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5

。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347頁)。《舊唐書?經籍志》(中田博士前書)。另外參看《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新唐書?高祖本紀》。又《資治通鑑?高祖紀》(卷一百九十)記有"武德...七年...三月初定令,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夏四月庚子朔,赦天下。是日頒新律令,比開皇舊制,增新格五十三條,初定均田租庸調法。云云"。】 ,是唐代第一次頒定的律令。武德令的篇目,《通典》卷六十一、《舊唐書》卷四十三、《唐會要》卷三十一以及《文苑英華》卷七百六十六,都列舉了《衣服令》。
唐令是以隋開皇令為基礎的,在篇目上大部分沿用隋開皇令。只是隋開皇令中缺乏唐令所有的樂、營繕、醫疾、捕亡 4篇令。可是,由於醫疾、捕亡兩篇,與晉、梁、陳各令篇目中的醫藥疾病、捕亡相當,所以,可以說唐令至少在篇目這一點上,是前代諸令的集大成者 【 但由於隋大業令的篇目不清楚,所以不能斷定。】 。武德七年四月頒律令詔曰:
有隋之世,雖云厘革,然而損益不定,疏舛尚多。......屢聞刊改,卒以無成。朕膺期受籙,寧濟區宇,永言至治,興寐為勞,補千年之墜典,拯百王之宿弊,思所以正本澄源,式清流末,永垂憲則,貽範後昆,爰命群才,修定科律。但古可今異務,文質不同,喪亂之後,事殊曩代,因機適變,弊斯在,是以斟酌繁省,取合時宜,矯正差違,務從體要。迄茲歷稔,撰次始畢,宜下四方,即令頒行 【 《唐大詔令集》卷八十二《政事?刑法》。】 。
可見,唐初對隋律令的內容也有改動。如果對隋唐令的逸文作些比較研究,則會發現這種改動是從改變制官開始的。雖然我們可以舉出許多差異,但總而言之,兩令仍有很多相同點乃至相似之點。從這個認識出發,我們就以根據以唐令救為基礎的日本令相一致的隋令,來推定唐令了。不用說,由於日本令的制定也參考了隋令,所以,不能斷言凡是隋令及日本令上有的就必定也存在於唐令。
從武德令頒新律令詔中"永垂憲則,貽範後昆"的口氣來看,高祖對這次制定的法典是充滿了自信的。但數年之後的貞觀元年,以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奏上律令的數十條缺陷為契機,太宗命中書令房玄齡及法司與裴弘獻等刪定律令,歷時十年,於貞觀十一年(公元 637年)正月庚子頒行律凡12卷, 500條;令30卷,1590條 【 《唐六典》卷六、《通典?刑制下》(卷一百六十五)、《舊唐書?太宗紀》、《舊唐書?刑法志》、《唐會要?定格令》(卷三十九)、《通鑑》卷一百九十四、《新唐書?刑法志》、《新唐書?藝文志》(淺井氏前書。楊氏前書 348頁)。《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也記有"太宗貞觀十一年正月,頒新律令於天下,......定令一千五百九十條,為三十卷,至是頒下之"。】 。李百藥也是刪定者之一 【 《舊唐書?李百葯傳》:"太宗重其方名,貞觀元年,召拜中書舍人,賜爵安平縣男,受詔修定五禮及律令,......十一年,以撰五禮及律令成,進爵為子。"】 。這次定令的條數,《新唐書?刑法志》作1547條,雖和《唐六典》所載的開元令數相同,但由於《新唐書》在其《刑法志》中列舉了與貞觀令相像的開元時的規定,因而其記載難以置信。此外,《唐會要》上雖說貞觀令有27篇,但篇名大部分沒有流傳下來。現在能見到的,僅是《舊唐書?曹確傳》中的官品令,以及《唐會要》卷三十五的學令。另外,《漢書》顏師古注中的選舉令及倉庫令,也是現在可以看到的貞觀令篇名。
太宗不僅刪定、頒行了這些律令,而且遺命高宗重新刊改律令 【 《文苑英華》卷四百六十四《詔敕》。】 。因此,高宗永徽元年敕命長孫無忌等刊改之事,正應此命。永徽二年(公元 651年)九月頒行之。凡律12卷,令30卷 【 《舊唐書?高宗本紀》、《舊唐書?經籍志》、《舊唐書?刑法志》、《唐會要?定格令》(卷三十九)、《資治通鑑》卷一百九十九、《新唐書?藝文志》(中田博士前書。淺井氏前書 164頁。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355頁)。又《舊唐書?令狐德棻傳》有"永徽元年又受詔,撰定律令"。《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記有"高宗永徽元年,敕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左僕射于志寧、右僕射張行成、侍中高季輔、黃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左丞段寶玄、太嘗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張行實、大理丞元紹、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行等共撰定律令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而刪改。云云"。《本朝現在書目錄?刑法家》雖記有"唐永徽令卌卷",但為卅卷之誤。】 。《文苑英華》卷四百六十四所載的"詳定刑名制"說:
太宗文皇帝......杜澆弊之餘源,削繁苛之峻法,道臻刑措二十餘年。恪之義斯隆,惻隱之懷猶切。玉几遺訓,重令刊改。瞻奉隆規,興言感咽,......于是仰遵先旨,旁求故實,詔太尉楊州都督監修國史上柱國趙國公無忌、開府儀同三司上柱國英國公勣、尚書左僕射監修國史上柱國燕國公志寧、尚書右僕射監修國史上護軍北平縣開國公行成、光祿大夫侍中監修國史上護軍蓨縣開國公高季輔、銀青光祿大夫行黃門侍郎平昌縣開國公宇文節、中書侍郎柳奭、右丞寶玄、太常少卿令狐德棻、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少府丞張行實、大理丞元紹、太府丞王文端、刑部郎中賈敏行等,爰建朝賢,詳定法律,酌前王之令典,考列辟之舊章,適其輕重之宜,採其寬猛之要,使夫畫一之制,簡而易從;約法之文,疏而不漏。再移期月,方乃撰成,宜班下普天,垂之來葉,庶設而不犯,均被皇恩。凡在群司,逮于列岳,其務在審慎,稱朕意焉(永徽二年閏九月十四日)。
而《唐大詔令集》卷八十二也有永徽二年頒行新律詔的記載,但文字多有脫落和省略,也未列舉受命刪定律令的于志寧、宇文節、柳奭、趙文恪、李友益、賈敏行、張行實、元紹、王文端等人名。歷來認為,流傳至今的《唐律疏議》是永徽四年長孫無忌等撰上的永徽律的官撰注釋書,其所引用的令格式也被確認為是永徽時期的。但這個結論是錯誤的,莫如把它看作開元二十五年之法更為妥當些。不用說,見於書中的封爵等令的篇名也同樣。因而可以說,把見於我國《繼嗣令?繼嗣條集解》所引《古記》中的封爵令,也作為永徽令的觀點,就失去了積極的根據 【 但是,見於《古記》中的唐令是開元七年及其以前撰成的。若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上沒有封爵令,則可以說《古記》所引的封爵令是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以前之法。這一點和傳統的看法無異。】 。不過,據《通典》卷四十三、《大唐郊祀錄》卷四、《舊唐書》卷二十一等書可知有永徽祠令,據《類聚三代格》卷八可知有永徽祿令。
高宗龍朔二年,隨官號的改變,司刑太常伯源直心、少常伯李敬玄、司刑大夫李文禮等人於同年受命重定格式。麟德二年(公元 665年)書成奏上 【 《舊唐書?刑法志》、《唐會要?定格令》(卷三十九)、《新唐書?刑法志》、《新唐書?藝文志》(淺井氏前書 165頁。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356頁)。《舊志》上雖記有永徽中源直心刪定及龍朔二年源直心刪定,但淺井氏稱之為"似重覆"。又參看《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 。這次重定,據載似乎只限於改定官名。《唐六典》卷六"令"條注所說的"麟德中源直心刊定",即是指這次重定。而《唐會要》、《冊府元龜》及《唐書》均未提及此令。
高宗時期的令,見於《舊唐書?職官志》的有乾封令。《唐六典》僅列舉了麟德年間刊定的令,而未記載乾封令。由於"乾封"(公元 666年~668 年)是一個從麟德三年正月改元始、到乾封三年二月改元為"總章"止僅歷時二年的年號,年代與麟德接近,所以乾封令與麟德令可能是同一種令。
儀鳳二年官號復舊,高宗又令尚書左僕射劉仁軌、尚書右僕射戴至德、侍中張文瓘、中書令李敬玄、右庶子郝處俊、黃門侍郎來恒、左庶子高智周、右庶子李義琰、吏部侍郎裴行儉、馬戴、兵部侍郎肖昭德、裴炎、工部侍郎李義琛、刑部侍郎張楚金、金部郎中盧律司等(《唐會要》無右庶子李義琰、工部侍郎李義琛,而作工部侍郎李義琰)刪緝格式,同年(公元 677年)三月九日撰成奏上 【 《舊唐書?刑法志》《唐會要?定格令》、《新唐書?刑法志》、《新唐書?藝文志》(淺井氏前書。沈氏前書。楊氏前書。又參看《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文苑英華》卷四百六十四《詔敕六》上有儀鳳元年十二月五日刪定刑書制,《唐大詔令集》卷八十二《政事?刑法上》有同年月日頒行新令制。摘錄如下:門下,......故自永徽已來,詔敕總令沙汰,詳稽得失,甄別異同,原始要終,捐華摭實,其有在俗非便,事從省,而悉除,于時適宜,文雖繁,而必錄,隨義刪定,類別區分,上稟先規,下齊庶政,導生靈之耳目,辟風化之戶牖,......仍令所司編次,具為卷帙施行,此外並停,自今已後,諸有表奏,事非要切,並準敕令,各申所司,可頒示普天,使知朕意,主者施行。】 。雖然《唐會要》及《唐書》等對此令均不置一詞,但《唐六典》卷六"令"條注所云"儀鳳中劉仁軌刊定",仍就是指這次刊定。
至武后垂拱元年(公元 685年),又對律令格式進行了刪定。《唐六典》卷六"令"條注列舉了"垂拱初裴居道刊定"之令。據《冊府元龜》及《唐書》,其時律令唯改24條,餘者大抵依舊。而據《舊唐書?職官志》,僅官品令就能數出變更了 7條。當時對格式也進行了刪定,《通典》及諸書對此的記載都較律令為詳細。當時參與刪定的,有內史裴居道、夏官尚書岑長倩、鳳閣侍郎韋方質、刪定官袁智弘以及咸陽尉王守慎等十餘人 【 《通典?刑制下》(卷一百六十五)、《舊唐書?經籍志》、《舊唐書?刑法志》、《唐會要?定格令》(卷三十九)、《新唐書?武后本紀》、《新唐書?刑法志》、《新唐書?藝文志》(淺井氏前書 177頁以下。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357頁)。又參看《舊唐書?韋云起(孫方質)傳》、《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 。
據《文苑英華》及《唐大詔令集》,在垂拱時刪定律令格式的前一年即文明元年(公元 684年),也曾經頒行過律令格式 【 《文苑英華》卷四百六十四《詔敕六?定刑法制》、《唐大詔令集》卷八十二《政事?刑法?頒行律令格式制》:門下,......朕情在愛育,志切哀矜,疏網恢恢,實素懷之所尚;苛政察察,良夙心之所鄙。方翼化致無為,業先刑措,近見所司進律令格式,一一自觀,至於經國成務之規,訓俗懲違之範,萬目咸舉,一事無遺。但能奉以周旋,守而勿失,自可懸諸日月,播之黎庶,何事不理,何化不成。先聖憂勤萬務,遺令庶績,或慮須有弛張,所以泛令刪定。今既綱維備舉,法制弘通,理在不刊,義歸無改,豈可更有異同,別加撰削,必年月久遠,於時不便,當廣延群議,與公卿等謀之。今未有疑,無容措筆,其先律令格式之本,宜早先布。凡厥在職務須遵奉,輒造異端,妄逾軌躅者,咸禁除之。庶用刑符於畫一,守法在於無二,內外寮寀,知朕意焉。《唐大詔令集》將此制的年月日記為"文明元年四月二十六日",《文苑英華》則記為"文明元年四月二十二日"。】 ,但其它資料均無反映。此外,據上述兩書,在垂拱之後的載初元年(公元 690年)也曾刪定過律令格式 【 《文苑英華》卷四百六十三《詔敕五?改正朔制》、《唐大詔令集》卷四《帝王改元中?改元載初敕》:朕聞,上皇纂歷則,天地以裁規;大聖握圖法,陰陽以施化。......宜以永昌元年十有一月,為載初元年正月,十有二月改臘月,來年正月改為一月,載初元年正月一日子時已前大辟罪已下,...皆赦除之。...百姓年二十一,身為戶頭者,各賜古爵之級。...仍令所司刊正禮樂,刪定律令格式不便於時者,...朕以曌(之少切,武后名)為名,......布告遐邇,咸知朕意,主者施行(載初元年正月一日)。】 。不過,似乎並不重要,即使神龍時刊定格式,也只不過是以垂拱時的格式為修改對象。神龍令是中宗復辟的神龍元年(公元 705年)與律格式一起敕命刪定的,主事者為尚書左僕射唐休璟、中書令韋安石、散騎常侍李懷遠、禮部尚書祝欽明、尚書右丞蘇、兵部郎中姜師度、戶部郎中("姜"以下七字據《唐會要》)狄光嗣等人 【 《通典?刑制下》(卷一百六十五)、《舊唐書?刑法志》、《唐會要?定格令》(卷三十九)、《新唐書?刑法志》、《新唐書?藝文志》(淺井氏前書 180頁。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358頁)。又參看《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 。據《舊唐書》,韋安石的從祖兄子韋巨源也參與了刪定 【 《舊唐書》卷九十二韋安石從祖兄子《巨源傳》:"神龍初,入拜工部尚書,...又遷吏部尚書同中書門下,...是歲,巨源奉制,與唐休璟李懷遠祝欽明蘇等,定垂拱格及格後敕,前後計二十卷,頒下施行。"參考《通典》、《舊唐書?刑法志》及《唐會要》諸書,我認為"定垂拱格"前面應有"刪"字。】 。雖然《通典》、《唐會要》、《舊唐書?刑法志》、《新唐書?刑法志》及《藝文志》都未言及律令,但依據《唐六典》卷六"令"條所注"神龍初蘇刊定"以及《舊唐書?職官志》,證明確有神龍令存在。《冊府元龜》卷四百六十二《台省部?練習》記曰:蘇,中宗時為尚書右丞,以明習法律,多識台閣故事,特命刪定律令格式。
睿宗即位的景雲元年(公元 710年),又對律令格式進行了刪定。刪定者是戶部尚書岑義、中書侍郎陸象先、左散騎常侍徐堅、右司郎中唐紹、刑部員外郎邵知、大理寺丞陳義海、左衛長史張處斌、大理評事張名播、左衛率府倉曹參軍羅思貞、刑部主事閻義顓等,太極元年(公元 712年)二月奏上 【 《通典?刑制下》(卷六百一十五)、《舊唐書?刑法志》、《唐會要?定格令》(卷三十九)、《新唐書?刑法志》、《新唐書?藝文志》(淺井氏前書 181頁。沈氏前書。楊氏前書)。又參看《舊唐書?睿宗本紀》、《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舊唐書?岑羲傳》有"睿宗即位出為陝州刺史,復歷刑部戶部二尚書、門下三品、監修國史,刪定格令,仍修氏族錄。"《舊唐書?徐堅傳》有"堅多識典故,前後修撰格式。"】 。《通典》、《唐會要》、《舊唐書》及《文苑英華》都稱為太極格,而不稱太極令。我認為《唐六典》卷六"令"條注所云"太極初岑義刊定",即指這次刪定。
玄宗開元時曾三次刪定令。第一次是開元初與格式一起刪定的,受命主事者有兵部尚書兼紫微令姚崇、黃門監盧懷慎、紫微郎中兼刑部尚書李乂、紫微侍郎蘇頲、紫微舍人呂延祚、給事中魏奉古、大理評事高智靜、同州韓城縣丞侯郢璡、瀛州司法參軍閻義顗等人,至開元三年(公元 715年)三月撰成 【 《通典?刑制下》(卷一百六十五)、《舊唐書?刑法志》、《唐會要?定格令》(卷三十九),《新唐書?藝文志》(淺井氏前書 185頁。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358頁以下)。又參看《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舊唐書?盧從願傳》有"又與楊滔及吏部侍郎裴漼、禮部侍郎王邱、中書舍人劉令植,刪定開元後格,遷中書侍郎"。《文苑英華》卷四百三十三《赦書十四》及《唐大詔令集》卷七十九《典禮巡幸》所載的"至東都大赦天下制"記有:黃門,...自開元五年二月三日昧爽已前大辟已下罪,......咸赦除之,謀反大逆,不在赦限,...簡而易從,禁則難犯,令式格敕,有不便者,先令尚書省集議刊定,宜詳厥衷,合于大體,主者施行。此令式格的刊定,如果不在開元四年,就是在所謂開元初。】 。第二次是與律格式一起刊定的,奉敕主其事者有吏部尚書兼侍中宋璟、中書侍郎蘇頲、尚書左丞盧從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戶部侍郎楊滔、中書舍人劉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靜、幽州司功參軍侯郢璡等,至開元七年功畢,同年(公元 719年)三月奏上 【 《通典?刑制下》(卷一百六十五)、《舊唐書?刑法志》、《唐會要?定格令》(卷三十九)、《新唐書?刑法志》、《新唐書?藝文志》(淺井氏前書。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唐六典》記述的關於刊定令的兩個年份--開元初及開元四年,正如淺井虎夫所論述的那樣,都是下令刪定的年份。而《舊唐書?刑法志》則把開元時發出第二次刪定敕的時間記為開元六年。《通典》、《舊唐書》、《唐會要》、《冊府元龜》都把開元三年及七年刪定而成之法稱做開元前格、開元後格,而不稱令。刪定令的存在,是依據《舊唐書》及《令集解》等資料推定出來的。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共30卷,分27篇(官品、鹵簿、公式 3篇各 2卷,其它篇各 1卷),計1546條,其篇目及篇次如下:
