業減半給田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因王事沒落外蕃不還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田不得貼賃及質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給口分田務從近便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應收授之田
   武德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授田先課役後不課役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道士女官僧尼給田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雜戶官戶受田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田為水侵射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借田而不耕
   開元七年
    引據
  競田判得已耕種者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在京諸司公廨田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在外諸司公廨田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京官文武職事職分田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諸州官人職分田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諸驛封田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職分田交接斷限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親王出藩給田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諸屯之田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屯田配牛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營田配丁牛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失火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賦役令第二十三
  課戶每丁租調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調皆書印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庸調物輸納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丁歲役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程糧外賷私糧
   唐代
    引據
    按
  蕃胡內附稅錢輸羊
   武德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嶺南諸州稅米
   武德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課役每年計帳至省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王公已下納粟為義倉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賜實封以課戶充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田有災害免課役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邊遠諸州輸課役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任官應免課役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附貫徵免課役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狹鄉遷寬鄉給復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沒落外蕃得還給復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夷狄新附戶貫給復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部曲奴婢放附戶貫給復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孝子順孫同籍免課役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皇宗及三后親屬免課役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內外六品以下官免課役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侍丁免役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除名未敘人免役輸庸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九等定簿
   唐代
    引據
    參考
  差科先富強後貧弱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非年常支料
   唐代
    引據
    按
  諸州頁獻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倉庫令第二十四
  受租皆于輸場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量函所在官造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稻折糙
   唐代
    引據
  支給糧祿以當處正倉充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庫藏出納皆行文榜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粟支九年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官奴婢皆給公糧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厩牧令第二十五
  象馬駝牛給丁牧飼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象馬駝牛給稿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象馬駝牛給稻菽鹽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牧畜之群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課駒犢
   唐代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監牧孳生過分則賞
   開元七年
    引據
  牧雜畜死耗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官畜在牧而亡失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在牧之馬皆印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諸道須置驛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每驛置驛長一人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驛馬驢一給以後死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驛馬之數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水驛置船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應給傳送
   開元七年
    引據
  尚乘配習馭調馬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官馬因公事死失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官馬及驛馬驢檢揀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官私闌遺馬牛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得闌遺即送所司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乘官畜產非理致死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役使所監臨以理不備償
   唐代
    引據
  官畜在道有羸病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關市令第二十六
  度關津先請過所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各依先後而度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兵馬出關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錦綾等不得度西北諸關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外蕃與緣邊互市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市之集散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諸市每肆立標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官與私交關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官私斛斗秤度平校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秤以格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賣買奴婢等立券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造弓矢長刀官為立樣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以偽濫之物交易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商賈所在收稅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醫疾令第二十七
  合和御藥監視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醫針生學業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醫針生之試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太醫署常合傷寒等藥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藥園師種采諸藥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醫生分業教習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諸醫學成之限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針生學業及業成之試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博士之教
   唐代
    引據
  百姓亦合和藥物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行軍等處給醫師
   唐代
    引據
 捕亡令第二十八
  囚及征防等人逃亡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有盜賊告隨近官司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糾捉盜賊給賞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捉得逃亡奴婢送官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捉逃亡奴婢死失
   唐代
    引據
    參考
  得闌遺物送隨近縣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假寧令第二十九
  節假田假授衣假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定省假拜墓假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冠給假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婚假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為父母服喪并解官
   永徽
    引據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諸親喪給假
   武德
    引據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無服之殤給假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受業師喪給假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聞喪舉哀給假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給喪葬假皆給程假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給假以遭喪聞喪為始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私忌日給假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五品已上請假出境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外官授訖給裝束假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品官私家祔廟給假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本服周親以上疾病給假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臨時應給假
   附錄
    按
 獄官令第三十
  犯罪皆從所發州縣推而斷之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杖罪以下縣決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犯罪在市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諸州斷罪應申覆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使人覆囚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決大辟罪覆奏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決大辟罪防援至刑所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決大辟罪皆于市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
   貞觀
    引據
    按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囚死無親戚皆給棺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應除免官當未奏身死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犯流斷定不得棄放妻妾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流人應配
   開元七年
    引據
  流人季別一遣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領送人不得稽留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流移人限滿應敘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犯徒應配居作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流徒居作皆著鉗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諸司尚書同長官之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奏報之日刑部徑報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犯罪事發贓狀露驗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犯罪逢格改者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告言人非謀叛以上罪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告密人皆經當處長官告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察獄之官先備五聽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非親典主司不得至囚所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問囚皆判官親問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禁囚死罪枷杻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應入議請者集諸司七品已上議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應議請減犯流以上鎖禁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職事五品以上等犯罪合禁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禁囚有推決未盡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囚帳年別申刑部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鞫獄官換推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州府有疑獄不決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贖刑輸物之限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參考三
  獄皆厚鋪席荐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獄囚有疾病給醫藥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囚家懸遠絕餉官給衣糧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傷損于人應贖者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諸杖之制
   貞觀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枷杻鉗鎖之制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有赦之日勒集囚徒于闕前
   貞觀
    引據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監當之官謂檢校專知囚者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附錄
    引據
    按
    參考
 營繕令第三十一
  計功程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別敕有所營造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宮殿皆四阿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王公已下舍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修理宮廟先擇日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營軍器皆鐫題年月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可造料字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
  刺史縣令檢校堤防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喪葬令第三十二
  諸陵皆置留守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功臣密戚請陪陵葬
   開元三年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皇帝等為五服之親舉哀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皇帝臨臣喪之服
   開元七年
    引據
    參考
  京官職事三品已上等薨卒將葬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詔喪大臣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以理去官而薨卒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職事官薨卒賻物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賻物應兩合給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從征從行所在身死
   唐代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品官縣鬲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品官靈柩銘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品官輀車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品官喪葬引披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品官明器
   唐代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五品以上薨卒及葬應吊祭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葬不得以石為棺?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百官墓田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五品職事葬給營墓夫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品官碑碣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身喪戶絕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暑月薨者給冰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薨卒死之稱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喪葬貴得同賤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附錄
    引據
    按
    參考
 雜令第三十三
  分寸尺丈為度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龠合升斗斛為量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銖兩斤為權衡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度量衡之用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官給秤尺升合等樣
   開元七年
    引據
  度地
   武德 開元七年
    引據
  斷屠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玄象器物等非其任不得與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私采銅鐵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知山澤有異寶異木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公私竹木為暴水漂失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以水溉田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給時服
   開元七年
    引據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官人緣使請賜停行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訴田宅婚姻債負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子孫弟侄不得私自質舉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公私以財物出舉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一
    參考二
  以粟麥出舉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出舉私契取利過正條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得宿藏物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畜產抵人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諸王公主不得遣人在市興販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參考
  官人私行投驛止宿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參考
  官戶奴婢節假喪婚假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官奴婢等給衣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官人不得與人爭利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道士女道士簿籍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賜射
   唐代
    引據
    按
    參考一
    參考二
  雜任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去官送還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挾抄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州有閹人送官
   開元二十五年
    引據
    按
 補遺
  地圖委州府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外夷每有番客到京
   開元七年
    引據
    按
    參考
 附錄
  《唐令拾遺》序論
   第一節 唐令歷史的研究
    一、緒言
    二、唐前令
    三、唐令
     官品令
     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以下諸職員令
     祠令
     戶令
     學令
     選舉令
     衣服令
     儀制令
     鹵簿令
     樂令
     公式令
     田令
     賦役令
     假寧令
     獄官令
    四、唐後令
    餘言
   第二節 《唐令拾遺》選用的資料
    《唐六典》
    《通典》
    《開元禮》
    敦煌發現的《開元律疏殘卷》和《唐律疏議》
    《宋刑統》
    敦煌發現的《唐職員令殘卷》
    敦煌發現的經卷紙背《唐公式令殘卷》
    敦煌發現的《唐職官表》
    《夏侯陽算經》
    《白氏六帖事類集》和《唐宋白孔六帖》
    《司馬氏書儀》
    《慶元條法事類》
    《令集解》
    《倭名類聚抄》
  序與跋
   一、自序
   二、序
   三、再版序
   四、再版第二次印刷序
   五、後跋
  《唐令拾遺補》編纂芻議
  前言
   一、中田薰博士的《唐令拾遺》
   二、《唐令拾遺補》的構成和唐令復原的要點 ;
    1.關於唐令寫本的新觀點
    2.新增加的資料
    3.依據對原選用資料重新調查而作的追補
    4.依據唐前、唐後令乃至日本令的對照而追加的推補條文
    5.《唐令拾遺》省略部分的補充
    6.《唐令拾遺》的訂正
     (1) 篇目所屬的訂正
     (2) 條文排列的訂正和條文的合併
     (3) 令的認定的訂正
     (4) 令的年度的訂正
   三、登載條文的訂正補充之一斑
    寺監職員令
    州縣鎮戌岳瀆關津職員令
    祠令
    戶令
    學令
    選舉令
    封爵令
    考課令
    軍防令
    衣服令
    儀制令
    鹵簿令
    公式令
    田令
    倉庫令
    關市令
    捕亡令
    獄官令
    營繕令
    喪葬令
    雜令
   四、唐日兩令對照一覽之計劃
   結語

內容提要
"令"是中國古代規定政治、經濟、法律、軍事、文化、宗教等各種制度的行政管理法規,但是,作為一代盛典的唐令早已失傳了。日本著名東洋史專家仁井田陞教授以其深厚的功力和嚴謹的治學態度,集其師祖、師父兩代學者的研究大成,從上百種中日古籍中搜集、整理出唐令715條,并以日本《養老令》為參照系輯成《唐令拾遺》一書。該書共輯唐令33篇,內容涵蓋唐代社會的各個方面,每條唐令後面附列同類內容的自魏晉至明的令文,是一部中國古代各種典章制度的資料匯編,具有極高的學術價值和資料價值,填補了中國古代資料史上的一項空白,是各大中城市及大學圖書館、各學科歷史研究人員不可多得的必備工具書。

編譯者前言
唐代的律、令、格、式,作為法律文獻完整地流傳至今的,只有《唐律疏義》,令、格、式則均已佚失,遂使最完備的一代典章難得盡窺。當然,流傳下來的《唐六典》,比較集中地保存了開元令、式。由於《唐六典》是排比令、式而成的,所以盡管它保存了相當一部分開元令、式(就卷數而言,開元二十五年令30卷,式20卷,合50卷,而《唐六典》僅30卷,只是全部令、式的3/5),但因其排列時均不具令、式之名,更不具篇名,致使我們難以直接弄清何者為令、何者為式。這不僅嚴重影響了對式的研究,也影響了對卷帙浩繁的令的研究。至於像《通典》、《舊唐書》、《唐會要》、《太平御覽》等唐、五代及宋、金等朝史籍中散存的唐令遺文,由於分散、零星,學者們在短期內很難遍讀,難以利用。
值得慶幸的是,基本沿襲了唐《永徽令》的《日本養老令》今天仍保存完整,這使得恢復唐令有了參照系。不僅中國典籍中未加記載或語焉不詳的令文內容可以據以恢復,而且也可以參照日本令的條文順序排列唐令遺文,使許多令文資料在原令中順序難辨的問題,有了解決的可能。顯然,在這方面,日本學者較中國學者具有得天獨厚的方便條件。早在明治時代,宮崎道三郎博士就提出了復原唐令的設想。其後,他的學生中田薰著手進行唐令復原的具體工作。而最後竣成此事的,是中田薰的學生仁井田陞。在中田薰的指導和仁井田陞的努力下,這部資料性巨著終於問世了。因之,本書是日本三代學者努力探索的重大成果。
仁井田陞先生的《唐令拾遺》,廣泛採集中國古代典籍及日本史料,共復原唐令715條,約相當於唐令的1/2(據史書載,貞觀令1590條,開元令1546條,其餘各年代令條數略同),對於研究唐代各種典章制度具有重要的資料價值。另外,在復原唐令過程中,作者上溯前朝、下及後世,將魏晉以來直至宋明諸令中與唐令相關或相類者,皆作為參考資料附列於唐令之後,因此,本書實際又遠遠超出了唐令的範圍,對於研究唐以前及唐以後令的發展變化,了解各朝代的社會制度具有重要價值。
仁井田陞先生治學踏實、嚴謹,所著《唐令拾遺》不僅匯集了大量的資料,而且一般都有詳密的考證。附在各條下的按語,或評定資料的價值,或說明復原的依據,或指出資料的順序,或進行諸資料的對比,條分縷析,字斟句酌,言必有據,皆有證驗。同時,書中還附有作者近百頁的"序論"。對唐令的歷史(包括唐前後各朝諸令的歷史)及《唐令拾遺》所選用的資料作了專門的論述。因此,本書又超出了一般資料的意義,而具有專題研究論著的性質,包含了仁井田陞先生重要的研究成果。
鑒於目前國內還沒有搜集整理唐令的資料性著作問世,對唐令的研究還遠未達到應有的程度,同時,也由於《唐令拾遺》一書在國內藏書絕少,流傳面甚窄,因而,我們將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年1月復刻版第二次印刷本《唐令拾遺》譯成中文,以促進本書的流傳,也為不通日文的同志掃除閱讀上的障礙,尤其是期望以此推動中日學者的交流,推動國內法律史學者加強對唐令的研究,並踏踏實實地做一些唐令、唐格、唐式乃至於中國法制史所有資料的搜集整理方面的基本建設工作。
我們在翻譯過程中,從方便中國學者利用的角度出發,對原著內容進行了較大的刪削、增補以及順序上的重新編排,主要有:
一、為便於讀者查閱令文,將原著中的復原令文提前,置於書首,而將原列於書首的"序論"部分作為"附錄"列在書尾。"序論"是仁井田陞先生就唐令的發展歷史(包括唐以前及唐以後歷朝令的歷史)的研究綜述及《唐令拾遺》引用的主要中日典籍的介紹,可以看作是仁井田陞先生復原唐令整個工作的研究報告。其中的許多觀點,已反映在著者為每一條復原令文所作的"按"語中。讀者若願做進一步了解。可以在書尾閱讀到。
二、為減少篇幅、避免繁複,我們刪除了原著"附錄"的所有三項內容。原著"附錄"中的《日唐兩令對照表》和《唐日兩令對照表》,是仁井田陞先生為便於讀者檢索令條並進行日唐兩令的比較研究,分別以日本令或唐令為準據,以對方的令為附從而作的比較索引表。在客觀上,卻從宏觀廣闊的視野內,展現了復原唐令條數所占日本令總數的比重、各篇所占的比重情況(《日唐表》),展現了日本令汲取唐令的實際狀況,或棄或取,一目了然(《唐日表》)。但是,鑒於國內大多數學者難於見到日本令,對比研究無法展開,暫無必要附列,此次只得忍痛割愛了。至於原著"附錄"中的《〈唐令拾遺〉選用資料索引》,是仁井田陞先生將一百二十一種中日典籍逐次排列、又將諸書中引述令文的梗概逐書逐條列出、進而指明它們在《唐令拾遺》中所在頁數的索引表。通過它,我們可以概見唐令(包括唐以前和以後的令)遺文在古代典籍中的遺存情況(當然只是就仁井田陞先生搜集到的這些而言)。不過,由於這個索引是逐書排列的,即使在原著中也不是檢索令文的方便工具。讀者只有在熟悉有關書籍內容之後,才能在相應書籍資料索引下查到有關令文所在的頁數及其令篇名稱及令條順序。此次編譯,也予刪除。
三、為使讀者了解日本第四代學者關於唐令補遺工作的計劃及進展情況,這次編譯增加了與《唐令拾遺》有關的唐令復原的新信息資料。在日本,有關《唐令拾遺》的補正工作及新資料的搜集補充工作一直在進行著。仁井田陞先生生前就有編纂《〈唐令拾遺〉補》的宏願,只可惜此事未能告竣,先生即逝去了。我們在編輯過程中,獲悉仁井田陞的高足池田溫先生等正在著手編集《唐令拾遺補》,為了把這一情況介紹給廣大讀者,我們除了按原書附列1982年12月池田溫先生為復刻版第二次印刷本《唐令拾遺》所作的《後跋》外,還從1986年2月由唐代史研究會編輯、汲古書院發行的《律令制──中國朝鮮的法與國家》一書中,錄出池田溫先生所撰的《〈唐令拾遺補〉編纂芻議》一文,翻譯作為"附錄"附列於後,供廣大讀者閱讀本書時參考。
四、為便於讀者檢索復原令文,我們仿照《唐律疏義》等古代法典歷來分立條名的做法,為715條的唐令分別確定了條名,充實到原著極簡單的目錄中。各條各條確定方法:凡句首數字能反映條文內容者,一律將其定為條名;若句首數字不能反映條文內容者,則根據內容酌定條名。冀圖既方便讀者,又不失合理。
五、原著序、跋一律編在書尾"附錄"中,並為各序、跋加上名稱,以做檢索和區別。凡欲了解《唐令拾遺》寫作過程、出(再)版情況及補正情況等,均可於此尋到。
六、為方便中國讀者而對原著所作的技術處理,均在《編譯凡例》中說明。
值本書出版之際,謹向提供原著的日本關西學院大學法學部的森正夫先生(《唐令拾遺》復刻版第二次印刷本)、中國東北師範大學歷史系的吳楓教授(《唐令拾遺》1933年3月初版本影印件),向提供池田溫《〈唐令拾遺補〉編纂芻議》一文的日本中央學院大學法學部助教授、博士堀毅先生,表示誠切的謝意。
編譯者1988年1月10日於長春

編譯凡例
一、凡復原令文每條下分為復原令文、引據基本資料、著者按語、參考四部分,其中後三部分分別冠以"引據"、"按"、"參考"字樣。
二、凡復原令文在每篇中以"一"、"二"、"三"等標明順序。每條令文前冠以﹝武德﹞、﹝貞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等年號,標明令文制定及行用時期。同一條令各時期規定有差異者,以"甲"、"乙"、"丙"、"丁"附加於各序號之後,如一甲、一乙、一丙、一丁,依次列出。
三、凡一條令文由幾段殘文組成時,在斷文之間標示以"○"號。
四、凡復原令文所據基本資料,以"引據"字樣標明,列於復原令文之次。兩條資料以上者,以"一"、"二"、"三"等編排順序。
五、凡原著者個人的說明、注釋等,均加"按"字標明。對每條令文復原的總按語,"按"字單行頂格列出;對引據、參考及注中個別資料的按語,"按"字縮兩格,後加冒號,不單行列出。
六、凡古籍資料中原有按語性文字,在句首加"*"號。
七、凡未被用作引據基本資料而具有參考或旁證意義的唐代資料、唐以前的令、唐以後的令及日本令,加"參考"字樣作為獨立的一部分列於按語之次。有上述兩種資料以上者,按上述順序排列,分別冠以"參考一"、"參考二"、"參考三"。每種資料有兩條以上者,分別編排順序。
八、凡注,分別集中列於各部分之後,並以部分為單位分別編排順序。

官品令第一 【 復原凡三十二條 【 雖標"復原凡三十二條",但本令下只有一條,可能是著者根據日本令認為本條包含了三十二條內容。】 】
 官品
  武德
一甲【武德】 武德七年定令:......以開府儀同三司(從一品)、特進(正二品)、左光祿大夫(從一品)、右光祿大夫(正二品)、散騎常侍(從三品)、太中大夫(正四品)、通直散騎常侍(正四品)、中大夫(從四品上)、員外散騎常侍(從四品下)、中散大夫(正五品上)、散騎侍郎(正五品下)、通直散騎侍郎(從五品上)、員外散騎侍郎(從五品下) 【 "員"以下十字,據明本《舊志》。】 、朝議郎、承議郎(正六品)、通議郎、通直郎(從六品)、朝請郎、宣德郎(正七品)、朝散郎、宣義郎(從七品)、給事郎、征事郎(正八品)、承奉郎、承務郎(從八品)、儒林郎、登仕郎(正九品)、文林郎、將仕郎(從九品),並為文散官。輔國(正二品)、鎮軍(從二品)二大將軍,冠軍(正三品)、雲麾(從三品)、忠武、壯武、宣威、明威、信遠、游騎、游擊(自正四品上至從五品下)十將軍,為散號將軍,以加武士之無職事者。......其散官文騎尉為承議郎,屯騎尉為通直郎,雲騎尉為登仕郎,羽騎尉為將仕 【 原著"仕"作"士",譯者據中華書局點校本《舊唐書?職官志》而改。】 郎。

   引據
《舊唐書?職官志》:武德七年定令:......以開府儀同三司(從一品)、特進(正二品)、左光祿大夫(從一品)、右光祿大夫(正二品)(以下與本文同)。

  貞觀
一乙【貞觀】 貞觀......十一年改令,......又改以光祿大夫為從二品,金紫光祿大夫為正三品,銀青光祿大夫為從三品,正議大夫為正四品上,通議大夫為正四品下,太中大夫為從四品上,中大夫為從四品下,中散大夫為正五品上,朝議大夫為正五品下,朝請大夫為從五品上,朝散大夫為從五品下。其六品下,唯改通議郎為奉議郎,自餘依舊。更置驃騎大將軍為從一品武散官,輔國、鎮軍二大將軍為從二品武散官,冠軍將軍加大字,及雲麾已下、游擊以上,改為五品以上武散官。又置昭武、振威、致果、翊麾、宣節、御武、仁勇、陪戎八校尉、副尉(自正六品至從九品,上階為校尉,下階為副尉),為六品已下武散官。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

   引據
《舊唐書?職官志》:貞觀十一年改令,置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其三公已下,六省、一台、九寺、三監、十二衛、東宮諸司,並從舊定。又改以光祿大夫為從二品,金紫光祿大夫為正三品(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一丙【開元二十五年】
   (一)流內
    正一品
太師、太傅、太保、太尉 【 太尉,《通典》無,今據《唐六典》補之。】 、司徒、司空、王(爵)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天策上將',九年省。"】 。

    從一品
開府儀同三司(文散)、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驃騎大將軍(武散)、嗣王、郡王(爵)、國公(爵)。

    正二品
特進(文散)、輔國大將軍、開國郡公(爵) 【 《舊志》注云:"《武德令》唯有‘公、侯、伯、子、男',貞觀十一年加‘開國公'之稱也。"】 、上柱國(勛) 【 勛,宋本《通典》無。】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尚書令',龍朔二年省。"】 。

    從二品
尚書左右丞相 【 "丞相",《通典?職官典?大唐官品》作"僕射",今據《唐六典》及《通典》卷二十二改。】 、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京兆河南太原府牧、大都督、大都護、光祿大夫(文散)、鎮軍大將軍(武散)、開國縣公、柱國(勛)。

    正三品
侍中、中書令、吏部尚書 【 《舊志》注云:"舊班在左相上,《開元令》移在下。"】 、左右衛、左右驍騎、左右武衛、左右威衛、左右領軍衛、左右金吾衛、左右監門衛、左右羽林軍、左右千牛衛等大將軍、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 【 《舊志》注云:"《武德令》,禮部次吏部,兵部次之,民部次之。貞觀年以民部次禮部,兵部次之。則天初,又改以戶部次吏部,禮部次之,兵部次之。"】 、太子賓客 【 《舊志》注云:"舊兼職無品,開元前令定入官品也。"】 、太常卿、太子詹事、中都督、上都護、金紫光祿大夫(文散)、冠軍大將軍(武散)、懷化大將軍 【 《舊志》注云:"顯慶三年置,以授初附首領,仍隸諸衛也。"】 、上護軍(勛)。

    從三品
御史大夫 【 《舊志》注云:"舊班在秘書監九卿下,《開元令》移在上。"】 、秘書監、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左右散騎常侍、國子祭酒、殿中監、少府 【 "府",宋本《通典》作"縛"。】 監、將作大匠、諸衛羽林千牛將軍、下都督、上州刺史、京兆河南太原尹 【 "京"以上七字,《通典?大唐官品》無,今據《唐六典》及《通典》卷三十三補之。】 、大都督府長史、大都護府副都護 【 《舊志》注云:"舊正四品上,《開元令》加入從三品。"】 、親王傅、銀青光祿大夫(文散)、開國侯(爵)、雲麾將軍(武散)、歸德將軍 【 《舊志》注云:"顯慶三年置,以授初附首領,仍隸諸衛也。"】 、護軍(勛)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天策上將府長史、司馬',九年省也。"】 。

    正四品
黃門侍郎、中書侍郎 【 《舊志》注云:"舊正四品下階,《開元令》加入上階也。"】 、尚書左丞 【 《舊志》注云:"永昌元年進為正三品,如意元年復舊。"】 、尚書吏部侍郎 【 《舊志》注云:"武德七年省諸司侍郎,吏部郎中為正四品。貞觀三年復制侍郎,其吏部郎中復舊為五品下。"】 、太常少卿、太子左庶子、太子少 【 "少",《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詹事、太子左右衛、左右司御、左右清道、左右內率、左右監門率府率、中州刺史、軍器監 【 《舊志》注云:"武德初改正三品,七年省,八年復置,九年又省,十年復置北都軍器監。"】 、都護府副都護、上府折沖都尉 【 《舊志》注云:"《武德令》統軍正四品下,後改為折衝都尉。《垂拱令》始分上、中、下府,改定官品。"】 、正議大夫(文散)、開國伯(爵)、忠武將軍(武散)、上輕車都尉(勛)。

    以前上階
尚書右丞 【 《舊志》注云:"宋昌元年進為從三品,如意元年復舊。"】 、諸 【 "諸",《通典》作"尚書中"。今據《唐六典》及《舊志》。】 司侍郎、太子右庶子、太子左右諭德、左右千牛衛、左右監門衛中郎將、親勛翊衛羽林中郎將、下州刺史 【 《舊志》注云:"《武德令》中州刺史正四品,下州刺史從四品。《貞觀令》一切為下州,加入正四品下。"】 、通議大夫(文散)、壯武將軍(武散)。

    從四品
秘書少監、八寺少卿、殿中少監、太子家令、太子親勛翊衛中郎將、太子左右衛司御清道內率監門副率、太子率更令、太子僕 【 "僕",宋本《通典》作"侯"。】 、內侍、上 【 "上",《舊志》作"大"。】 都護府親王府長史、太中大夫(文散)、宣威將軍(武散)、輕車都尉(勛)。

    以前上階
國子司業、少府少監、將作少匠、京兆河南太原府少尹、上州別駕 【 《舊志》注云:"《武德令》上州別駕正五品上。二十三年為長史,前上元年復制別駕,定入從("從",明本《舊志》無)四品。"】 、大都督大都護府親王府司馬、中府折衝都尉、中大夫(文散)、明威將軍(武散)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天策上將府從事中郎',九年省。"】 。

    正五品
諫議大夫、御史中丞 【 《舊志》注云:"《武德令》從五品上,《貞觀令》加入正五品上,五年又加入四品,如意元年復舊也。"】 、國子博士、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子中允、太子左右贊善大夫、都水使者、萬年長安河南洛陽太原晉陽奉先縣令 【 《舊志》注云:"武德元年敕,萬年、長安令為正五品上,七年定令改為從五品,貞觀初復舊也。"】 、親勛翊衛羽林郎將、中都督上都護府長史、親王府咨議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之。《舊志》注云:"《武德令》,正五品下也。"】 、軍器少監 【 "軍器少監",《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親王府典軍 【 《舊志》注云:"《永徽令》親王典軍從四品下,《垂拱令》改入五品也。"】 、中散大夫(文散)、開國子(爵)、定遠將軍(武散)、上騎都尉(勛)。