(一)官品令(分為上下),(二)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三)寺監職員令,(四)衛府職員令,(五)東宮王府職員令,(六)州縣鎮戍岳瀆關津職員令;(七)內外命婦職員令,(八)祠令,(九)戶令,(十)選舉令,(十一)考課令,(十二)宮衛令,(十三)軍防令,(十四)衣服令,(十五)儀制令,(十六)鹵簿令(分為上下),(十七)公式令(分為上下),(十八)田令,(十九)賦役令,(二十)倉庫令,(二十一)牧令,(二十二)關市令,(二十三)醫疾令,(二十四)獄官令,(二十五)營繕令,(二十六)喪葬令,(二十七)雜令。(參見《唐六典》卷六)
作為貞觀、永徽、開元二十五年諸令的篇目,見於各資料中的學令、封爵令、樂令、捕亡令及假寧令等,在以上記述中都沒有。現在看來,如果上述《唐六典》的記載沒有脫誤的話,那麼關於令的體系,在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上肯定有過大的修改。理由是,同令即使簡省了篇目,其條文也未必被削除,很可能被編入了其它篇目之下。可是,被編入的篇目除一部分外,餘者還不清楚。
玄宗又曾令李林甫及見於後來發現的《開元律疏殘卷》中的牛仙客、王敬從等人與律格式及律疏一起刪定令,於開元二十五年奏上頒行 【 《舊唐書?玄宗本紀》:"開元二十五年,...九月壬申,頒新定令式格及事類於天下。"(中田博士前書 643頁)。《通典?刑制下》(卷一百六十五):"至二十五年,又令刪緝。舊格式律令及敕,總七千四百八十條。其千三百四條,於事非要,並刪除之。二千一百五十條,隨文損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條仍舊不改。總成律十二卷、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又格式律令事類四十卷,以類相從,便於省覽。二十五年九月奏上之。敕於尚書都省,寫五十本發使散於天下。"《舊唐書?刑法志》:"開元......二十二年,戶部尚書李林甫,又受詔,改修格令。林甫遷中書令,乃與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從、與明法之官前左武衛冑曹參軍崔見、衛州司戶參軍直中書陳承信、酸棗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刪緝。舊格式律令及敕,總七千二十六條。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條,於事非要,並刪之。二千一百八十條,隨文損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條仍舊不改。總成律十一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於尚書都省,寫五十本,發使散於天下。"《唐會要?定格令》(卷三十九):"開元......二十五年九月一日,復刪緝舊格式律令。中書李林甫、侍中牛仙客、中丞王敬從、前左武衛冑曹參軍崔冕、衛州司戶參軍直中書陳承信、酸棗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刪緝。舊格式律令及敕,總七千二十六條。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條,於事非要,並刪除之。二千一百八十條,隨事損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條,仍舊不改。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開元新格十卷。...奉敕,於尚書都省,寫五十本,頒於天下。"(淺井氏前書 185頁)。《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的記載和《舊志》大體相同。但把《舊志》的崔見記為崔冕。俞元杞記為俞元祀。後文的《開元律疏殘卷》把《唐會要》及《冊府元龜》的崔冕記為霍晃,俞元祀和《冊府元龜》相同。】 。據《舊唐書?刑法志》,李林甫受命刪定是在開元二十二年。這是開元年間第三次刪定令。附帶說一下,這裏的所謂律疏就是現在傳世的《唐律疏議》。關於奏上頒行的時間,各書記載不一致,《唐會要》記為九月一日頒下,而《通典》、《舊唐書?刑法志》、《冊府元龜》均記作九月一日奏上。但是,九月一日奏上說是不能成立的。第一,《舊唐書?玄宗紀》及《資治通鑑?唐紀》除記有"九月壬申(壬申是否即一日?)頒行"外,還注明與律令格式同時奏上的律疏的奏上日期是六月二十七日。敦煌發現的《名例律疏殘卷》卷第二的末尾載有:
開元廿五年六月廿七日知刊定中散大夫御史中丞上柱國臣王敬從上
刊定法官宣義郎行滑州酸棗縣尉明法直刑部武騎尉臣俞元祀
刊定法官通直郎行衛州司戶參軍事明法直中書省護軍臣陳承信
刊定法官承議郎前行左武衛冑曹參軍事飛騎尉臣霍晃
銀青光祿大夫守工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上柱國隴西郡開國公知門下省事臣牛仙客
兵部尚書兼中書令集賢院學士修國史上柱國成紀縣開國男臣李林甫
這就是有力的證據。每卷所記的撰上日及撰寫者,在我國《延喜式》中也能看到,表明它是當時敕撰書的格式。按照小島教授的意見,敦煌發現的《五經正義》唐抄本卷末有"永徽四年二月廿四日"的字樣,其後有長孫無忌以下的官銜姓名,所附日期與《五經正義》撰上日一致,姓名與奉敕刊定者也無矛盾 【 小島教授《(巴黎國立圖書館藏)敦煌遺書所見錄》(《中國學》第 6卷 2號 106頁以下)。】 。由於牛仙客的封爵是開元二十五年七月由隴西郡公晉為豳國公,李林甫也同時晉為晉國公,所以律疏殘卷所記上述二人的封爵是六月二十七日,與前者並無多少出入,其官名也與《舊唐書》等的記載相符合 【 《舊唐書?牛仙客傳》:"開元二十四年,...其年十一月,九齡等罷知政事,遂以仙客為工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仍知門下事。"《舊唐書?李林甫傳》:"以九齡有黨,與裴耀卿俱罷知政事,拜左右丞相,出挺之為洛州刺史,元琰流于嶺外。即日林甫代九齡,為中書集賢殿大學士修國史,拜牛仙客工部尚書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知門下省事。"《資治通鑑?玄宗紀》卷二百十四:"開元......二十四年,十一月戊戌,賜仙客爵隴西縣公食實封三百戶。......壬寅以耀卿為左丞相,九齡為右丞相。並罷政事,以林甫兼中書令,仙客為工部尚書同中書門下三品,領朔方節度如故。......二十五年...秋七月己卯,大理少卿徐嶠...奏,今歲天下斷死刑五十八,上歸功宰輔。庚辰,賜李林甫爵晉國公,牛仙客豳國公。......上命李林甫牛仙客與法官刪修律令格式成,九月壬申頒行之。"參看《舊唐書?玄宗本紀》開元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月及同二十五年七月條、《新唐書?牛仙客傳》、《文苑英華》卷四百一十六"封李林甫晉國公牛仙客豳國公制"。】 。我認為恐怕令的奏上時間是在七月之前,據律疏殘卷,則是六月二十七日,頒行時間為九月一日。瀧川學士推測,既然九月一日為奏上日,那麼殘卷"六月廿七日......上"中的日期,則應為增加序言的日期。但是,增加序言之說是不能成立的 【 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上)》(《東方學報》東京第 2冊 145頁 )。瀧川學士的主張,見《律令的研究》55頁。】 。在《通典》、《舊唐書》、《唐會要》及《冊府元龜》的記載中都可以看到,開元二十五年對律令格式的刪定,是對總數7026條(《通典》作7480條)的舊律令格式及敕所進行的刪緝。總條數中,僅有3594條仍依舊,1324條(《通典》作2304條)被削除,2180條(《通典》作2150條)作了變更,總成令30卷及律12卷、律疏30卷、式20卷、開元新格10卷。由於數字往往有誤,故難以置信。不僅《通典》與《舊唐書》等書的記載不一致,即使把削除、變更及採用的舊條文加起來計算,《通典》、《舊唐書》等書的記載也都不足3594條。可以想像只有依舊條數的一半。不用說,這不意味只刪定了律令式條文的一半,而應看做刪除變更了很多格敕。能列舉出的開元二十五年令的篇目如下。因篇次尚不清楚,所以排列參考了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和隋開皇令。由於樂令在前述兩令、金令及日本令等令中均無,姑且把它置於鹵簿令之下。
(一) 官品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二)
(二) 州縣職員令(《唐會要》卷八十六)
(三) 祠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一、卷九、《白氏六帖》卷二十三、《大唐郊祀錄》卷三、《太常因革禮》卷八十等)
(四) 戶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六、卷十二、卷十七、卷二十二、《通典》卷七、《白氏六帖》卷九、卷二十二等)
(五) 學令(《白氏六帖》卷二十六、《唐會要》卷三十五、卷六十六、《冊府元龜》奏六百0四)
(六) 選舉令(《唐律疏議》卷三、卷二十五、《宋刑統》卷二、卷二十五、《白氏六帖》卷十二》)
(七) 封爵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二十五、《白氏六帖》卷十四)
(八) 祿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十一、敦煌發現唐《職官表》)
(九) 考課令(《白氏六帖》卷十二、《唐會要》卷八十一、卷八十二、《冊府元龜》卷六百三十六、《宋刑統》卷九、《五代會要》卷十五等)
(十)宮衛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二十六)
(十一)軍防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十六、卷二十六)
(十二)衣服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二十六、《太常因革禮》卷二十三、《倭名抄》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
(十三)儀制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十、卷二十六、《通典》卷二十五、卷七十五、《唐會要》卷二十五、卷二十九、《冊府元龜》卷六十五、卷五百九十一、《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十四、《皇朝類苑》卷二十一、《倭名抄》那波本卷十三、狩谷本卷五等)
(十四)鹵簿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二十四、《白氏六帖》卷十六、《唐會要》卷三十一、《冊府元龜》卷六十一、《倭名抄》那波本卷四、狩谷本卷二等)
(十五)樂令(《白氏六帖》卷十六、《倭名抄》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
(十六)公式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六、卷十、卷十六、卷十九、卷二十五、卷二十七、《通典》卷七十五、敦煌發現的《唐職官表》、《唐會要》卷五十八、卷六十一、《白氏六帖》卷十二)
(十七)田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十三、敦煌發現的《唐職官表》、《通典》卷二、《唐會要》卷九十二、《冊府元龜》卷五百0六)
(十八)賦役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十三、《唐會要》卷五十八、《冊府元龜》卷六百三十六)
(十九)倉庫令(《唐會要》卷八十二、《冊府元龜》卷六百三十六)
(二十)牧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十、卷十五、卷二十六、《倭名抄》那波本卷十一、狩谷本卷七)
(二十一)關市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八、卷二十六、《白氏六帖》卷二十四、《唐會要》卷六十六)
(二十二)醫疾令(《五代會要》卷十二、《冊府元龜》卷五百五十三)
(二十三)捕亡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二十八)
(二十四)假寧令(敦煌發現的《唐職官表》、《唐會要》卷六十一、《太平御覽》卷六百四十三、《冊府元龜》卷五百一十六)
(二十五)獄官令(《唐律疏議》卷三十、《宋刑統》卷三、卷二十九、卷三十、《唐會要》卷三十九、卷六十二、《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三、《五代會要》卷十、《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
(二十六)營繕令(《唐律疏議》、《宋刑統》卷十六、卷二十六、卷二十七、《唐會要》卷三十一)
(二十七)喪葬令(敦煌發現的《律疏》殘卷、《唐律疏議》《宋刑統》卷二十六、卷二十七、《宋刑統》卷十二、《通典》卷八十六、《白氏六帖》卷十五)
(二十八)雜令(《唐律疏議》卷二十六、《宋刑統》卷十三、卷二十六、卷二十七、《白氏六帖》卷六、卷十一、卷十六)
其中的州縣職員令,可能就是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中的所謂州縣鎮戍等職員令的簡稱。但由於在隋開皇令中有諸州郡縣職員令,所以上述說法不能肯定。此外,雖也有單獨叫職員令的,但這只是簡稱。在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中,雖未發現與所謂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等諸種職員令相當的篇名,但我認為,恐怕在開元七年令中發現了其它職員令的全部。開元二十五年令的篇目,若再加上諸種職員令,大概有三十多篇。瀧川學士依據《唐律疏議》列舉出作為禮令的篇目 【 明令中有禮令的篇目,但在唐前諸令及金泰和令等中都沒有。瀧川學士的主張見前書 349頁。】 ,但卻相信唐令中沒有這樣的篇目。如上所述,如果認為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省簡了學令、封爵令等篇目的話,那麼開元二十五年令就是恢復了這些篇目,這意味同時又恢復了舊令體系。
開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撰成後,除了肅宗時對律令格式中相矛盾的條目進行過刪定外 【 《唐大詔令集》卷一百二十三《政事?平亂上》所載的"收復兩京大赦"記有如下內容可供參看:其律令格式,未折衷者,委中書門下,簡擇通明識事官三兩人,並法官兩三人刪定。近日所改百司額,及郡名官名,一切依故事。頃以上皇在蜀,亦居岐屬郡,宜改南京,鳳翔郡為西京,西京為中京,蜀郡改為成都府,鳳翔郡府尹以下官寮,並依三京名號。】 ,直至德宗即位,40餘年間不見有刪定的記載。並且肅宗時的刪定僅限於律令及式,變化不很大。我認為,即使就其逸文來看,似乎與舊律令式也沒有什麼差異。在德宗大歷十四年(翌年改元為建中)六月的即位詔書中載有:凡至德以來的制敕堪行用者要編入格,同時要對律令格式中矛盾的條目進行刪定 【 《舊唐書?刑法志》:"大歷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鳳樓大赦。赦書節文,律令格式條目有未折衷者,委中書門下,簡擇理識通明官共刪定。自至德已來制敕,或因人奏請,或臨事頒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書門下,與刪定官,詳決取堪久長行用者,編入格條。三司使準式,以御史中丞中書舍人給事中各一人為之,每日于朝堂受詞,推勘處分。建中二年,罷刪定格令使並三司使。先是以中書門下,充刪定格令使,又以給事中中書舍人御史中丞,為三司使。至是,中書門下奏請,復舊,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為之。其格令,委刑部刪定。"(楊氏前書 363頁)又參看《舊唐書?德宗本紀》、《冊府元龜》卷六百一十二《刑法部?定律令》。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上)》(《東方學報》東京第 1冊 157頁)。】 。至於其刪定終了,應是建中二年或其後。雖在建中後的資料如官品等令中,有與開元二十五年令矛盾的令逸文,但其中的某些內容,應看作是當時的刪定令。不過,其刪定程度想來不會很大。因此,在唐令復原上,除與開元二十五年令相矛盾者外,都作為開元二十五年令的復原資料,恐怕不會有大的錯誤。建中以後,雖以開元二十五年格為基準多次刪定格敕,但似乎未對律令進行刪定 【 仁井田、牧野前書 146頁以下。】 。《唐大詔令集》卷八十二有介於天寶四年七月敕與貞元八年十一月敕之間卻沒有頒下年月的"頒行新定律令格式敕",留待後面研究。
經過十數次的刪定令,在現存的唐令殘卷及令逸文中是如何表現的?試就官品令以下簡略地談一談。至於詳細情況,請參閱唐令本文。

    官品令
官品令 太宗貞觀六年詔始設置與三公並列的三師,故貞觀以後諸令均有三師及其官品規定;又因廢除了武德九年之武德令所規定的天策上將軍一職,故貞觀以後諸令均削除了天策上將軍及其官品的規定。此外,貞觀令又將武德令中左光祿大夫從一品、右光祿大夫正二品改為光祿大夫從二品、金紫光祿大夫正三品、銀青光祿大夫從三品,新定驃騎大將軍從一品,改武德令輔國大將軍正二品為從二品,還變更了文武散官的名稱與官品。當然,貞觀時期對官品令的刪定不止這些。如果加上永徽、垂拱、神龍、開元七年及開元二十五年諸令對官品的改稱及官品的升降,則官品令流內官的數十條中沒有變化的,一條也不存在。特別是見於《唐會要》卷二十五《輟朝》太和元年七月中書門下奏章中的官品令上有:
侍中、中書令,以上正二品,左右僕射、......從二品,門下中書侍郎、......左右散騎常侍、......宗正卿、......左右神策神武龍武......大將軍、內侍監,以上正三品,......將作監、............從三品。
與開元二十五年官品令相比,二者官名與官品的不一致,證明了開元以後對官品令也進行過刪定。我認為這次刪定的令大概就是建中令。

    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以下諸職員令
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以下諸職員令 伴隨著三師三公並列設置的實際,貞觀令中還規定了三師三公府及其屬官;除去了武德令中天策上將軍一職的同時,也削除了天策上將府及其屬官。另外,開元時諸令還削除了被認為是貞觀、永徽諸令所有的三師三公府、嗣王府、郡王府、開府儀同三司府、上柱國以下帶文武職事府。還改動了很多台省寺監等職員的名稱及職掌,如左右丞相就是開元令始出現的官名。

    祠令
祠令 武德、貞觀、永徽各令棄王肅諸儒之說,從鄭玄六天之義,故冬至、孟夏於圓丘祀昊天上帝、孟春於南郊祀太微感帝、季秋於明堂祀太微五帝,與式也有矛盾。至顯慶二年棄鄭玄六天之義,從王肅等人之說。於是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及開元二十五年令僅規定,冬至、孟春及孟夏於圓丘祀昊天上帝,季秋則於明堂祀。武德令中,郊祀以景皇帝配祀;至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及開元二十五年令又規定以高祖神堯皇帝或太宗文聖皇帝配座。另外,武德令中,明堂之祀以元帝配祀,永徽令以高祖大武皇帝及太宗文皇帝配祀,開元七年令又以睿宗配祀。貞觀令中,禘祫均以功臣配享,其後之令似未沿襲此制。

    戶令
戶令 戶數是區別州的大小的標準。對此,武德令與永徽令的規定是有差異的。武德令中, 3萬戶以上叫上州;而永徽令 2萬戶以上就叫上州。想來關於縣的大小的區別標準,武德令與開元二十五年令也會不同。

    學令
學令 貞觀及開元二十五年學令所規定的孔宣父釋奠條,在開元七年(又云四年)祠令中可以看得到,但《唐六典》所列舉的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的篇目卻未把學令估算在內,這是應該引起我們注意的。當然,釋奠條也經歷了數次變遷。即,貞觀時修改了武德令,以孔子為先聖,以顏回及左丘明等22賢為先師從祀;永徽令則以周公為先聖,黜孔子為先師,以顏回、左丘明從祀。但到顯慶年間,議者請改,又恢復了貞觀之舊。在這點上,日本養老令與貞觀或顯慶以後之制相一致,日本令未必僅依永徽令而成,要予以注意。另外,我認為開元二十五年令是基於開元八年敕將10哲及曾參等72弟子列入從祀之列的。

    選舉令
選舉令 武德令中,職事官高於散官者,解除其散官;職事官卑於散官者,保留散官。貞觀令中改為:職事高者稱守,職事卑者稱行,職事雖高也不解除散官。另外,永徽令規定,犯罪蒙戮者的父祖或子孫不得任侍衛之官。由於宮衛令中也有同類條文,故開元令為避免重覆,削除了選舉令中關於這方面的規定。

    衣服令
衣服令 由於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及開元二十五年令中的翼善冠條(天子衣服的規定)源於太宗之制,所以武德令上一定無此規定。又,武德令與開元令對於群臣衣服之鷩冕、毳冕、繡冕、玄冕的旒數,想來規定是不同的。其它如前述兩令中官名的差異,在衣服令中也有很多。

    儀制令
儀制令 儀制令逸文中雖有所謂文昌都事,但這是除垂拱令之外不存在的官名。據記載,垂拱律令僅被修改了24條,所以,對全部律令是否都進行了官號變更,是值得懷疑的。

    鹵簿令
鹵簿令 鹵簿令逸文中也有金吾衛、京兆尹等官名。前者是龍朔二年以後的官名,相當於武德、貞觀、永徽三令的武候衛;後者則是開元時始出現的,相當於永徽令、神龍令等的雍州長史。

    樂令
樂令 《通典》及《舊唐書》上只見有貞觀中作"景云河清歌",稱之為宴樂的記載。《宋史?樂志》說:"燕樂,古者燕樂,自周以來用之。唐貞觀增隋九部為十部,以張文收所制歌,名燕樂。"准此,令中規定宴樂等十部伎是在貞觀以後。

    公式令
公式令 與詔書式相並列的皇太子令的形式被規定在令中,是永徽以後的事。又,武德、貞觀、永徽諸令的詔,是開元令之制;前述諸令中皇帝之印稱八璽,太皇太后以下則稱璽;開元令中皇帝稱八寶,太皇太后以下稱寶。北都留守麟符的規定被增入公式令,也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其它令中沒有。

    田令
田令 開元二十五年令規定,老男給授口分田40畝;黃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為戶主時,均給永業田20畝、口分田20畝。而《舊唐書》等所引的武德令中無此規定。開元二十五年令規定,上、中、下折衝都尉分別給職分田 6頃、 5頃50畝及 5頃;此外,上中下府果毅都尉、長史、別將,按其等級也給予相應的職分田。依《舊唐書?職官志》注的說法,如果折衝府分上中下的規定確實始於垂拱時期,那麼,武德、貞觀、永徽等諸令就不會有如上所述的給田制。另外,開元田令中也有很多舊令中沒有的官名。

    賦役令
賦役令 武德令中,丁男 1人應輸之調布的長度被解釋為 2尺 4寸,而開元二十五年令則是 2尺 5寸。

    假寧令
假寧令 按《永徽令》,凡遇改嫁了的繼母之喪,不須解官。至龍朔二年詔,此例也適用於嫡母、慈母、養母。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還是沿襲舊令,而開元二十五年令則修改了前令,增加了與前述之詔同樣的規定。《唐六典》所引的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的篇目中,沒有開元二十五年令中的所謂假寧令,但卻有相應的逸文存在。下面是《冊府元龜》卷五十四《帝王部?尚黃老》及《五代會要》卷十二《雜錄》的有關資料:
後唐......天成三年正月,中書門下奏:準假寧令,玄元皇帝降聖節,休假三日。據《續會要》,準會昌元年二月敕,休假一日。伏請准近敕。從之。
由於後唐時一直行用唐令,故上述所謂假寧令與唐令不相抵牾。不過,這條令的規定未被記入《唐六典》及敦煌發現的《唐職官表》的開元二十五年令中。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冊府元龜》卷五十四及《唐會要》卷五十《雜記》(參看同書卷八十二《休假》所記:
天寶五載二月十三日,太清宮使門下侍郎陳希烈奏曰:謹案高上本紀,大聖祖玄元皇帝,以二月十五日降生,既是吉辰,即大齋之日。請同四月八日佛生日,准令休假一日。從之。
由此可知,在天寶五載,將老子的生日定為與佛生日一樣,皆"休假一日"。因而這個規定在開元二十五年令上還沒有,直至天寶五載之後才被增入令文中。但是,天寶之制是"休假一日",與這裏的所謂假寧令的"休假三日"相異。不過,會昌元年敕也作"休假一日"。《冊府元龜》卷五十四及《唐會要》卷八十二《休假》所記述的,即是指此。其文曰:
會昌元年二月敕,二月十五日,玄元皇帝降生日,宜為降生節,休假一日。
然而,在後唐天成三年敕上,與假寧令相對而把會昌元年敕稱為"近敕",由於有"伏請准近敕",則假寧令應是天寶五載以後、會昌元年以前之法,這表明它是肅宗或德宗所刪定,或是在天寶時期的記錄中未被傳下來的令之變更。

    獄官令
獄官令 見於開元二十五年令的京兆府,是開元二十五年以後的官署名稱,表明它是令刪改的一部分。
諸書引述唐令,往往取其大意,或略其文字,因而文字的不一致不一定就是各年度令的差異。例如,《通典》所引的大唐令"三年一造戶籍,凡三本,一留縣,一送州,一送戶部",就是取戶令之意為文的。在敦煌發現的《唐職官表》中的田令上的"職田"就是職分田的簡稱,日本及中國古籍中,單用職田的不少 【 關於日本,參看拙文《古代中國?日本的土地私有制(四完)》(《國家學會雜誌》第44卷 8號92頁以下)。】 。現在看來,除了字句問題外,唐令曾屢次進行過改動,包括:1.官號地名等的改稱;2.條文的新修增補;3.條文的刪除。當時,不僅對令的內容,而且也有過條文的改編,即對法典形式的變更。唐令逸文中,明顯保存刪定痕的,是貞觀、永徽、開元七年(又云四年)及開元二十五年諸令。不過,唐令的刪定並不是終止於開元二十五年令,徵諸唐令逸文,這是很明顯的。
有如後述,唐令的刪定並不是沒有一定的標準的。或者是依格修令,或者是對令文進行直接刪定,這可以理解為出於方便。例如,據開元二十五年假寧令可知,在當時,是根據70餘年前頒發的龍朔詔書修改令的。對令不做任何改動,而是直接將詔(敕)編入格。《唐會要》卷八十八《雜錄》及《冊府元龜》卷一百五十九《帝王部?革弊》所載的利息限制法:
開元......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詔:比來公私舉放,取利頗深,有損貧下,事須厘革。自今已後,天下負舉,祇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取利。
就被編入了開元二十五年格。《宋刑統》卷二十六記有:戶部格敕:天下私舉質,宜四分收利,官本五分生利。而開元二十五年雜令曰:
諸公私以財物出舉者,任依私契,官不為理。每月取利,不得過六分。積日雖多,不得過一倍。
則令文無絲毫改動。但是,依格敕而變更為令比直接改動令文的比例要大。唐令僅保存其規定而不行用的,隨格敕的增大而增加。因此,令就變得空虛起來,僅保留了舊有的威容。不過,雖然空虛,威容還是保留下來了。這就是所謂"令之善者,雖寢亦書" 【 李東陽《進正德會典表》(淺井氏前書 392頁)。】 ,這是唐令刪定的一個原則。這也可以說是令、格並存的一個理由。在積極方面,令既不改也不廢,就成了自行停止行用的條文。比如,開元二十五年衣服令關於天子衣服雖有十數條規定,但其中開元時實際使用者,僅冕與通天冠 2條(同令中的大裘條,止行用於顯慶元年)。此外,《通典》及《舊唐書》都把見於樂令的樂器--都曇鼓、箜篌、毛員鼓記為"今亡"。這可以解釋為,這些樂器,在開始被規定於令中的時候,確被使用過,但到了德宗時就消失了。又如,田、賦役及軍防各令中的某些條文,至開元天寶以後,終於不再行用了。對此,史家也有論述。雖然如此,唐令的全部並沒有停廢。比如,戶令中關於廢疾篤疾的條文或養子法、學令中的孔子釋奠的規定、雜令中的債權擔保法,不僅在唐末,而且直到遙遠的後世,也都在不改變規定實質的情況下行用。盡管令接受來自格敕的修正,但直到宋初,令的生命力也未減弱。研究一下《宋刑統》,這個問題就清楚了 【 仁井田、牧野前書 138頁以下。】 。