    以前上階
太子中舍人、尚食尚藥奉御、太子親勛翊衛郎將、內常侍、中都督上都護府司馬、中州 【 "州",宋本《通典》作"朝"。】 別駕、下府折衝都尉、朝議大夫(文散)、寧遠將軍(武散)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天策上將軍咨祭酒',九年省。"】 。

    從五品
尚書左右司諸郎中 【 《舊志》注云:"《武德令》吏部郎中正四品上,諸司郎中正五品上。貞觀二年,並改為從五品上也。"】 、秘書丞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五品上,《永徽令》改也。"】 、著作郎、太子洗馬、殿中丞、尚衣 【 "衣",宋本《通典》作"醫"。】 尚舍尚乘尚輦奉御、獻陵昭陵乾陵恭陵定陵橋陵等令 【 《舊志》注云:"武德諸陵令從七品下,永徽二年加獻、昭二陵令,為從五品。已後諸陵並相承依獻、昭二陵也。"】 、親王府副典軍、下都督府上州長史、下州別駕、朝請大夫(文散)、開國男(爵)、游騎將軍(武散)、騎都尉(勛) 【 《舊志》注云:"舊有太公廟令,武德年七品下,永徽二年加從五品上,開元二十四年省也。"】 。

    以前上階
大理正、太常丞、太史令 【 "令",《通典》作"丞"。今據《唐六典》及《舊志》改。】 、內給事、太子典內 【 《舊志》注云:"舊正六品上,《開元令》改。"】 、上牧監、下都督府上州司馬 【 《舊志》注云:"《武德令》上州治中正五品下,貞觀初改。"】 、駙馬都尉、奉車都尉、親王友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五品下也。"】 、宮苑總監、上府果毅都尉、朝散大夫(文散)、游擊將軍(武散)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天策上將府主簿、記室、參軍',九年省。《神龍令》有‘庫谷、斜谷監也。'"】 。

    正六品
太學博士 【 《舊志》注云:"《武德令》從六品上,貞觀年改。"】 、太子詹事 【 "事"下,《舊志》有"府"字。】 丞、太子司議郎、太子舍人、中州長史、親勛翊衛校尉 【 "尉",《舊志》作"衛"。"親勛翊衛校衛",《舊志》在"朝議郎"上。】 、太子典膳藥藏郎、京兆河南太原府諸縣令 【 《舊志》注云:"武德元年敕,雍州諸縣令階從五品上,七年定令改。"】 、鎮軍兵滿二萬人以上司馬、親王府掾屬 【 《舊志》注云:"《武德令》五品下也。"】 、武庫中尚署令 【 《舊志》注云:"《武德令》依上署令從七品下,太極年改武庫令階,開元年改中尚令階。"】 、諸衛左右司階、中府果毅都尉、朝 【 "朝議郎"以下十五字,《通典》在"親王府掾屬"上。今據《舊志》改。】 議郎(文散)、昭武校尉(武散)、驍騎尉(勛) 【 "勛",殿本《通典》無。】 。

    以前上階
千牛備身、備身左右、太子文學、下州長史 【 《舊志》注云:"武德中下州別駕正六品,貞觀二十三年改為長史丞,永淳元年諸州置別駕官。"】 、中州司馬 【 《舊志》注云:"《武德令》,中州治中,從五品下,《貞觀令》改。"】 、內謁者監、中牧監、上牧副監、上鎮將 【 《舊志》注云:"《武德令》從四品下也。"】 、承議郎(文散)、昭武副尉(武散)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天策上將府諸曹參軍事',九年省也。"】 。

    從六品
起居郎、起居舍人、尚書諸司員外郎 【 《舊志》注云:"《武德令》吏部員外郎正六品上,諸司員外郎正六品下,貞觀二年改。"】 、八寺丞、大理司直 【 "直",宋本《通典》作"丞"。】 、國子助教 【 《舊志》注云:"《武德令》從七品上。"】 、城門郎、符寶郎、通事舍人、秘書郎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七品上。"】 、著作佐郎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七品下。"】 、侍御醫 【 《舊志》注云:"《武德、乾封令》正七品上,《神龍令》從六品下,開元改。"】 、諸衛羽林長史、兩京市 【 "市"下,《舊志》有"署"字。】 令 【 《舊志》注云:"武德四年進為從五品上,七年定令復舊也。"】 、下州司馬 【 《舊志》注云:"《武德令》,中下州治中,正六品下。"】 、左右監門校尉、親勛翊衛旅帥 【 "帥",《通典》作"師"。今據《舊志》改。】 、親王府 【 "府",宋本《通典》無。】 文學、親王府主簿、記室錄事參軍 【 《舊志》注云:"《武德令》親王府文學已上,並正六品下也。"】 、諸州上縣令、諸率府左右司階、鎮軍兵不滿二萬人司馬、奉議郎(文散)、旅 【 "旅",《舊志》作"振"。】 威校尉(武散)、飛騎尉(勛)。

    以前上階
侍御史 【 《舊志》注云:"舊從七品上,《垂拱令》改。"】 、少府將作國子監丞、太公廟令、太子內直典設宮門郎、司農寺諸園苑監、王府校尉 【 "王"上,《舊志》有"親"字。】 、下牧監、宮苑總監副監、互 【 "互",《通典》作"牙"。今據《唐六典》及《舊志》改。】 市監、中牧副監、下府果毅都尉、通直郎(文散)、旅 【 "旅",《舊志》作"振"。】 威副尉(武散)。

    正七品
四門博士、詹事司直 【 "直",《通典》作"馬"。今據《唐六典》及《舊志》。】 、左右千牛衛長史、尚食尚藥直長、太子左右衛司御清道率府長史、軍器監丞、太子千牛、諸州中縣令、親勛翊衛隊正、京兆河南太原府司錄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大 【 "大",宋本《通典》作"太"。】 都督大都護府錄事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親勛翊衛副隊正、中鎮將 【 《舊志》注云:"《武德令》從五品下。"】 、親王府諸曹參軍事 【 《舊志》注云:"《武德令》親王府功曹、倉曹、戶曹、兵曹參軍事,從五品下。騎曹、鎧曹、田曹、士曹、水曹參軍事等,七品下也。"】 、親衛、朝請郎(文散)、致果校尉(武散)、雲騎尉(勛)。

    以前上階
尚衣尚舍尚乘尚輦直長、太子通事舍人、內侍伯、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護諸曹參軍、中都督上都護府錄事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諸倉諸冶司竹溫湯監、諸衛左右中候、上府別將 【 《舊志》注云:"《武德令》別將正五品上,後改為果毅,聖曆三年復置別將。"】 長 【 "長",《舊志》有"上府"二字。】 史 【 《舊志》注云:"《武德令》統軍長史正八品下也。"】 、上鎮副 【 《舊志》注云:"《武德令》從五品下。"】 、下鎮將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六品下。"】 、下牧副監、宣德郎(文散)、致果副尉(武散) 【 《舊志》注云:"《武德令》又有‘天策上將府參軍事',九年省。又有‘鹽池鹽井監、諸王百司問事謁者'。"】 。

    從七品
殿中侍御史 【 《舊志》注云:"《武德令》至《乾封令》並正八品上,垂拱年改。"】 、左右補闕、太常博士、太學助教 【 《舊志》注云:"《武德令》從八品下也。"】 、門下省錄事、尚書都事、中書省主書、九寺主簿、太子詹事主簿、左右監門直長、太子左右內率監門率府長史、太子侍醫、太子三寺丞、都水監丞、諸州中下縣令、親王府東西閤祭酒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六品下。"】 、京縣丞、下都督府上州錄事參軍、中都督上都護府諸曹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中府別將長史、中鎮副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六品下。"】 、勛衛、太子親衛、朝散郎(文散)、翊麾校尉(武散)、武騎尉(勛)。

    以前上階
太史局丞、御史台少府將作國子主簿 【 《舊志》注云:"御史台、國子監主簿舊正八品,《垂拱令》改。"】 、掖庭宮闈局令、上署令(郊社、太樂、鼓吹、太醫、太官、左 【 "左",《通典》作"右",今據《唐六典》及《舊志》。】 藏、乘黃、典?、典客、上林、太倉、平准、常平、左尚、右尚、典牧)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太廟、諸陵、典農、中尚、都水、常平。其左尚、典牧本中署,右尚本下署,開元初改之也。"】 、諸州下縣令、太廟諸陵署丞 【 《舊志》無太廟署。其注云:"永徽二年加秩。舊有太廟署丞,武德為九品,永徽二年加秩從七品上,開元年省也。"】 、司農寺諸園苑副監 【 《舊志》注云:"《神龍令》諸冶副監。"】 、太子左右監門直長、宮苑總監丞、下都督府諸曹參軍、太子內坊丞 【 《舊志》注云:"舊正八品上,開元初改。"】 、親王國令 【 《舊志》注云:"舊規,流內正九品,太極年改。"】 、公主家令 【 《舊志》注云:"舊規,流內正八品,太極年改。"】 、上州諸府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親王府旅帥 【 一0三】 、下府別將長史、下鎮副 【 《舊志》注云:"《武德令》從六品下。"】 、諸屯監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芳醞監,《神武(武,當作龍)令》有漆園監。"】 、諸率府左右中候、鎮軍兵滿二萬人以上諸曹判司、諸折衝府校尉 【 《舊志》注云:"《武德令》諸府校尉,正六品下也。"】 、宣義郎(文散)、翊麾副尉(武散)。

    正八品
監察御史 【 《舊志》注云:"舊從八品上,《垂拱令》改。"】 、協律郎、諸衛羽林錄事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中署令(?盾、右 【 "右",《通典》作"左"。今據《唐六典》及《舊志》。】 藏、織染、掌冶)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衣冠署令。"】 、中州錄事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翊衛太子勛衛、太醫署醫博士、太子典膳藥藏丞、軍器監主簿、武庫署丞 【 《舊志》注云:"舊從八品下,開元初改。"】 、兩京市署丞、上牧監丞 【 "丞",《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舊志》注云:"《武德令》從八品下,《神龍令》有庫谷、斜谷、太尹陰陽監丞。"】 、親王府執仗報乘親事、鎮軍兵不滿二萬以上諸曹判司、給事郎(文散)、宣節校尉(武散)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天策上將府典籤',九年省。"】 。

    以前上階
奚官內僕內府局令 【 "令",《通典》作"丞"。今據《唐六典》及《舊志》。】 、下署令(太卜、?犧、珍羞、良醞、掌醢、守宮、武器、車 【 "車",殿本《通典》作"率"。】 府、司儀、崇玄 【 "玄",殿本《通典》作"元"。】 、導官左校、中校、右校、甄官、河渠、弩坊、甲坊) 【 《舊志》注云:"《神龍令》又有干、?二署令也。"】 、備身、諸衛羽林諸曹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中州諸司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親王府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護府參軍事 【 《舊志》注云:"《武德令》親王府參軍從七品下,雍州行參軍正八品上也。"】 、尚藥 【 "藥"下,《通典》有"藏"字。】 局司醫、京兆河南太原諸縣丞、太子內直宮門局丞、太公廟丞、諸宮農圃監、互 【 "互",《通典》作"牙"。今據《唐六典》及《舊志》改。】 市監丞、司竹副監、司農寺諸園苑監丞、靈台郎、上戍主、諸衛左右司戈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中鎮長史。"】 、征事郎(文散)、宣節副尉(武散)。

    從八品
左右拾遺、太醫署針 【 "針",殿本《通典》作"鍼"。】 博士、四門助教 【 《舊志》注云:"《武德令》從九品上。"】 、左右千牛衛錄事參軍、下州錄事參軍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中下州諸司參軍事。"】 、諸州上縣丞、中牧監丞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八品上。"】 、京縣主簿、太子左右衛司御清道內率府錄事參軍、中都督上都護府參軍、太子翊衛、親王府行參軍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八品上。"】 、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府博士 【 《舊志》注云:"《武德令》雍州博士,從八品下。"】 、諸倉諸冶司竹溫湯監丞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鹽池鹽井監丞,《神龍令》有太和監丞。"】 、保章正、諸折衝府旅帥 【 《舊志》注云:"《武德、乾封令》諸府旅帥正七品下。"】 、承奉郎(文散)、御侮校尉(武散)。

    以前上階
大理評事、律學博士、太醫署丞、太子左右春坊事、左右千牛衛諸曹參軍、內謁者 【 "者"下,《通典》有"監"字,《唐六典》、《舊志》並無。】 、太子左右衛司御清道率府諸曹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太子備身、下州諸司參軍事、太子諸署令、掖庭宮闈局丞、都水監主簿、中書門下尚書都省兵部吏部考功禮部主事 【 《舊志》注云:"舊從九品上,開元二十四年改七司入八品,其省內諸司依舊。"】 、上署丞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芳醞監丞。"】 、下 【 "下",《通典》作"上"。今據《唐六典》及《舊志》改。】 都督府上州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中都督下都督府上州博士、諸州中縣丞、親王府典籤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八品下。"】 、京縣尉、親王國大農 【 《舊志》注云:"大司農舊規流內正七品,開元初改。"】 、公主家丞 【 《舊志》注云:"舊規,流內正第九品,開元初改。"】 、親王府隊正、諸屯監丞、上關令、上府兵曹、上鎮倉曹兵曹參軍事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下鎮長史。"】 、挈壺正、中戍主、上戍副、諸率府左右司戈、承務郎(文散)、御侮副尉(武散)。

    正九品
校書郎 【 《舊志》注云:"《永徽令》加入從八品下,《垂拱令》復舊。"】 、太祝、太子左右內率監門率府錄事參軍、太子內坊典直、中署丞、典客署掌客、親勛翊衛府羽林兵曹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岳 【 "岳",殿本《通典》作"嶽"。】 瀆令、諸津 【 "津",《通典》作"律"。今據《唐六典》及《舊志》改。】 令、下牧監丞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八品下。《神龍令》有漆園丞,《開元前令》有沙苑丞。"】 、諸州中下縣丞、中州博士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九品下。"】 、京兆河南太原府諸縣主簿、武庫署監事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天策上將府錄事'。其武庫監事從九品下,太極年改也。"】 、儒林郎(文散)、仁勇校尉(武散)。

    以前上階
正字 【 《舊志》注云:"《永徽令》改入上階,《垂拱令》復舊。"】 、太子校書 【 《舊志》注云:"《永徽令》改入上階,《垂拱令》復舊。"】 、奚官內僕丞、內府局丞、下署丞 【 "丞",宋本《通典》作"令"。】 、尚食局食醫、尚藥局醫佐、尚輦局掌輦、尚乘局奉乘、司庫、司?、太史局司辰、典?署主乘 【 "乘",殿本《通典》作"丞"。】 、太子左右內率監門率府諸曹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太子三寺主簿、詹事府錄事 【 《舊志》注云:"龍朔年置桂坊錄事,咸亨年省。"】 、太子親勛翊衛府兵曹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今據《唐六典》及《舊志》補。】 、諸州下縣丞、諸州上縣主簿、中州參軍事 【 《舊志》注云:"《武德令》正九品上。"】 、下州博士 【 《舊志》注云:"《武德令》中下州博士從九品上,下州博士從九品下。"】 、京兆河南太原府諸縣尉、上牧監主簿、諸宮農圃監丞、中關令、中府兵曹、親王國尉 【 《舊志》注云:"舊規,流內正八品,開元初改。《武德令》有親王府鎮事及司閣。"】 、上關丞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上津尉。"】 、諸衛左右執戟、中鎮兵曹參軍、下戍主、諸折衝隊正、登仕郎(文散)、仁勇副尉(武散)。

    從九品
尚書 【 "書"下,《舊志》有"諸司"二字。】 御史台秘書省殿中省主事、奉禮郎、律學助教、太子正字、弘文館校書、太史局司曆、太醫署醫助教、京兆河南太原府九寺少府將作監錄事、都督都護府上州錄事、市令、宮苑總監主簿、諸州中下縣主簿、中牧監主簿、諸州上縣中縣尉、下府兵曹、監漕 【 《舊志》注云:"《永徽令》有監漕。"】 、文林郎(文散)、陪戎校尉(武散)。

    以前上階
內侍省主事、國子監親王府錄事、太子左右春坊主事、崇文館校書、書學博士、算學博士、門下典籤 【 "簽",《舊志》作"儀"。】 、太醫署按摩? 【 "?",宋本《通典》作"祝"。】 禁博士、太卜署卜博士、太醫署醫正、大醫署針助教 【 "太醫署針助教",宋本《通典》在"太醫署醫正"上。】 、太卜署卜正、太史局監候、親王國丞 【 《舊志》注云:"舊規,流內正第九品,開元初改從正流內。"】 、太子典倉園丞、太子 【 "子",殿本《通典》作"史"。】 ?牧署典乘 【 "乘",《通典》作"丞"。今據《唐六典》及《舊志》改。】 、掖庭局宮教博士、太子諸署丞、諸監作諸監事計官、太官署監膳、太樂鼓吹署樂正、親王府隊副、大理寺獄丞、下州參軍 【 《舊志》注云:"《武德令》,中、下州行參軍正九品,下州參軍從九品上。"】 、中州下州醫博士、諸州中下縣尉、京縣錄事、下牧監主簿、下關令、中關丞、諸衛羽林長上、公主 【 "主",殿本《通典》作"左"。】 邑司 【 "邑司",殿本《通典》作"諸"。】 錄事、諸津丞、下鎮兵曹參軍 【 《舊志》注云:"《武德令》有諸橋諸堰丞"。】 、諸折衝府隊副、諸率府左右執戟、將仕 【 "仕",《舊志》作"佐"。】 郎(文散)、陪戎副尉(武散)。

   (二)視流內
    視正五品
薩寶

    視從七品
薩寶府祅正。

   (三)流外
    勛品
諸衛都水監羽林軍錄事、尚書中書門下省御史台令史、太子內坊三寺諸率府錄事、諸揩 【 "揩",殿本《通典》作"楷"。】 書手、太常寺謁者、司儀署儀諸典書、河渠署河堤謁者、太醫署醫針師、內侍省寺人。

    二品
太卜署卜助教、秘書殿中內侍省令史、城門符寶弘文館令史、通事令史、尚書門下中書省御史台書令史、太常寺祝史、宮苑總監錄事、太子左春坊掌儀、典客署典客、親勛翊衛府錄事、太史局漏刻博士、太子內坊?尉、御史台殿中令史。

    三品
城門符寶書令史、秘書殿中內侍省御史台書令史、九寺少府將作軍器監府、都水宮苑總監府、京及東都市平準、諸陵署錄事、諸牧園苑錄事、諸倉監諸關津錄事、太子親勛翊衛府錄事、諸衛羽林軍府、太子詹事令史、尚食局主食、太子左右春坊令史、秘書殿中內侍省諸局書令史、內侍省內典引、尚藥局太醫署按摩?禁師、太常寺贊引、太醫署醫工針工、太卜署卜師諸計史、率更寺漏刻博士、諸王府國司錄事。

    四品
太子詹事府左右春坊令史、太子內坊令史、九寺少府將作國子軍器監史、太子三寺諸率府諸署農圃監諸牧園苑監府、諸都護府都水宮苑總監史、諸衛羽林軍史、太子左春坊諸局書令史、太子典膳局主食、太子右春坊諸局書令史、門下省主寶主符、太醫主藥、門下中書省傳制、太子率更寺掌漏、太子內坊閤郎、親王率府、太醫署按摩?禁工、御史台監察御史。

    五品
太子內書令史、太子三寺諸率府史、大理寺司直平事史、諸署農圃監諸牧園苑監史、諸都護府史、太子諸署府、宮門局內閽人、內掌扇、太子內坊道客舍人、太官署監膳史、良醞署掌醞、掌醢暑主醢、諸典事親勛翊衛率府史、大理寺獄史、親王府史、太子左右春坊傳令史、親王國司府。

    六品
親勛翊衛府史、諸倉關津府史、太子親勛翊衛率府史、太醫署藥園師、諸亭長、太子諸署史、園史、太子內坊內閽人、親王國司史、公主邑司史。

    七品
太子親勛翊衛府史、門下省主節、諸掌固、太史局曆 【 "局曆",《通典》作"監曆",今據《唐六典》改。】 生、天文觀生、諸倉關津史、親王府典軍下史、諸倉計史。

    八品
守宮署掌設。

    九品
國子學太公廟幹、諸輦者。

   (四)視流外
    勛品
薩寶府祓祝。

    四品
薩寶率府。

    五品
薩寶府史。

   引據
《通典?職官二十二?大唐官品》(開元二十五年制定):(與本文同)

   按
開元二十五年(公元 737年)《官品令》,基本上依據《通典》復原而成,同時也參考了《唐六典》和《舊唐書?職官志》。由於《唐六典》的官品是依據開元七年(公元 719年)令(一說開元四年令)以及其後的敕寫成的,故與開元二十五年《官品令》未必有多少不一致之處。由於《舊志》正三品條記載的"左右龍武、左右英武六軍大將軍"是天寶(公元 742- 756年)後的官名;"宗正卿"天寶初才提為正三品;"左右散騎常侍"原來是從三品,廣德年間(公元 763- 764年)才升為正三品。故《舊志》所載官品不是開元二十五年時的官品。但是,據上述兩書可以糾正《通典》前列開元二十五年官品的誤記。特別是《舊志》之注中有武德、貞觀、永徽、乾封、垂拱、神龍、開元等諸令,便於對各年度官品令進行對照比較。因此,在復原開元二十五年《官品令》中,也加進了《舊志》的注。

  唐代
一丁【唐代】 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以上正一品,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以上從一品,侍中、中書令以上正二品,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三京牧、大都護、上將統將以上從二品,門下中書侍郎、六尚書、左右散騎常侍、太常宗正卿、左右衛及金吾大將軍、左右神策神武龍武羽林大將軍、內侍監以上正三品,御史大夫、殿中秘書監、七寺卿、國子祭酒、少府監、將作監、京兆河南尹以上從三品。

   引據
《唐會要》卷二十五《輟朝》:太和元年七月,......中書門下奏:......謹按《儀制令》,百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一日。又准《官品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以上,正一品(以下與本文同)。京兆河南尹以上從三品,緣令、式舊文,三品以上薨歿,通有輟朝之制。

   按
據《舊唐書?刑法志》的記載,開元之後,建中年間(公元 780- 783年),曾進行過格、令的刪定工作。但見於《唐會要》太和元年七月中書門下奏中的《官品令》所記的官名及官品,和開元二十五年令不一致。這可能就是建中年間的刪定令。記於此,以備後考。
按正一品從一品等條,分別揭示出各年度令,便於從年度上總括每一條官品。又,復原唐《官品令》的資料,除前文所引用的以外,還有不少。對這些資料,都附記在前文的注釋中。為了避免繁瑣,列入參考項下。至於唐以前各朝代的《官品令》,有很多散見於《通典?職官十八?秩品一》之下,以及《唐六典》注中。考慮到避免繁瑣,只好割愛。

   參考一
一、《顏魯公文集?顏魯公年譜》:通直郎,自武德定令為從六品,朝散郎從七品。
二、《唐會要》卷五十四《左右散騎常侍》:《武德令》以為從三品散官。貞觀十七年六月四日改為職事官,置兩員。
三、《資治通鑑?唐紀六》:武德......七年......三月初定令,......自開府儀同三司至將仕郎二十八階為文散官,驃騎大將軍至陪戎副尉三十一階為武散官,上柱國至武騎尉十二等為勛官。
四、《舊唐書?曹確傳》:咸通五年以本官同平章事,加中書侍郎、監修國史,......確執奏曰:臣覽貞觀故事,太宗初定《官品令》,文武官共六百四十三員。
五、《唐六典》卷五"兵部郎中"條:從一品曰驃騎大將軍(......後魏《職品令》第二,後周驃騎大將軍九命。隋《官品令》驃騎正四品。皇朝定令為武散官從一品)。
六、《唐六典》卷八"門下省主事"條:主事四人,從八品下(......舊令從九品上,開元二十四年敕加入從八品上 【 近衛本注云:"上"當作"下"。】 )。
七、《唐六典》卷九"中書省主事"條:主事四人,從八品下(......舊令從九品上,開元二十四年敕進入八品)。
八、《唐會要》卷二十五《親王及朝臣行立位》:開元六年八月,右散騎常侍褚無量上疏曰:......准令,嗣王正一品。
九、《唐律?名例》"以理去官"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視品官,依《官品令》,薩寶府薩寶、祅正等,皆視流內品。
十、《通典?職官五?吏部尚書》:舊令,班在侍中、中書令上,《開元令》移在侍中、中書令下。
十一、《舊唐書?王彥威傳》:中書門下奏請依元和七年已前儀注,左右僕射上日,請受諸司四品六品丞郎已下拜。彥威奏曰:"臣謹按《開元禮》:凡受冊官,並與卑答拜。國朝《官品令》,三師三公正一品,尚書令正二品,並是冊拜授官。上之日,亦無受朝官再拜之文。"
十二、《唐會要》卷五十七《左右僕射》:元和......十五年,......諫議大夫兼史館修撰王彥威奏論曰(下同上文)。
十三、《唐會要》卷五十七《左右僕射》:元和六年,......七月二日,尚書左丞段平仲奏曰:"又準令文,僕射班品在三公之次。"
十四、《冊府元龜?國史部?采撰》:趙瑩為相監修國史,天福六年四月瑩奏曰:"唐初定《官品令》,三公三師為第一品,尚書令僕射 【 "射",原無。】 為第二品,兩省御史台寺監長官六尚書為第三品。自定令已後,官品錯舛。"
十五、《大宋僧史略卷下》:大秦末尼(胡神也,《官品令》有祅正)。
十六、《舊五代史?職官志》:晉天福......七年五月,中書門下上言:"有司檢尋長興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準《官品令》,侍中、中書令正三品,按《會要》,大曆二年十一月升為正二品;左右常侍從三品,按《會要》,廣德二年五月升為正三品;門下中書侍郎正四品,大曆二年十一月升為正三品;諫議大夫正五品,按《續會要》,會昌二年十二月升為正四品,以備中書門下四品之闕;御史大夫從三品,會昌二年十二月升為正三品;御史中丞正五品,亦與大夫同時升為正四品。"敕:"宜各准元敕處分,仍添入令文,永為定制。"
十七、《大金集禮》卷三十一《班位表奏?奏事》:大定二年八月,檢討左右司奏事典故,按漢制,尚書郎奏事,......唐令,中書令(正三品),中書侍郎(正四品),中書舍人(正五品),並掌敷奏。
十八、《類聚三代格》卷五《定官員並官位事 【 原為雙行小字,作"弘仁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太政官符",系本條引文所從出之細目,為免繁複,譯者將其列入注中。】 》、《類聚國史》卷百七:案唐令,國子博士正五品上官。
十九、《弘決外典鈔》卷一注:案《開元令》,開府儀同三司從第一品也,官本有此二字也 【 "也官",寶永本作"之官"。"本"以下六字寶永本無,今據金澤稱名寺藏弘安本。】 。