   四、唐後令
繼唐而起的所謂五代(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並非原封不動地搬用唐令,但也不能據此認為和唐令有很大差異。有修改令記錄的,只是後梁和後周。
後梁太祖開平三年十月,太常卿李燕、御史司憲肖頃、中書舍人張尚、尚書戶部侍郎崔沂、大理寺卿王鄯、尚書刑部郎中崔誥等奉敕刪定律令格式,至四年(公元 910年)書成。十二月敕命中書舍人李仁儉奏進令30卷及律13卷(內目錄 1卷)、格10卷、式20卷、律疏30卷。隨後頒下施行 【 《五代會要》卷九《定格令》、《舊五代史?刑法志》、《五代史記?梁本紀》、《宋史?藝文志》(淺井虎夫氏《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 214頁。沈家本氏《沈寄簃先生遺書?刑法考?律令五》。楊鴻烈氏《中國法律發達史》第 527頁)。】 。
繼後梁而起的後唐,以唐的後繼者自居。莊宗天成元年廢止行用梁的法典,而使用唐代法典 【 《五代會要》卷九《定格令》(淺井氏前書 215頁。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528頁)。】 。按《舊五代史》記載,後梁焚毀了唐代法典,再加上兵火相加,致使除定州敕庫所存法典外,別無完本。所以後唐同光元年十二月,基於御史台奏請,定州節度使進納了法典的副本。此後,定州共進獻唐律令格式凡 286卷 【 《舊五代史?刑法志》:"唐莊宗同光元年十二月,御史台奏:當司刑部大理寺,本朝法書,自朱溫僭逆,刪改事條,或重貨財,輕人命,或自徇枉過,濫加刑罰。今見在三司,收貯刑書,並是偽廷刪改者,兼偽廷先下諸道,追取本朝法書,焚毀,或經兵火,所遺皆無舊本節目,只定州敕庫,有本朝法書具在。請敕定州節度使,速寫副本進納,庶刑法令式,並如本朝舊制。從之。未幾,定州王都,進納唐朝格式律令凡二百八十六卷。"(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東方學報》東京第 2冊 136頁。楊氏前書 528頁)。】 。天成以後,又有了代替梁法而使用唐法典的沿革。不過,後唐令究竟是唐代哪一年的令呢?要具體地說明這一點,還須從行用於當時的令的遺文開始分析。見於《唐會要》卷二十五《輟朝》太和元年七月中書門下奏章中的官品令上有:
侍中、中書令以上正二品,......左右僕射,......從二品;門下中書侍郎,......左右散騎常侍、......宗正卿、......左右神策神武龍武......大將軍、內侍監以上正三品,......將作監,......從三品。
我在上文已指出:帶重點號的官品及官名和開元二十五年官品令不一致。然而,《舊五代史?職官志》兩省下記曰:
晉天福......七年五月,中書門下上言:有司檢尋長興四年八月二十一日敕,準官品令,侍中中書令正三品。按《會要》,大歷二年十一月,升為正二品。左右常侍從三品,按《會要》,廣德二年五月,升為正三品。門下中書侍郎正四品,大歷二年十一月,升為正三品;諫議大夫正五品,按《續會要》,會昌二年十二月,升為正四品,以備中書門下四品之闕;御史大夫從三品,會昌二年十二月,升為正三品,御史中丞正五品,亦與大夫同時升為正四品。敕宜各準元敕處分,仍添入令文,永為定制。
從後唐直到後晉天福七年五月所行用的唐令,竟與開元二十五年令相符合,卻與開元二十五年後刪定的官品令不一致。另外,從《舊五代史》的字面上不難看出,其所引的前述唐令在唐大歷、廣德之前頒行的唐令中,是最接近開元二十五年令的。不過,據《舊五代史》,修改唐大歷、廣德、會昌中頒下的官品之敕,於後晉天福七年增入令文。所以,此後實行的就是與開元二十五年後刪定的官品令相同的制度 【 《太常因革禮》及《宋史?輿服志》所載的康定元年詔也有官品令(恐為天聖令),但和開元後的刪定令近似。因而,也和晉天福中添入舊令的大曆以後諸敕近似。然而,此宋官品令屬於前述二系統中何者,有俟後考。】 。在這裏還應再考慮一下,《五代會要》卷十二《雜錄》後唐天成三年正月條所引的假寧令"玄元皇帝降聖節,休假三日"的記載,與開元二十五年令不一致,這說明,後唐行用的唐令,絕不是原封不動地搬用開元二十五年令。
後晉及後漢有編敕、雜敕之別,而無刪定律令格式的記錄。但唐開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無疑是被作為基本法典行用的。在這一點上,後周也同樣。《舊五代史》卷一百四十七雖記有"朝廷之所行用者,律一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式二十卷,令三十卷,開成格一十卷,大中統類一十二卷,云云",但後周對法典作了如下變更。總的說來,後唐恢復了唐律令格式,雖由於後漢末的紛亂,再次亡逸,但後周太祖廣順元年六月,敕命侍御史盧憶、刑部員外郎曹匪躬及大理正段濤等重寫,並適應新都城開封的情況,改變了法典的地名及京城皇城宮城宮門等名稱,改正了廟諱不成書文、點畫及義理的錯誤 【 《宋史?盧多遜傳》:"多遜......父億......,周初為侍御史,漢末兵亂,法書亡失,至是,大理奏重寫律令格式統類編敕,乃詔億,與刑部員外郎曹匪躬、大理正段濤,同加議定。舊本以京兆府改同五府,開封大名府改同河南府,長安萬年改為次赤縣,開封浚儀、大名元城,改為赤縣。又定東京諸門,熏風等為京城門,明德等為皇城門,啟運等為宮城門,升龍等為宮門,崇元等為殿門。廟諱書不成文,凡改點畫及義理之誤字,二百一十四。"(仁井田、牧野前書 136頁)又《舊五代史?刑法志》(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530頁)。】 。《冊府元龜》卷五百九十四《掌禮部?奏議》周太祖廣順元年十月條曰:
正月一日,皇帝有事於南郊,合祭天地圓丘,準禮,以祖廟祖祭;依祠令,以信祖睿和皇帝配。
但據《五代史記?周本紀》,信祖是後周高祖璟的廟號,睿和是其謚。這表明,後周改變了唐令中有關唐代皇帝的廟號及謚。
如上所述,後梁及後周對令進行了改修,若據《陳直齋書錄解題》所說,則為"同光天福校定"。五代資料中可以看到的令遺文,與唐令一致的有很多。所以,只要沒有反證,就把它作為復原唐令的資料。
宋令的記錄保存下來的,北宋有淳化、天聖、元豐、元祐、元符、政和諸令;南宋有紹興、乾道、淳熙、慶元、淳祐等令。下面,就本書較多採用的淳化、天聖、元豐、淳熙及慶元各令加以論述。
宋初行用的令,和五代時同樣,也是以開元二十五年令為基礎的。《玉海》卷六十六《詔令?律令下》記有:
太宗以開元二十六("六",當作"五")年所定令式,修為淳化令式。
倘若把《玉海》此語與"國初用唐律令格式云云"聯繫起來加以考慮,則很明顯,宋在淳化以前大約30年的時間裏,是行用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的(或者說是以其為基礎)。
據《陳直齋書錄解題》卷七《法令類》記載:
唐令三十卷,式二十卷。
唐開元中,宋璟、蘇頲、盧從愿等所刪定。考《藝文志》,卷數同。更同光、天福校定,至本朝淳化中,右贊大夫潘憲、著作郎王泗校勘,其篇目條例,頗與今見行令式有不同者。
宋代第一次令即淳化令,不過是由右贊大夫潘憲、著作郎王泗校勘唐令而成的。據此可知,這兩令的差異也並不很大 【 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上)》(《東方學報》東京第 1冊 150頁)。】 。由於《陳直齋書錄解題》上有"宋璟......等刪定"的字樣,所以乍一看,其唐令式似乎是開元七年令式,但參考《玉海》卷六十六所引的"中興書目"的記載:
唐式二十卷,開元七年上,二十六("六"當作"五")年李林甫刊定,皇朝淳化三年校勘。
可知它們仍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式。並且,淳化令也與式一樣,都是淳化三年(公元 992年)校勘唐令而成的。淳化令的篇目,按諸資料所載,可列舉如下:
祠令(《太常因革禮》卷三)、戶令(《宋會要?食貨》)衣服令(《太常因革禮》卷八十二)、儀制令(《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六十九)、鹵簿令(《太常因革禮》卷二十五、二十八、《宋史》卷一百五十)、樂令(《太常因革禮》卷二十七)、公式令(《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八十六)、假寧令(同上卷一百一十七、《宋史》卷一百二十五)、喪葬令(《宋史》卷一百二十四)。
宋代第二次所修之令是天聖七年奏上的天聖令。它是仁宗命參政呂夷簡、龐籍、宋祁、夏疏等刪定的,大體上以唐令為基準,但也增加了新制度 【 《玉海》卷六十六,《崇文總目》。淺井氏前書 267頁。沈氏前書《律令六》。楊氏前書 563頁。仁井田、牧野前書 151頁。】 。此事見諸記載者,《玉海》所引書目下記曰:"天聖十年行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0八天聖七年五月己巳條也記曰:"詔以新令及附令,頒天下。"宋代刊行(鏤板)的法典不少,天聖令就是其一。天聖令的篇目,可以舉出如下:
官品令(《太常因革禮》卷二十六、《宋史》卷一百五十二);祠令(《太常因革禮》卷五、《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0八、三百十一);戶令(《歐陽文忠公文集》卷一百一十七、《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五十四):封爵令(《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十二、《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一十二、二百五十六、《儀禮經傳通解續》卷十六);考課令(《溫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十六);衣服令(《太常因革禮》卷二十六、《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九十九、三百0八,《文獻通考》卷一百一十三、《宋史》卷一百五十二);儀制令(《春明退朝錄》卷中、《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二十九、三百三十二、《宋史》卷一百二十五);鹵簿令(《文獻通考》卷一百一十八、《宋史》卷一百四十四);喪葬令(《司馬氏書儀》卷五、七、八,《宋史》卷一百二十四)
又,《郡齋讀書志》卷八及《文獻通考?經籍考》記有:天聖編敕三十卷
右天聖中,宋庠、龐籍受詔改修唐令,參以今制而成。凡二十一門,官品一,戶二,祠三,選舉四,考課五,軍防六,衣服七,儀制八,鹵簿九,公式十,田十一,賦十二,倉庫十三,牧十四,關市十五,補("補"當作"捕")亡十六,疾醫十七,獄官十八,營繕十九,喪葬二十,雜二十一。
由於天聖編敕是12卷(此外還有目錄 1卷),故而淺井虎夫把它作為天聖令之誤。可是,也有人認為它不是天聖令,而把它看作是天聖附令 【 仁井田、牧野前書 152頁以下。】 。但無論怎樣,《郡齋讀書志》所舉的篇目仍不妨看作是天聖令。如果把前面所說的封爵令並入天聖令中,則它至少有22篇。此外,與開元二十五年令一樣,它也有職員令、宮衛令、學令、樂令、假寧令等諸篇。樂令、假寧令在天聖令的前身即淳化令中就有。另外,《郡齋讀書志》及《通考》中所謂"賦十二",是否為"賦役十二"之誤,俟後考論。
宋初行用的令及淳化、天聖兩令,與開元二十五年令相比並沒有顯著的不同。這一點,不僅在記錄上,而且徵諸逸文都是很明顯的 【 中田博士《養老戶令應分條的研究》(《法制史論集》第 1卷44頁)。據中田博士《〈宋刑統〉的研究》表明,宋初行用的令和唐令大體相同。參看仁井田、牧野前書 121頁以下。】 。且不說官名地名作了符合宋代實際的改變,皇帝的廟號及謚等也是如此。作為天聖令的逸文,《太常因革禮》卷二十六《輿服六》"康定二年十月少府監奏"上載有:
準官品令,諸司三品、諸衛上將軍、六軍統軍、諸衛大將軍、神武龍武大將軍、太常宗正卿、秘書監......將作司天監、諸衛將軍、神武龍武將軍......御史台三品四品、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兩省三品四品五品、左右散騎常侍、門下中書侍郎、云云。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二百九十九"元豐二年八月甲子"條:
本朝衣服令,通天冠二十四梁,為乘輿服。蓋二十四梁,以應冕旒前後之數。若人臣之冠,則自五梁以下,......一品二品冠五梁,中書門下加籠巾貂蟬;諸司三品三梁,四品五品二梁;御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亦三梁;......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因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
可見,雖然它與開元二十五年令有很大的差異,但其共同之處仍然很多。現舉數例如下:
隋唐並宋天聖令,太子內官除妃外,有良娣三人,云云(《大金集禮》卷八)。
準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孫承嫡者傳襲。若無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孫。無嫡孫,以次立嫡子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子。無庶子,立嫡孫同母弟。無母弟,立庶孫。曾孫以下準此(《儀禮經傳通解續》卷十六《喪服圖》熙寧八年閏四月條)。
天聖公式令,皇太子妃寶,注云:以金為之(《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百九十三)。
天聖喪葬令,皇帝臨臣之喪,一品服錫衰,三品已上緦衰,四品已上疑衰(《宋史?禮志》)。
上述淳化、天聖兩令,由於是以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為基準修成的,所以,即使唐令逸文中找不到,但只要兩令遺文與日本令相一致,我們就有理由把它作為復原唐令的資料。例如,《司馬氏書儀》卷上所引的關於婚姻年齡的規定:
今令文,凡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並聽婚嫁。由於和日本《養老戶令》相同,故也不妨把它看做唐令。
神宗時,重新對令作了刊定,這就是所謂元豐令。據《玉海》卷六十六所引書目,它是在元豐七年(公元1084年)由刑部侍郎崔台符等人所撰定的 【 《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藝文志》。淺井氏前書 237頁。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564頁。仁井田、牧野前書 151頁。】 。對此,《續資治通鑑長編》記曰:"元豐敕十有三卷,令五十卷。"《宋文鑑》所載劉摯請修敕令曰:
神宗皇帝達因革之妙,慎重憲禁。元豐中,命有司編修敕令,凡舊載於敕者,多移之於令。蓋違敕之法重,違令之罪輕,此足以見神宗皇帝仁厚之德 【 《宋文鑑》卷五十八《奏疏》。】 。
移敕於令的結果,使元豐令比天聖令增加了20卷 【 仁井田、牧野前書 154頁。】 。此外,元豐時對天聖令的舊條也進行了修改,所以,也有很多不見於唐以後至宋天聖時諸令中的逸文。略舉幾例如下:
元豐令,惟崇奉三聖祖及祖宗神御陵寢寺觀,不輸役錢(《宋會要?食貨?免役錢》大觀四年五月十四日條)。
元豐令,諸私忌給假一日,逮事祖父母者准此(《文昌雜錄》卷五)。○舊法,祖父母私忌,不為假,元豐編敕,修假寧令,於父母私忌下,添入逮事忌父母者准此(《石林燕語》卷二)。
元豐以後,隨王安石、司馬光兩黨勢力的消長,作為兩黨鬥爭工具的法典被制定出來了。與元豐令相反,哲宗時的元祐令省簡了編入令中的敕,共有25卷1020條 【 《玉海》卷六十六。淺井氏前書 238頁。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565頁。仁井田、牧野前書。】 。元祐令的卷數條數比唐令稍少一些。《宋史?刑法志》上記有:
哲宗親政,不專用元祐近例,稍復熙寧元豐之制。自是,用法以後衝前,改更紛然,而刑制紊矣。
這表明了當時的立法狀況 【 仁井田、牧野前書。】 。
南宋的紹興、乾道二令,在孝宗淳熙三年,重新進行了刊修,至四年(公元1177年)八月三日和敕格式一起奏上。所謂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即此 【 《玉海》卷六十六。淺井氏前書 243頁。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568頁。】 。
在今天,留有逸文最多的宋令,是南宋時的慶元令。慶元令是以淳熙令不完備為理由,由丞相豫章京鏜仲遠等人和敕12卷、格30卷一起改修而成,凡50卷,慶元四年(公元1198年)九月奏上 【 《陳直齋書錄解題》卷七"法令"、《玉海》卷六十六、《宋史?藝文志》。淺井氏前書 249頁。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569頁。】 。若據《慶元條法事類》,其篇目大體如下 【 仁井田、牧野前書,《東方學報》東京第 2冊75頁。】 :
一官品令;二職員令;三祀令;四戶令;五荐舉令;六考課令;七軍防令;八儀制令;九田令;十賦役令;十一倉庫令;十二牧令;十三關市令;十四疾醫令;十五捕亡令;十六假寧令;十七斷獄令;十八營繕令;十九雜令(以上與唐令略同--原著者注);二十封贈令;二十一賞令;二十二道釋令;二十三河渠令;二十四服制令;二十五驛令;二十六選試令;二十七給賜令;二十八文書令;二十九公用令;三十吏卒令;三十一場務令;三十二輦運令;三十三軍器令;三十四時令;三十五進貢令;三十六理欠令;三十七詞訟令。
我們只從篇目上就能看出,慶元令和唐令以及宋淳化、天聖兩令有很大的不同。《慶元條法事類》上約有慶元令的遺文2000條,若對其內容作一下細致的考察,就會屢屢發現其在唐令上的由來。字句相等的條文,能列舉出如下等:
戶令,諸一目盲、兩耳聾、手無二指、足無大拇指、禿瘡無髮、久漏下重、大癭之類,為殘疾。痴、侏儒、腰脊折、一支廢之類,為廢疾。惡疾、癲狂、二支廢、兩目盲之類,為篤疾(《慶元條法事類》卷七十四《刑獄門》)。
軍器令,諸從軍,甲仗不經戰陣損失者,三分理二分。經戰陣失者勿理,損者官修(同上書卷八十《雜門》)。
然而,其大多數不見於唐以後至宋天聖時諸令。慶元中,如軍防令和軍器令、雜令和河防令,雖可看做是分前述諸令中所謂軍防令、雜令各一篇為二篇而成,但在如吏卒、場務、輦運、道釋、時、進貢等令的篇目及其收入的條文中,則看不出來。《慶元條法事類》中屬於所謂"財用門""榷禁門"的條文,大多數在唐令以後的前述諸令中已不存在了,這一點要特別注意 【 《陳直齋書錄解題》卷七"唐令30卷式20卷"的解題:"其篇目條例,頗與今見行令式,有不同者。"】 。另外,唐令和慶元令關於令、式的分類標準也不一樣。例如,在唐令中,規定官公文書形式的諸條存於公式令;而在慶元令中,則見於文書式。(因云:唐格式的篇目和令不同,依尚書二十四曹命名;而宋慶元格式則和令使用同一篇名。)這樣,若在唐宋兩令之間,劃一條分界線,絕不是始於慶元,而應據對宋天聖令進行大修改的元豐令以及屬於其系統的諸令的變更來決定。慶元以後,有理宗淳祐二年所成之令。
遼也行用唐律令,今有遼太祖神冊六年(相當於五代之後梁龍德元年,即公元1010年)對漢人適用唐律令的記錄 【 《遼史?刑法志》。沈氏前書《律令七》。楊氏前書 647頁。仁井田、牧野前書87頁。】 。另外,奪取了宋江北地區並在那裏建國的金,據以下記載可知,其建國之初也曾行用唐及宋令:
大定二年八月,檢討左右司奏事典故,......唐令,中書令(正三品)、中書侍郎(正四品)、中書舍人(正五品),並掌敷奏(《大金集禮》卷三十一)。
大定五年八月十二日,......檢討到......唐宋公式令,若親王任卑官職事者仍依王品......(同上書)。
天會十三年,講究到太皇太后有璽綬。......又,令文,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皇太子妃寶(以上實金為之),並不行用。其封令書,太皇太后、皇太后,各用宮官印。謹案漢晉以來,太皇太后,皆有璽綬。其璽,別不載用之與否。至唐令,明著其寶,並不行用。其封令書,用宮官印。今即宜奉太皇太后之寶,仍置宮官,其寶備而不用,凡有令書,于正封外,別置重封,用宮官印......(《大金集禮》卷三十)。
並且,還可以推定,行用於金的唐令是開元令。從唐令傳下來的資料上看,它大概是開元二十五年令。這可以作為在以唐令為基礎的金《泰和令》中存在封爵令和假寧令的旁證。
金在章宗即位的明昌元年,依平章政事張汝霖之奏,設置了詳定所,開始進行律令的刪定工怍。可是,書成後沒有頒行。承安五年,又一次命司空襄等人進行撰定,泰和元年(公元1201年)十二月基本完成,至翌年五月頒行 【 《金史?刑法志》。淺井氏前書 294頁以下。沈氏前書。楊氏前書 663頁。仁井田、牧野前書88頁以下。】 。律共12篇,其篇名和唐律相同。《金史?刑法志》雖記有"所修律成有十有二篇,......實唐律也,云云",但令絕不是僅以唐令為基礎的。現把金令的篇目及篇次列舉如下:
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條、戶令六十六條、學令十一條、選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九條、封贈令十條、宮衛令十條、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公式令五十八條、祿令十七條、倉庫令七條、牧令十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十三條、關市令十三條、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醫疾令五條、假寧令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十九條、釋道令十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十一條、服制令十一條。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金史?刑法志》)。
可見,金律令是依唐令及宋令撰成的。即,封贈、賞、釋道、河防、服制諸令,雖在唐令以及屬於其系統的宋令中沒有,相反卻和宋慶元令的篇目相通。由於宋慶元令只比金泰和令早三年形成,所以金令未必依其而成,但可以說,金令參考了慶元令及以前的宋令。如金令上有:
服制令云:父母斬衰三年;祖父伯叔父母姑兄弟周年;同堂兄弟大功九月;再從伯叔父母姑兄姊小功五月;三從伯叔父母姑兄姊緦麻三月(《刑統賦解》卷下)。
這樣的內容 【 就《刑統賦解》中的律令是金律令的詳細情況,參看仁井田、牧野前書85頁。】 雖存於宋令而不見於唐令,但令的篇目,大部分和唐令相同。除後記的舊例(金令)外,金令逸文:
戶令云:若無子聽養同宗昭穆相當者(《刑統賦解》卷下)。
幾乎和唐令同文。這樣,我們就不難推測出金令中的許多令文在唐令上的由來。另外,關於金律令的問題,可參看《元史?藝文志》的記載"泰和新定律令敕條格式五十二卷(泰和律令二十卷、新定敕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泰和元年司空襄進)"。
元初,也曾使用與金《泰和令》一樣的金令。《元典章》及《通制條格》記有:
舊例,棄妻須七出之狀有之,一無子;二淫佚;三不事公姑;四口舌;五盜竊;六妒嫉;七惡疾。雖有棄狀而有三不去,一經持公姑之喪;二娶時賤後貴;三有所受無所歸,即不得棄。其犯奸者("其犯"以下四字,《元典章》作"其犯者奸也")不用此律(《元典章》卷十八《戶部四?休棄》、《通制條格》卷四《戶令?嫁娶》)。
舊例,諸應爭田產及財物者,妻之子各肆分,妾之子各參分,奸良人、及幸婢子各壹分(《通制條格》卷四《戶令?親屬分財》)。
舊例,應分家財,若因官、及隨軍、或妻所得財物,不在分之限(同上書)。
可見,以上所引舊例都是搬用金泰和戶令或以其為基礎的 【 就《元典章》、《通制條格》中的"舊例",參看仁井田、牧野前書83、85頁。】 。另外,雖和以上舊例未必文字相同,但棄妻以及分財的規定,唐戶令上也存在。元雖在至元八年,停止了金泰和律令的行用,但未頒行與唐宋及金的所謂律令形式相同的法典。然而,元法律的實質未必和唐令相異。《大元通制》條格的篇目如下:
一祭祀;二戶令;三學令;四選舉;五宮衛;六軍防("防",原作"房");七儀制;八衣服;九公式;十祿令;十一倉庫;十二牧;十三關市;十四捕亡;十五賞令;十六醫藥;十七田令;十八賦役;十九假寧;二十獄官;二十一雜令;二十二僧道;二十三營繕;二十四河防;二十五服制;二十六站赤;二十七榷貨 【 《刑統賦疏》。安部學士《大元通制解說》(《東方學報》京都第 1冊 253頁)。】 。
可見,和唐宋令有很多一致點。並且,正如安部學士所論,和金令也有很多共同點 【 就金令和《大元通制》的篇目對比,參看安部學士前書 263頁。】 。另外,金令中沒有的站赤,應看作是與宋驛令相應的篇名。
明太祖在討元的戰事繁忙之際,即吳元年(元至正二十七年)十月,命左丞相李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參知政事楊憲、傅瓛、御史中丞劉基、翰林學士陶安等20人為議律官,共撰定律令,至同年(公元1367年)十二月撰成,翌年洪武元年正月頒行。凡令 1卷 145條(律 285條) 【 《明史?太祖本紀》、《刑法志》、《李善長傳》,《大學衍義補》卷一百0三。淺井氏前書 313頁。沈氏前書《律令九》。楊氏前書 748頁以下。】 。由於洪武元年正月十八日聖旨上有"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簡,使之歸一,直言其事",所以明令很簡單,條數約是唐令的1/10。見於《元典章》的令篇名如下:
一吏令;二戶令;三禮令;四兵令;五刑令;六工令。
可見,和唐宋令有很大的不同。而且,正如淺井虎夫所說:"時值創業之際,明令顯係以元制為本,雖從中難以找出《元典章》的普通原則,但本令可給我們提供一些概括的知識" 【 淺井氏前書 316頁。】 。但是,明令中實際上存在等同於唐宋令的規定,這是不能否定的。我們很難斷言明令僅依元制而成。

   餘言
本節想就前節中未論及到的諸問題,進行一下概括。首先,一言以蔽之,令起源於漢代。可是,若追尋唐令內容的淵源,則可上溯到先秦。見於唐祠令的上帝之祀由來已久自不待言,我們先引一段《詩經》的文字如下,以供參考。
卬盛于豆,于豆于登,其香始升,上帝居歆,胡臭亶時,後稷肇祀,庶無罪悔,以迄于今(《大雅?生民》)。
在唐衣服令中,有御史之冠,即法冠,又名獬豸冠。在法令的條文中則有"以鐵為柱,其上施珠兩枚,為獬豸之形"或"一角為獬豸之形"的記載 【 原田學士《中國唐代的服飾》(《東京帝國大學文學部紀要》第四40頁)。】 。在《後漢書?輿服志》上也有,獬豸(和廌同)是神羊,能分曲直,故楚王據其形制法冠的記載。一般說來,法的古文是 【 就此古文的詳細情況,參看後藤學士《中國古代法制經濟關係文字的解剖》(《國家學會雜誌》第27卷12號30頁以下)。】 。據《積古齋鐘鼎款識》,周代型金文能列舉(一)(二)等如下 【 《積古齋鐘鼎彝器款識》卷六:周敦讀前述金文為"廢",但無疑是法的古文(古文一詞,也可譯成甲骨文,以上皆同--譯者注》。】 :(缺圖形>
(一)  (二)以上並師酉敦  (三)兩詔權
又由於作為秦代的文字,在考古學者也承認的秦權中,還存在古文(三) 【 《秦金文存》卷一"兩詔權"。另外,在二十六年詔權等中,也可見有同樣的古文。】 ,所以很清楚這個古文字的制作年代應在先秦。
《說文》把解釋為"●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廌去"。把廌解釋為"獸也,似山羊一角,古者決訟令觸不直者,從豸省"。《論衡》把廌解釋為"一角羊也,性識有罪,皋陶治獄,有罪者,令羊觸之"。這表明,在古文形成前,是由所謂廌進行神判 【 關於亞洲神判的詳細情況,參看中田博士《古代亞細亞諸邦實行的神判》(《法學協會雜誌》22卷 3號)、《古代亞細亞實行的神判補考》(前書25卷 9號、10號)。】 。並且它也成為古文的一個組成部分,作為後世御史的象徵而加在其冠上。另外,在儀制令上記有"太陽虧,......其日置五鼓五兵於大社,......月蝕奏擊鼓於所司救之",而見於《春秋?莊公二十五年》則為"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於社"(還可參看《穀梁傳》)。
唐令和古代典章制度,特別是和《周禮》也有很深的聯繫。與前述儀制令同樣的制度,可見於地官鼓人、夏官大僕、秋官庭氏等。此外,在《舊唐書?職官志》正三品條記有:
吏部尚書,......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尚書。(武德令,禮部次吏部,兵部次之,民部次之。貞觀年,以民部次禮部,兵部次之。則天初,又改以戶部次吏部,禮部次之,兵部次之。)
又《唐會要》卷五十七《尚書省分行次第》記有:
武德令,吏禮兵民刑工等部,貞觀令,吏禮民兵刑工等部,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六官,准周禮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六官及其順序,受《周禮》的影響自不待言。唐獄官令的"諸察獄之官,先備五聽,又驗諸證信,云云",也可以在北魏獄官令中找出與其相當的文字,即"謹案獄官令,諸察獄,先備五聽之理,盡求情之意,云云"(《魏書?刑罰志》)。再往上追溯,則與《周禮?小司寇》的記載相適應,即:
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特別是《唐六典》卷六"五聽"注"一曰辭聽云云",和《周禮》完全相同。
唐令還和禮,即與貞觀、顯慶、開元禮(隋令和隋禮,宋令和開寶通禮、政和禮等)有很深的關係。在上述禮中,也有相當於祠、儀制、衣服、鹵簿、假寧、喪葬各令的規定。但是,由於禮和令相矛盾,所以當時經常發生爭論,不乏有依令修禮、或不修禮而對令加以修改的資料。
最後,為了方便,暫先把隋、唐、宋、金各令以及元《通制條格》的篇名列出來,但由於淺井氏在其所著《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一書中,已對晉令以下至唐的諸令進行了列表說明,故將隋以前的諸令略去。但由於對唐令的看法,我和淺井氏有很大的不同,故決定重新列表加以說明。此外,為了參考起見,也將日本令附載於後。(見附表)
隋開皇令、唐開元七年令、金泰和令、大元通制的條格,都是依據《隋書》、《唐六典》、《金史》以及《刑統賦疏》的記載。有*號的是存於諸資料中的記錄,其中,也有應加以補充說明的。

  第二節 《唐令拾遺》選用的資料
唐令拾遺所利用的文獻資料,唐令部分有:
中國文獻凡64種(經部 3種、史部32種、子部21種、集部 8種)。
日本文獻凡11種。
唐前諸令部分有:
中國文獻凡19種(史部11種、子部 7種、集部 1種)。
日本文獻凡 1種。
唐後諸令部分有:
中國文獻凡26種(經部 5種、史部11種、子部 8種、集部 2種)。總計 121種。若除去其中唐令以及唐前唐後諸令資料的重覆部分,則為一百種。我盡可能地和善本乃至異本進行了核對。例如,《通典》除殿本外,還用宋本(宮內省圖書寮尊藏--著者注,下同)。《太平御覽》除鮑刻本外,還用宋本(同上)。《唐六典》除明正德、嘉靖兩本外,還用近衛本、掃葉山房刊本、官板以及宋本。《令集解》除國書刊行會本等外,還用舊抄本(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藏宮崎博士本、原本、云家本、古寫乙本。詳細情況參看資料索引)。同種令的復原資料,諸書記載不一致的,也盡可能地加以校對。以上的校對,注在復原本文及其資料下面。不過,本文中能清楚地認識到的錯誤,則不加以注釋 【 《新唐書》、《宋史》、《金史》、《文獻通考》及《山堂群書考索》所引的令,未必載之。《冊府元龜》所引的唐前令從略,宋本《冊府元龜》只參用了其一部分。為了了解唐令各條的沿革,唐前唐後諸令中,雖有與此無直接聯系的條文,但幾乎未加載錄。】 。唐令逸文最豐富的文獻,應首推《通典》。在《舊唐書》、《唐會要》、《冊府元龜》、《山堂群書考索》、《文獻通考》等書中,有很多逸文和《通典》所引相重覆。和《通典》一樣,收入了很多其它種類逸文的文獻有:
《唐律疏議》、《宋刑統》、《白氏六帖事類集》以及我國《令集解》、《倭名類聚抄》等。另外,雖未被明確記明為令的,或條文本身不是令,但可作為復原資料的重要文獻的,有《唐六典》以及《開元禮》等。也省略了很多以為是令文,但沒有與之相當的隋唐宋令逸文或日本令的條文。例如:
凡名山大川及畿內縣,皆不得以封,云云(《唐六典》卷二)。還有所說的唐令逸文也未必是其原文,特別是在《唐六典》中,令的取意文字很多。諸書中也有很多如"廿""卅"的數字,不管唐的舊字怎樣,我們把它當作二十、三十。
就文獻的年代論,我的見解和傳統觀點不同的,或需要對資料本身加以說明的,略述於下。