   參考二
一、《宋天聖官品令》:准《官品令》,一品:尚書令、太師、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太子太師、太傅、太保。二品:中書令、侍中、左右僕射、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諸州府牧、左右金吾衛上將軍。......準《官品令》,諸司三品:諸衛上將軍、六軍統軍、諸衛大將軍、神武龍武大將軍、太常、宗正卿、秘書監、光祿衛尉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將作司天監、諸衛將軍、神武龍武將軍、下都督、三京府尹、五大都督府長史、親王傅。御史台三品四品:御史大夫、御史 【 "御史",《宋史?輿服志》無。】 中丞。兩省三品四品五品:左右散騎常侍、門下中書侍郎、諫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尚書省三品四品:六尚書 【 "三"以下七字,《宋史?輿服志》無。】 、左右丞 【 "丞",《宋史?輿服志》無。】 、諸行侍郎。東宮三品四品:太子 【 "太子",《宋史?輿服志》無。】 賓客、太子 【 "太子",《宋史?輿服志》無。】 詹事、太子 【 "太子",《宋史?輿服志》無。】 左右庶子、太子 【 "太子",《宋史?輿服志》無。】 少詹事、太子左右諭德。......準《官品令》,諸司四品: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寺少卿、國子司業、殿中少府將作司天少監、三京府少尹、太子率更令、太子 【 "太子",《宋史?輿服志》無。】 家令僕、太子諸衛率府率、太子諸衛率府 【 "太"以下六字,《宋史?輿服志》無。】 副率、諸軍衛中郎將、諸王府長史、司馬、大都督府左右司馬、內侍。尚書省五品:左右司諸行郎中。諸司五品:國子博士、五經 【 "五經",《宋史?輿服志》作"經筵"。】 博士、太子中允、太子 【 "太子",《宋史?輿服志》無。】 左右贊善大夫、都水使者、開封祥符河南洛陽宋城縣令、太子中舍洗馬、內常侍、太常宗正秘書殿中丞、著作郎、殿中省五尚奉御、大理正、諸王友、諸軍衛郎將、諸王府諮議參軍、司天五官正、太史令、內給事。諸行 【 "行",《宋史?輿服志》作"升"。】 朝官六品已 【 "已",《宋史?輿服志》作"以"。】 下: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省諸行員外 【 "外"下,《宋史?輿服志》有"郎"字。】 、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左右正 【 "正",《宋史?輿服志》作"司"。】 言、監察御史、太常博士、通事舍人 【 《太常因革禮?輿服六?君臣之制下》、《宋史?輿服志》:太常新禮("太"以下四字,《宋史》無):康定二年十月少府監奏:"......乞敕禮院,詳定百官朝服等第(《宋史》作"康定元年少府監言:......願敕禮院,詳其等第)"。詔禮院參酌舊制申明,云("申明云",《宋史》作"以聞。奏曰"):"準《衣服令》,......準《官品令》,一品:尚書令、太師、太傅、太保(以下與本文同)"。】 。
二、《宋慶元官品令》:諸太師、太傅、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王為正一品 【 《慶元條法事類?職制門?官品雜壓》:《官品令》:諸太師、太保、左右丞相(以下與本文同)。】 。
三、《宋慶元官品令》:諸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特進、太子太師、太傅、太保、嗣王、郡王、國公為從一品 【 《慶元條法事類?職制門?官品雜壓》:《官品令》:......諸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特進(以下與本文同)。】 。
按:關於《宋慶元官品令》正二品以下官品的規定,參看《慶元條法事類?職制門》。

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第二【 復原凡七條】
 三師三公
  武德
一甲【武德】 武德七年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

   引據
一、《舊唐書?職官志》:武德七年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
二、《資治通鑑?唐紀六》:武德......七年...三月初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

  貞觀
一乙【貞觀】 貞觀十一年改令,置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

   引據
《舊唐書?職官志》:貞觀......十一年改令,置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七年
一丙【開元二十五年】【開元七年】 太師一人、太傅一人,太保一人。右三師,師範一人,儀形 【 "形",《通典》作"刑"。】 四海。
太尉一人,司徒一人,司空一人。右三公,經邦論道,燮理陰陽,祭祀則大尉亞獻,司徒奉俎,司空行掃除。
自三師以下,無其人則闕。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一"三師三公"條:
太 【 "太",日本《職員令集解》作"大",以下同。】 師一人,正一品。
太傅一人,正一品。
太保一人,正一品。
三師訓導之官也,其名即周公之三公。漢哀平間,始尊師傅之位,在三公上,謂之"上公",明雖天子必有所師。其後或廢或置,大抵無所統職。至後魏特稱三師,以正其名。然非道德崇重,則不居其位;無其人則闕之。故近代多以為贈官,皇朝因之,其或親王拜者,但存其名耳。
太尉一人,正一品。
司徒一人,正一品。
司空一人,正一品。
三公論道之官也,蓋以佐天子理陰陽,平邦國,無所不統。故不以一職名其官,然周漢已來,代存其任。自隋文帝罷三公府僚,皇朝因之,其或親王拜者,亦但存其名位耳。
二、《通典?職官二?三公總?》:隋置三師,不主事,不置府僚,但與天子坐而論道。......置太尉、司徒、司空以為三公,參議國之大事,依北齊置府僚,無其人則闕。祭祀則太尉亞獻,司徒奉俎,司空行掃除。......煬帝即位,廢三師官。大唐復置三師,以師範一人,儀刑 【 "刑",日本《職員令集解》及《三代實錄》同作"形"。】 四海。置三公經邦論道,燮理陰陽(祭祀則與隋制同),並無其人則闕。天寶以前,凡三師官,雖有其位,而無其人。
三、《職員令》"太政官"條集解:《唐令》云:"大 【 "大",《唐六典》等並作"太",下同。】 師、大傅、大保;右三師,師範一人,儀形四海。大尉、司徒、司空;右三公,經邦論道,變理陰陽。祭祀則大尉亞獻,司徒奉俎,司空行掃除。自三師以下,無其人則闕 【 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唐令以下注文,據井上博士本、塙本、金澤文庫本、金澤文庫一本傍記補。】 。
四、《三代實錄》卷四十五:元慶八年......五月......九日戊辰有敕,令諸道博士等,勘奏太政大臣有職掌以否,並當大唐何官?......二十九日戊子,......是日,左大臣正二位源朝臣融奉敕於左仗下,喚從五位上行式部少輔兼文章博士加賀權守菅原朝臣道真......等,問勘奏之旨,於是所言各異,詞有詳略。式部少輔兼文章博士菅原朝臣道真奏議曰:"又《唐六典》云:三師訓導之官,大抵無所統職,無其人則闕之。三公論道之官,無所不統,故不以一職名其官。大乖《大唐令》條,何者?《唐令》三師三公獨專其官,不備尚書省之官員。我朝太政大臣,雖無分掌,猶為太政官之職事,期其所為大乖也。"博士善淵朝臣永貞奏議曰:"......一,相當大唐何官事,《唐令》云:‘太師、太傅、太保 【 "太師"以下六字,《職員令集解》作"大師、大傅、大保",以下同。】 ,右三師,師範一人,儀形四海。太尉、司徒、司空,右三公,經邦論道,燮理陰陽。'據此文,太政大臣兼攝三師三公者也。"大內記菅野朝臣惟肖奏議曰:"案令,太政大臣師範一人,儀形四海,經邦論道,燮理陰陽。唐《開元令》云:‘太師、太傅、太保,以上三師者,師範一人,儀形四海;太尉,司徒、司空,以上三公者,經邦論道,燮理陰陽。'今如此文者,太政大臣獨兼三師三公之最。至於正官無可適據......。"少外記大藏善行奏議曰:"唐《開元令》云:‘太師、太傅、太保;右三師,師範一人,儀形四海。太尉、司徒、司空,右三公,經邦論道,燮理陰陽。自三師以下,無其人則闕。'《大唐六典》云:‘三師訓道之官,大抵無所統職。三公論道之官,無所不統。'如此等文者,本朝太政大臣一員兼大唐三師三公之職。然則無所統職,亦無所不統。......但《唐太宗實錄》,三師三公在親王上。又唐禮,天子臨軒,冊授三師三公,其位次在親王上。本朝之制,與大唐殊矣。"

   按
本條是仿照《令義解》所收令文(參考二)的形式而復原的。在《唐六典》和《通典》等書中,雖有很多應該擬定為唐職員令的規定,但除了相當於隋唐兩令逸文的以外,餘者只好省略。

   參考一
一、《貞觀政要?尊敬師傅》:貞觀六年,詔曰:"朕比尋討經史,明王聖帝,曷嘗無師傅哉?前所進令,遂不睹三師之位,意將未可。何以然?......可即著令,置三師之位。"(按史志,隋廢三師,貞觀十一年復置,與三公皆不設官屬。)
二、《資治通鑑?唐紀九》:貞觀六年,......上以新令無三師官。二月丙戌,詔特置之。
三、《職員令》"太政大臣"條集解:穴云:"《永徽令》儀形者,《開元令》儀形也"。
按:據上文可知,《永徽令》中也有與本條相當的文字。
四、《唐律?名例》"略和誘人"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在令,置官各有員數。
五、《唐律疏議?職制》"官有員數"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官有員數,謂內外百司,雜任以上,在令各有員數。
按:上述《唐律疏議》和《宋刑統》資料,不是本條的參考資料,為理解方便,故記於此。

   參考二
《日本養老職員令》第二條:太政大臣一人。右師範一人,儀形四海,經邦論道,燮理陰陽。無其人則闕。左大臣一人(掌統理眾務,舉持綱目,總判庶事,彈正糾不當者,兼得彈之)。右大臣一人(掌同左大臣)。(以下略)

尚書都省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左丞相一人,右丞相一人(掌統理眾務,舉持綱目,總判省事),左丞一人(掌管轄諸司,糾正省內,勾吏部、戶部、禮部等十二司,通判都省事),右丞一人(掌管兵部、刑部、工部等十二司,餘與左丞同),左司郎中一人,右司郎中一人(掌副左右丞所管諸司事 【 "事"下,《通典》有"省"字。】 ,署抄目,舉 【 "舉",《通典》作"勘"。】 稽失,知台 【 "台",《通典》作"省"。】 內宿直,判都省事,若本司郎中不在,並行之 【 "本司"以下十六字,《通典》作"右司不在則左並行之,左司不在右亦如之"。】 ),都事六人,主事六人,令史十八人,書令史三十六人,亭長六人,掌固十四人。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一"尚書都省"條:尚書左丞相一人,右丞相一人。......左右丞相掌總領六官,紀綱百揆,以貳令之職,令 【 "令",宋本作"今"。近衛本注云:"據《唐志》,‘令'下脫‘闕'字。"】 則專統焉。......左丞一人,......右丞一人。左右丞掌管轄省事,糾舉憲章,以辨六官之儀制,而正百僚之文法,分而視焉。......左司郎中一人,右司郎中一人,......左司員外郎一人,右司員外郎一人,......都事六人......。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掌付十有二司之事,以舉正稽違,省署符目,都事監而受焉。......主事六人,......令史十八人,書令史三十六人,......亭長六人,......掌固十四人。
二、《通典?職官四?僕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附)》:初,龍朔二年,改左右僕射為左右匡政。咸亨元年復舊。......武太后改二僕射為文昌左右相。......神龍初復為左右僕射。......開元元年改為左右丞相,從二品,統理眾務,舉持綱目,總判省事。......隋左右丞,......大唐因隋制,龍朔二年改為左右肅機。......咸亨元年復舊。......左丞,掌管轄諸司,糾正省內,勾吏部、戶部、禮部等十二司,通判都省事。右丞,掌管兵部、刑部、工部等十二司,餘與左丞同。左右司郎中,隋煬帝三年於尚書都省初置左右司郎二人。......大唐貞觀二年,改為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左丞務,咸亨元年復舊令,掌副左右丞所管諸司事,省 【 "省",《太平御覽》無。】 署抄目,勘 【 "勘",《太平御覽》作"舉"。】 稽失,知省內宿直,判都省 【 "省",《太平御覽》作"台"。】 事。若右司不在,則左並行之。左司不在,右亦如之 【 "右司"以下十七字,《太平御覽》作"本司郎中不在並行之"。】 。員外郎,武太后永昌元年置,與郎中分掌曹務。神龍元年省,二年復置。
三、《太平御覽?職官部十一?左司郎中》:唐《職員令》曰:左右司郎中,掌副左右丞所管諸司事,署抄目,舉稽失,知台內宿直。若本司郎中不在,並行之。
四、《職員令》"太政官"條義解:謂官內尋常小事也,故唐令云:總判省事也。
五、《職員令》"太政官"條集解:穴云:......一云,上句下句,兼懸舉持耳。何者?或人讀文,統理眾務,而舉持綱目故也。為兩說也。又云,舉持綱目,總判庶事,合三說。但,本令云:總判省事,故分為三句長。......謂官內尋常小事也,故《唐令》云,總判官省事也。......新令私記云,總判庶事,謂官內少少之事。......故又本令云,判官省事故也。......穴云:內外官謂迄郡司用也。案本令知耳。

   按
也許唐令的"左丞相一人,右丞相一人(掌統理眾務云云)"與《日本職員令》的"左大臣一人(掌統理眾務云云),右大臣一人(掌同左大臣)"應是同樣的形式。又,雖《通典》和《太平御覽》等未將有關官吏職掌的規定作為注,但參考敦煌發現的唐職員令(參看後文的復原《東宮王府職員令》),將其作為注。以下各條均仿效此,
穴說"內外官謂迄郡司用也,案本令知耳"中的本令,可能是相當於日本令有關巡察使的規定的唐令。唐的巡察使見於《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員外郎"條注。

   參考一
一、《通典?職官四?尚書省(並總論尚書)》:大唐......左右僕射各一人(總統省事),左丞一人(掌轄吏部、戶部、禮部十二司事),右丞一人(掌轄兵部、刑部、工部十二司事),尚書六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一人),侍郎九人(吏部、戶部、兵部各二人,餘一人),郎中二十八人(吏部、戶部、兵部各二人,餘各一人,並左右司則三十人),......
二、《通典?職官?總?》:大業三年始行新令,有三台、五省、五監、十二衛、十六府。......大唐初職員多因隋制,雖小有變革,而大較不異。......至開元二十五年,刊定職次,著為格令(此格令,皆武德貞觀之舊制,永徽初已詳定之,至開元二十五年,再刪定焉。......)。
三、《舊唐書?職官志》:武德七年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尚書、門下、中書、秘書、殿中、內侍為六省;次御史台;次太常、光祿、衛尉、宗正、太僕、大理、鴻臚、司農、太府為九寺;次將作監;次國子學;次天策上將府;次左右衛、左右驍衛、左右領軍、左右武侯、左右監門、左右屯、左右領為十四衛府。東宮置三師、三少、詹事府、門下典書兩坊;次內坊,次家令、率更、僕三寺;次左右衛率府、左右宗衛率府、左右虞候率府、左右監門率府、左右內率府為十率府。王公以下置府佐國官,公主置邑司。已下 【 "下",疑當作"上"。】 並為京職事官。州、縣、鎮、戍、岳、瀆、關、津為外職事官。......車騎將軍為游騎將軍,親衛驃騎將軍為親衛 【 "衛",覆殿本作"尉"。】 中郎將,其勛衛驃騎準此,親衛車騎將軍為親衛中郎將。其勛衛、翊衛車騎並準此。監門府郎將為監門中郎將,領左右郎將準此。諸軍驃騎將軍為統軍,其秦王、齊王下領三衛,及庫直、驅咥直、車騎並準此。諸軍車騎將軍為別將。......貞觀......十一年改令,置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其三公以下,六省、一台、九寺、三監、十二衛、東宮諸司,並從舊定。
四、《資治通鑑?唐紀六》:武德......七年......三月初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次尚書、門下、中書、秘書、殿中、內侍為六省,次御史台,次太常至太府為九寺,次將作監,次國子學,次天策上將府,次左右衛至左右領衛為十四衛。東宮置三師、三少、詹事及兩坊、三寺、十率府。王公置府佐、國官。公主置邑司,並為京職事官。州、縣、鎮、戍為外職事官。

   參考二
《隋令》:隋令稱掌事 【 《唐六典》卷一"掌固"條注:"《隋令》稱‘掌事',皇朝稱‘掌固'。"】 。

吏部
  武德
三甲【武德】考功郎中,監試貢舉人。

   引據
《通典?職官五?尚書下》:考功......員外郎一人(武德舊令,考功郎中監試貢舉人。貞觀以來,乃以員外郎專掌貢舉省郎之殊美者。至開元十四年移貢舉於禮部,而考功員外郎分判事而已)。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乙 【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吏部尚書一人(掌文官選舉、總判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曹事),侍郎二人(掌選補流內六品以下官),郎中一人(掌選補流外官),郎中一人(掌文官名簿、朝集、祿賜、假使並文官告身、分判曹事),員外郎二人;司封郎中一人(掌封爵、皇宗諸親 【 "皇"以下四字,《通典》作"皇之枝族及諸親"。】 、內外命婦及國官邑官告身並選流外親品等第等 【 "等"上,《通典》有"及道士女冠"五字。】 ),員外郎一人;司勛郎中一人(掌校定勛績、論官賞、勛官告身等事),員外郎二人;考功郎中一人(掌考察內外百官及功臣家傳、碑頌誄謚等事),員外郎一人。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吏部》:吏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二人,正四品上,......吏部尚書、侍郎之職,掌天下官吏選授、勛封、考課之政令。......郎中二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郎中一人,掌考天下文吏之班秩品命。......郎中一人,掌小選。......員外郎一人,掌選院,謂之南曹。......員外郎一人,掌曹務。......司封郎中一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司封郎中、員外郎,掌邦之封爵。......司勛郎中一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司勛郎中、員外郎,掌邦國官人之勛級。......考功郎中一人,從五品上,......員外郎一人,從六品上,......考功郎中之職,掌內外文武官吏之考課。......員外郎,掌天下貢舉之職。
二、《通典?職官五?尚書下》:大唐龍朔二年,改吏部尚書為司列太常伯,咸亨初復舊。光宅元年改吏部為天官,神龍元年復舊,天寶十一年改為文部,......掌文官選舉,總判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曹事。......侍郎二人(......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少常伯,咸亨元年復舊,分掌選部 【 "部",當作"補"。】 流內六品以下官......)。郎中二人(......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大夫,咸亨元年復舊,掌選補流外官,謂之小銓,並掌文官名簿、朝集、祿賜、假使並文官告身、分判曹事),員外郎二人。......司封郎中一人(......武德初主爵郎中,龍朔二年改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復舊,光宅元年改為司封郎中,掌封爵 【 "爵",《太平御覽》作"璽"。】 、皇之枝族及諸親 【 "皇"以下七字,《太平御覽》作"皇宗諸親"。】 ,內外命婦告身及道士女冠 【 "及"以下五字,《太平御覽》無。】 等......),員外郎一人。......司勛郎中一人(......龍朔二年改為司勛大夫,咸亨初復故,掌校定勛績、論官賞、勛官告身等事),員外郎二人。......考功郎中一人(......龍朔二年改考功為司績,咸亨初復舊,掌考察內外百官及功臣家傳、碑頌誄謚等事),員外郎一人(以下參看引據一)。
三、《太平御覽?職官部十二?司封郎中》:《職員令》曰:"司封郎中掌封璽 【 "璽",《通典》作"爵"。】 、皇宗諸親、內外命婦及國官邑官告身、並選流外親品等第等"。
四、《職源撮要》:司封郎中,舊主爵郎(《職官令》)......掌邦之封爵,凡有九等(《六典》)。

   按
雖《通典》記有"郎中二人(......掌選補流外官,謂之小銓,並掌文官名簿、朝集云云)",但參考《唐六典》,姑且不直接作本條的條文。另外,參看前條參考一。

   參考
一、《唐會要》卷五十七《尚書省分行次第》:《武德令》吏、禮、兵、民、刑、工等部,《貞觀令》吏、禮、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六官,準《周禮》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二、《職員令》"式部省"條集解:古私記云:......勛事,兵部所掌,而式部下注由何?答:隨文習耳,唐令亦同。凡勛位皆式部可校也。

門下省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 【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侍中二人(掌侍從,負寶,獻替,贊相禮儀,審署奏抄,駁正違失,監封題,給驛券,監起居注,總判省事),黃門侍郎二人(掌侍從,署奏抄,駁正違失,通判省事,若侍中闕,則監封題、給驛券),給事中四人(掌侍從,讀署奏抄,駁正違失,分判省事,若侍中、侍郎並闕,則監封題、給驛券)。

   引據
一、《唐六典》卷八《門下者》:侍中二人,正三品,......侍中之職,掌出納帝命,緝熙皇極,總典吏職,贊相禮儀,以和萬邦,以弼庶務,所謂佐天子而統大政者也。凡軍國之務,與中書令參而總焉,論之舉而行之,此其大較也。......黃門侍郎二人,正四品上,黃門侍郎掌貳侍中之職,凡政之弛張,事之與奪,皆參議焉。......給事中四人,正五品上,......給事中掌侍奉左右,分判省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審定,則先讀而署之,以駁正違失;凡制敕宣行,大事則稱揚德澤,褒美功業,復奏而請施行,小事則署而頒之。
二、《通典?職官三?門下省》:侍中......大唐初為納言,武德四年改為侍中,亦置二人。龍朔二年改為左相,咸亨元年復舊。光宅元年又改為納言,神龍元年復為侍中。開元元年又改為黃門監,五年復為侍中,天寶元年改為左相。......按令文,掌侍從,負寶,獻替,贊相禮儀,審署奏抄,駁正違失,監封題,給驛券,監起居注,總判省事。......大唐龍朔二年,改黃門侍郎為東台侍郎。......咸亨元年復舊,光宅元年改為鸞台侍郎,神龍元年復舊。天寶元年改為門下侍郎......員二人,掌侍從,署奏抄,駁正違失,通判省事。若侍中闕,則監封題,給驛券。......大唐武德三年,改給事郎為給事中,後定為四員。龍朔二年改為東台舍人,咸亨元年復舊,常 【 "常",當作"掌"。】 侍從,讀署奏抄,駁正違失,分判省事。若侍中、侍郎並闕,則監封題,給驛券。

   參考一
一、《唐律?職制》"官人從駕稽違"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侍臣,謂中書、門下省五品以上,依令應侍從者。
二、《舊唐書?桓彥範傳》:神龍元年正月,彥範與敬暉......討易之、昌宗於宮中,......明日太子即位,彥範以功加銀青光祿大夫,拜納言......又改為侍中,從新令也。
三、《職員令》"太政官"條集解:釋云:兼監官印,謂監掌捺印,不掌印實;但印者,長官掌之。若長官無者,次官掌也。見職制律也,唐令監官 【 "官",疑衍。】 者,監掌之意,與此不同也。

   參考二
一、《晉官品令》:舊侍中職掌,擯威儀,盡獻納,糾正補過,文樂若有不正,皆得馭除;書表章奏,皆掌署之 【 《北堂書鈔》卷五十八《侍中》:《晉官品令》云:"舊侍中職掌(以下與本文同)。若有不正,皆得馭除。書表章奏,皆掌署也。"】 【 《(六臣注)文選》卷五十《沈休文恩倖傳論》注:《晉令》曰:"侍中,除書表奏皆掌署之。"】 。
二、《晉官品令》:大法駕出,則次直侍中護駕,正直侍中負傳國璽陪乘,不置劍,餘皆騎從。御登殿,與散騎常侍對狀 【 程樹德云:"《晉志》‘對狀'作‘對扶',‘狀'疑‘扶'之訛。"】 ,侍中居左,常侍居右 【 《北堂書鈔》卷五十八《侍中》,《晉官品令》云:"大法駕出,則正直侍中負傳國璽陪乘。"】 【 《北堂書鈔》卷五十八《侍中》:《晉官品令》云:"大法駕出,則次直侍中護駕(以下與本文同)。"】 。
三、《晉官品令》:給事中四人,與侍中掌文案,贊相威儀,典署其事 【 《北堂書鈔》卷五十八《給事中黃門侍郎》:《晉官品令》:"給事中四人(以下與本文同)。"】 。
四、《晉官品令》:給事中四人,大法駕出,次直黃門侍郎從駕 【 《北堂書鈔》卷五十八《給事中黃門侍郎》:《晉官品令》:"給事中四人(以下與本文同)。"】 。

中書省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中書令二人(掌侍從、獻替、制敕、冊命、敷奏文表、授冊、監起居注、總判省事),中書侍郎二人(掌侍從、獻替、制敕、冊命、敷奏文表、通判省事),中書舍人六人(掌詔誥、侍從、署敕宣旨、勞問、授納訴訟、敷奏文表、分判省事)。

   引據
一、《唐六典》卷九《中書省》:中書令二人,正三品,......中書令之職,掌軍國之政令,緝熙帝載,統和天人,入則告之,出則奉之,以厘萬邦,以度百揆,蓋以佐天子而執大政者也。......中書侍郎二人,正四品上,......中書侍郎掌?令之職,凡邦國之庶務,朝廷之大政,皆參議焉;凡臨軒冊命大臣,令為之使,則持冊書以授之。......中書舍人六人,正五品上,......中書舍人掌侍奉進奏,參議表章,凡詔旨制敕及璽書冊命,皆按典故,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而行之。
二、《通典?職官三?中書省》:大唐武德初內史令,......三年改為中書令,亦置二人,龍朔二年改為右相,咸亨元年復舊,光宅二年又為內史,神龍元年復為中書令,開元元年改為紫微令,五年復為中書令,天寶元年改為右相。......按令文,掌侍從、獻替、制敕、冊命、敷奏文表、授冊、監起居注,總判省事。......大唐初為內史侍郎,武德三年改為中書侍郎,龍朔以後隨省改號,而侍郎之名不易,......員二人,掌侍從、獻替、制敕、冊命、敷奏文表,通判省事。......大唐初為內史舍人,至武德三年改為中書舍人,置六員,......龍朔以後,隨省改號,而舍人之名不易,專掌詔誥、侍從、署敕、宣旨勞問、授納訴訟、敷奏文表,分判省事。

   參考一
一、《唐律?職制》"從駕稽違"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侍臣,謂中書、門下省五品以上,依令應侍從者。
二、《大金集禮》卷三十一《班位表奏(奏事)》:大定二年八月,檢討左右司奏事典故,按漢制,尚書郎奏事......;唐令,中書令(正三品)、中書侍郎(正四品)、中書舍人(正五品)並掌敷奏。

   參考二
一、《晉令》:中書為詔令,詔會時事,典作文書 【 《太平御覽?職官部?中書令》:《晉令》曰:"中書為詔令(以下與本文同)。"(參見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 。

主食
  開元二十五年
六【開元二十五年】 依令,主食 【 "食"下,《宋刑統》有"得"字。】 升階進食。

   引據
《唐律?職制》"監當主食有犯"條疏議、《宋刑統》同上:御廚造膳,從造至進,皆有監當官司。依令,主食升階進食。

   參考
一、《唐六典》卷十一"尚食局"條:奉御二人,正二品下,......主食十六人,......尚食奉御,掌供天子之常膳。隨四時之禁,適五味之宜,......當進食必先嘗。主食,掌率主膳,以供其職。
二、《通典?職官八?殿中監》:隋......改典御為奉御,有二人,大唐因之。龍朔二年改為奉膳大夫,咸亨初復舊。