   《唐六典》
據《集賢注記》等,《唐六典》的奏上時間是開元二十六年。不過,《唐六典》似乎不是以先其一年撰成的開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為基準的。可能是以開元七年(又云四年)令作為基準,但也絕不能斷言依其它年度令而成的部分一點沒有。不過,依開元七年(又云四年)令的證據較多。《舊唐書?職官志》記有:
大都護府副都護(舊正四品,開元令加入從三品)。《舊唐書?職官志》把開元令和開元前令區分開,這個開元令就是開元二十五年令。據《唐六典》卷三十,大都護府副都護是正四品上,此為《唐六典》未依開元二十五年令證據之一 【 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東方學報》東京第 2冊第 193頁以下)。】 。又據《舊唐書?職官志》,在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上除上中下各牧監(各個監副監及丞的職員)外,還有沙苑監(職員同上)。關於沙苑監,《唐六典》卷十七"沙苑監"注曰:
□(一字,明本、近衛本並缺,掃葉山房刊本、官板並作"舊")本云,太僕屬官,有沙苑監,開元二十三年省。

- 854 -

可見,開元二十三年被略去,《通典?職官》卷四十"開元二十五年官品"中也不存在。誠如中田博士所指出的,由於《舊唐書?職官志注》"開元前有沙苑丞",所以載有沙苑監及其職員的《唐六典》不是據開元二十五年令而成 【 中田博士《唐令和日本令的比較研究》(《法制史論集》第 1卷 645頁)。】 。《唐六典》卷二"吏部"注,也有不依開元二十五年令的沙苑監、太史監的記載。卷二十三"都水監"注"舟楫署,開元二十三年省",可見載有不存於開元二十五年令的舟楫署。另外,開元二十五年令的封爵、祿、樂、學、假寧、捕亡諸篇名,也不見於《唐六典》所載的篇目,此為《唐六典》未依開元二十五年令證據之二 【 中田博士《唐令和日本令的比較研究》(《法制史論集》第 1卷 645頁)。】 。但是,《唐六典》所依據的開元七年(又云四年)律令格式和開元二十五年度之法,也有共同點。並且,由於參考了開元七年以後制定出的敕,故與開元二十五年度法的相同點也較多。由於在《唐六典》的各規定中,未記明各個律令格式,所以作為令的復原資料,必須加以判斷。日本令雖為進行判斷提供了一個基準,但日本令也未必只依唐令而成,必須考慮唐令格式等對日本令的影響程度。
《唐六典》於開元十年於編纂,歷時十六年方完成 【 關於《唐六典》的撰定及版本,參看淺井虎夫氏《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192頁以下。】 。雖然書中往往有記載上的矛盾,但由於編纂是項很難的工作,所以,多少有些矛盾也不必過分地責備。實際上,《唐六典》和律令一樣,一直為後世所重視。《唐會要》中所謂舊制或舊例,即指《唐六典》。新舊兩《唐書》志書,原封不動地轉載了《唐六典》的很多內容。此外,如《白孔六帖》、《太平御覽》、《雍錄》、《通鑑胡三省注》、《玉海》、《簪纓必用秘笈新書》等宋、元諸書中,都引用了它很多內容。雖《唐六典》成書時,似未被行用,但貞元、元和以後,則廣為使用,五代宋代亦然 【 仁井田、牧野前書 197頁。】 。在日本,以和唐令並列的《唐六典》為典據的記載,可依《三代實錄》卷四十五"元慶八年五月九日"條以及《令集解》卷二"職員令太政大臣"條以下窺知。與唐令亡逸於後世相反,《唐六典》未散

- 855 -

逸,並留有多種刊本,這也是其受重用的實證。據《玉海》卷五十一載,宋熙寧十年,神宗曾命劉摯等校刊,於元豐三年,將鏤板摹本賜與近臣及館閣。另外,還有南宋紹興四年的校刻本。明正德、嘉靖本以及今日的流傳本都以之為宗本。不過,在日本德川時代,宋本很難得到。因此,近衛家熙校刻的所謂近衛本只參照了明正德、嘉靖兩本(參看近衛本凡例)。可是,這個明本缺文多,所以近衛家熙將它和《太平御覽》、《通鑑注》、《秘笈新書》等所引的《唐六典》以及《通典》、《舊唐書》等進行了校對。其煞費苦心,實值得紀念。最近,在內藤博士、玉井學士等諸位的努力下,宋紹興本殘卷(據內藤博士講,李盛鐸、傅增湘兩氏及北京圖書館有藏。今存有卷一至卷三、卷七至卷十五、卷二十八至卷三十,凡15卷)的照片被制作出來了 【 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得到的宋本《六典》的照片,全憑長澤規矩也氏的斡旋。今記之以表謝意。】 。我深深地感謝他們。今之可據,近衛本未涉及到的內容有很多。例如,卷三"金部"及"倉部郎中員外郎"條一節即是。但是,不能因為只傳下來宋本的大約一半內容且有缺字,從而全然否定近衛本的真正價值。掃葉山房刊本及以其為基準的官板、廣雅書局本,雖對錯誤較多的明本進行了修正補充,但由於未標明出處,所以常使學者出錯。與《唐律疏議》近刊本的校勘很周密正相反,不能不說是憾事。另外,近衛本還參照了《太平御覽》等很多資料。在《白孔六帖》、《冊府元龜》、《唐會要》等書中也有很多《唐六典》的逸文。茲舉其一二例如下 【 參看仁井田、牧野前書 183頁。】 :
凡職事官薨卒,皆有賻贈。(《唐六典》禮部注:文武一品賻物二百段,粟二百石。二品物一百五十段。三品物一百段(中略)。王及二王後,若散官以理去官三品已上全給,五品已上給半。若身死並依職事給,其別敕賜物者,不在折限。而應給者從多給,服已終則不給。)(《白孔六帖》卷六十五)

- 856 -

謹按《六典》云......諸博士助教,皆分經教授學者,每授一經,必令終講。所講未終,不得改業。諸博士助教,皆計當年講授多少,以為考課等級。(參看《唐會要》卷六十六《東都國子監》,宋本《冊府元龜》卷六百0四《學校部》,明本《冊府元龜》有錯簡)
復原唐令,也以這些《唐六典》的逸文為資料。
最後,有必要附帶說明一下刪定《唐六典》的問題。《職源撮要》(宋王益之撰)記有:
吏部侍郎,隋煬帝三年始置,以貳尚書之職。......(《六典》《通典》)......龍朔二年,改為司列少常伯。光宅元年,改為天官侍郎。天寶十一載,改為文部侍郎。掌天下官吏選授勛封考課之政令,凡職官銓綜之典,封爵策勛之制,權衡殿最之法(《唐六典》)。金部郎中,......天寶改司金郎中,至德初復舊,掌庫藏出納之節,金寶財貨之用,權衡度量之制,皆總其文籍,而頒其節制(《六典》)。
靈台郎,後漢太史下別有靈台丞,掌候日月星辰,......隋有天文博士,長安二年,改為靈郎,乾元三年改("改",當作"加")五官之名(《六典》),掌觀天文之變,而占候之(《唐六典》)。
"保章正"以及"挈壺正"條下也有:"乾元元年,加五官之名"(《六典》)。天寶、至德、乾元作為年號以及"文部郎中""司金郎中""五官"作為官名,自不俟言是開元以後的事。這些記述若不是《職源撮要》的撰者插入或摻入的,則《唐六典》即被刪定過。關於《唐六典》,《玉海》卷五十一所引《集賢注》記曰:
開元二十六年草上,詔下有司,百寮表賀,至今在書院,亦不行用。
總地來說,似乎韋述時,《唐六典》撰成而未行用。《程氏考古編》卷八"六典"條記有:"然白樂天詩:陽城不進矮奴曰城云,臣案《六典》書任土貢有不貢,......不知韋述何以言不用也。"晁公武稱:"《六典》蓋唐極治之書也,或以此書雖成於開元間,而不行一時,不學之言也。"(參看《困學紀聞》注,翁天圻輯,卷14)據《呂和叔文集》,直至呂和叔時,《唐六典》才開始在"公私共守,貴賤遵行,苟有僭違,必正於刑憲"這個意義上被行用,且行用時進行了刪定 【 《呂和叔文集》卷五"代鄭相公請刪定施行六典開元禮狀":"玄宗承富庶之後,......以論材審官之法,作大唐六典三十卷,以道德齊禮之力,作大唐開元禮一百五十卷。......只令宣示中外,星周六紀,未有明詔施行,遂使祭喪冠婚家猶異禮等,威名分官靡成規,不時裁正,貽弊方遠。......伏見前件開元禮六典等,先朝所制,置而未用,奉揚遺美,允屬欽明,然或損益之間,討論未盡,或弛張之間,宣稱不同,將貽永代之規,必候不刊之妙。臣請於常參官內,選學藝優深,理識通敏者三五人,就集賢院,各盡異同,量加刪定。然後冀紓睿覽,特降德音,明下有司,著為恆式,使公私共守,貴賤遵行;苛有僭違,必正刑憲(參看仁井田、牧野前書 196頁以下)。】 。和《撮要》所引的《唐六典》一起,都可考慮為有關刪定《唐六典》的資料。但是,見於《職源撮要》中的前述《唐六典》,在今天的流傳本裏沒有。關於刪定《唐六典》的問題,尤俟今後的考證研究。內藤學士近期將發表研究《唐六典》的成果,我期待著這一天的早日到來。

   《通典》
據內藤博士說,《通典》是由在中國的歷史學家中,僅次於司馬遷的杜佑所撰。其為曠世名著,大概沒有人懷疑 【 內藤博士《昭和六年一月廿六日御講書始漢書進講案》(《中國學》第 6卷 2號)、《擬策一道》(紀念狩野教授60壽辰《中國學論叢》第 5頁)。】 。一言以蔽之,《通典》載錄了很多唐令逸文,群書中不見有能與它相比的。不過,書中沒有明示令的成定年代,由於往往只有"大唐令"的字樣,所以有必要先考證研究一下其年代。一般認為,《通典》起稿於大歷中,約經30年方成於貞元中。據內藤博士考證,是貞元十七年 【 內藤博士《昭和六年一月廿六日御講書始漢書進講案》(《中國學》第 6卷 2號)、《擬策一道》(紀念狩野教授60壽辰《中國學論叢》第 5頁)。】 。但是,見於宋本《通典》的進表記是貞元十年,這是獻於朝廷的時間。又《舊唐書?杜佑傳》記有:
初開元末,劉秩採經史百家之言,取《周禮》六官所職,撰分門書三十五卷,號曰《政典》,大為時賢稱賞,房琯以為才過劉更生。佑得其書,尋味厥旨,以為條目未盡,因而廣之,加以開元禮樂,書成二百卷,號曰《通典》,貞元十七年,自淮南使人詣闕獻之。
可見,《通典》的主要參考書《政典》,由開元末劉秩撰成,因此,不難看出,《政典》以及《通典》很多地方依據撰成時施行的開元二十五年令。《通典》上也列舉了很多同年度的令,前述的"大唐令",大概就是同年度令。
宋本《通典》(宮內省圖書寮尊藏)的《食貨典》有很多誤字。但其它部分,殿本比宋本的誤字更多。特別是殿本"喪葬今("今",宋本作"令"),凡五品以上薨卒"(卷八十六)、"兵一今("今",宋本作"令")制附"(卷一百四十八),應為"令"字,卻屢屢寫成"今"字。"令("令",宋本作"今")舅服同姨小功"(卷九十二),應為"今"字,卻寫成"令"。這附帶說明了唐令復原資料選定的困難。此外,宋本、殿本的差異還有,殿本沒有《進通典表》。殿本卷九十二"周制為甥(姐妹之子),甥者何也,云云"以下18行,位於宋本卷九十二"舅之妻及堂姨舅"項的後面。

   《開元禮》
一般認為,《開元禮》是玄宗命肖嵩等人改修貞觀、顯慶兩禮的不備處,於開元二十年始成 【 關於唐禮敕撰沿革的詳細情況,參看周必大《詞科舊稿》卷二《擬唐開元禮序》及《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八十二等。】 。《開元禮》很久就有抄本傳世,今天流行的是洪氏唐石經館叢書本,稱不上是稀見的書籍。《開元禮》的主體部分是吉、賓、軍、嘉、凶五禮。不過,其《序例》中載有很多相當於唐祠、衣服、鹵簿、儀制、喪葬以及假寧各令的條文。關於《貞觀禮》,《唐會要》卷三十七記有:
至貞觀初,......備改舊禮,著吉禮六十一篇;賓禮四篇;軍禮二十篇;嘉禮四十二篇,凶禮六篇;國恤禮五篇。總一百三十八篇,分為一百卷。
雖沒有《開元禮》那樣的序例,但《新唐書?禮樂志》如下的記載,就與《開元禮?序例》相適應,即:
唐初貞觀禮,冬至祀昊天上帝于圓丘,正月辛日,祀感生帝靈威仰于南部,以祈穀,而孟夏雩于南郊,季秋大享于明堂,皆祀五天帝。
因而,也是與令相稱的規定。可見,貞觀中,制定此種規定,大概也參考了令。關於《顯慶禮》,《舊唐書?禮儀志》記有:
高宗初,......重加緝定,勒成一百三十卷,至顯慶三年奏上之,增損舊禮,並與令式參會改定。
《新唐書?禮樂志》記有"是為顯慶禮,其文雜以式令"。"令式"或"式令",就是當時的令或式。由於禮和令有如此密切的關係,所以,都是同時期關於同一問題的準則。這樣的例證很多,據《通典》舉一例如下:
聖曆元年臘月制,每月一日,於明堂行告朔之禮,司禮博士辟閭仁諝奏曰:......臣又按禮論及三禮義、宋江都集禮、貞觀禮、顯慶禮及祠令,並無天子每月告朔之事。若以為時無明堂,故無告朔之禮,則江都集禮、貞觀顯慶二禮及祠令,著祀五方上帝於明堂,即《孝經》宗祀文王於明堂也。此則無明堂而著其享祭,何為告朔獨缺其文?(《通典》卷七十)
並且,禮和令在效力上也不相上下。即使在禮令相矛盾時,採用妥當的一方而改變了他方,二者間也不是主從的關係。
顯慶元年,修禮官臣無忌、志寧、敬宗等言:又檢新禮,皇帝祭社稷,黼冕四旒,衣三章;祭日月,服玄冕三旒,衣無章。謹案令文,是四品五品之服。......請遵歷代故實,諸祭並用冕。制可之(《通典》卷六十一)。
以上就是與令比較改變禮的例子。
顯慶元年,......無忌等又奏曰:皇帝為諸臣及五服親舉哀,以禮著素服,今令乃云白袷,禮令乖舛,須歸一途,且白袷出自近代,非稽古,雖著令文,不可行,請改素服,以會禮文。從之(《通典》卷六十一)。
顯慶二年七月十一日,太尉長孫無忌等議曰:按新禮,孔子為先聖,顏回為先師。又准貞觀二十一年詔("詔"。以意補之),以孔子為先聖,更左邱明等二十二人,與顏回俱配尼父于太學,並為先師。今據永徽令文,改用周公為先聖,遂黜孔子為先師。......今請改令從詔,于義為允。......從之(《唐會要》卷三十五)。
以上就是改變令文,使之與禮一致的例證。
貞觀十六年,......今禮,禘無功臣,誠謂禮不可易,乃詔改令從禮。至開元中,改修禮復令。禘祫俱以功臣配餐焉(《舊唐書?禮儀志》)。
以上就是關於同一事項,有時依禮變令、有時依令變禮的恰當的例子。今貞觀、顯慶二禮都散逸了,但可以由此知道有不少和唐令有關係的禮的逸文存在。又《開元禮?序例》,是引用舊禮來說明確立條文的由來的。以下就完整地傳下來的開元禮和令的關係,概括地加以說明,以期使據禮補令的理由更加明確。
《開元禮?序例》雖載有很多當為唐令的條文,但這並不意味《序例》全文都與唐令相當。例如,《唐會要》卷十七《祭器議》曰:
永徽二年,禮部尚書許敬宗議籩豆之數曰:謹按《光祿式》,祭天地日月岳鎮海瀆先蠶等,籩豆各四,宗廟籩豆各十二,社稷先農等籩豆各九,風師雨師等籩豆各二。尋此式文,事實乖戾,......今請大祀同為十二,......自餘從座,並請依舊式,從之。
可見,《開元禮?序例》"俎豆"的一部分和《光祿式》相應。又,見於《學令集解》"釋奠"條下所引《古記》中的開元式載有:
諸祠祀,若臨時遇雨,霑服失容,則以常服從事,若已行事遇雨者,則不脫祭("祭",原作"參")服。
相當於《序例》"凡王公以下郊廟預祭,若臨時遇雨者,霑服失容,云云",這些暫放到一邊,相當於令的禮大體如下:《序例上?擇日》"國有大祀"云云條,相當於《唐律疏議》卷一、卷二十七所引的祠令,《學令集解》的開元令,《大金集禮》卷三十六、卷三十七的唐祠令等。《序例上?神位》所謂"冬至祀昊天上帝"條,相當於《通典》卷四十三,《舊唐書?禮儀志》,《大唐郊祀錄》卷一,《冊府元龜》卷五百八十五、卷五百八十九的武德、永徽、開元各令。以下神位的各條,多數都和唐令逸文一致。《序例中》有關鹵簿的規定也和《唐律疏議》卷二十四,《唐會要》卷三十一,《冊府元龜》卷六十一,《倭名抄》(那波本卷十二、卷十四,狩谷本卷四、卷六)等所引的鹵簿令逸文相應。又《序例下》的衣服"大裘"條,相當於《舊唐書?輿服志》,《通典》卷六十一,《唐會要》卷三十一,《文苑英華》卷七百六十六所引的武德令。以下有關衣服諸條,多數與《舊唐書》及前述諸書、《倭名抄》、《小野宮年中行事》等所引的唐令相應。又《序例下?齋戒》的"大祀齋官"條,與《唐律疏議》卷九的令、《通典》卷五十二的祠令、《學令》"釋奠"條的開元令相同。同條以下的諸規定,也都和《唐律疏議》、《通典》等中的唐令相同。與《序例下?祈禱》的"京都孟夏以後旱"條相當的令,是《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三的祠令。《序例下?雜制》的"皇帝天子"條,相當於《唐律疏議?進律疏表》以及《唐會要》卷二十六所引的儀制令。同條以下的諸條,也都相當於《唐律疏議》、《唐六典》、《春明退朝錄》、《石林燕語》、《令集解》所引的令。又《序例下?雜制》"百官身亡"條以下,都是與喪葬令相同的規定。在《唐律疏議》、《白氏六帖事類集》、《冊府元龜》、《令集解》上,也能找出不少相當於此禮的令。《序例下?雜制》"斬衰三年"條以下的諸規定,多數也都與《唐律疏議》、《通典》、《舊唐書》、《唐會要》、《令集解》等所引的假寧令相同。禮中沒有而只存於唐令的條文,如《序例》的衣服,也可考慮為唐令的省文。《通典》的《開元禮纂類》,把看來好像省略了的部分作為"令云"進行了補充。由於這樣的禮和令相應,所以即使沒找到令的逸文,若把和日本令一致的禮擬為唐令,只要沒有特殊的理由,就沒有障礙。
由於以上的見解和瀧川學士有很大的分歧,故以下簡要地談一談他的觀點。在《唐禮與日本令》(《律令的研究》)一書中,學士首次指出:"我國的令,並非依據唐禮,......存在依唐禮為文的條文。而在我國《養老令》依唐令的條文中,最明顯的是《儀制令》‘太陽虧'條和《喪葬令》‘服紀'條這兩條。"作為《養老儀制令》"太陽虧"條依唐禮的證據,他舉了《三代實錄》卷三十一"元慶元年四月壬申朔"條,文章博士兼大內記都良香引開元禮議論我國儀制令的日蝕廢務應解釋為不論晝夜。作為我國《喪葬令》"服紀"條的證據,他舉了《三代實錄》卷二十"貞觀十三年十月五日丁未"條,民部少輔兼東宮學士橘廣相之議。就我國喪葬令服紀條依唐禮五服制度問題,業已有佐藤博士的研究成果《律令考》,我對之沒有異議。在《宋刑統》等書中,也能找出其有力的證據,這將在復原假寧令附錄中加以論述。但是,學士認為依唐令最顯著的是我國《儀制令》"太陽虧"條的相當文字,不僅見於唐禮,而且也存於唐令。其證據在《儀制令》"太陽虧"條集解中就有,即:
古記云:過時乃罷,謂本令過虧時者,即如常理務也,......此令過虧時者乃退,遂曰不理務耳,......穴云:......過時乃罷,謂假卯時日蝕,過時者罷歸家耳,與唐令意殊也。
又《唐會要》卷二十五、《冊府元龜》卷五百九十一記有:
按儀制令("令",《冊府元龜》作"今")百官正一品喪,皇帝不視事一日。
與前述我國儀制令的後半部分相當的規定,唐令中就有,這一點是不能否定的。都良香雖引用了開元禮,但這絲毫不能證明沒有與禮相當的令。學士所舉的作為日本令依據的唐禮,除五服制度外,還有二十幾條。但是,其中不見於唐令(以及因襲唐令的宋令)逸文的只不過數條(具體情況參看唐令本文)。又瀧川學士認為,我國《儀制令》"天子"條和"赴車駕所"條,是分唐禮一條為二而成(其原因不明)。但據逸文可知,唐令也與日本令相同,都為二條。其次,學士認為:"唐假寧令似只規定了官吏的日常休假,而我國假寧令則有定省、喪葬的休假規定。定省、喪葬的休假規定,大概也是依唐禮而成。"可是,在唐假寧令中,很顯然有定省、喪葬之假的規定。所以,我沒必要再加以說明。再次,學士把《唐六典》卷四"禮部郎中員外郎"條"凡祥瑞應見,皆辨其物名,若大瑞(大瑞,謂景星慶云,云云)",也看作增損唐禮文而成。但據《唐會要》、《通鑑胡三省注》、《白氏六帖事類集》等,由於有與《唐六典》此條相當的唐令、唐式,所以很難確定依禮令式中的何者。此外,學士還舉了《儀制令集解》"元日"條以及"內外官人"條和《喪葬令》"服紀"條集解所引的唐令,認為"也許此條文(即元日條)未據唐禮而據唐令而成"或者說"也許唐令上也有與此相當的條文"。但是,這就唐令逸文的全部而言,應都可以這樣講,而不應只限於二個條文。因此,見於《唐禮與日本令》總論的"在我國養老令的神祇令、儀制令、假寧令、喪葬令諸篇中,存在許多未據唐令而據唐禮為文的條文。其最顯著者為儀制令,全篇26個條文中,很顯然依唐禮而成的就有12條"這一學士的基本觀點,總之是不能令人信服的。禮和令的關係在宋亦然,這只依《太常因革禮》就可得知。
《開元禮》成於開元二十年,但是,若據《呂和叔文集》卷五"代鄭相公請刪定施行《六典》《開元禮》狀"的如下記載:
宣示中外,星周六紀,未有明詔施行,遂使喪祭冠昏家,猶疑禮之等。云云。
則《開元禮》和《唐六典》在呂和叔時,都未被行用 【 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東方學報》東京第 2冊 141頁以下)。】 。可以說,這和書成而未施行的我國《養老令》同出一轍 【 關於《養老令》,參看中田博士《論養老令的施行期》(《法制史論集》第 1卷 627頁)。】 。《唐六典》卷四雖引了《開元禮》,但應如何解釋之,這又是問題。《開元禮》全部得到實行始於貞元初期,這可見於《通典》卷十五《選舉》。

   敦煌發現的《開元律疏殘卷》和《唐律疏議》
敦煌發現的《律疏殘卷》,有英國博物館藏《名例律疏殘卷》(《敦煌石室碎金》所收及王仁俊氏真 景寫本)和李盛鐸氏藏《雜律疏殘卷》(《敦煌石室碎金》所收)兩種。由於前者卷末記有撰上年月日及撰定者(李林甫等),故為開元二十五年律疏無疑。後者文中也有如"制書"、"寶節木契制敕並是"、"寶及門鑰亦同"等為武后載初以後或玄宗開元六年以後撰定的證據。根據日、地等都未遵從則天文字,則可推定與前者同樣,都為二十五年律疏。因此,見於殘卷中的令都可看作為開元二十五年度令。
《唐律疏議》一直被確信為永徽四年長孫無忌等奉高宗之敕而撰成的《永徽律疏》,這是錯誤的。實際上,它是玄宗敕撰而成的《開元律疏》。在書的律文以及疏文中,發現了很多非為永徽律疏而為開元二十五年法的例證。例如"諸偽造皇帝八寶者斬"、"開元歲中改璽曰寶"、"駕在大明興慶宮及東都"、"議不得過三,謂如丞相以下通判者五人"即是。因此,同書和敦煌發現的律疏,都是開元律疏。書中所引的令,大體都可作為開元二十五年令。如書中所引的下述令,"嫡繼慈養,依例雖同親母,被出改嫁,禮制便與親母不同,其改嫁者唯止服期,依令不合解官"、"依公式令,下諸方傳符,兩京及北部留守為麟符",就是《唐律疏議》為開元二十五年度法的明證。特別是在敦煌發現的《殘卷》和《唐律疏議》之間,如"理務弘通,告身不合追毀,告身雖不合毀,不合為蔭"(殘卷)和"理務弘通,告身不合追毀,告身雖不合追毀,亦不得以為蔭"(唐律疏議),二者在書面上的些許差異,王仁俊氏及瀧川學士都認為它是開元時改修的結果 【 王仁俊氏《唐開元律疏案證》。瀧川學士《律令的研究》附錄55頁以下。】 。的確,《殘卷》文字比《唐律疏議》數字少,但三次重覆"不合"是拙劣的。開元時的刪定者,僅考慮到縮短文字,而未想到這樣做的拙笨。我認為上述差異,大概產生於同一律疏轉寫重刊過程中。又瀧川學士把《殘卷》和《官板唐律疏議》形式上的差異,也作為永徽、開元兩律疏的不同點。但是,其一個為埋在西域流沙中幾百年絕傳後世的古寫本,另一為我國文化二年以元泰定板系抄本的刊行本。古寫本和新刊本形式上的差異,正是永徽、開元兩律疏區分的標誌 【 詳細情況參看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東方學報》東京第 1冊第 2冊)。另外,由於《政事要略》有賊盜律篇目疏議,所以,學報第 2冊 116頁以下"篇目疏議取自永徽法經"的立論不正確,故訂正之。】 。
《唐律》和《唐律疏議》(律疏)被行用的年代很久。實際上,自開元二十五年撰成後,至五代宋元前後六百年間,一直在發生作用。特別是元時,還出現了很多注釋書。如《金泰和律義》就以《唐律疏議》為基礎。律文12卷和律疏30卷,在宋天聖中就已有鏤板,元時還出現了泰定本、至正本等。又,據泰定本系抄本的刻本有官板,至正本系則有孫氏仿元本、江蘇書局本、沈氏本。坊間多見的寫本幾乎都為這兩系之一。東方文化學院京都研究所有和諸本風格不同的抄本。

   《宋刑統》
《宋刑統》的內容為,一律文;二疏文;三無發布年月的令;四相同的格;五相同的式;六有發布年月的格敕;七起請;八夾注等。作為唐令復原資料,"一"和"二"所引的令雖與《唐律疏議》重覆,但"三"卻是《唐律疏議》中所沒有的貴重資料。一般認為,《宋刑統》是以開元二十五年律疏為主體,並附之以開元二十五年令格式等而成。不用說,《宋刑統》與開元律令格式及律疏全然不同,而為了適應宋初的情況,改變了官名地名等。而從《開元律疏》到《宋刑統》,雖可以考慮有《大中刑律統類》及《周刑統》夾雜在裏邊,但不論何者,無疑都以開元二十五年律令格式為基礎。沈家本、王式通兩氏及日本學界最先介紹《宋刑統》的中田博士,大體也都這樣認為 【 王式通氏,法制局本宋刑統《序言》。中田博士《養老戶令應分條的研究》(《法制史論集》第 1卷44頁)。】 ,唯瀧川學士的見解與之相異。學士認為"《宋刑統》在其律疏的範圍及形式上,多少仿照了《開元律疏》;但在內容上,則大體仿照了《永徽律疏》。《宋刑統》何故未依《開元律疏》而依《永徽律疏》不清楚。若據唐初之《武德律》未依隋末《大業律》而依隋初《開皇律》來推測,則在中國,創業之時接受前代創業期的法典,也許是後代相沿的慣例。"由於學士的所謂《永徽律疏》,正是我們(仁井田、牧野)否定其為《永徽律疏》的《唐律疏議》,且《宋刑統》的內容和《開元律疏》一致。相反,和《永徽律疏》有很多矛盾,故不同意學士的觀點 【 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東方學報》東京第 1冊 121頁以下)。瀧川學士的觀點,見《律令的研究》附錄60頁以下。】 。
《宋刑統》歷來只有范氏天一閣的一部舊抄本傳世,近年還見有以此為底本的法制局本(民國七年刊)及嘉業堂本(民國十年刊)。兩者互有得失,嘉業堂本因襲原抄本的地方較多。不過,如"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法制局本)和"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嘉業堂本)的不同,不知何者與原本相符。