御史台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七【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御史大夫一人(掌肅清風俗,彈糾內外,總判台事),中丞二人(掌 【 "掌",以意補之。】 副大夫,通判台事)。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御史大夫一人,從三品,中丞二人,正五品上 【 "上"明本、近衛本等並無,今據宋本。近衛本注云:"據《舊唐志》,‘品'下當有‘上'字。"】 ,......御史大夫之職,掌邦國刑憲典章之政令,以肅正朝列 【 近衛本注云:"《舊唐志》‘列'作‘廷'。"】 ,中丞為之貳。
二、《通典?職官六?御史中丞》:隋以國諱,改中丞為大夫,大唐因隋亦曰大夫。龍朔二年改為大司憲,咸亨初復舊,武太后改置左右肅政台御史大夫各一人,太極初復舊,掌肅清風俗,彈糾內外,總判台事。......大唐永徽初,高宗即位,以國諱故,改持書侍御史為御史中丞,龍朔二年改為司憲大夫,咸亨元年復為中丞,二人......亦時有內供奉,......職副大夫,通判台事。

   參考
《職員令》"彈正台"條集解:穴云:"內"謂京內迄御所也。......"外"謂京外諸國也。受告言有官人害政抑屈,彈奏故。《唐令》 【 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令",金澤文庫本、金澤文庫一本作"答"。】 亦爾也。

寺監職員令第三 【 復原凡三條】
 陵署令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 【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陵署,每陵令一人(掌先帝山陵,率戶守衛之事)。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四"諸陵署"條:獻陵、昭陵、乾陵、定陵、橋陵、恭陵署 【 "獻陵"以下十三字,《通典》作"諸陵署,每陵"。】 令各一人,......陵戶 【 近衛本注云:"據《舊唐志》,‘戶'當作‘令'。"】 掌先帝山陵,率戶守衛之事。
二、《通典?職官七?宗正卿諸陵署》:諸陵署,......大唐每陵令、丞各一人,初屬太常,開元二十五年並屬宗正寺。

   參考
《隋令》:諸陵令一人 【 《唐六典》卷十四"諸陵署令"條注:《隋令》:諸(近衛本注云:《通典》"諸"下有"陵"字)署令一人,皇朝因之。開元二十五年,諸陵廟隸宗正寺。】 。

國子監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 【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國子監祭酒一人(掌監學之政),司業二人(掌 【 "掌",以意補之。】 副貳祭酒,通判監事),丞一人(掌判監事),主簿一人(掌印,勾檢監事),錄事一人(掌受事發辰),府七人,史十三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國子博士二人(掌教文武官三品已上及國公子孫、從二品已上曾孫之為生者),助教二人(掌佐博士),學生三百人,典學四人(掌抄錄課業),廟干二人(掌洒掃學廟),掌固四人;太學博士三人(掌教文武官五品已上及郡縣公子孫、從三品曾孫之為生者),助教三人(已下並掌同國子),學生五百人,典學四人,掌固六人;四門博士三人(掌教文武官七品已上及侯伯子男子之為生者,若庶人子為俊士生者),助教三人(已下掌同國子),學生五百人,俊士八百人,典學四人,掌固六人。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監》:國子監,祭酒一人,......司業二人。國子祭酒司業之職,掌邦國儒學訓導 【 "邦"以下六字,《通典》作"監學"。】 之政令。......丞一人,......主簿一人,......錄事一人,......丞,掌判監事,......主簿,掌印,勾檢監事。......錄事,掌受事發辰。......國子 【 "子"下,《令集解》有"學"字。】 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國子博士,掌教文武官三品已上及國公子孫、從二品已上曾孫之為生者。......助教,掌佐博士。......典學,掌抄錄課業。廟干,掌洒掃學廟。太學博士三人,......助教三人,太學博士,掌教文武官五品已上及郡縣公子孫、從三品曾孫之為生者。......助教已下,並掌同國子。四門 【 "門"下,《令集解》有"學"字。】 博士三人,......助教三人,......四門博士,掌教文武官七品已上及侯伯子男子之為生者,若庶人子為俊士生者。......助教已下掌同國子。
二、《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監》目錄:國子監,......錄事一人,府七人,史十三人,亭長六人,掌固八人;國子博士二人,......學生三百人,典學四人,廟干二人,掌固四人;太學博士三人,......學生五百人,典學四人,掌固六人;四門博士三人,......學生五百人,俊士八百人,典學四人,掌固六人。
三、《通典?職官九?國子監》:煬帝即位,改國子學為國子監,依舊置祭酒。大唐因之。......龍朔二年,改為司成館,又改祭酒為大司成,咸亨初復舊。光宅元年,改國子監為成均監,神龍元年復舊。領國子學(學生三百人)、太學(學生五百人)、四門(學生五百人,俊士八百人),......置祭酒一人,掌監學之政;......國子司業,......大唐置二人,副貳祭酒,通判監事,龍朔二年改為少司成,咸亨初復舊;......丞,......大唐一人;主簿,......隋一人,大唐因之。國子博士,......大業三年復置一人,大唐增置二人,龍朔二年改為司成宣業,咸亨初復舊;......大唐國子學助教三人......。太學博士,......隋初置太學博士五人,大業三年減置二人,大唐因之;助教,......隋......五人,大業三年減三人,大唐因之......。四門博士,......大唐三人;助教,隋初則五人,大唐因之。
四、《學令》"在學為序"條集解:釋云:案唐《職員令》,國子學博士二人,助教二人;太學博士三人,助教三人;四門學博士三人,助教三人。

   按
《唐六典》卷二十一中,在"四門博士"及"助教"之下有"直講四人"、"大成十人",其注曰:"初置二十人,開元二十年減十人"。如果認為開元二十五年令基於開元二十年之制,那麼該年度令關於大成員數的規定不同於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

   參考
《晉令》:祭酒博士,當 【 近衛本《唐六典》注云:"‘當'當作‘掌'。"】 為訓範,總統學中眾事 【 《唐六典》卷二十四"國子監祭酒"條注:《晉令》曰:祭酒博士(以下與本文同)。(參看淺井氏《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69頁,程樹德《九朝律考》卷十二《晉律考下》第19頁)】 。

 軍器監
  唐代
三【唐代】 六年 【 熙寧六年。】 ,始案《唐令》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

   引據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四十五《神宗》:熙寧六年......六月......戊戌......至是,始案《唐令》置監,而廢冑案焉。......(......王雱嘗言:......上頗采雱說,六年始案《唐令》置軍器監,總內外軍器之政。置判及同判官各一員,其屬有丞,有主簿,有勾當公事。廢三司冑案,以其事來隸。......)

   參考
一、《唐六典》卷二十二"北都軍器監"條:北都軍器監,監一人,正四品上(開元初令少府監置,十六年移向北都);少監一人,正五品上。......
二、《通典?職官九?軍器監》:大唐武德初,置軍器監。貞觀元年,罷軍器大監,置少監,後省之。以其地隸少府監,為甲弩坊。開元初,復以其地置軍器使,至三年,以使為監,更置少監一員,丞二員,主簿一員,錄事一員,及弩坊等署。十一年,悉罷之,復隸少府,為甲弩坊。十六年移其名,於北都置軍器監(亦常以太原尹兼領)。天寶六載,復於舊所置軍器監,監一人,領甲坊、弩坊兩署。

衛府職員令第四 【 復原凡二條】
 左右衛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左右衛大將軍各一人(掌宮掖禁御督攝隊伍 【 "宮"以下八字,《唐六典》作"統領宮廷警衛之法令,以督其屬之隊仗,而總諸曹之職務"。】 ),將軍各二人(掌 【 "掌",以意補之。】 貳大將軍事)。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四《左右衛》:左右衛大將軍各一人,......將軍各一人,......左右衛大將軍將軍之職,掌統領宮廷警衛之法令,以督其屬之隊仗,而總諸曹之職務。
二、《通典?職官十?左右衛》:隋初左右衛大將軍各一人,將軍各二人,又各統親衛。煬帝改左右衛為左右翊衛,......其所領軍士,名為驍騎。大唐復為左右衛大將軍各一人(掌宮掖禁御督攝隊伍)、將軍各二人(貳大將軍事)。

   參考
《隋令》:隋十二大將軍直為武職,位左右省台之下。......至開皇末年罷十二衛大將軍員,煬帝大業十三年復置左右衛為左右翊衛,其領 【 近衛本注云:"據《隋志》及《通典》,其下脫‘所'字。"】 名為驍騎。皇朝復左右衛府,官屬與《隋令》略同,龍朔二年除府字 【 《唐六典》卷二十四"左右衛大將軍"條注:隋十二大將軍直為武職(以下與本文同)。】 。

 諸門管鎰
  唐代
二【唐代】 撿本令,諸門管鎰,本衛精進。

   引據
《後宮職員令》"闈司"條集解:釋云:案掌宮城以內諸門管鎰,撿本令,諸門管鎰,本衛精進。然則諸門管鎰,闈司掌之,不由典鎰,京城管鎰亦掌耳。

東宮王府職員令第五 【 復原凡九條】
 太子賓客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太子賓客四人(掌調護侍從規諫 【 "調"以下六字,《唐六典》作"侍從規諫、贊相禮儀而先後"。】 )。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六"太子賓客"條:太子賓客四人......掌侍從規諫、贊相禮儀而先後焉 【 "侍從"以下十二字,《通典》作"調護侍從規諫"。】 。
二、《通典?職官十二?太子賓客》:大唐顯慶元年正月,以太子太傅兼侍中韓瑗,......並為皇太子賓客,遂為官員,定置四人,掌調護侍從規諫。
三、《唐會要》卷六十七《東宮官》:太子賓客,顯慶元年正月十九日置,初無員品,選高名重德者為之。......開元中,始編入令,置四員。

太子左春坊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太子左春坊、左庶子二人,掌侍從,贊相禮儀 【 近衛本《唐六典》注云:"舊新唐志無‘禮儀'二字。"】 ,駁正啟奏,監省封題。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六"太子左春坊"條:太子左春坊、左庶子二人。......左庶子之職,掌侍從,贊相禮儀,駁正啟奏,監省封題。
二、《通典?職官十二?太子庶子》:隋分為左右庶子各二人,分統門下、典書二坊事。......大唐亦各二人,分掌左右春坊事。龍朔二年,改左右庶子為左右中護,咸亨初復舊。左擬侍中,而右擬中書令。

   參考
《海錄碎事》卷十一上"東宮官"門:唐令,則身任宮卿時,為左庶子也。

濟司局(典設局)
  武德
三甲【武德】 濟司局、太子齋郎。

   引據
《唐會要》卷六十七《左春坊》:典設局,《武德令》為濟司局,典設郎為太子齋郎。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典設局典設郎四人(掌湯 【 "湯"字上,《通典》有"凡大祭祀"四字。】 沐灑掃鋪陳之事)。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六"典設局"條:典設局典設郎四人,......典設郎掌湯沐灑掃鋪陳之事。
二、《通典?職官十二?太子庶子》:大唐典設局有郎四人,掌凡大祭祀湯沐灑掃鋪陳之事。

典謁
  開元七年
四【開元七年】 典謁二十一人 【 近衛本《唐六典》注云:"《舊唐志》作二十人。"】 。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六"典謁"條:典謁二十一人。
二、《大金集禮》卷八《皇太子守國儀》:檢照唐令,有典謁。

太子師(傅)及親王府
  武德
五甲【武德】 師一人。

   引據
《唐會要》卷六十七《王府官》:《武德令》,師一人。景云二年十一月十九日,改為傅。開元二年九月六日省。已後復置。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親王府,傅一人(掌師範輔導,參議可否 【 "師範"以下八字,《唐六典》作"傅相訓導而匡其過失"。】 ),咨議參軍一人(掌匡正幕府,咨謀庶事 【 "匡正"以下八字,《唐六典》作"訏謀左右參議庶事"。】 ),友一人(掌陪隨左右,拾遺補闕 【 "陪隨"以下八字,《唐六典》作"陪侍游居規諷道義"。】 ),文學二人(掌修撰文章,讎校經史 【 "修撰"以下八字,《唐六典》作"讎校典籍侍從文章"。】 ),東閣祭酒、西閣祭酒各一人(掌接引賓客 【 "接"以下四字,《唐六典》作"接對賢良導引賓客"。】 ),長史一人、司馬一人(掌通判 【 "通判",《唐六典》作"統理府寮紀綱職務"。】 ),掾一人(掌通判功曹、戶曹、倉曹事),屬一人(掌通判兵曹、騎曹、法曹、士曹事),主簿一人(掌復省教命 【 "教命",《唐六典》作"王教"。】 ),記 【 "記"字上,《唐六典》有"史二人"三字。】 室參軍二人(掌表啟書疏,宣行教命),錄事參軍一人(掌受事勾檢 【 "受"以下四字,《唐六典》作"付事勾稽、省署抄目"。】 ),錄事一人(掌受事發辰,兼勾稽失),功曹參軍一人(掌文官簿書考課,陳設儀式等事),倉曹參軍一人(掌?祿請給財物市易等事),戶曹參軍一 【 "一",《唐六典》作"二"。】 人(掌封戶田宅僮僕弋獵等事),兵曹參軍一人(掌武官簿書考課、儀衛假使等事),騎曹參軍一人(掌?牧騎乘、文物器械等事),法曹參軍一人(掌推按欺隱,決罰刑獄等事),士曹參軍一人(掌公廨舍宇繕造工徒等事),參軍 【 "軍"下,《唐六典》有"事"字,以上同之。】 二人(掌出使及雜檢校 【 "掌"以下七字,《通典》在"行參軍四人"下。】 事),行參軍四人,典簽二人(掌宣傳教命事)。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九"親王府"條:親王府,傅一人,......咨議參軍事 【 "事",《通典》無,以下同之。】 一人,......友一人,......文學二人,......東閤 【 "閤",明本、近衛本等均作"閣"。今據宋本,以下同之。近衛本注云:"隋志及唐志,‘閣'作‘閤',下仿之。"】 祭酒、西閤祭酒各一人,......王傅掌傅相訓導 【 近衛本注云:"《舊唐志》‘訓'作‘贊'。"】 而匡其過夫,咨議掌訏 【 "訏",明本、近衛本等均作‘訐',今據宋本。近衛本注云:"據舊唐志及《玉海》,‘訐'當作‘訏'。"】 謀左右、參議庶事,友掌陪侍游居、規諷道義,文學掌讎校典籍、侍從文章,祭酒掌接對賢良、導引賓客。長史一人,......司馬一人,......掾一人,......屬一人,......主簿一人,......史二人,......記室參軍事二人,......錄事參軍事一人,......錄事一人,......功曹參軍事一人,......倉曹參軍事一人,......戶曹參軍事二人,......兵曹參軍事一人,......騎曹參軍事一人,......法曹參軍事一人,......士曹參軍事一人,......參軍事二人,......行參軍四人,......典簽二人,......長史司馬掌統理府僚、紀綱職務,掾掌通判功曹、戶曹、倉曹事,屬掌通判兵曹 【 近衛本注云:"據唐志,‘曹'下逸‘騎曹'二字。"】 、法曹、士曹事,主簿掌復省王教,記室掌表啟書疏,錄事參軍掌付事句稽、省署抄目,錄事掌受事發辰、兼句稽失,功曹掌文官簿書考課、陳設儀式等事,倉曹掌?祿請給、財物市易等事,戶曹掌封戶田宅、僮僕弋獵等事,兵曹掌武官簿書考課、儀衛假使等事,騎曹掌?牧騎乘、文物器械等事,法曹掌推按欺隱、決罰刑獄等事,士曹掌公廨舍守、繕造工徒等事,參軍事掌出使及雜檢校事,典簽掌宣傳教令事。
二、《通典?職官十三?歷代王侯封爵》:親王府置傅一人(師範輔導參議可否。初置王師,景云二年改為傅),咨議參軍一人(匡正幕府咨議庶事),友一人(陪隨左右拾遺補闕),文學二人(修撰文章讎校經史),東西閣祭酒各一人(接引賓客),長史司馬各一人(通判),掾一人(通判功曹三曹),屬一人(通判兵騎法士四曹),主簿一人(復省教命),記室參軍二人(掌表啟書疏、宣行教命),錄事參軍一人(受事句檢),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等參軍各一人(各有所主),參軍二人,行參軍四人(掌出使及雜檢校),典簽二人(宣傳教命)。

王國官屬
  武德
六甲【武德】 《武德令》又有王國常侍郎、舍人等官,開元初定令並除之。

   引據
《唐會要》卷六十七《王府官》:《武德令》又有王國常侍郎、舍人等官,開元初定令並除之。

  唐代
六乙【唐代】 食官長一 【 "食"以下四字原闕,今據《唐六典》補之。】 人(掌倉?廚膳及農田之事),丞一人(掌同長,餘準此)。?牧長二人(掌?□雜畜,及□乘之事),丞二人。典府長二人(掌庫藏財物工作及市易之事),丞二 【 "二",原闕,今據《唐六典》補之。】 人。
右府官。加府、史者,其國司加置大農一人 【 "人"原闕,今以意補之。】 ,府二人,史四人。王未出閤者,則並不置。

   引據
敦煌發現《唐職員令》殘卷:(前闕)□人(掌倉?廚膳及農田之事),丞一人(掌同長,餘準此):?牧長二人(掌?□雜畜及□乘之事),丞二人;典府長二人(掌庫藏財物工作及市易之事),丞□人。
右府官,加府、史者,其國司加置大農一□,府二人,史四人。王未出閤者,則並不置 【 參看王國維《唐寫本殘職官書跋》(《觀堂集林》卷二十一),瀧川學士《西域出土的唐職官令殘卷與日本令》(《律令研究》 273頁以下)。】 。

   按
這個職員令殘卷,是斯坦因探險隊在敦煌發現的,現藏英國博物館。□表示原卷的闕文。原文之注皆用雙行小字,為閱讀方便,皆用括弧括起來,以便與正文區別開。將本條與《唐六典》卷二十九相對照,本條顯係"親王國"條的後半部分。另外,這個殘卷究屬貞觀以後、開元初年以前諸令中的哪個令,還很難說 【 參看王國維《唐寫本殘職官書跋》(《觀堂集林》卷二十一),瀧川學士《西域出土的唐職官令殘卷與日本令》(《律令研究》第 273頁以下)。】 。請參看本書序論《關於唐令拾遺所選用的資料》。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六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親王國,國令一人,大農二人(掌通判國司事),尉二人(掌分判國司事),丞一人(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監印、給紙筆 【 "付事"以下十三字,《通典》作"監印勾稽"。】 事),典衛八人(掌守衛居宅事),舍人四人(掌供引納驅策事),學官長一人(掌教授內人事),食官長一人(營造膳食事),?牧長二人(掌知畜牧牛馬事),丞二人,典府長二人(掌知府內雜事),丞二人。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十九"親王國"條:親王國,國令一人,......大農二人,......尉二人,......丞一人,......錄事一人,府五人,史十人,......典衛八人,......舍人四人,......學官長一人......食官長一人,丞一人,......?牧長二人,丞一 【 近衛本注云:"據舊唐志,‘一'當作‘二'。"】 人,......典府長二人,丞二人,......國令、大農掌通判國司事,國尉掌分判國司事,國丞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監印、給紙筆事,典衛掌守衛居宅事,舍人掌供引納驅策事,學官掌教授內人事,食官掌營造膳食事,?牧掌知畜牧牛馬事,典府掌知府內雜事。
二、《通典?職官十三?歷代王侯封爵》:親王國,......國令一人,大農二人(通 【 "通"上,《唐六典》有"掌"字。】 判國司 【 "司"下,《唐六典》有"事"字。】 ),尉二人(分 【 "分"上,《唐六典》有"掌"字。】 判 【 "判"下,《唐六典》有"國司事"三字。】 ),丞一人(監印勾稽 【 "監"以下四字,《唐六典》作"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監印給紙筆事"。】 ),小吏有差。

三師三公府
  唐代
七【唐代】 三 【 "三",原闕,今以意補之。】 師三公府(開府儀同三司府準此)。
長史一人,司馬一人,掾一人,屬一人,主簿一人,記室參軍一人,功曹參軍二人,倉曹參軍二 【 "二",原闕,今以意補之。】 人,兵曹參軍二人,行參軍六人,典簽二人,親 【 "親",原闕,今以意補之。】 事五十人,帳內八十人。

   引據
敦煌發現《唐職員令》殘卷:□師三公府(開府儀同三司府準此)。
長史一人,司馬一人,掾一人(以下與本文同),倉曹參軍□人,兵曹參軍二人(以下與本文同),典簽二人,□事五人十 【 "人十",當作"十人"。】 ,帳內八十人。

   按
本條之注--"開府儀同三司府準此",狩野博士是以小字抄錄的,但不是雙行。《敦煌石室碎金》根據狩野博士的手錄,作了小字夾注。下條之注"郡王府準此"亦是如此。本條以下的"親事"、"長史"、"行參軍"等,參考了《唐六典》、《通典》"親王府"條,以意補之。可參看前條按語。

嗣王府(郡王府)
  唐代
八【唐代】 嗣 【 "嗣",原闕,今以意補之。】 王府(郡王府準此)。
長 【 "長",原闕,今以意補之。】 史一人,司馬一人,掾一人,屬一人,主簿六人,記室 【 "記室",原闕,今以意補之。】 參軍一人,功曹參軍一人,兵曹參軍一人,行參 【 "行參",原闕,今以意補之。】 軍六人,典簽二人,親事卅九人,帳內六十□人 【 "人",原闕,今以意補之。】 。

   引據
敦煌發現《唐職員令》殘卷:□王府(郡王府準此)。□史一人,司馬一人,掾一人,屬一人,主簿六人,□□參軍一人,功曹參軍一人,兵曹參軍一人,□□軍六人,典簽二人,親事卅九人,帳內六十□□。

   按
如果將殘卷所載的親事、帳內數目與《通典?職官十七》所錄的數目作一比較的話:
   《通典》                         殘卷
〔a〕 三師三公開府儀同三司 親事帳內 一百三十        親事五十  帳內八十   計百三十
〔b〕 嗣王郡王 親事帳  一百0八              親事三十九 帳內六十口
〔c〕 上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 親事帳內 九十五         親事三十四 帳內六十口
〔d〕 上注國帶三品職事 親事帳內 六十九           親事二十五 帳內四十四  計六十九
〔e〕 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 親事帳內 七十九          親事二十九 帳內五十五  計八十四
僅e項數目不同,a及d的數目均一致。因而,殘卷的闕字應該分別填上"九人"及"一人";"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的帳內"五十五",可能也是"五十人"之誤。但是,《通典》所據為開元時的制度,而且數字往往有誤,故直接引用《通典》來補正開元前的令,怕是靠不住的。因此,殘卷帳內的數字暫作原闕,待後再考。另外,可以參看大前條、前條按語。

上柱國以下帶文武職事府
  唐代
九【唐代】 上 【 "上",原闕,今以意補之。】 柱國以下帶文武職事府。
上 【 "上",原闕,今以意補之。】 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者,長史一人、記室參軍一人、功曹參軍一人、倉曹參軍一人、行參 【 "行參",原闕,今以意補之。】 軍六人、典簽二人、親事卅四人、帳內六十□人 【 "人",原闕,今以意補之。】 ;帶三品職事者,長史一人、記室參軍一人 【 "人",原闕,今以意補之。】 、功曹 【 "功曹",原闕,今以意補之。】 參軍一人、倉曹參軍一人、行參軍二人 【 "人",原闕,今以意補之。】 、典簽 【 "典簽",原闕,今以意補之。】 二人、親事廿五人、帳內冊四人;帶四品職事者 【 "職事者",原闕,今以意補之。】 ,記室參軍一人、行參軍三人、典簽二人 【 "人",原闕,今以意補之。】 ;帶五 【 "帶五",原闕,今以意補之。】 品職事者,記室參軍一人、行參軍一人 【 "人",原闕,今以意補之。】 、典簽 【 "典簽",原闕,今以意補之。】 一人。
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者,長史一人、記室參 【 "參",原闕,今以意補之。】 軍一人、功曹參軍一人、倉曹參軍一人、行參 【 "參",原闕,今以意補之。】 軍四人、典簽二人、親事廿九人、帳內五十五(下闕)。

   引據
敦煌發現《唐職員令》殘卷:□柱國以下帶文武職事府。
□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者,(以下與本文同)倉曹參軍一人、□□軍六人、典簽二人、親事卅四人、帳內六十□□;帶三品職事者,長史一人、記室參軍一□、□□參軍一人、倉曹參軍一人、行參軍二□、□□二人、親事廿五人、帳內卌四人;帶四品□□□,記室參軍一人、行參軍三人、典簽二□,□□品職事者,記室參軍一人、行參軍一□、□□一人。
柱國帶二品以上職事者,長史一人、記室□軍一人、功曹參軍一人、倉曹參軍一人、行□軍四人、典簽二人、親事廿九人、帳內五十五(下闕)。

   按
參看前三條按語

州縣鎮戍岳瀆關津職員令第六 【 復原凡二條】
 良賤
  唐代
一【唐代】 良賤(釋云:檢《唐令》同。師云 【 "云",宮崎博士本、?原本《令集解》並無,國書刊行會本《令集解》頭注云:"同師云,金澤文庫一本無。"】 :相訟良賤也。)

   引據
《職員令》"左右京職"條集解:良賤(釋云:"檢《唐令》同。師云:相訟良賤也。刑部亦有此事。師云:非與刑部同心 【 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師云'以下八字,據塙本補。"】 也。")

   按
"釋云"中所謂唐令,可能是唐《職員令》京兆府(雍州)官的規定。但在《唐六典》卷三十"京兆河南太原三府官吏"條以及《通典》卷三十三《職官?京尹》條中,均未發現"良賤"字樣。

 大都督府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內 【 "內",《唐六典》作"廛"。】 交易,禁察 【 "察",《唐六典》作"斥"。】 非為,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 【 "一",《唐六典》作"二"。】 人、師 【 "師",《唐六典》作"帥"。】 三人(掌分行檢察。州縣市各令準此)。倉督二人,史四人 【 近衛本《唐六典》注云:"舊唐志‘四人'作‘二人'。"】 。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十"大都督府"條:大都督府,都督一人,......市令一人,......丞一人,佐一人,史二 【 "二",《唐會要》作"一"。】 人,帥 【 "帥",《唐會要》作"師"。】 三人,倉督二人,史四人 【 近衛本注云:"舊唐志‘四人'作‘二人'。"】 。......市令丞,掌市廛 【 "廛",《唐會要》作"內"。】 交易、禁斥 【 "斥",《唐會要》作"察"。】 非為之事。
二、《唐會要》卷八十六《市》:大中......五年八月,州縣職員令:大都督府,市令一人,掌市內交易、禁察非為,通判市事;丞一人,掌判市事;佐一人、史一人、師三人(掌分行檢察。州縣市各令各準此)。

內外命婦職員令第七 【 復原凡二條】
 內外命婦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二十五年】 皇帝妃嬪及太子良娣以下為內命婦,公主及王妃以下為外命婦。今內命婦,具《職員令》中。

   引據
《通典?職官十六?內官》"外命婦之制"注:皇帝妃嬪及太子良娣以下為內命婦,公主及王妃以下為外命婦。今內命婦,具《職員令》中。其制大約皆出於漢魏,不復重疊。

   按
《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員外郎"條的內命婦之制,與同書卷十二《內官》相矛盾。《通典》卷三十四《內官》本文與後者相一致。

   參考一
《唐律?名例》"婦人官品邑號"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婦人有官品者,依令,妃及夫人,郡、縣、鄉君等是也。

   參考二
《北齊河清令》:北齊河清新令有昭容、八十一女御一也 【 《資治通鑑?唐紀二十五》胡三省注:北齊河清新令有昭容、八十一女御一也。】 。

 太子內官
  開元七年
二【開元七年】 太子內官、良娣二人(正三品),良媛六人(正四品),承徽十人(正五品),昭訓十六人(正七品),奉儀二十四人(正九品)。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二"司封郎中員外郎"條、同上卷二十六"太子內官"條:良娣二人 【 "人",卷二作"員",以下同之。】 (正三品 【 "正三品",卷二十六無。】 )、良媛六人(正四品 【 "正四品",卷二十六無。】 )、承徽十人(正五品 【 "正五品",卷二十六無。】 )、昭訓十六人(正七品 【 "正七品",卷二十六無。】 )、奉儀二十四人(正九品 【 "正九品",卷二十六無。】 )。
二、《大金集禮》卷八《雜錄》:四年十一月三日,奉敕旨:皇太子四妃,除正妃合作名稱外,檢到《唐六典》"太子內官"門,《漢書》曰:太子有妃、有良娣、有孺子,凡三等。......南齊太子置三內職,良娣比關內侯,寶林比五等侯,才人比附馬都尉。隋唐並宋《天聖令》,太子內官除妃外,有良娣二人(正三 【 "三"下,《唐六典》有"品"字。下並同。】 ),良媛六人(正四),承徽十人(正五),昭訓十六人(正七),奉儀二十四人(正九)。七日奏,奉敕旨:良娣、良媛入五品,承徽、昭訓、奉儀入六品,仍為定制。

   按
依《大金集禮》,關於太子內官的規定,隋令、唐令及宋初之令都是同樣的。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二十六"太子內官"條注:齊建元中,太子宮置三內職,良娣比關內侯,寶林比五等侯,才人比附馬都尉。隋初始定制,皇朝因之。
二、《通典?職官十六?內官》:大唐內官有惠妃......宮 【 "宮",宋本作"官"。】 官有差。

   參考二
《隋令》、《宋天聖令》:太子內官,良娣二人(正三品 【 "品",據《唐六典》補之,以下同之。】 ),良媛六人(正四品),承徽十人(正五品),昭訓十六人(正七品),奉儀二十四人(正九品) 【 《大金集禮》卷八《雜錄》(前出)】 。

祠令第八 【 復原凡四十六條】
 祭祀之名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二十五年】 依祠令,在天稱祀,在地為祭,宗廟名享。

   引據
《唐律?職制》"大祀不預申期"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依祠令,在天稱祀,在地為祭,宗廟名享。

   參考
一、《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凡祭祀之名有四:一曰祀天神,二曰祭地祗,三曰享人鬼,四曰釋奠于先聖先師。
二、《大唐郊祀錄》卷一《辯神位》:凡祭祀之禮,天神曰祀,地祗曰祭,人鬼曰享,文宣王、武成王曰釋奠。

 大中小祀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國有大祀、中祀、小祀。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祗、神州、宗廟,皆 【 "皆",《唐六典》無。《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等"。】 為大祀;日月、星辰、社稷 【 "社稷",《唐律疏議》、《宋刑統》並在"日月"之前。】 、先代帝王、嶽 【 "嶽",《唐六典》等並作"岳"。】 鎮、海瀆、帝社 【 "帝社",《宋刑統》作"先農"。】 、先蠶、孔宣父、齊太公 【 "孔"以下六字,《令集解》作"釋奠"。】 、諸太子廟並 【 "並",《唐六典》無。《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等"。】 為中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靈 【 "靈",《唐六典》作"眾",《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諸"。】 星、山林、川澤 【 "澤"下,《開元禮》、《唐六典》並有"五龍祠"三字。】 等 【 "等",《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之屬"。】 並 【 "並",《唐六典》、《唐律疏議》、《宋刑統》並無。】 為小祀。州縣社稷、釋奠及諸神祠,亦準小祀例 【 "亦"以下五字,《開元禮》作"並同小祀"。】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擇日》:凡國有大祀、中祀、小祀。昊天上帝、五方上 【 "上",《唐六典》無。】 帝、皇地祗、神州、宗廟皆為大祀;日月、星辰、社稷、先代帝王、嶽鎮、海瀆、帝社、先蠶、孔宣 【 "宣"下,《大金集禮》有"聖"字。】 父 【 "父",《大金集禮》作"文"。】 、齊太公、諸太子廟並為中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靈星、山林、川澤、五龍祠 【 "五"以下三字,《唐律疏議》、《宋刑統》並無。】 等,並為 【 "為"上,《唐六典》有"及州縣社稷釋奠"七字。】 小祀。州縣社稷、釋奠及諸神祠,並同小祀 【 "並"以下四字,《令集解》作"亦準小祀例"。】 。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凡祭祀之名有四,......其差有三,若昊天上帝、五方帝 【 "帝"上,《開元禮》等並有"上"字。】 、皇地祗、神州、宗廟為大祀;日月、星辰、社稷、先代帝王、岳 【 "岳",《開元禮》、《大金集禮》並作"嶽"。】 鎮、海瀆、帝社、先蠶、孔宣 【 "宣"下,《大金集禮》有"聖"字。】 父、齊太公、諸太子廟,為 【 "為"上,《開元禮》、《大金集禮》並有"並"字,《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等"字。】 中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眾 【 "眾",《開元禮》作"靈"。《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諸"。】 星、山林、川澤、五龍祠等,及州縣社稷、釋奠 【 "及"以下七字,《開元禮》等並無。】 ,為小祀。
三、《學令》"大學國學"條集解:古記云:......《開元令》云:釋奠為中祀。州縣釋奠,亦準小祀例。
四、《唐律?名例》"十惡"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大祀者,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 【 "皇",嘉業堂本《宋刑統》作"黃"。】 地祗、神州、宗廟等 【 "等",《開元禮》作"皆",《唐六典》無。】 為大祀。
五、《唐律?職制》"大祀不預申期"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中小祀者,謂社稷 【 "社稷",《開元禮》、《唐六典》並在"星辰"之後。】 、日月、星辰、岳鎮、海瀆、帝社等 【 "等",《開元禮》、《大金集禮》並作"並",《唐六典》無。】 ,為中祀;司中、司命、風師、雨師、諸 【 "諸",《開元禮》作"靈",《唐六典》作"眾"。】 星、山林、川澤之屬 【 "之屬",《開元禮》、《唐六典》並作"等","等"下,《開元禮》有"並"字。】 ,為小祀。
六、《大金集禮》卷三十六《宣聖廟》:大定......十五年七月檢討到唐《祠令》並《開元禮》,皆云:日月、星辰、嶽鎮、海瀆、孔宣聖 【 "聖",《開元禮》、《唐六典》並無。】 文 【 "文",《開元禮》、《唐六典》並作"父"。】 並為中祀。
七、《大金集禮》卷三十七《雜祠廟(河神)》:大定十七年十二日 【 原文疑有誤脫。】 ,以都水監節次申?......檢討到《唐令》,嶽鎮、海瀆,中祀也。

   參考
一、《唐律?職制》"大祀不預申期"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依令,大祀,謂天地、宗廟、神州等為大祀。
二、《唐律?雜律》"棄毀神御之物"條疏議、《宋刑統?雜律》同上:祠令,天地、宗廟、神州等為大祀。
三、《宋刑統?賊盜》"盜不計贓而立罪名"條疏議注:釋曰:大中小祀,並具在祠令。

 祀祭卜日
  開元二十五年
三【開元二十五年】 禮令,祠祭皆卜日。

   引據
一、《舊唐書?禮儀志》:元和十五年十二月,將有事於南郊。穆宗問禮官:"南郊卜日否?"禮院奏:"伏惟禮令,祠祭皆卜日。自天寶以後,凡欲郊祀,必先朝太清宮,次日饗太廟,又次日祀南郊,相循至今,並不卜日。"從之。
二、《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王彥威為太嘗博士,......穆宗問有司:"有事於南郊,合卜日與否?"禮官奏曰:"伏惟禮令,祠祭皆卜日。然自天寶以後,......相循至今,並不卜日。"從之。

   參考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擇日》:凡大祀中祀應卜日者,及冊命大事、加元服、納後、巡狩、親征、封禪、太子納妃、出師、命將,並前七日,卜日於太廟南門之外。小然應筮日者,及諸王冠婚、公主降嫁等,並筮日於太廟南門之外。
二、《大唐郊祀錄》卷一《卜擇日》:凡祭祀卜日,每季皆太卜令季前四十五日,卜筮於太廟南門之外。中祀已上卜,太常卿?之。小祀已下筮,太卜令?之。

冬至祀昊天上帝
  武德
四甲【武德】 每歲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圓丘(壇於京城明德門外道東二里。四城,城各高八尺一寸,下城廣二十丈,再城廣十五丈,三城廣十丈,四城廣五丈),以景帝配,五方上帝天文皆從祀 【 "壇於京城"以下五十五字,《舊志》作"以景帝配,其壇在京城明德門外道東二里。壇制四成,各高八尺一寸,下成廣二十丈,再成廣十五丈,三成廣十丈,四成廣五丈。每祀則昊天上帝及配帝設 位於平座,藉用?秸,器用陶匏,五方上帝"。】 (日月內官中官外官,及眾星皆從祀。其五方帝及日月七座,在壇 【 "壇"下,《舊志》有"之"字。】 第二等;內官五星以上五十五座,在 【 "在"下,《舊志》有"壇之"二字。】 第三等;二十八宿以下百三十五座,在 【 "在"下,《舊志》有"壇之第"三字。】 四等;外官百一十二座,在 【 "在"下,《舊志》有"壇之"二字。】 外壝 【 "壝",明本《舊志》作"?",以下同之。】 之內;眾星三百六十座,在外壝之外) 【 "日月內官"以下八十字,《舊志》作本文。】 ,上 【 "上"上,《舊志》有"其牲"二字。】 帝及配帝,用蒼犢各一 【 "一",《舊志》作"二"。】 ;五方帝及日月,用方色犢各一;內官以下,加羊豕各九。

   引據
一、《通典?禮三?吉二?郊天下》:大唐武德初定令,每歲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圓丘(以下與本文同)(日月內官中官外官(以下與本文同)在壇第二等;內官五星以下五十五座,在第三等;二十八宿以下百三十五座,在四等;外官百一十二座,在 【 "在"下,《舊志》有"壇下"二字。】 外● 【 "●",《舊志》作"壝",以下同之。】 之內;眾星三百六十座,在外●之外),上帝及配帝,用蒼犢各一(以下與本文同)。
二、《大唐郊祀錄》卷一《牲牢》:案......皇朝武德初定令,祀於官內□□以下,加羊豕各九。夏至祭地祗、岳鎮以下,加羊豕各五。開元因之,不復改也。
三、《舊唐書?禮儀志》:武德初定令,每歲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圓丘,以景帝配。其壇在京城明德門外,道東二里。壇制四成,各高八尺一寸,下成廣二十丈,再成廣十五丈,三成廣十丈,四成廣五丈。每祀則昊天上帝及配帝,設位於平座,藉用?秸,器用陶匏,五方上帝、日月內官中官外官及眾星,並皆從祀。其五方上帝,及日月七座,在壇之 【 "之",《通典》無。】 第二等,內官五星以 【 "以",明本作"已"。以下同之。】 下 【 "下"下,明本有"官"字。】 五十五座,在壇之 【 "壇之",《通典》無。】 第三等;二十八宿以下 【 "下"下,明本有"中官"二字。】 百三十五座,在壇之 【 "壇之",《通典》無。】 第四等;外官百一十二座,在壇下 【 "壇下",《通典》無。】 外壝 【 "壝",《通典》作"●"。明本作"?"。以下並同之。】 之內;眾星三百六十座,在外壝之外 【 "日月內官"以下九十字,《通典》作注。】 。其牲 【 "其牲",《通典》無。】 ,上帝及配帝,用蒼犢二 【 "二",《通典》作"一"。】 ;五方帝及日月,用方色犢各一;內官以下,加羊豕各九。

  永徽
四乙【永徽】 圓丑祀昊天上帝。

   引據
一、《通典?禮三?吉二?郊天下》:永徽二年七月,太尉長孫無忌等奏議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意,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祀太微感帝,明堂祭太微五天 【 "天",《郊祀錄》等並無。】 帝。臣等謹按,鄭玄此義,唯據緯書;所說六天,皆為星象。而昊天上帝,不屬穹蒼。故注《月令》及《周官》,皆謂圓丘所祭昊天上帝為北辰星曜,......毛詩傳云:‘元氣昊大,則稱昊天;遠視蒼蒼,則稱蒼天。'此則天以蒼昊為體,不入星辰之例。且天地各一,是曰兩儀。天尚無二,焉得有六?是以王肅群儒咸駁此義。......又,《孝經》唯云郊祀後稷,別無圓丘之文。王肅等以為郊即圓丘、圓丘即郊,猶王城、京師,異名同實,符合經典,其義甚明。而今從鄭之說,分為兩祭,圓丘之外,別有南郊,違棄正經,理深未允。且檢《吏部式》,唯有南郊陪位,更不別載圓丘。式文既遵王肅,《祀令》仍行鄭義。令、式相乖,理宜改革。又《孝經》云:‘嚴父莫大於配天。'下文即云:‘周公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則是明堂所祀,正在配天。而以為但祭星官,反違明義。"詔無忌等議,存祀太微五帝於南郊,廢鄭玄六天之義。
二、《大唐郊祀錄》卷四《冬至祀昊天上帝》:案明慶中,禮部尚書許敬宗議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正月、鄭玄六天之義,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祭太微感生帝,明堂祭太微五帝。......今請憲章姬孔、去鄭取王。四郊迎氣,在太微五帝之祀;南郊明堂,廢緯書六天之議。"上可其議,故開元因為恒式。
三、《舊唐書?禮儀志》:顯慶元年,太尉長孫無忌與禮官等奏議曰:......二年七月,禮部尚書許敬宗與禮官等又奏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義,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祭太微感帝,明堂祭太微五帝。檢《吏部式》,唯有南郊陪位......。"
四、《文苑英華?議四?祭祀(昊天上帝及五帝異同議)》:議曰:依《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議,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祭太微感帝,明堂祭太微五帝。臣等謹按,......且校《吏部式》,惟有南郊陪位,更不別載圓丘。式文既遵王肅,《祠令》仍行鄭義。令、式相乖,理宜改革。
五、《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至高宗龍朔二年為修禮官,奏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義,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祭太微感帝,明堂祭太微五天帝。臣等謹按,......且簡《禮部式》,惟有南郊陪位,更不別載圓丘。式文既遵王肅,《祠令》仍行鄭義。令、式相乖,理宜改革。"

   按
依《通典》、《舊唐書》及《大唐郊祀錄》諸書可知,貞觀禮、貞觀永徽兩令都有與武德令相同的"圓丘祀昊天上帝"一條。但這些禮令,沒有採取王肅等群儒之說、而是根據鄭玄六天之義,即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祀太微感帝、明堂祀太微五帝。由於與式文相矛盾,故顯慶二年七月,基於長孫無忌等的奏議,廢除了鄭玄六天說。但是,《通典》將這個時間記為永徽二年,《冊府元龜》則記為龍朔二年。我們是否應從《舊志》及《郊祀錄》更好些呢?

  開元七年
四丙【開元七年】 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圓丘壇上 【 "壇上",《唐六典》無。】 ,以高祖神堯皇帝 【 "神"以下四字,《唐六典》無。】 配,座在壇上 【 "座"以下四字,《唐六典》無。"上"下,《開元禮》有"壇第一等"四字。】 。又 【 "又",《開元禮》無。】 祀東方青帝靈威仰、南方赤帝赤熛怒、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葉光紀、中央黃帝含樞紐 【 "中"以下七字,《開元禮》在"赤熛怒"之下。】 及大明夜明 【 "東方青帝"以下四十字,《開元禮》作注文。"明"下,《開元禮》有"等七座"三字。】 於壇之第一等,又 【 "於"以下七字,《開元禮》無。】 祀 【 "祀"上,《開元禮》有"壇第二等"四字。】 內 【 "內"上,《郊祀錄》、《冊府元龜》並有"五星以下"四字。】 官五十三 【 "三",《唐元典》作"五"。】 座 【 "內"以下六字,《開元禮》作"天皇大帝北辰北斗天一太一紫微五帝座,並差在行位前,餘內官諸座及五星十二辰河漢都四十九座,齊列俱在第二等十二陛間"。】 於壇之第二等,又 【 "於"以下七字,《開元禮》無。】 祀 【 "祀"上,《開元禮》有"壇第三等"四字。】 中官一百六十 【 "六十",《唐六典》作"五十九"。】 坐 【 "中"以下七字,《開元禮》作"中宮市垣帝座七公日星帝大角攝提太微太子明堂軒轅三台五車諸王月星織女建星天紀等十七座及二十八宿,並差在前列,餘中官一百四十二座齊列皆在第三等十二陛間"。】 於壇之第三等 【 "於"以下六字,《開元禮》無。】 ,又祀外官一百四 【 "四",《開元禮》、《唐六典》並作"五"。】 坐於內壝之內 【 "於"以下五字,《唐六典》在"三百六十座"下。】 ,眾星 【 "眾星",《開元禮》作"又設眾星之座"。】 三百六十座於內壝之外。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圓丘壇上,以高祖神堯皇帝配,座在壇上,壇第一等祀(東方青帝靈威仰,南方赤帝赤熛怒,中央黃帝含樞紐,西方白帝白招拒,北方黑帝葉光紀,及大明夜明等七座),壇第二等祀(天皇大帝北辰北斗天一太一紫微五帝座,並在行位前。餘內官諸座,及五星十二辰河漢,都四十九座,齊列俱在第二等十二陛間),壇第三等祀(中宮市垣帝座七公日星帝座大角攝提太微太子明堂軒轅三台五車諸王月星織女建星天紀等十七座,及二十八宿,並差在前列。餘中官一百四十二座,齊列皆在第三等十二陛間),祀外官一百五於內壝之內,又設眾星之座三百六十座於內壝之外。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圓丘,以高祖配焉,又祀東方赤 【 "赤",《開元禮》作"青"。近衛本注云:"赤當作青"。】 帝靈威仰、南方赤帝赤熛怒,(以下與本文同)又祀內官五十五 【 "五十五",《大唐郊祀錄》、《冊府元龜》並作"五十三"。】 座,(以下與本文同)中官一百五十九 【 "五十九",《大唐郊祀錄》、《冊府元龜》並作"六十"。】 座,(以下與本文同)外官一百五 【 "五",《大唐郊祀錄》、《冊府元龜》並作"四"。】 座,眾星三百六十座,於內? 【 "?",《開元禮》作"壝",近衛本注云:"當作●"。】 之內。
三、《大唐郊祀錄》卷四《冬至祀昊天上帝》:壇之第三等,有中宮天市垣帝座七宮日星帝席大角攝提太子明堂軒轅三台五車諸王月星織女建星天紀等一十七座,及二十八宿,並差在前,中官餘一百四十二座,齊列皆在十二階之間。(中略)案開元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參定南郊大禮秘書少監賀知章、禮儀使中書令張說等奏:"......臣等案《祠令》,五星以下內官五十三座,中官一百六十座,外官一百四座,眾星三百六十座。臣共所由勘史傳,及星內外所主職有尊卑,舊圖坐位升降頗錯。今奉墨敕,據尊卑升降,又新加杠星等總三百一十七座,並眾星三百六十座,凡六百八十七座,具圖加左。"詔遂頒於有司,至今以為恒典。
四、《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唐張說為中書令,開元十一年,與秘書監賀知章參定南郊之禮,奏議曰:"按《祠令》,五星已下,內官五十三座,中官一百六十座,外官一百四座,眾星三百六十座。臣共所由勘史傳,及星經內外所主職有尊卑,舊圖座位升降頗錯。今奉墨敕,授尊卑升降,又新加降等座,總三百一十九座,並眾星三百六十九座,凡六百八十七座,具圖如左。"詔遂頒於有司,以為嘗試。

   參考一
一、《通典?禮四?吉三?大享明堂》:迄於貞觀之末,竟未議立明堂。季秋大享,則於圓丘行事(高祖配圓丘,及明堂北郊之祀,元帝專配感帝。自餘悉依《武德令》)。
二、《太常因革禮?總例八》:國朝會要,乾興元年九月,太常秘閣校理同知禮院謝絳言:"......請以唐典明之。高祖武德初定令,每歲圓丘方丘雩祀,並以景帝配;祈谷大享,並以元帝配。"
三、《資治通鑑?唐紀二十八》胡三省注:武德初定令,圓丘以景帝配,明堂以元帝配。貞觀奉高祖配圓丘,永徽二年又奉太祖配明堂。

   參考二
一、《隋令》:太史署常以二月八日於署廷中,以太牢祠老人星,兼祀天皇大帝、天一太一、日月五星、勾陳北極北斗、三台二十八宿、文人星孫星,都四十六座 【 《通典?禮四?風師雨師及諸星等祠》:《隋令》:太史署常以二月八日於署廷中,以太牢祠老人星,兼祀天皇大帝天一太一日月五星勾陳北極北斗三台二十八宿丈人星孫星,都四十六座(見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36頁)。】 【 《太常因革禮?吉禮二》:景德二年十一月十三日,......通禮,天皇大帝北極在壇第二等。是歲儀注南郊鹵簿使王欽若奏:"......又隋令,太史局二月八日以太牢兼祀天皇大帝、太一天一、日月五星、句陳北極北斗、三台二十八宿、文人星孫星。此又天皇大帝列在大明夜明之上明矣。制此令者,豈亦謬妄乎?......通禮,壇位無孫星位。"是歲儀注南郊鹵簿使王欽若又奏:......欽若復奏:"......夫天高地下,既伸合饗,存子去孫,實非篤論,?在隋朝已存《祀令》。今陛下方詔,高祺之慶,以廣維城之基。"】 。
二、《後周祠令》:以信祖睿和皇帝配 【 《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周太祖廣順元年十月,......禮儀使云:"來年正月一日,皇帝有事於南郊,合祭天地圓丘。準禮,以祖廟祖祭。依《祠令》,以信祖睿和皇帝配。"】 。

祈谷祀感帝及昊天上帝
  武德
五甲【武德】 孟春辛日,祈穀祀 【 "祀",《舊唐書?禮儀志》作"祭"。】 感帝於南郊,以元帝配,牲用蒼犢二。

   引據
《通典?禮三?吉二?郊天下》、《舊唐書?禮儀志》:武德初定令,孟春辛日,祈谷祀感帝於南郊,以元帝配,牲用蒼犢二。

  永徽
五乙【永徽】 南郊祀太微感 【 "感"下,《郊祀錄》有"生"字。】 帝。

   引據
一、《通典?禮三?吉二?郊天下》:永徽二年七月,太尉長孫無忌等奏議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義,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祀太微感帝,明堂祭太微五天 【 "天",《郊祀錄》、《舊唐書?禮儀志》、《文苑英華》並無。】 帝。"
二、《大唐郊祀錄》卷四《冬至祀昊天上帝》:案明慶中,禮部尚書許敬宗議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正月、鄭玄六天之義,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祭太微感生帝,明堂祭太微五帝。"
三、《舊唐書?禮儀志》:顯慶元年,太尉長孫無忌與禮官等奏議:......二年七月,禮部尚書許敬宗與禮官等又奏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義,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祭太微感帝,明堂祭太微五帝。"
四、《文苑英華?議四?祭祀(昊天上帝及五帝異同議)》:議曰:"依《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議(以下與《舊志》同)"。
五、《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至高宗龍朔二年,為修禮官奏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議,(以下與《舊志》同)明堂祭太微五天帝。"

   按
參見前條按語。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正月上辛祈穀,祀昊天上帝於圓 【 "圓",《開元禮》、《唐會要》、《唐六典》並作"圜"。】 丘 【 "於圓丘",《唐六典》在"祀昊天上帝"上。】 ,以高祖神堯皇帝配座,又 【 "座又",《唐六典》無。】 祀五方帝於壇之第一等。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正月上辛祈穀,祀昊天上帝于圜丘,以高祖神堯皇帝配 【 "配"下,《唐六典》有"焉"字。】 座,又祀五方帝於壇之第一等。
*右按《大唐前禮》,祀感生帝於南郊,《大唐後禮》祀昊天上帝於圓丘,以祈穀實。準《左傳》曰:......《禮記》亦曰:上辛祈穀於上帝。則祈穀之文,傳之歷代,上帝之號,元屬昊天,而鄭康成云:天之五帝,遞王四時。王者之興,必感其一,因其所感,別祭尊之。據所說祀感生帝之意,本非祈穀。先儒此說 【 "此說",《大唐郊祀錄》作"所議"。】 ,事恐難憑。今祈穀之禮,請准禮 【 "禮",《大唐郊祀錄》作"大唐後禮"。】 修之。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正月上辛祈穀于圜丘,祀昊天上帝,以高祖配焉。祀五方上帝于壇之第一等。
三、《唐會要》卷二十三《緣祀裁制》:舊制,......正月一十二祭,上辛祈穀,祀昊天上帝於圓丘,祀前二日祭高祖一室......(以上准禮令著定日)。

   按
《唐會要》所謂舊制,當是開元二十五年以後之制。這一點從文中"八月八祭,上丁釋奠文宣王,......九月二祭,季秋大享明堂,享前二日告憲宗一室"等的記述中即可窺知。

   參考
《太常因革禮?總例八》:(參看前條參考一)

孟夏雩祀昊天上帝
  武德
六甲【武德】 每歲孟夏 【 "夏"下,《舊志》有"之月"二字。】 雩祀昊天上帝於圓丘,景帝配,牲用蒼犢二,五方上帝、五人帝、五官並從祀,用方色犢十。

   引據
一、《通典?禮三?吉二?郊天下》:大唐武德初定令,每歲孟夏雩祀昊天上帝於圓丘,景帝配,牲用蒼犢二,五方上帝五人帝五官並從祀,用方色犢十。
二、《舊唐書?禮儀志》:武德初定令,......孟夏之月雩祀昊天上帝於圓丘,景帝配,牲用蒼犢二,五方上帝五人帝五官並從祀,用方色犢十。

  開元七年
六乙【開元七年】 孟夏 【 "夏"下,《唐六典》有"之月大"三字。】 雩,祀昊天上帝於圜丘 【 "於"以下三字,《唐六典》在"雩"下。】 ,以太宗文武聖皇帝配座 【 "座",《唐六典》無。】 ;又祀五方帝於壇之第一等,又祀五帝 【 "五帝",《唐六典》無。】 (太昊、炎帝、軒轅 【 "軒轅",《唐六典》作"黃帝"。】 、少昊、顓頊 【 "太"以下十字,《唐六典》作本文。】 )於壇之第二等,又祀五官 【 "五官",《唐六典》無。】 (句芒、祝融、后土、蓐收、玄冥 【 "句"以下十字,《唐六典》作本文。】 )於內壝之外 【 "外",《唐六典》作"內"。】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孟夏雩,祀昊天上帝於圜丘,以太宗文武聖皇帝配座;又 【 "又"上,《唐六典》有"焉"字。】 祀五方帝於壇之第一等,又祀五帝(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孟夏之月大雩,於圜丘祀昊天上帝,以太宗配焉;(以下與本文同)又祀太昊炎帝黃帝少昊顓頊於壇之第二等,又祀勾芒祝融后土蓐收玄冥於內? 【 "蓐",《開元禮》作"壝"。】 之內。

   參考
《太常因革禮?總例八》:(參看大前條參考一)

季秋祀五方上帝
  武德
七甲【武德】 每歲季秋,祀五方上帝於明堂,以元帝配,牲用蒼犢二 【 "牲"以下五字,《通典》無。】 ,五人帝、五官並從祀,用方色犢十 【 "用"以下五字,《通典》無。】 。

   引據
一、《通典?禮四?吉三?大享明堂》:大唐武德初定令,每歲季秋,祀五方 【 "方"下,《舊志》有"天"字。】 上帝於明堂,以元帝配,五人帝五官並從祀。
二、《舊唐書?禮儀志》:武德初定令,......季秋祀五方天上帝於明堂,元帝配,牲用蒼犢二,五人帝五官並從祀,用方色犢十。

  永徽
七乙【永徽】 明堂祭太微五天 【 "天",《郊祀錄》、《舊唐書?禮儀志》、《文苑英華》並無。】 帝。○以高祖大武皇帝配五天帝於明堂,太宗文皇帝配五人帝,亦在明堂之側座。

   引據
一、《通典?禮三?吉二?郊天下》:永徽二年七月,太尉長孫無忌等奏議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義,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祀 【 "祀",《舊志》等並作"祭"。】 太微感 【 "感"下,《郊祀錄》有"生"字。】 帝,明堂祭太微五天 【 "天",《郊祀錄》、《舊唐書?禮儀志》、《文苑英華》並無。】 帝。"
二、《大唐郊祀錄》卷四《冬至祀昊天上帝》:案明慶中,禮部尚書許敬宗議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正月、鄭玄六天之義,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祭太微感生帝,明堂祭太微五帝。"
三、《舊唐書?禮儀志》:顯慶元年,太尉長孫無忌與禮官等奏議曰:......二年七月,禮部尚書許敬宗與禮官等又奏議:"據《祠令》及新禮,并用鄭玄六天之義,圓丘祀昊天上帝,南郊祭太微感帝,明堂祭太微五帝。"
四、《文苑英華?議四?祭祀(昊天上帝及五帝異同議)》:議曰:依《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議(以下與《舊志》同)。
五、《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至高宗龍朔二年,為修禮官奏曰:"據《祠令》及新禮,並用鄭玄六天之議,(以下與《舊志》同)明堂祭太微五天帝。"
六、《唐會要》卷十二《饗明堂議》、《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顯慶元年六月十八日,修禮官太尉無忌等奏:"伏見《祠令》以高祖大武皇帝配五天帝於明堂,太宗文皇帝 【 "文"以下三字,《唐會要》無。】 配五人帝,亦在明堂之側座。臣等謹尋方冊、歷考前規,宗祀明堂必配天帝,而伏羲五代本配五郊,參 【 "參",《唐會要》作"預"。】 之明堂,自緣從祀。今以太宗作配,理有未安。伏見永徽二年七日,制建明堂,陛下天縱孝德 【 "陛"以下六字,《唐會要》無。】 ,追奉太宗,已尊 【 "尊",《唐會要》作"遵"。】 嚴配。當時高祖先在明堂,禮司致惑,竟未遷祀,率意定儀 【 "儀",《唐會要》作"議"。】 ,遂便著令,仍以太宗文皇帝降配五人帝。雖後 【 "後",《唐會要》作"復"。】 亦在明堂,不得對越天帝,深乖明詔之意。......又檢武德時令,以元皇帝配於明堂,兼配感帝。至貞觀初,緣情革禮,奉祀高祖,配 【 "配",《唐會要》無。】 於明堂;奉遷世祖,專配感帝。此即聖朝故事,已有遞遷之典,取法崇廟古之制焉。......請遵故事 【 "事",《唐會要》作"實"。】 ,奉祀高祖於圜丘 【 "圜",《唐會要》作"圓"。】 ,以配昊天上帝。伏惟太宗文皇帝,......請准詔書,宗祀於 【 "書"以下四字,《唐會要》無。】 明堂以配上帝,又請依武德故事,兼配感帝。"......詔意從之。

   按
參看復原《祠令》第四條。

  垂拱
七丙【垂拱】 祀五方上帝於明堂。

   引據
一、《舊唐書?禮儀志》:聖歷元年正月,又親享及受朝賀。尋制,每月一日於明堂拜告朔之禮,博士辟閭仁諝奏議曰:"......臣等 【 "等",《冊府元龜》無。】 謹檢 【 "檢",《唐會要》作"按"。】 《禮記》 【 "記",《唐會要》等並作"論"。】 及《三禮義宗》、《江都集禮》、《貞觀禮》、《顯慶禮》及《祠令》,並無天子每月告朔之事。若以為 【 "為"下,《唐會要》有"近"字。】 代無明堂,故無其 【 "其",《唐會要》、《冊府元龜》並無。】 告朔之禮,則《江都集禮》、《貞觀禮》、《顯慶禮》及《祠令》,著祀五方上帝於明堂,即《孝經》宗祀文王於明堂也。此則無明堂,而著其享祭 【 "祭",《冊府元龜》作"祀"。】 ,何為告朔獨闕其文?"
二、《通典?禮三十?讀時令》、《唐會要》卷十二《饗明堂議》、《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聖歷元年臘月十九日 【 "十九日",《冊府元龜》作"辛亥"。】 制,每月一日 【 "一日",《唐會要》無。】 於明堂行 【 "行",《冊府元龜》作"拜"。】 告朔之禮。司禮 【 "司禮",《冊府元龜》無。】 博士閭 【 "閭"上,《冊府元龜》有"辟"字。】 仁諝、班思簡等 【 "班"以下四字,《通典》、《冊府元龜》並無。】 奏議 【 "議",《通典》無。】 曰:"......臣 【 "臣"下,《通典》有"又"字。】 等謹按 【 "按",《冊府元龜》作"檢"。】 《禮論》 【 "論",《舊誌》作"記"。】 及《三禮義宗》、《江都集禮》、《貞觀禮》、《顯慶禮》及《祠令》,並無天子每月告朔之事。若以為近 【 "近",《通典》、《冊府元龜》等並無。】 代 【 "代",《通典》作"時"。】 無明堂,故無 【 "無"下,《舊誌》、《文苑英華》並有"其"字。】 告朔之禮,(以下與《舊志》同)此則無明堂,而著其享祭,何為告朔獨闕其文?"
三、《文苑英華?議二?明堂(明堂告朔儀)》:(聖歷元年)閭仁諝議曰:"臣等謹檢《禮論》及《三禮義宗》、《江都集禮》、《貞觀禮》、《顯慶禮》及《祠令》(以下與《舊志》同)。"

  開元七年
七丁【開元七年】 季秋 【 "秋"下,《唐六典》有"之月"二字。】 大享於 【 "於",《開元禮》無。】 明堂,祀昊天上帝 【 "昊"以下四字,《通典》作"五帝"。】 ,以睿宗大聖皇帝配座 【 "座",《唐六典》無。】 ,又 【 "又"下,《唐六典》有"祀"字。】 以 【 "以",《唐六典》無。】 五 【 "五"上,《唐六典》有"祀"字。】 方帝、五帝、五官 【 "官"下,《唐六典》有"各於其方"四字。】 從祀 【 "從祀",《唐六典》無。】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季秋大享明堂,祀昊天上帝,以睿宗大聖皇帝配座,又 【 "又"上,《唐六典》有"焉"字。】 以五方帝、五帝、五官從祀。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季秋之月大享于明堂,祀昊天上帝,以睿宗配焉。又祀五方帝、五帝、五官 【 "官"下,《開元禮》有"從祀"二字。】 ,各于其方。
三、《通典?禮三?吉二?郊天下》:開元......十五年,太常博士錢嘉會上議曰:"準《月令》及《令》,九月農功畢,大享五帝於明堂。貞觀及神龍,皆於南郊報祭。中間寢廢,有虧祀典。準《孝經》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請每年九月於南郊雩壇行享禮,以睿宗皇帝配。"從之。

   參考
一、《舊唐書?禮儀志》、《文苑英華?議四?祭祀(論配坐議)》:顯慶元年,太尉長孫無忌與禮官等奏議曰(以上據《舊志》):......伏見永徽二年七月,詔建明堂。伏惟陛下天縱聖 【 "聖",《文苑英華》作"孝"。】 德,追奉太宗,已 【 "已",《文苑英華》作"以"。】 遵嚴配 【 "配"下,《文苑英華》有"當"字。】 。時高祖先在明堂,禮司致惑,竟未遷祀,率意定儀,遂便著令,乃以太宗皇帝降配五人帝,雖復亦在明堂,不得對越天帝 【 "帝",《文苑英華》作"地"。】 ,深乖明詔之意。......又檢武德時令,以元皇帝配於明堂,兼配感帝。至貞觀初,緣情革禮,奉祀高祖配於明堂,奉遷世 【 "世",《文苑英華》作"代"。】 祖專配感帝。此即聖朝故事,已有遞遷之典。"
二、《太常因革禮?總例八》:(參看復原祠令第四條參考一)

立春祀青帝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八【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立春 【 "春"下,《唐六典》有"之日"二字,《唐會要》有"日"字。】 祀青帝於 【 "於",《唐會要》作"於"。】 東郊(以太昊配,以 【 "以",《唐六典》作"其"。】 勾芒氏 【 "氏"下,《唐六典》有"及"字。】 、歲星 【 "星"下,《唐六典》有"東方"二字。】 三辰、七宿從祀 【 "以太昊"以下十六字,《唐六典》作本文。】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立春祀青帝於東郊(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立春之日祀青帝于東郊,以太昊配焉 【 "焉",《開元禮》無。】 ,其勾芒氏及 【 "及",《開元禮》無。】 歲星東方 【 "東方",《開元禮》無。】 三辰七宿從祀。
三、《唐會要》卷二十三《緣祀裁制》:舊制,......正月一十二祭,......立春日,祀青帝於東郊......(以上準禮令著定日)。

   按
《唐會要》所謂舊制即開元二十五年以後之制。參看復原《祠令》第五條按語。

立夏祀赤帝
  開元七年
九【開元七年】 立夏 【 "夏"下,《唐六典》有"之日"二字。】 祀赤帝於南郊(以炎帝 【 "炎帝",《唐六典》作"神農"。】 配,以 【 "以",《唐六典》作"其"。】 祝融氏 【 "氏"下,《唐六典》有"及"字。】 、熒惑 【 "惑"下,《唐六典》有"星南方"三字。】 、三辰、七宿從祀 【 "以"以下十六字,《唐六典》作本文。】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立夏祀赤帝於南郊(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立夏之日 【 "之日",《開元禮》無。】 祀赤帝於南郊,以神農 【 "神農",《開元禮》作"炎帝"。】 配焉 【 "焉",《開元禮》無。】 ,其 【 "其",《開元禮》作"以"。】 祝融氏及 【 "及",《開元禮》無。】 熒惑星、南方 【 "星"以下三字,《開元禮》無。】 、三辰、七宿從祀 【 "以"以下二十一字,《開元禮》作注文。】 。

   按
如果將前條"立春祀青帝於東郊"的規定作為令,則與其相對應的本條也應擬定為令。

季夏祀黃帝
  開元七年
十【開元七年】 季夏 【 "夏"下,《唐六典》有"土王日"三字。】 祀黃帝於南郊(以軒轅配,以 【 "以",《唐六典》作"其"。】 后土氏、鎮星 【 "星"下,《唐六典》有"並"字。】 從祀 【 "以軒轅"以下十二字,《唐六典》作本文。】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季夏祀黃帝於南郊(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季夏土王日,祀黃帝於南郊,以軒轅配焉 【 "焉",《開元禮》無。】 ,其后土氏、鎮星並從祀 【 "以軒轅"以下十四字,《開元禮》作注文。】 。

   按
基於與前條相同的理由,將本條擬定為唐令。

立秋祀白帝
  開元七年
十一【開元七年】 立秋 【 "秋"下,《唐六典》有"之日"二字。】 祀白帝於西郊(以少昊配,以 【 "以",《唐六典》作"其"。】 蓐收氏、太白 【 "白"下,《唐六典》有"星西方"三字。】 、三辰、七宿 【 "宿"下,《唐六典》有"並"字。】 從祀 【 "以少昊"以下十六字,《唐六典》作本文。】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立秋祀白帝於西郊(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立秋之日,祀白帝于西郊,以少昊配焉 【 "焉",《開元禮》無。】 ,其蓐收氏、太白星、西方、三辰、七宿並從祀 【 "以少昊"以下二十一字,《開元禮》作注文。】 。

   按
基於與大前條相同的理由,本條也可擬定為唐令。

立冬祀黑帝
  開元七年
十二【開元七年】 立冬 【 "冬"下,《唐六典》有"之日"二字。】 祀黑帝於北郊(以顓頊配,以 【 "以",《唐六典》作"其"。】 玄冥氏、辰星 【 "星"下,《唐六典》有"及北方"三字。】 、三辰、七宿 【 "宿"下,《唐六典》有"並"字。】 從祀 【 "以顓頊"以下十六字,《唐六典》作本文。】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立冬祀黑帝於北郊(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立冬之日,祀黑帝于北郊,以顓頊配焉 【 "焉",《開元禮》無。】 ,其玄冥氏、辰星及北方三辰、七宿並從祀 【 "以顓頊"以下二十一字,《開元禮》作注文。】 。

   按
基於與復原《祠令》第九條相同的理由,也將本條擬定為唐令。

臘日蠟百神
  開元七年
十三【開元七年】 臘 【 "臘"上,《唐六典》有"季冬"二字。】 日 【 "日"下,《唐六典》有"前寅"二字。】 蠟百神於南郊大明夜明壇上 【 "壇上",《唐六典》無。】 ,神農、伊祁 【 "祁",《唐六典》作"耆"。伊耆,《唐六典》在"后稷"之下。】 、后稷、五官、五田畯 【 "五田畯",《唐六典》在"四瀆"下。】 、五星、十二辰 【 "十二辰",《唐六典》在"二十八宿"下。】 、二十八宿、五嶽、四鎮、四海、四瀆、五山、五川、五林、五澤、五丘、五陵、五墳、五衍、五原、五隰、五井泉、青龍、朱雀、麒麟、騶虞、玄武、五鱗、五羽、五裸、五毛、五介、五水庸、五坊、五郵表畷、五於菟、五貓、五昆蟲 【 "五山"以下六十字,《唐六典》作"青龍、朱雀、麒麟、騶虞、玄武及五方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井泉井墉坊於菟鱗羽介毛裸郵表畷貓昆蟲"。"昆蟲"下,《唐六典》有"凡一百八十七坐,若其方有災害則闕而不祭,祭井泉於川澤之下"二十六字。】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臘日蠟百神於南郊大明夜明壇上(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季冬臘日前寅,蠟百神于南郊,大明、夜明、神農、后稷、伊耆、五官、五星、二十八宿、十二辰、五岳、四鎮、四海、四瀆、五田畯、青龍、朱雀、麒麟、騶虞、玄武、及五方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井泉、水墉、坊、於菟、鱗、羽、介、毛、裸、郵表畷、貓、昆蟲,凡一百八十七座。若其方有災害,則闕而不祭,祭井泉於川澤之下。

   按
本條在隋令中有相當文字,再參照唐令關於"山林川澤等並為小祀"的規定(參見復原《祠令》第二條),故可將本條擬定為唐令。

   參考
《隋令》:孟冬下亥,蠟百神,臘宗廟祭社稷。其方不熟,則闕其方之蠟 【 《隋書?禮儀志》:隋初因周制定令,亦以孟冬下亥,蠟百神(以下與本文同)。】 。

春分祀朝日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四【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春分 【 "分"下,《唐六典》有"之日"二字。】 祀朝日於 【 "於",《唐會要》作"于"。】 東郊。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春分朝日於東郊。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春分之日 【 "之日",《開元禮》等並無。】 ,朝日於東郊。
三、《唐會要》卷二十三《緣祀裁制》:舊制,......二月十祭,......春分祀朝日于東郊......(以上准禮令著定日)。

秋分祀夕月
  開元七年
十五【開元七年】 秋分 【 "分"下,《唐六典》有"之日"二字。】 祀 【 "祀",以意補之。】 夕月於西郊。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秋分,夕月於西郊。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秋分之日,夕月於西郊。

   按
如果將前條即"春分祀朝日"的規定作為令,則與其相對應的本條也可擬定為令。

立春後祀風師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六【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立春後丑日,祀風師於國城東北。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立春後丑日,祀風師於國 【 "國",《唐會要》卷二十二無。】 城東北。
二、《唐會要》卷二十二《祀風師雨師雷師及壽星等》:元和十五年,太常禮院奏:"......按《周禮?大宗伯》,以槱燎祀風師。鄭元云:風箕星也。故令、禮,立春後丑,于城 【 "城"上,《開元禮》、《唐六典》、《唐會要》卷二十三並有"國"字。】 東北,就箕笙之位,為壇祭之。"
三、《唐會要》卷二十三《緣祀裁制》:舊制:......正月一十二祭,......立春後丑日,祀風師于國城東北......(以上準禮令著定日)。

   按
參看復原《祠令》第五條按語。

   參考一
《太常因革禮?吉禮二十?立春後丑日祀風師立夏後申日祀雨師雷師》:禮閣新編,淳化四年光祿寺奏:"......竊惟風雨之功,其于萬物最大。自漢而來,歲有常祭,唐德宗親曾展拜。今祀數混亂,未稱國家為民祈福之意。伏乞並行改正,著之令甲。"詔可。

   參考二
《明禮令》:凡社稷等祀,春祭二月上戊日,秋祭八月上戊日,祭社稷於西南郊。立春後丑日,祭風師於東北郊。立夏後申日,祭雷師雨師於西南郊。其壇壝石主並依舊儀。在京,官給祭物。各府州縣祭社稷,官給米參石;風雷雨師,官給米各二石 【 《明令》:禮令,......凡社稷等祀,春祭二月上戊日,秋祭八月上戊日(以下與本文同)。】 。

立夏後祀雨師
  開元七年
一七【開元七年】 立夏後申日,祀雨師於國城西南。

   引據
《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立夏後申日,祀雨師于國城西南。

   按
如果將前條作為唐令,則與之相對應的本條也應擬定為唐令

   參考一
《太常因革禮?吉禮二十?立春後丑日祀風師立夏後申日祀雨師雷師》:(參看前條參考一)

   參考二
《明禮令》:(參看前條參考二)

立秋後祀靈星
  開元七年
十八【開元七年】 立秋後辰日,祀靈星於國城東南。

   引據
《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立秋後辰日,祠靈星於國城東南。

   按
基於與前條相同的理由,將本條擬定為唐令。

立冬後祀司中等
  開元七年
十九【開元七年】 立冬後亥日,祀司中、司命、司人、司祿於國城西北。

   引據
《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立冬後亥日,祀司中、司命、司人、司祿于國城西北。

   按
基於與大前條相同的理由,也將本條擬定為唐令。

夏至祭皇地祇
  武德
二十甲【武德】 夏至祭皇地祇於方丘,亦以景帝配。其壇在宮城之北十四里,壇制再成,下成方十丈,上成五丈。每祀則地祇及配帝,設位於壇上,神州及五岳四鎮四瀆四海、五方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並皆從祀。神州在壇之第二等;五岳已下三十七座,在壇下外壝之內;丘陵等三十座,在壝外。其牲,地祇及配帝用犢二 【 "二",明本《舊唐書》作"三"。】 ,神州用黝犢一,岳鎮已下加羊豕各五。

   引據
一、《大唐郊祀錄》卷一《牲牢》:案......皇朝武德初定令,祀于官內□□以下,加羊豕各九。夏至祭 【 "祭"下,《舊志》有"皇"字。】 地祇,岳鎮以下加羊豕各五。開元因之,不復改也。
二、《舊唐書?禮儀志》:武德初定令,......夏至祭皇地祇于方丘,亦以景帝配。其壇在宮城之北十四里,(以下與本文同)在壇下外? 【 "?",當作"壝"。以下同之。】 ,丘陵等三十座在?外(以下與本文同)。

   參考
《通典?禮五?吉四?方丘》:大唐制,夏日至 【 "日至",恐當作"至日"。】 祭皇地祇於宮城之北郊十四里,為方丘壇。因隋制,以景帝配神州,五方岳鎮海瀆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皆從祀(地祇配帝在壇上,神州在壇第二等,五岳以下三十七座於壇下外? 【 二】 之內,丘陵等三十座於?外)。地祇及配帝,牲用黃犢二,神州黝犢一,岳鎮以下加羊豕各五。

  開元七年
二十乙【開元七年】 夏至日 【 "日",《唐六典》無。】 ,祭皇地祇於方丘壇上 【 "壇上",《唐六典》無。】 ,以高祖神堯皇帝 【 "神"以下四字,《唐六典》無。】 配座 【 "座",《唐六典》無。】 。祀神州地祇 【 "地祇",《唐六典》無。】 於壇之第一等,祭 【 "祭",《唐六典》無。】 五岳、四鎮、四海、四瀆、五山、五川、五林、五澤、五丘、五陵、五墳、五衍、五原、五隰 【 "五山"以下二十字,《唐六典》作"五方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隰"下,《唐六典》有"凡七十坐"四字。】 於內壝之外 【 "外",《唐六典》作"內"。】 ,各依方面 【 "各"以下四字,《唐六典》無。】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夏至日,祭皇地祇于方丘壇上,以高祖神堯皇帝配座(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夏至 【 "至"下,《開元禮》有"日"字。】 ,祭皇地祇于方丘 【 "丘"下,《開元禮》有"壇上"二字。】 ,以高祖配焉,祭神州於壇之第一等,五岳、四鎮、四海、四瀆、五方山林、川澤、丘陵、墳衍、原隰 【 "五方"以下十二字,《開元禮》作"五山五林五澤五丘五陵五墳五衍五原五隰"。】 凡七十坐 【 "凡"以下四字,《開元禮》無。】 ,皆於內? 【 "?",《開元禮》作"壝"。】 之內 【 "內",《開元禮》作"外"。"外"下,《開元禮》有"各依方面"四字。】 。

   參考
《太常因革禮?總例八》:(參看復原《祠令》第四條參考一)

孟冬祭神州
  武德
二十一甲【武德】 孟冬祭神州於北郊,景帝配,牲用黝犢。

   引據
一、《通典?禮五?方丘》:大唐制,......孟冬祭神州於北郊(奉 【 "奉",殿本《通典》作"太"。】 常博士陸遵楷......等議稱:"北郊之月,古無明文。......武德來禮令,即用十月為是陰用事,故於此時祭之。請依舊十月致祭)景帝配,牲用黝犢二。"
二、《舊唐書?禮儀志》:武德初定令,......孟冬祭神州於北郊,景帝配,牲用黝犢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一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立冬後 【 "立"以下三字,《唐六典》作"孟冬之月"。】 祭神州地祇於北郊,以 【 "以",《唐六典》作"奉"。】 太宗文武聖皇帝 【 "文"以下五字,《唐六典》無。】 配 【 "配"上,《唐六典》有"以"字。】 座 【 "座",《唐六典》無。】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立冬後,祭神州地祇于北郊,以太宗文武聖皇帝配座。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孟冬之月,祭神州地祇于北郊,奉太宗以配焉。

   參考
一、《大唐郊祀錄》卷八《立冬祭神州地祇》:立冬後,祭神州地祇于北郊。臣謹案:......其祭之法,唯古禮用夏正祭之,漢光武亦用夏正,隋用孟冬,國朝武德以來禮令,皆用十月。
二、《舊唐書?禮儀志》:乾封初,高宗東封迴,又詔依舊祀感帝及神州......於是奉常博士陸遵楷、張統師、權無二、許子儒等議稱:"北郊之月,古無明文,漢光武正月辛未,始建北郊。咸和中議,北郊同用正月,祭皆無指據。武德來禮令,即用十月,為是陰用事,故於時祭之。請依舊十月致祭。"

仲春仲秋祭社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仲春仲秋 【 "仲秋",《唐六典》無。】 上戊,祭太社,以后土氏配;祭太稷,以后稷氏配 【 "配"下,《唐六典》有"仲秋之月及臘月亦如之"十字。】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仲春仲秋上戊(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仲春上戊,祭太社,以后土氏配焉 【 "焉",《開元禮》無。】 ;祭太稷,以后稷氏配焉;仲秋之月及臘日亦如之。

   參考一
《唐會要》卷二十三《緣祀裁制》:舊制,......二月十祭,社日祭太社太稷(以上準禮令著定日)。
按:《唐會要》所謂"舊制",即開元二十五年以後之制,參看復原《詞令》第四條按語。

   參考二
《明禮令》:(參看復原《祠令》第十六條參考二)

五岳等年別一祭
  唐代
二十三甲【唐代】 五岳、四鎮、四海、四瀆,年別一祭,各以五郊迎氣日祭之。東岳岱山祭於兗州,東鎮沂山祭於沂州,東海於萊州,東瀆大淮於唐州;南岳衡山於衡州,南鎮會稽山於越州,南海於廣州,南瀆大江於益州;中岳嵩山於洛州;西岳華山於華州,西鎮吳山於隴州,西海西瀆大河於同州;北岳恒山於定州,北鎮醫無閭山於營州,北海及北瀆大濟於洛州。其牲皆用太牢,祀官以當界都督刺史充。

   引據
《通典?禮六?吉五?山川》:大唐武德貞觀之制,五岳、四鎮、四海、四瀆,年別一祭。各以五郊迎氣日祭之。東岳岱山祭於兗州(以下與本文同)。

   按
《通典》中所載"大唐武德貞觀之制"雖非令文,但唐初令文中可能確有同樣的內容。

  開元七年
二十三乙【開元七年】 立春之日,祭東岳泰山於兗州,東鎮沂山於沂州,東海於萊州,東瀆淮於唐州;立夏之日,祭南岳衡山於衡州,南鎮會稽山於越州,南海於廣州,南瀆江於益州;季夏土王日,祭中岳嵩山於河南府;立秋之日,祭西岳華山於華州,西鎮吳山於隴州,西海及西瀆河於同州;立冬之日,祭北岳恒山於定州,北鎮醫無閭於營州,北海及北瀆濟於河南府。其祭用酒脯醢牲饌太牢,祀官當界都督、刺史充,有故者遣上佐行事。

   引據
一、《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立春之日,祭東岳泰山於兗州,東鎮沂山於沂州,東海於萊州,東瀆淮於唐州,(以下與本文同)立冬之日,祭北岳恒山於定州,(以下與本文同)各于境內,本州長官行焉 【 "各"以下十字,《大金集禮》作"祀官當界都督刺史充,有事故者遺上佐行事"。】 。
二、《大金集禮》卷三十七《雜祠廟?河神》:大定十七年十二日 【 原文疑有脫誤。】 ,以都水監節次申?,......檢討到唐令,岳鎮海瀆中祀也,其祭用酒脯醢牲饌太牢,祀官當界都督刺史充 【 "祀"以下九字,《唐六典》作"各於境內本州長官行焉"。】 ,有故者遺 【 "遺",當作"遣"。】 上佐行事。

   參考一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祭五岳、四鎮、四海、四瀆。
右各用四時迎氣日祭之,皆本州縣官祭。
二、《大唐郊祀錄》卷八《祭禮一?祭岳鎮海瀆》:五岳、四鎮、四海、四瀆,每歲一祭,各以五郊迎氣日祭之。祭東岳岱山齊天王於兗州界,祭南岳衡山司天王於衡州界,祭中岳嵩山中天王於河南府界,祭西岳華山金天王於華州界,祭北岳恒山安天王於定州界,
*案......吉禮及開元禮無封王之文,玄宗先天二年封華山岳神為金天王,至開元十三年封泰山為齊天王,天寶五載封南岳神為司天王、中岳神為中天王、北岳神為安天王。祭東鎮沂山東山公於沂州界,南鎮會稽山永興公於越州界,......
*案開元禮,唯祭四鎮,山悉無封公之號,天寶十載詔封霍山為應聖公,為五鎮焉,......祭東海廣德王於萊州界,祭南海廣利王於廣州界,......
*案四海封王,亦自天寶,......祭東瀆大淮長源公於唐州界,祭南瀆大江廣源公於成都府界,
*案四瀆封公亦自天寶,......
三、《唐會要》卷二十三《緣祀裁制》:正月一十二祭,立春日祭東岳天齊王,東鎮東安公,東海廣德王,東瀆長源公,......(以上準禮令著定日)。
按:《唐會要》中,以"準禮令"所列舉的王公名稱,若據《郊祀錄》,則其非為依開元二十五年令而為文的。《舊唐書?玄宗本紀》記曰:"天寶六載正月詔:五岳既已封王,四瀆當升公位,封河瀆為靈源公,......淮瀆為長源公",據此可以得知:四瀆的封公最早是天寶年間的事。

   參考二
一、《梁令(南朝)》:郡國有五岳,置宰祀三人,及有四瀆,若海應祀者,皆孟春仲冬祀之 【 《通典?禮六?吉五?山川》:梁令,郡國有五岳,置宰祀三人(以下與本文同)。(參見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 122頁)】 。
二、《宋天聖令》:岳鎮海瀆兆四望於四郊,岱山沂山東海大淮於東郊,衡山會稽山南海大江嵩山霍山於南郊,華山吳山西海大河於西郊,常山醫巫閭山北海大濟於北郊。每方岳鎮,則共為一壇,海瀆則共為一坎,以五時迎氣日祭之。皆用血祭瘞埋,有事則請禱之。又四方山川,各附於當方岳鎮海瀆之下,別為一壇一坎,山共一壇,川共一坎,水旱則禱之,其北郊從祀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八《神宗》:元豐三年九月,......庚午,......太常博士集賢校理新權知湖州陳侗言:......請以國朝祠令所載岳鎮海瀆兆四望于四郊,(以下與本文同)又四方山川,各附於當方岳鎮海瀆之下,(以下與本文同)其北郊從祀,及諸州縣就祭如故。詔四方岳鎮,共為一壇望祭,餘依奏(元豐三年九月十一日庚午依奏)。】 。

褅袷享
  貞觀
二十四甲【貞觀】 禘祫之日,功臣并得配享。

   引據
一、《通典?禮十?吉九?功臣配享》:大唐貞觀十六年有司言:"禮,功臣配享於廟庭,禘享則不配。依令,禘祫之日,功臣?得配享,請集禮官學士等議。"太常卿韋挺等議曰:"......禮,禘無配功臣,誠謂理不可易。"從之。
二、《舊唐書?禮儀志》:貞觀禮,祫享,功臣配享於廟庭,禘享則不配。當時令文,祫禘之日,功臣並得配享。貞觀十六年將行禘祭,有司請集禮官學士等議,太常卿韋挺等一十八人議曰:"......今禮,禘無功臣,誠謂理不可易。"乃詔改令從禮。至開元中,改修禮復令,禘祫俱以功臣配饗焉。

   按
《舊志》記作"至開元中,改修禮復令",《唐六典》則記作"祫享則配享功臣"。反之,《開元禮》則是"每禘祫即祀之"。

  開元七年
二十四乙【開元七年】 四孟月及臘日,大享太廟。春享則兼祭司命及戶,夏享兼祭灶,季夏之月祭中霤,秋享兼祭門及厲,冬享兼祭行,若臘享則七祠遍祭,皆於太廟之西門內之南。凡 【 "凡",《開元禮》作"又"。】 三年一祫,享以孟冬,五年一禘,享以孟夏,皆七祀遍祭。若祫享則配享功臣,皆列於當室之前(高祖之廟,則開府儀同三司淮安王神通、禮部尚書河間王孝恭、陝東道大行台右僕射鄭 【 近衛本《唐六典》注云:"《舊唐志》‘鄭'作‘鄖'。"】 國公殷開山、戶 【 近衛本《唐六典》云:"《舊唐志》‘戶'作‘吏'。"】 部尚書渝國公劉政會配饗;太宗之廟,則司空梁國公房玄齡、尚書左僕射萊國公杜如晦、尚書左 【 近衛本《唐六典》云:"《舊唐志》‘左'作‘右'。"】 僕射申國公高士廉配享;高宗之廟,則司空英國公李勣、尚書左僕射北平縣公張行成、中書令高唐縣公馬周配饗;中宗之廟,則侍中平陽郡王敬暉、侍中扶陽郡王桓彥范、中書令博陵郡王崔玄暐、中書令漢陽郡王張柬之、中書令南陽郡王袁恕己配饗;睿宗之廟,則太子少 【 近衛本《唐六典》云:"《舊唐志》‘少'作‘太'。"】 傅許國公蘇、尚書左丞相徐國公劉幽求配饗)。

   引據
《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四孟月及臘日大享太廟(以下與本文同)高祖之廟,則開府儀同三司淮安王神通,(以下與本文同)高祖 【 近衛本注云:"‘祖'當作‘宗'。"】 之廟,則司空英國公李勣,(以下與本文同)中書令高唐縣公焉 【 近衛本注云:"‘焉'當作‘馬'。"】 周配饗,中宗之廟,則(以下與本文同)中書令博陵郡王崔玄暉 【 近衛本注云:"‘暉'當作‘暐'。"】 ,(以下與本文同)睿宗之廟,則太子少 【 近衛本注云:"《舊唐志》‘少'作‘太'。"】 傅許國公蘇 【 近衛本注云:"‘環'當作‘'。"】 (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四丙【開元二十五年】 禘祫之月,不行時享。

   引據
《太常因革禮?吉禮四》:通禮不著權罷常祀。乾德元年十一月,太常博士和峴言:"......禮令及《開元禮義纂》云:禘祫之月,不行時享。"

   參考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太廟九室。
右每歲五享,謂四時孟月及臘也。又三年一祫,以孟冬;五年一禘,以孟夏。其祫禘之月,即不時享。功臣配享(高祖室,殷開山、劉政會、淮安王神通、河間王孝恭;太宗室,房玄齡、魏徵、屈突通、高士廉;高宗室,馬周、李勣、張行成;中宗室,桓彥範、敬暉、張柬之、崔玄暐、袁恕己;睿宗室、蘇、劉幽求,每禘祫即祀之)。
二、《五代會要》卷三《廟制度》:周顯德五年六月,禘于太廟。......貞觀十六年四月癸丑有司言:"......今禮禘無功臣,誠謂理不可易。"太宗改令從禮......。

 孟春祀后土
  神龍
二十五甲【神龍】 孟春吉亥,祀 【 "祀",《舊志》、《冊府元龜》并作"祠"。】 后土,以勾龍氏配。

   引據
一、《通典?禮五?社稷》:神龍元年,改先農壇為帝社壇,......(時欽明與禮官等奏:"......其祭先農,改為帝社,仍請準令,用孟春吉亥,祀 【 "祀",《舊志》、《冊府元龜》并作"祠"。】 后土,以勾龍氏配。"制從之。)
二、《舊唐書?禮儀志》、《冊府元龜?掌禮部?奏議》:神龍元年,禮部尚書祝 【 "神"以下九字,據《舊志》。】 欽明與禮官等奏曰:"謹按經典無先農之文,《禮記?祭法》云:王自為立社曰王社。先儒以為 【 "為"下,《冊府元龜》有"其"字。】 社在藉田。詩之 【 "之",《冊府元龜》無。】 《載 【 "載",《冊府元龜》作"再"。】 芟》篇序云:春藉田而 【 "而",《冊府元龜》作"兩"。】 祈社稷是 【 "是",《冊府元龜》無。】 也。永徽年中猶名藉田,垂拱已後刪定改為先農 【 "農"下,《冊府元龜》有"然"字。】 。先農 【 "先農",明本《舊志》無。】 與社本是一神,頻 【 "頻",《冊府元龜》作"妄"。】 有改張,以惑人聽。其先農壇,請改為帝社壇 【 "請"以下六字,《冊府元龜》無。】 ,以應禮經王社之義。其祭先農。既 【 "既",明本《舊志》作"然先農"。】 改為帝社壇 【 "壇",《冊府元龜》作"禮"。】 ,仍準 【 "準",《冊府元龜》無。】 令用孟春吉亥,祠 【 "祠",《通典》、《唐會要》並作"祀"。】 后土 【 "土",《冊府元龜》作"士"。】 ,以句龍氏配。"制從之。
三、《唐會要》卷二十二《社稷》:神龍元年五月,詔於東都建置太社。禮部尚書祝欽明問禮官博士曰:......于是,韋叔夏、張齊賢等又奏曰:"......其先農壇,且請改為帝社壇,以應《禮記》王社之義。其祭先農禮,改為帝社禮。仍令用孟春吉亥,祀后土,以勾龍氏配之。"從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五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孟春吉亥,享先農 【 "農"下,《唐六典》有"於東郊以"四字。《郊祀錄》有"於東郊"三字。】 (后稷配 【 "后"以下三字,《郊祀錄》作本文。】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孟春 【 "春",《唐六典》作"夏"。】 吉亥,享先農(后稷配)。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孟夏吉亥,享先農于東郊,以后稷配 【 "后"以下三字,《開元禮》作注。】 。
三、《唐會要》卷二十三《緣祀裁制》:唐制,......正月一十二祭,......亥日享先農于東郊......(以上準禮令著定日)。

   按
參看復原《祠令》第五條按語。

   參考
《大唐郊祀錄》卷十《饗先農》:孟春吉亥,饗先農。
*臣涇案:......神龍元年禮部尚書祝欽明與禮官奏曰:"......請改帝社,以應禮經王社之義。"制從之。至開元定禮,又采齊、隋之義,復先農之名者也。

季春享先蠶
  開元七年
二十六【開元七年】 季春吉巳,享先蠶於西郊。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季春吉巳,享先蠶。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季春吉巳,享先蠶於西郊。

   按
若將前條即"孟春吉亥享先農"作為令文,則與之相對應的本條也可擬定為令。

仲春之月三年一享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七【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先代帝王,每三年一享,以仲春之月,牲用太牢,祀官以 【 "以"下,宋志有"本州"二字。】 長官充,若 【 "充若",宋志無。】 有故,遣上佐行事。帝高辛 【 "高辛",《開元禮》、《唐六典》並作"嚳"。】 氏 【 "氏"下,《開元禮》有"享"字。】 於頓丘,唐 【 "唐",《開元禮》作"帝"。"唐"上。《唐六典》有"享"字。】 堯 【 "堯"下,《開元禮》有"氏享"二字。】 於平陽,稷? 【 "?",《開元禮》作"契"。】 配 【 "稷"以下三字,《開元禮》作注。】 ;帝 【 "帝",《唐六典》作"虞"。"帝"上,《開元禮》有"享"字。】 舜 【 "舜"下,《開元禮》有"氏享"二字。】 於河東,皋 【 "皋",《唐六典》作"咎"。】 繇 【 "繇",《開元禮》作"陶"。】 配;夏 【 "皋"以下三字,《開元禮》作注。"夏"上,《唐六》有"享"字。】 禹 【 "禹"下,《開元禮》有"享"字。】 於安邑,伯益配 【 "伯"以下三字,《開元禮》作注。】 ;商 【 "商",《開元禮》、《唐六典》並作"殷"。"殷"上,《唐六典》有"享"字。】 湯 【 "湯"下,《開元禮》有"享"字。】 於偃師,伊尹配 【 "伊"以下三字,《開元禮》作注。】 ;周 【 "周"上,《唐六典》有"享"字。】 文王 【 "王"下,《開元禮》有"享"字。】 於酆,太公配 【 "太"以下三字,《開元禮》作注。】 ;周 【 "周"上,《唐六典》有"享"字。】 武王 【 "王"下,《開元禮》有"享"字。】 於鄗 【 "鄗",《唐六典》、《開元禮》並作"鎬"。】 ,周公、召公配 【 "周公"以下五字,《唐六典》、《開元禮》作注。】 ;漢 【 "漢"上,《唐六典》有"享"字。】 高祖 【 "祖"下,《開元禮》有"享"字。】 於長陵,肖何配 【 "肖"以下三字,《開元禮》作注。】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仲春享先代帝王,帝嚳氏享於頓丘,帝堯氏享於平陽(稷契配),帝舜氏享於河東(皋陶配),夏禹享於安邑(伯蓋配),殷湯享於偃師(伊尹配),周文王享於酆(太公配),周武王享於鎬(周公、召公配),漢高祖享於長陵(肖何配)。
*右新加帝嚳氏,餘準舊禮為定。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凡三年一享帝嚳氏于頓丘,享帝堯於平陽,而稷離配焉;享虞舜於河東,咎繇配焉;享夏禹於安邑,伯益配焉;享殷湯於偃師,伊尹配焉;享周文王於酆,太公配焉;享周武王於鎬,周公、召公配焉;享漢高祖於長陵,肖何配焉。皆以仲春之月。
三、《太常因革禮?新禮十三》:《太宗實錄》,建隆四年六月詔曰:"歷代帝王,國有常享,著于甲令,明至今。自五代亂離,百司墜廢,匱神乏祀。......準《祠令》,先代帝王,每三年一享,以仲春之月,牲用太牢。祀官以長官充,若有故,遣上佐行事。帝高辛氏于頓丘(唐亦祀于谷熟。今頓丘無廟,就谷熟祭享),(以下與本文同)自帝高辛氏已下,久停祭享,宜令有司,準令文自來年仲夏行享。"......《國朝會要》:乾德二年十一月日,太常禮院言:"奉敕,準《祠令》,先代帝王,每三年一享,以仲春月。伏以享周文王于咸陽,以師鬻熊、齊太公望配,伏緣齊太公,自唐上元元年封為武成王,春秋行釋奠之禮,今若依《祠令》,在周文武廟稱太公作配,于禮相違,今欲準禮文,享周文王,只以師鬻熊配,庶合禮意。"詔可。
四、《文獻通考?宗廟十三》:乾德二年十一月,太常博士聶崇義上言:"準《祠令》,周文王以太公配。唐天寶七載,以師鬻熊及太公望配,伏緣太公已封武成王,春秋釋奠。望自今止以鬻熊配享。"奏可。
五、《宋史?禮志》:先代陵廟及錄名臣後,......乾德初詔:"歷代帝王,國有常享,著于甲令,可舉而行。自五代亂離,百司廢墜,匱神乏祀,闕孰甚焉。按《祠令》,先代帝王,每三年一享,以仲春之月,牲用太牢,祀官以本州長官,有故則上佐行事,官造祭器,送諸陵廟。"

   按
由於《開元禮》中有"新加帝嚳氏,餘準禮為定",故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中是否有帝嚳氏的享的規定,尚是問題。另外,根據後文的《通典》、《唐會要》、《文苑英華》等書所記,在永徽令中不存在與本條相當的文字。

   參考
一、《通典?禮十三?吉十二?祀先代帝王》:大唐前修禮令,無祭先代帝王之文,禮部尚書許敬宗等奏:......。
二、《唐會要》卷二十二《前代帝王》:顯慶二年七月十一日,太尉長孫無忌議曰:"......禮及令,無祭先代帝王之文。今請幸遵故實,修附禮文令三年一祭,仍以仲春之月。祭唐堯于平陽(以契配),祭虞舜于河東(以皋陶配)(下略)。"
三、《文苑英華?議四?祭祀先代帝王及先聖先師(顯慶二年七月十七日)》:新禮及令,無祭先代帝王之文,今請聿遵故實 【 《唐志》作"事"。】 修附禮令,依舊三年一祭,仍仲春之月。祭唐堯于平陽,以契配;祭虞舜于河東,以咎繇配;祭夏禹于安邑,以伯益配;祭殷湯于●師,以伊尹配;祭周文王于酆,以太公配;祭周武王于鎬,以周公、召公配;祭高祖于長陵,以肖何配。

季冬仲春祭司寒
  開元七年
二十八【開元七年】 季冬藏冰,祭司寒以黑牡秬黍。仲春啟冰,亦如之。

   引據
《唐六典》卷十九"司農卿"條:季冬藏冰。祭司寒以黑牡秬黍。

   按
本條在隋令及宋令中都有相當文字,故可擬為唐令。《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中記有"孟冬祭司寒,右準舊禮為定",《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則記為"孟冬祭司寒於冰室"。

   參考
一、《隋令》:季冬藏冰,仲春開冰,並用黑牡秬黍,于冰室,祭司寒神,開冰加以桃弧棘矢 【 《隋書?禮儀志》:隋初因周制定令,......季冬藏冰,仲春開冰(以下與本文同)。】 。
二、《宋天聖令》:春分開冰,祭司寒冰井,預卜日荐冰于太廟,季冬藏,而設祭亦如之 【 《太常因革禮?新禮十三》:天聖令文,春分開冰(以下與本文同)。】 。

仲春仲秋釋奠於先聖孔宣父
  開元七年
二十九【開元七年】 春秋二分之月上丁,釋奠於先聖孔宣父,以先師顏回配 【 "春"以下二十二字,《開元禮》作"仲春仲秋上丁,釋奠於太學,孔宣父為先聖,顏子為先師"。】 (子騫、伯牛、仲弓、子有、子路、宰我、子貢、子游、子夏 【 "子騫"以下十八字,《開元禮》作"冉伯牛、仲弓、宰我、子貢、冉有、子路、子游、子夏、閔子騫"。】 及左丘明、公羊高、谷梁赤、伏胜、高堂生、戴聖、毛萇、孔安國、劉向、鄭眾、杜子春、馬融、盧植、鄭玄、服虔、賈逵、何休、王肅、王弼、杜預、范寧等從祀),祭以太牢,樂用登歌軒縣六佾之舞,若與大祭祀相遇,則改用中丁。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仲春仲秋上丁,釋奠于太學,孔宣父為先聖,顏子為先師 【 "仲春"以下二十二字,《唐六典》卷十一作"春秋二分之月上丁,釋奠于先聖孔宣父,以先師顏回配"。】 ,冉伯牛、仲弓、宰我、子貢、冉有、子路、子游、子夏、閔子騫 【 "冉伯牛"以下二十字,《唐六典》卷四作"子騫、伯牛、仲弓、子有、子路、宰我、子貢、子游、子夏"。】 、曾參、高柴、......及左丘明、公羊高(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仲春上丁,釋奠于孔宣父,以顏回配。其七十二弟子及先儒,並從祀(謂子淵、子騫、伯牛、(以下與本文同)曾參、顓孫師、......及左丘明、公羊高、(以下與本文同)杜預、范寧等,凡九十八人)。仲秋之月亦如之。
三、《唐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祭酒司業"條:凡春秋二分之月上丁,釋奠于先聖孔宣父,以先師顏回配,七十二弟子從祀焉(舊令,唯祀十哲及二十二賢。開元八年敕,列曾參於十哲之次,并七十二子并許從祀。其名歷已具於祠部)。祭以太牢,樂用登歌軒縣六佾之舞,若與大祭祀相遇,則改用中丁......。
四、《通典?禮十三?孔子祠(先儒及弟子附)》:開元八年敕,改顏生等十哲為坐像,悉應從祀。......(時國子司業李元瓘奏稱:"......謹檢《祠令》,何休、范寧等二十二賢,猶霑從祀。其十哲,請春秋釋奠,列享在二十二賢之上。七十子,請准都監廟堂,圖形於壁,兼為立贊。"......)。
五、《舊唐書?禮儀志》、《唐會要》卷三十五《褒崇先聖(先師以下附)》:開元八年 【 "年"下,《唐會要》有"三月十八日"五字。】 ,國子司業李元瓘奏 【 "奏"下,《唐會要》有"言"字。】 :"......謹檢 【 "檢",《唐會要》作"按"。】 《祠令》,何休、范寧 【 "范寧",《唐會要》無。】 等二十 【 "十"下,《唐會要》有"二"字。】 賢猶霑從祀。"

   按
七十二弟子與先儒一起從祀,是開元八年以後之事。在此之前,從祀者僅是十哲及二十二賢(《唐六典》卷二十一注)。因此,在復原的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中,仍記載著十哲二十二賢的名字。另外,很明顯,孔宣父釋奠條被規定在開元七年(或云四年)祠令中(《通典》卷五十三、《舊唐書》卷二十四等)。然而,《唐會要》卷三十五《釋奠》記有,"(貞觀)二十一年,中書侍郎許敬宗等奏:今後國學釋奠,令國子祭酒為初獻,......《學令》:祭以太牢,樂用軒懸六佾之舞,並登歌一節......",則貞觀令的《學令》中有"釋奠"條。沿襲唐令的日本養老學令也有釋奠條。蓋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由於取消了《學令》的篇目,故將原來規定於學令中的釋奠條加入祠令。然而,到了開元二十五年令,又將這一條再度規定入《學令》中。釋奠條所存留下來的逸文,不僅僅限於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其他逸文在《學令》中再作記述。

   參考
《明禮令》:凡孔子廟祀,春祭用二月上丁日,秋祭八月上丁日,配享禮樂,並依定式。在京用羊牛等物,各府州縣祭物,官給米參石 【 《明令》:禮令......凡孔子廟祠,春祭用二月上丁日,秋祭八月上丁日,(以下與本文同)。】 。

仲春仲秋釋奠於齊太公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仲春仲秋 【 "仲秋",《唐六典》無。】 上戊,釋奠於齊太公(以留侯張良配) 【 "以"以下六字,《唐六典》作本文。"配"下,《唐六典》有"仲秋之月亦如之"七字。】 。

   引據
一、《開元禮》卷《序例上?神位》:仲春仲秋上戊,釋奠於齊太公(以下與本文同)。
*右準敕新撰享禮。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仲春上戊,釋奠于齊太公,以留侯張良配焉。仲秋之月亦如之。

   按
"仲春仲秋上戊",孔宣父釋奠條作"春秋二分之月上丁",則本條當作"春秋二分之月上戊"。此處姑且從《開元禮》。

   參考一
一、《唐會要》卷二十三《武成王廟》:貞元四年八月十三日兵部侍郎李紓奏:......尚書右司郎中嚴說等議曰:"......?聖朝褒美之稱,其可雷同乎!愚以為宜去武成及王字,依舊令為齊太公廟。"
二、《唐會要》卷二十三《緣祀裁制》:舊制,......二月十祭,上戊釋奠武成王,......(以上準禮令著定日)。

   參考二
《明禮令》:凡武成王廟祀,在京春祭二月上戊日,秋祭八月上戊日,用牛羊等物致祭 【 《明令》:禮令,......凡武成王廟祀,在京春祭二月上戊日(以下與本文同)。】 。

州縣社稷
  開元七年
三十一【開元七年】 州縣皆置社稷,如京都之制,仲春上戊,州縣官親祭,仲秋上戊亦如之。

   引據
《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州縣皆置社稷,如京都之制(以下與本文同)。

   按
若將"州縣社稷、釋奠及諸神祠,亦準小祀例 【 "亦"以下五字,《開元禮》作"並同小祀"。】 "(復原祠令第二條)及"州縣社稷釋奠,皆用少牢"(同上第三十四條)作為祠令,則本條也應擬定為祠令。

   參考一
《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州縣社稷。
右準舊禮為定。

   參考二
一、《晉祠令》:郡縣國,祠社稷先農;縣又祠靈星 【 《北史?劉芳傳》:《晉祠令》云:郡縣國祠社稷先農,縣又祠靈星。此靈星在天下諸縣之明據也(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7頁、程樹德《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32頁)。】 。
二、《太常因革禮?吉禮二十》:禮閣新編,景德四年四月,......敕禮院檢討聞奏者,今檢詳州縣社稷,一按《開寶通禮》,諸州祭社稷節文,刺史齋戒典故,並五禮精義,問州縣皆小禮,何用三獻?對曰:"州縣社稷,對國則為小祀,在本境得自為尊,故牲用少牢,禮行三獻。乞詔有司參取諸禮儀式,著為令甲。州縣皆令長吏躬親祠祭,以盡事神之道。"詔可。

州縣孔宣父廟
  開元七年
三十二【開元七年】 州縣皆置孔宣父廟,以顏回配焉。仲春上丁,州縣官行釋奠之禮,仲秋上丁亦如此。

   引據
《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州縣皆置孔宣父廟,以顏回配焉(以下與本文同)。

   按
參考《學令》"大學國學"條集解中關於"古記云:......開元令云:......州縣釋奠,亦準小祀例"的記載(參看復原祠令第二條),也可將本條擬定為唐令。

   參考
《明禮令》:(參看復原《祠令》第二十九條參考)

仲春祀馬祖
  開元七年
三十三【開元七年】 仲春祀馬祖,仲夏享 【 "享",《開元禮》作"祀"。】 先牧,仲秋祭馬社,仲冬祭馬步,並以剛日,皆於大澤之中 【 "並"以下十字,《開元禮》作"右並祭於大澤,用剛日"。】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神位》:仲春祀馬祖,仲夏祀 【 "祀",《唐六典》作"享"。】 先牧,仲秋祭馬社,仲冬祭馬步。
右並祭於大澤,用剛日。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仲春祀馬祖,(以下與本文同)並以剛日,皆於大澤之中。

   按
若將"馬祖馬社先牧馬步各用羊一"(復原《祠令》第三十四條)作為祠令,則本條也可擬定為祠令。

祀祭用牲牢
  武德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四【武德】【開元二十五年】 諸祀昊天上帝,皆用蒼犢一,配帝亦蒼犢一;五方上帝五人帝,各方色犢一;大明青犢一;夜明白犢一;皇帝祇黃犢一,配帝亦黃犢一;神州黝犢一,配帝亦黝犢一;宗廟社稷帝社先蠶先代帝王五岳四鎮四海四瀆孔宣父齊太公諸太子廟,並用太牢。若冬至祀圓丘,加羊九豕九;夏至祭方丘,加羊五豕五 【 "加羊九"以下十五字,《郊祀錄》作"加羊豕各九,夏至祭地祇岳鎮以下加羊豕各五"。】 ;蠟祭神農伊祁星辰以下,方別各用少牢,其方不熟則闕之;若行幸祭大山川,皆用太牢;祭中山川及州縣社稷釋奠,皆用少牢;其風師雨師靈星司中司命司人司祿,及行幸祭小山川,及馬祖馬社先牧馬步,各用羊一,軷祭用羝羊一。

   引據
一、《大唐郊祀錄》卷一《牲牢》:案......皇朝武德初定令,祀于官內□□以下,加羊豕各九,夏至祭地祇岳鎮以下,加羊豕各五。開元因之,不復改也。
二、《開元禮》卷一《序例上?俎豆》:凡祀昊天上帝,皆用蒼犢一,配帝亦蒼犢一;五方上帝五人帝,各方色犢一;大明青犢一(以下與本文同)。

   按
《通典》及《舊志》記有:"武德初定令,每歲冬至,祀昊天上帝於圓丘,......上帝及配帝,用蒼犢各一 【 "一",《舊志》作"二"。】 ;五方帝及日月,用方色犢各一;內官以下,加羊豕各九"(參看復原《祠令》第四條)。《舊志》記有:"武德初定令,......夏至祭皇地祇於方丘,......其牲,地祇及配帝用犢二,神州用黝犢一,岳鎮已下加羊豕各五"(參看同上第二十條)。《太常因革禮》所引《太宗實錄》記有:"祠令,先代帝王,每三年一享,以仲春之月,牲用太牢,祀官以長官充,......"(參看同上第二十七條)。可見,諸條祠令皆用一小節規定犧牲。但《開元禮》則將犧牲集中規定於一條中。不過,在確鑿的資料發現之前,雖然不免重覆,但參考《開元禮》,仍將本條作為祠令的一條揭列於此。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三十"京兆河南太原府功曹司功參軍"條:若州縣春秋二社,及釋奠之禮,亦皆以少牢。
二、《唐律?職制》"大祀不預申期"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牲謂牛羊豕,牢者牲之體,玉謂蒼璧,祀天黃琮,祭地五方上帝各依方色;帛謂幣帛,稱‘之屬'者,謂黍稷以下,不依禮令之法,一事有違,合杖七十。
三、《唐會要》卷八《郊議》:其五星以下,羊豕所司各依令先備,如常儀並如別儀(禪禮無五星以下羊豕,餘同)。
四、《太常因革禮?吉禮一》:開寶四年,......是歲儀注,郊壇用犢三,羊豕依令式用之。
五、《太常因革禮?吉禮六》:通禮,郊丘蒼牲一,居前蒼牲一,少退方色牲各二。是歲儀注禮儀使上言:"乞依開寶四年南郊壇用犢三,羊豕依令式用之。"詔可。

   參考二
一、《太常因革禮?吉禮一》:太常新禮云:是歲南郊禮儀使言:"親郊在近,準近例,太廟四室角握犢一,昊天上帝皇地祇繭栗犢各一,配帝角握犢一,五方帝方色犢一,大明赤犢一,夜明白犢一,神州黝犢一。自四室而下,犢外各羊豕一。"詔令太廟添犢一,郊壇添犢一,羊豕依令式用之。
二、《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十八《神宗》:元豐四年冬十月,......甲戌,......詳定禮文所言,......又言:"伏請應緣親祠告天地宗廟社稷,並依令用牲。"從之。

祭器祭食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五【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祭器,用籩豆各十二者,籩實盛以石鹽、干魚、干棗、栗黃、榛子仁、菱仁、芡仁、鹿脯、白餅、黑餅、糗餌、粉餈;其豆實以韭菹、醓醢、菁菹、鹿醢、芹菹、兔醢、?菹、魚醢、脾析菹、豚胉、●食、糝食 【 "籩實盛"以下四十八字,《唐六典》作"籩之實有石鹽、魚脯、棗栗、菱芡、白餅、黑餅、糗餌、粉餈,豆之實有菹醢、●食、糝食、豚胉。】 。用籩豆各十者,籩減糗餌、粉餈,豆減●食、糝食。用籩豆各八者,籩又減白餅、黑餅,其豆又減脾析菹、豚胉。用籩豆各四者,籩實以石鹽、干棗、栗黃、鹿脯,其豆實以芹菹、兔醢、菁菹、魚醢。用籩豆各二者,籩實以栗黃、牛脯,豆實以葵菹、鹿醢。用籩豆各一者,籩實以牛脯,豆實以鹿醢。其應用牛脯者,亦通用羊脯。用簋簠各一者,簋實以稷飯,簠實以粱飯。用簋簠各二者,簋實以稷黍飯,簠實以稻粱飯,實以大羹,鉶實以肉羹 【 "用簋簠各一者"以下四十四字,《唐六典》作"簋簠之實有黍稷、稻粱,實大羹,鉶實肉羹"。】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一《序例上?俎豆》:凡祭器,用籩豆各十二者,籩實盛以石鹽、干魚、干棗、栗黃、榛子仁、菱仁、芡仁、鹿脯、白餅、黑餅、糗餌、粉餈(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十五"太官令"條:凡籩之實,有石鹽魚脯棗栗菱芡白餅黑餅糗餌粉餈;豆之實有菹醢● 【 近衛本注云:"當作●。"】 食糝食豚胉,簠簋之實有黍稷稻粱,實大羹,鉶實肉羹。

   參考
一、《唐律?職制》"大祀不預申期"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牲謂牛羊豕,......稱"之屬"者,謂黍稷以下不依禮令之法,一事有違,合杖七十。
二、《通典?禮七?吉六?天子宗廟》、《唐會要》卷十七《祭器議》:開元......二十三年正月赦文 【 "開"以下十字,《唐會要》作"開元二十二年正月十八日敕"。】 ,文宗廟致享,務在豐洁 【 "洁",宋本《通典》作"絜"。】 ,禮經沿革,必本人情。籩豆之薦,或未能備物,宜令禮官學士詳議具奏。太常卿韋縚 【 "縚",殿本《通典》作"條"。】 奏 【 "奏",《唐會要》作"請"。】 :"宗廟之奠,每座籩豆 【 "籩豆",《唐會要》無。】 各加十二。又酒爵制度全小,僅無一合,執持甚難,請稍令廣 【 "廣",《唐會要》作"寬"。】 大 【 "大"下,《唐會要》有"仍望"二字。】 。"付尚書省集眾官詳議。太子賓客崔沔 【 "太子"以下六字,《唐會要》作"兵部侍郎張均及職方郎中韋述等"。】 議曰:"......考諸祠 【 "祠",《唐會要》作"祀"。】 典有所 【 "有所",《唐會要》作"無有"。】 漏略,皆詳 【 "詳"下,《唐會要》有"擇"字。】 名目,編諸甲令,因宜而薦,以類相從,則新 【 "新",《唐會要》無。】 鮮肥醲 【 "醲",《唐會要》無。】 ,盡在是矣 【 "是矣",《唐會要》無。】 ,不必加於籩豆之數也。又稱酒爵全小,須加廣大,竊據禮文有以小為貴者,獻以爵貴其小也。小不及制,敬而非禮,是有司之失其傳也。固可隨其厘正,無待議而後革。未知今制何所依準,請兼詳令、式,據文而行。"
三、《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九十九《神宗》:元豐二年七月......丁亥,......詳定禮文所言:......呂氏月令,一歲之間,八薦新物。......《開元禮》加以五十餘品。景祐中,禮官以謂呂紀簡而近薄,唐令雜而不經,於是定時所薦,凡二十八物。
四、《宋史?禮志?薦新》:元豐元年宗正寺奏:太常寺報選日,荐新兔藷藇栗黃,今三物久粥于市,而廟猶未薦,頗違禮意。......呂氏月令,一歲之間,八薦新物。《開元禮》加以五十餘品。景祐中,禮官議以呂紀簡而近薄,唐令雜而不經,於是更定四時所薦,凡二十八物。除依時禮、月令外,又增多十有七品。

光祿卿詣闕進胙
  唐代
三十六【唐代】 諸大祀中祀,有司行事,則光祿卿率太官令詣闕進胙。

   引據
《大金集禮》卷三十八《沿祀雜錄》:大定二十三年二月,祭宣聖廟攝光祿少卿,合無進胙事,檢討得唐《開元禮》,國學釋奠于文宣王,亦係遣官行禮,別無進胙之文。卻緣五禮精義,該君不親祭,則當歸胙。又唐令,諸大祀中祀,有司行事,則光祿卿率太官令詣闕進胙。今奉敕旨,差攝太尉行事,看詳五禮精義及唐令,寧府官充光祿卿,合進胙。

   按
本條的順序不詳。

大祀散齋致齋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七【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大祀,齋官皆 【 "皆"下,《唐六典》有"於"字。】 散齋之日 【 "散"以下四字,《開元禮》作"祀前七日"。】 ,平明集尚書 【 "尚書",《唐律疏議》、《宋刑統》並無。】 省,受誓誡 【 "誡",《開元禮》、《唐六典》並作"戒"。】 ;其致齋日,三公於都省安置,所司鋪設;其餘官,皇城內有本司者,致齋於本司,無本司者於太常,郊社太廟齋坊安置,皆日出前到齋所。至祀前一日,各從齋所,晝漏上水三刻,向 【 "向",《通典》作"赴"。】 祠所,仍令平明清所行之路,道次不得見諸凶穢衰 【 "衰",《唐六典》作"縗"。】 絰,過訖任行;其哭泣之聲,聞於祭所者,權斷訖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齋戒》:凡大祀,齋官皆祀前七日 【 "祀"以下四字,《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散齋之日",《通典》作"祀齋之日"。】 ,平明集尚書 【 "尚書",《唐律疏議》、《宋刑統》並無。】 省,受誓戒,(以下與本文同)晝漏上水三刻,向祠所,仍令平明清 【 "清",《唐六典》作"親"。】 所行之路,道次不得見諸凶穢衰絰,過訖任行。其哭泣之聲,聞于祭所者,權斷訖事。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諸大祀,齋官皆于散齋之日,平明集尚書省,受誓戒。其致齋日,三公于都省安置,所司鋪設。若車駕親行,及齋官向祀祭之所,本司預告州縣及金吾相知,令平明親 【 近衛本注云:"據《舊唐志》,‘親'當作‘清'。"】 所行之路,道次不得見諸凶穢縗絰,及聞哭泣之聲。散齋日不得吊喪問疾,不判署刑殺文書,不決罰罪人。
三、《唐律?職制》"大祀不預申期"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依令,大祀謂天地、宗廟、神州等為大祀。或車駕自行,或三公行事,齋官皆散齋之日,平明集省,受誓誡。二十日以前,所司預申祠部,祠部頒告諸司。其不預申期,及不頒下所司者,杖六十。
四、《通典?禮十二?吉十一?喪廢祭議》:大唐元陵之制,未殯遇夏至祭皇地祇,禮官議停祭,時監察御史張朔牒禮儀使,......今百官成服,準《祠令》 【 "祠令",殿本《通典》作"令祀"。】 :諸祀 【 "祀",殿本《通典》作"祠"。《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散"。】 齋之日,平明赴祠所。
五、《學令》"釋奠"條集解:古記云:......《開元令》云:......又云,其哭泣之聲,聞于祭所者,權 【 "權",國書刊行會本作"推"。】 斷訖事。

   按
《唐六典》中所謂"散齋日不得吊喪問疾云云"及《唐律疏議》、《宋刑統》中所謂"二十日以前所司預申祠部,祠部頒告諸司",據《日本養老神祇令》,當分別屬於唐《祠令》的不同條目。

   參考
《大唐郊祀錄》卷一《齋戒》:凡諸致齋于本司者,皆日未出前到齋所(三公于都省安置,所司鋪設,其餘官皇城內本無司者,皆于郊社太廟齋坊者也)。至祀前一日,各從齋坊,晝漏上水五刻,先于太常寺門,集齊赴祀前。
*案:......《開元禮》及《祠令》,亦無集太常之文。

諸祀散齋致齋日數及齋官禁忌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八【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大祀,散齋四日,致齋三日;中祀,散齋三日,致齋二日;小祀,散齋二日,致齋一日。散齋之日,齋官晝理事如故 【 "故",《開元禮》作"舊"。】 ,夜宿 【 "宿"下,《開元禮》有"止"字。】 於家正寢。惟不得吊喪問疾,不判署刑殺文書,不決罰罪人,不作樂,不預穢惡之事。致齋惟祀事得行,其餘悉斷非應。散齋致齋者,惟清齋一宿,於本司及祠所。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齋戒》:凡大祀,散齋四日,致齋三日,(以下與本文同)齋官晝理事如舊 【 "舊",《唐律疏議》等並作"故"。】 ,夜宿止 【 "止",《唐律疏議》等並無。】 于家正寢。惟不得吊喪問疾(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大祀,散齋四日,(以下與本文同)小祀,散齋二日,致齋一日。皆祀前習禮沐浴並給明衣(諸大祀,齋官皆于散齋日,平明集尚書省,......散齋日,不得吊喪問疾,不判署刑殺文書,不決罰罪人) 【 關於《唐六典》之文,請參看前條按語。】 。
三、《唐律?職制》"大祀不預申期"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依令:大祀,散齋四日,致齋三日,(以下與本文同)齋官晝理事如故,夜宿于家正寢。

   參考
《太常因革禮?吉禮五》:國朝會要,淳化三年九月詔,以今年十一月二十日,親祀南郊。十日皇子許王薨,......吏部尚書宋祺等奏曰:"......又以今月十二日、十三日,文武百僚並赴尚書省,受誓戒。按令式,受戒之後,不得吊喪問疾。"

散齋致齋逢親喪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三十九【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散齋有大功以上喪,致齋有周以上喪,並聽赴。即居緦麻以上喪者,不得預宗廟之祭 【 "祭",《開元禮》作"事"。】 。其在齋坊 【 "坊",《開元禮》無。】 病者聽還,若死於齋所,同房不得行事。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齋戒》:凡散齋有大功以上喪,致齋有周以上喪,并聽赴 【 "赴",《令集解》作"起"。】 。即居緦麻以上喪者,不得預宗廟之事 【 "事",《令集解》作"祭"。】 。其在齋坊 【 "坊",《令集解》無。】 病者聽還(以下與本文同)。
二、《學令》"釋奠"條集解:古記云,......開元令云,......又云:散齋有大功以上喪,致齋有周以上喪,並聽起 【 "起",《開元禮》作"赴"。】 。即居緦麻以上喪者,不得預宗廟之祭,其在齋 【 "齋"下,《開元禮》有"坊"字。】 病者聽還(以下與本文同)。
三、《通典?禮十二?吉十一?喪廢祭議》:大唐元陵之制,未殯遇夏至祭皇地祇,禮官議停祭,時監察御史張朔牒禮儀使:"伏準遺詔,皇帝已聽政,......今禮儀使牒引《祠令》‘諸饗廟官,有緦麻以上喪,不得充饗官',此蓋指私喪,不足為今日之證。"

祭祀預申祠部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開元二十五年】 諸祭祀 【 "祭祀",據日本令補之。】 ,二十日以前,所司預申祠部,祠部頒告諸司。

   引據
《唐律?職制》"大祀不預申期"條疏議、《宋刑統?職制》同上:依令......二十日以前,所司預申祠部,祠部頒告諸司。

   參考
《日本養老神祇令》第十五條:凡祭祀,所司頒申官,官散齋日平旦,頒告諸司。

饌供典送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一【開元二十五年】 諸饌供備祭,祀前一日,諸司官典送齋所。行事之官,並監檢對受,省其美惡之義。

   引據
《大唐郊祀錄》卷三《序例下?齋戒》:案《祠令》,諸饌供備祭,祀前一日,諸司官典送齋所(以下與本文同)。

京師旱則祈雨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十二【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京師 【 "師",《開元禮》作"部"。】 四月已降 【 "四"以下四字,《開元禮》、《唐六典》並作"孟夏已後"。】 ,旱則祈雨,理冤獄,賑窮乏,掩骼埋胔,先祈嶽 【 "嶽",《唐六典》作"岳"。】 鎮海瀆,及諸山川能興 【 "興",《白氏六帖》作"出"。】 云雨 【 "雨",《白氏六帖》無。】 者 【 "者"下,《唐六典》有"皆"字。】 ,於 【 "於",《白氏六帖》無。】 北郊望而告之 【 "而"以下三字,《唐六典》作"祭"。】 ,又祈社稷,又祈宗廟,每七日皆 【 "皆",《唐六典》無。】 一祈,不雨還從嶽 【 "嶽",《唐六典》作"岳"。】 瀆如初。旱甚則修雩。秋分已後 【 "後"下,《唐六典》有"雖旱"二字。】 不雩,初祈後一旬不雨,則徙其市。禁屠殺,斷傘扇,造土龍,雨足則 【 "則",《唐六典》作"皆"。】 報祀。祈以酒及脯醢,報准常祀,皆有司行事。已齋未祈而雨,及所經祈者,皆報祀。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祈禱》:凡京都 【 "都",《唐六典》等並作"師"。】 孟夏已後 【 "孟"以下四字,《白氏六帖》作"四月已降"。】 ,旱則祈嶽鎮海瀆,及諸山川能興雲雨者,于北郊望而告之(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凡京師孟夏已後,旱則先祈岳鎮海瀆,及諸山川能興雲雨者,皆 【 "皆",《開元禮》等並無。】 于北郊望祭 【 "祭",《開元禮》等並作"而告之"。】 。又祈社稷,又祈宗廟,每七日 【 "日"下,《開元禮》有"皆"字。】 一祈,不雨還從岳瀆如初。旱甚則修雩,秋分已後雖旱 【 "雖旱",《開元禮》無。】 不雩。雨足皆報祀。
三、《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三(白孔六帖卷八十二)《祈禱》:祈禱令(祠令云:京師四月已降,旱則祈雨,理冤獄,賑窮乏,掩骼埋胔,先祈嶽鎮海瀆,及諸山川能出 【 "出",《開元禮》、《唐六典》並作"興"。】 雲 【 "雲"下,《開元禮》、《唐六典》並有"雨"字。】 者 【 "者"下,《開元禮》有"于"字。《唐六典》有"皆于"二字。】 ,北郊望而告之。又祈社稷,不雨則徙其市)。

   參考
《宋淳化令》:祈以酒及脯醢,報準常祀 【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七十一《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二月戊子詔:如聞近歲命官祈雨,有司第給祝板,不設酒脯。按令文,凡祈以酒及脯醢,報準常祀。宜令有司,自令祈報虔遵禮令,務在蠲洁。】 。

州縣旱則祈雨
  開元七年
四十三【開元七年】 諸州縣,旱則祈雨,先社稷。又祈界內山川 【 "州"以下十五字,《唐六典》作"州縣則先祈社稷及境內山川"。】 能興雲雨者,餘準京都例。若岳鎮海瀆,州則刺史上佐行事;其餘山川,判司行事。縣則令丞 【 "令丞",《開元禮》作"縣令縣丞"。】 行事。祀用酒脯醢,報以少牢。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祈禱》:凡州縣旱則祈雨,先社稷。又祈界內山川能興雲雨者,餘準京都例。若岳鎮海瀆,州則刺史上佐行事,其餘山川判司行事,縣則縣令縣丞 【 "縣"以下四字,《大金集禮》作"令丞"。】 行事。祈 【 "祈",《大金集禮》作"亦"。】 用酒脯醢,報以少牢。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若州縣則先祈社稷,及境內山川。
三、《大金集禮》卷三十七《雜祠廟?河神》:大定十七年十二日 【 原文疑有誤脫。】 ,以都水監節次申?,......檢討到唐令:岳鎮海瀆,中祀也。其祭用酒脯醢牲饌太牢,祀官當界都督刺史充。有事故者,遺 【 "遺",當作"遣"。】 上佐行事。遇旱而祈,其禮亦如之。其餘山川,判司行事。縣則令丞行事,亦 【 "亦",同上作"祈"。】 用酒脯醢。

   按
本條的"州則刺史上佐行事",若參考《大金集禮》的規定,或許應為"祀官當界都督刺史充,有事故者遣上佐行事"。

霖雨不已禜城門
  開元七年
四十四【開元七年】 諸霖雨不已,禜 【 "禜",《唐六典》在"京城"下。】 京城諸門,門別三日,每日一禜。不止,乃 【 "乃",《唐六典》無。】 祈山川岳鎮海瀆;三日不止,祈社稷宗廟。若州縣 【 "縣"下,《唐六典》有"則"字。】 禜城門,不止,祈界 【 "界",《唐六典》作"境"。】 內山川,及社稷,三禜一祈,皆準京都例,並用酒脯醢。國城門,報用少牢;州縣城門,用特牲。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祈禱》:凡霖雨不已,禜京城諸門,門別三日(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六典》卷四"祠部郎中員外郎"條:若霖雨則京城禜 【 "禜",《開元禮》在"京城"上。】 諸門,門別三日,每日一禜,不止 【 "止"下,《開元禮》有"乃"字。】 ,祈山川岳鎮,(以下與本文同)若州縣則 【 "則",《開元禮》無。】 禜城門,及境 【 "境",《開元禮》作"界"。】 內山川而已。

   按
與前兩條祈雨的規定相比較,也可將本條擬定為唐令。

   參考
《海錄碎事?水旱門?禜國門》:唐制,久雨禜祭國門,諸州禜城門。

祭器祭服破弊修理
  開元七年
四十五【開元七年】 諸祭器祭服有破弊 【 "弊",《開元禮》作"敝"。】 ,不任修理者,申替訖 【 "申"以下三字,《開元禮》作"興替"。】 ,器則埋之,服則燒之,皆長封 【 "封",宮崎本、?原本《令集解》作"對"。】 。

   引據
一、《開元禮》卷三《序例下?雜制》:凡祭服有破敝 【 "敝",《令集解》作"弊"。】 、不任修理者,與替 【 "與替",《令集解》作"申替訖"。】 ,器則埋之,服則燒之。
二、《學令》"釋奠"條集解:古記云,......開元令云,......又云:諸祭服有破弊、不任修理者,申替訖 【 "申"以下三字,《開元禮》作"與替"。】 ,器則埋之,服則燒之,皆長封者。

薩寶府
  唐代
四十六【唐代】 唐祠令,有薩寶府官主司,又有胡祝,以贊相禮事。

   引據
《廣川畫跋》卷四《書常彥輔祅神像》:元祐八年七月,常君彥輔就開寶寺之文珠院,遇寒熱疾,大懼不良,及夜禱于祅神祠,明日良愈,乃祀于庭。又圖象歸事之,屬某書,直使世知神之休也。......唐祠令,有薩寶府官主司,又有胡祝,以贊相禮事,其制甚重,在當時為顯祠 【 參照神田學士《祅教雜考》,載《史學雜志》第39編第 4號 384頁以下。】 。

   按
由於前文中有"唐祠令云云"之語,故可知異教(即祆教)的祭祀之事也被規定入《祠令》中。但所謂《祠令》,也許為《職員令》之誤。

  附錄一
一、《宋淳化祠令》 諸大祀中祀,有行事須攝事者,昊天上帝太廟二祀,太尉則中書門下攝,司徒司空以尚書省五品攝。除大祀,太尉以尚書省四品諸司三品攝,闕則兼取五品。

   引據
《太常因革禮?總例三》:國朝會要,大中祥符九年有司上言,......伏望自今,每歲夏至祭皇地祇,差兩制已上臣僚攝事。詔下祀官,議曰:《祠令》:諸大祀中祀,有行事須攝事者,(以下與本文同)闕則兼取五品。今參詳令文,已有定制,欲且仍舊。

   按
如果宋淳化、天聖兩令大部分都是沿襲唐令的話,則也會有相當於本條及以下諸條的唐令的內容。但其他的唐令逸文尚未發現。

  附錄二
二、《宋淳化令》 諸天地五郊三百步內,不得葬埋;壝外三十步,不得耕種;壝內斷行往及樵牧。

   引據
《太常因革禮?總例五》:太常新禮,淳化四年......五月,太常寺奏定大小祠神壇設壝,壝數準禮例,圓丘方丘壇設三壝。又據令文,天地五郊三百步內,不得葬埋;壝外三十步,不得耕種;壝內斷行往及樵牧。

   按
"天地五郊三百步內不得葬埋",在唐《禮部式》中有相應文字。或許原非令文而是式文。

  附錄三
三、《宋天聖祠令》 諸郊壇神壇,皆不能樵采芻牧。壝外三十步,不得耕種 【 "種"下,或有"及有埋葬"四字。】 ,壝內常斷人行。

   引據
《太常因革禮?總例五》:禮院例冊,皇祐二年十月六日,同知禮院邵必奏,......詔令禮院差官再行定奪。奏曰:"檢詳唐《禮部式》,郊 【 "郊",當作"天"。】 地五郊等壇,三百步內不得葬埋。及本朝《祠令》,諸郊壇神壇,皆不能樵采芻牧,壝外三十步不得耕種,壝內常斷人行。......只依淳化四年敕,大祠壇壝制度遷定,及詳《禮部式》,天地五郊等壇三百步內,不得葬埋。......今乞天地五郊壇依《禮部式》,三百步內,止絕不得埋葬外,其諸大中小祠神壇,並依淳化四年敕立定,壇壝步數外,更依令文,壝外三十步,不得耕種及有葬埋,如此則于禮令皆合,事可經久。

  附錄四
四、《宋天聖祠令》 小祠牲入滌一月。

   引據
一、《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十一《神宗》:元豐四年春正月,......己亥,......禮院言:"......本朝《祠令》,小祠牲入滌一月,所以備洁養之法。今?肉既臨時裁取于市中,則又與令文相戾,甚非供給鬼神誠庄之義。今欲乞諸小祠,祭以少牢,仍用體解。"從之。
二、《宋史?禮志》:風伯雨師,......元豐詳定局言:"......《祠令》:小祠牲入滌一月,所以備洁養之法。每位肉以豕,又取諸市,與令文相戾。請小祠祭以少牢,仍用體解。"

戶令第九 【 復原凡四十八條】
 鄉里鄰保坊村
  武德
一甲【武德】 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村坊鄰里遞相督察。

   引據
一、《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 【 "五家",《通鑑》作"四鄰"。】 為保,在邑居 【 "邑居",《通鑑》作"城邑"。】 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村坊鄰里遞相督察 【 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 648、 689頁。】 。
二、《近事會元?鄉里鄰保坊村》:唐高祖武德七年令云: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
三、《資治通鑑?唐紀六》:武德......七年......夏四月庚子朔赦天下,是日頒新律令,......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四鄰為保,在城邑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

  開元七年
一乙【開元七年】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兩京及州縣之郭內分為坊,郊外為村。里及村坊,皆有正,以司督察(里正兼課植農桑,催驅賦役)。四家為郊,五家為保。保有長,以相禁約。

   引據
《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兩京及州縣之廓 【 近衛本注云:"廓",當作"郭"。】 內分為坊,郊外為村(以下與本文同)。

  開元二十五年
一丙【開元二十五年】諸戶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家為保。每里置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 【 "在邑"以下十一字,《倭名抄》作"兩京城及州縣郭下坊,別置正一人"。】 ,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並免其課役。在田野者為村,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不 【 "不",以意補之。】 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得別置村正。

   引據
一、《通典?食貨三?鄉黨》:大唐令,諸戶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五 【 "五",殿本《通典》、《通考》並作"三"。】 家為保。每里置 【 "置",《通考》作"設"。】 正一人(若山谷阻險、地遠人稀之處,聽隨便量置),掌按比戶口,課植農桑,檢察非違,催驅賦役。在邑居者為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並免其課役。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其村滿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滿十家者,隸入大村,不須別置村正 【 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法制史論集》第 1卷 648、 689頁。】 。
二、《倭名類聚抄?居所部?門戶類?坊門》(那波本卷十、狩谷本卷三):唐令云:兩京城及州縣郭下坊,別置正一人,掌坊門管鑰,督察奸非也。
三、《演繁露續集》卷四《村》:唐令:在田野者為村,別置村正一人。
四、《文獻通考?職役考一?歷代鄉黨版籍職役》:唐令,諸戶以百戶為里,五里為鄉,四家為鄰,三家為保。每里設正一人(以下與《通典》同)。

   按
根據《舊唐書》、《唐六典》、《通典》,我們明確了武德令、開元七年令及開元二十五年令的內容,但這些令絕非唐令原文。因而,即使它們互有不同,也是因為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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