   敦煌發現的《唐職員令殘卷》
《唐職員令殘卷》是斯坦因探險隊在敦煌發現的,現藏於英國博物館。大正二年三月,狩野博士游於彼地,把它手錄下來。《敦煌石室碎金》所收的殘《職官表》,接近於博士所錄。去年夏天,我有幸目睹了博士的手記,方發現《敦煌石室碎金》所載和原文的形式有差距。如殘卷後半部分的缺文數字,就未必正確。雖僅如此,但可知有誤字。我深深感謝把貴重資料借與我的狩野博士。根據博士的手錄,列舉殘卷的前半部分如下(缺文今以□表示):
(闕資料)
原文不僅前後,而且上下兩頭也都缺字。又從第七行到第十行有一個印,但印文不詳。僅注"開府儀同三司府準此"及"郡王府準此",不是雙行小字。
《職員令殘卷》由四條構成,關於這個問題,王國維氏及瀧川學士都有論述 【 王國維氏《唐寫本殘職官書跋》,《觀堂集林》卷21。瀧川學士《論西域出土的唐職官令斷片》(《律令的研究》 281頁以下)。王氏稱《殘卷》為職官令,學士亦然,不僅論題而且文中也屢屢稱職官令,但都是錯誤的。唐令中有職員令,而無職官令這一名稱。】 。即,第一條是親王國條(瀧川學士);第二條是三師三公府條(王氏);第三條是嗣王府條(瀧川學士);第四條是上柱國以下帶文武職事府條(王氏)。關於令的年代,兩氏的觀點概要如下:《殘卷》雖只有"開府儀同三司準此",但由於隋制有上開府儀同三司、開府儀同三司、上儀同三司、儀同三司,所以此《職員令》非為隋令而是唐令(王氏)。其次,《通典》上有"大唐三師三公府並無官屬",雖在《唐六典》及新舊兩《唐書》中沒有開府儀同三司府、上柱國以下帶文武職事府官,但由於前述諸書成於開元以後,此為《殘卷》早於它們而成的證據之一(王氏)。《舊唐書?職官志》的如下記載為其又一證據(瀧川學士)。即:
薩寶府親王國官及三師三公開府嗣郡王上柱國已下護軍已上勛官帶職事者府官等品,開元初一切罷之。
我認為以上二氏的考證沒有錯誤。最後,唯王氏以令的規定近於隋制為理由,認為"則此殘卷或猶是武德令之斷片歟"。由於三師之官和三公最早同時設置於貞觀六年,因而是貞觀令。所以,載有三師三公府的《殘卷》非為武德令而為貞觀令(瀧川學士)。《貞觀政要》卷四記有:
貞觀六年詔曰:朕比尋討經史,明王聖帝,曷嘗無師傅哉!前所進令,遂不睹三師之位......可即著令,置三師之位。
可見,武德令中無三師,貞觀六年詔始置之。我認為《殘卷》未記有天策上將府及其官屬(武德九年省),這也證明了其非為武德令。又《新唐書?百官志》有"永淳以前,王未出閤,則不開府",《殘卷》又有"右府官加府史者,其國司加置大農一□,府二人,史四人,王未出閤者,則並不置。"瀧川學士據此認為,《殘卷》不是垂拱以後的令,而是永淳以前的令,即貞觀、永徽、麟德、儀鳳四令之一,這是不容否定的事實。然而,雖《新唐書》稱王府,《殘卷》也有王國的規定,但若王未出閤,則府官國官都無設置之事,據《通典》卷三十一注:"凡府官國官,王未出閤,則皆不置",就可推斷出。若王未出閤,則未開府,似不只限於永淳以前。《舊唐書?玄宗本紀》記有:
垂拱元年秋八月戊寅,生于東都,......三年閏七月丁卯,封楚王,天授三年十月戊戌,出閤開府置官屬。
《舊唐書?睿宗諸子傳》記有:
讓皇帝憲,本名成器,睿宗長子也,初封永平郡王,文明元年立為皇太子,時年六歲。及睿宗降為皇嗣,則天冊授成器為皇孫,與諸弟同日出閤,開府置官屬。惠宣太子業,睿宗第五子也,本名隆業,後單名業,垂拱三年,封趙王,開府置官屬。長壽二年,隨例卻入閤,改封中山郡王。
可見,即便永淳以後,出閤和開府也同時發生。所以,我認為能否將《新唐書》"永淳以前,云云"作為確定《殘卷》年代的根據,很有研究的必要。暫且將《殘卷》考定為貞觀以後、開元初年以前的令,俟以後研究 【 《舊唐書?玄宗諸子傳》記有"睿宗為豫王,雖成長,亦以則天最小子,不令出閤,及至聖曆初。封為相王,始出閤"。據《舊唐書?睿宗本紀》,睿宗於乾封元年和儀鳳三年被封為豫王。即,永淳以前,即便未出閤,也存在封王之事。但實際上,是否有封國,尚待研究。】 。

   敦煌發現的經卷紙背《唐公式令殘卷》
《唐公式令殘卷》是伯希和探險隊在敦煌發現的,今藏於巴黎國民圖書館。前些年,內藤博士於巴黎在經卷紙的背面發現了它 【 內藤博士《唐代的文化和天平文化》(《增訂日本文化史研究》 279頁)。據內藤博士講,由於唐公式令被用西洋紙裱糊起來,所以只好透過裱紙仔細看,方能抄寫。】 ,並詳細地抄寫下來。昭和五年十一月,特意把它贈給我。《殘卷》由移式、閞式、牒式、符式、制授告身式及奏授告身式六條構成。在迄今收集到的唐令逸文中,與《殘卷》諸條相當的逸文,除我國《令集解》中所引的零星斷文外,幾乎沒有。《殘卷》確實是寶貴的資料,我深深地感謝內藤博士。
《公式令》的年代,據內藤學士制授告身式、奏授告身式的研究表明,由於改開元元年至開元末年間的官名丞相、及開元五年紫微令、紫微侍郎、紫微舍人而恢復的舊名中書令、中書侍郎、中書舍人,在告身上都存在,所以它應為開元五年以後,即開元七年令或開元二十五年令之一 【 內藤學士《唐的三省》(《史林》第15卷 4號 545頁)。】 。又告身式上記有門下、侍中(開元五年改黃門為門下、改黃門監為侍中)的名稱,這也證明了應將此《公式令》推定為成於開元七年或二十五年 【 拙文《敦煌出土的唐公式、假寧兩令》(《法學協會雜誌》第50卷 6號68頁)。】 。
瀧川學士《西域出土唐公式令斷片年代考》(《法學新報》第42卷10號)一文,將《殘卷》的告身式與開元二十五年以後的告身五通作了比較,以尋其異同。如果告身和斷片一致,則斷片為開元二十五年令,反之則為開元七年令。在這一前提下,進行了考證。學士考證的要點如下:學士認為,作為告身和制授告身式的顯著差異,(一)凡告身式上有"門下"的地方,告身都為"敕"。(二)告身上沒有"主者施行"等四條,學士列舉一條,並作了歸納:"在開元二十五年令《告身式》與據其而成的開元二十五年以後的告身之間,我們完全可以想像得到存在差異,且《金石萃編》、《朝野群載》有脫誤,所以,雖不能以這些告身和斷片告身式的全部差異點,作為開元二十五年令和斷片的差異點,但這並不是說,如上所述的全部顯著差異點,不能被認為是和令的實際差異或《金石萃編》、《朝野群載》的脫誤。又《文苑英華》、《唐文拾遺》、《白氏文集》、《文體明辯》等書上,雖有唐代告身的前文,但其中開元二十五年以前所成之書幾乎無例外地在開頭部分有‘門下',開元二十五年以後則為‘敕'。可以說,在第二以下的告身(制授告身)上有‘敕',在斷片告身式上有‘門下'這一點,也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和斷片最明顯的差異點。故曰:斷片非為開元二十五年令的斷簡,而為開元七年令的斷簡。"然而,學士的觀點不正確,據以下資料可得而知。即,《曲江文集附錄》開元二十七年(即二十五年令的後二年)告身記有:
金紫光祿大夫荊州大都督府長史上柱國始興縣開國子張九齡右可封始興縣開國伯食邑五百戶
門下:稽古丕訓,封建諸侯,所以褒崇有德,為國之屏,......可依前件,主者施行。開元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出自天寶末進士、代宗時中書舍人常之手的告身上有:授李抱玉開府儀同三司制。
門下:來德者,必先於讓,......可開府儀同三司,餘並如故(《文苑英華》卷七百一十七"加階")。
還有:授杜冕開府儀同三司制。
門下:禮優八命,秩比三台,......可開府儀同三司,餘並如故(同上)。
又《文苑英華》記為蘇頲所作,而從內容上看,很清楚為天寶中的告身記有 【 《舊唐書?李林甫傳》載,李林甫為右相,天寶中兼任光祿大夫。】 :
授李林甫特進制。
門下:王度以貞實,寄於良輔,天秩有禮先,歸於盛德。光祿大夫尚書左僕射兼右相吏部尚書集賢院學士修國史上柱國晉國公李林甫,......可特進行尚書左僕射兼吏部尚書,主者施行(同上)。
這些資料雖在其它書中也有,但由於煩瑣,故略去。總之,即便開元二十五年以後,見於《公式令殘卷》的告身式也被用於告身中。如瀧川學士那樣,只據一方面的資料,尚不能確定公式令的年代。與學士所列舉的資料形式相同的告身,並不是僅存於開元二十五年令以後。首文有"門下"的告身,毫無疑問,在開元二十五年令以後的《白氏長慶集》中也能找出很多。因此,《公式令殘卷》的年代,如我們前文所說,作為開元七年或開元二十五年令是妥當的,也可以解釋為兩令屬於同一內容。

   敦煌發現的《唐職官表》
《唐職官表》 【 "唐職官表",依東洋文庫所藏的照片。】 和《唐公式令殘卷》相同,也是伯希和探險隊在敦煌發現的,現藏於巴黎國民圖書館。前幾年,在東洋文庫中,發現了羽田博士所攝的此書的照片,方知其為很貴重的資料。其後,石田干之助氏又捐贈了同書的照片,使研究更加方便了。唯照片上不清楚的部分,幸虧得到了內藤學士的指教,基本上得知了其全貌。實際上,學士正在依小島教授於巴黎的手錄進行研究。這裏,對毫不藏私的教授特作聲明,以示深的謝意。又,在此之前,經服部、常盤兩博士的介紹,就此書的攝影問題,也得到了當時正在外國旅遊的長井博士的盡力幫助。盡管旅遊時間很短,但為了攝影,長井博士四處奔走,在此謹對他表示深深的感謝。長井博士從伯希和博士那裏得到了出版照片的許可,對伯希和博士以及巴黎國民圖書館也表示感謝。插圖是這部書的首部,不用說,依據這些照片,使研究更加可靠了。
《唐職官表》由數欄構成。第一欄是唐朝歷代皇帝及皇后等的忌日,即廢務日。第二欄是有關田令、祿令及平闕的規定。由於田令、祿令等文字是用朱筆寫的,所以在照片上看不清楚,辨認也很困難。第三欄是天寶元載六月十二日牒及有關平闕的規定。第四欄有開元二十八年三月九日敕、假寧令、公式令及文部式 【 文部原稱吏部,天寶十一年改為文部。資料如下:大唐龍朔二年,改吏部尚書為司列太常伯,咸亨初復舊,光宅元年改吏部為天官,神龍元年復舊,天寶十一年改為文部(至德初復舊)。(《通典》卷二十三職官)神龍二年復為吏部尚書,天寶二(二,《通典》作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改為文部尚書,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為吏部尚書。(唐會要》卷五十八《尚書省諸司》)神龍二年復為吏部侍郎,天寶十一載三月二十七日改為文部侍郎,至德二載十二月十五日復為吏部侍郎。(唐會要》卷五十八《尚書省諸司》)《職官表》的"文部式"或許也可作同樣的解釋,但是,沒有其它資料證明。或者也可考慮為《職官表》的作者依天寶中的名稱所改。但是,天寶十一年,改吏部侍郎為文部侍郎的同時,也改刑部侍郎為憲部侍郎。而在《唐職官表》中,吏部侍郎刑部侍郎都有。此事和文部式相關聯,需要研究。】 。假寧令、公式令、文部式雖也是朱字,但稍微清楚一些。(以上參見插圖)。以下三十欄全都是官品、職員、勛爵及食邑的記載,這大概就是在P●lliot Collection上命名為Tableau dela hi●rarchie mandarinale 的理由。然而,在唐朝歷代皇帝及皇后的忌日中,雖載有睿宗及皇后竇氏的忌日,但沒有舉出玄宗的忌日。因此我認為《職官表》是玄宗時期的。又由於有開元二十八年敕及天寶元載牒,而沒有天寶以後的敕牒,且在職員中有左右僕射、中書右相、門下左相、門下侍郎、太史監、上郡太守等天寶時的官名,表明了這個表大概是天寶年間依當時的制度而制成的。因此,前述的田、祿、假寧、公式各令都可考定為開元二十五年之法 【 拙文《敦煌出土的唐公式、假寧兩令》(《法學協會雜誌》50卷 6號)。】 。據日本《類聚三代格》可知,《永徽令》上有祿令,但就開元二十五年令而言,卻不清楚。不用說,作為開元律疏的《唐律疏議》上有祿令,但《唐職官表》是否為永徽時的殘存物,是有疑問的。不過,其中存在祿令這件事,可以說解決了這個疑問。《唐職官表》"假寧令外官授訖云云"條和《五代會要》上所舉的雜令大體一致。但是,其它假寧令及公式令,在《唐律疏議》及《太平御覽》等中,僅能找出斷文。又《唐職官表》的田令、祿令和《通典》等的所錄的也未必一致。

   《夏侯陽算經》
《夏侯陽算經》傳本早已亡逸,今天的諸本是據《永樂大典》收集其遺文而成。這本書的撰成年代在唐以前是無疑問的,但撰者不詳。且書中所引的田令、賦役令、倉庫令、雜令等貴重的逸文,也不清楚為何時代之法。《四庫全書總目提要》記曰:此諸令"皆據隋制言之",但不知其故。據我看來,由於書中常見有如兩稅米、兩稅錢等唐德宗以後的名稱之處,是唐代人所附益的。前述諸令可以作為唐令,如賦役令就和開元二十五年令一致。但是和《唐六典》及其以前的制度有差異。(參看《序論》第一節唐令歷史的研究)。本文暫先把它作為唐令復原資料。此書見於用來計算學生課程的唐令逸文(參看學令本文)。

   《白氏六帖事類集》和《唐宋白孔六帖》
《白氏六帖事類集》和《太平御覽》,在唐宋時代的類書中,在包含有很多其它書中絕難見到的律令格式逸文等法律史料這點上,可以毫不誇張地稱作雙璧。只不過在《御覽》中,唐以前的法律史料比唐代為多,而《白氏六帖》則恰相反。所以說,《白氏六帖》是唐代法律史研究方面不容忽視的貴重資料。這部書為白居易所撰,我認為可以將書中所引的唐令格式作為開元二十五年度法。在書中發現的唐令篇目有:
祠令,戶令,學令,選舉令,考課令,封爵令,鹵簿令,樂令,公式令,喪葬令,關市令,雜令。
格的篇目有:戶部格,金部格,倉部格,祠部格,兵部格。式的篇目有:
吏部式,考功式,戶部式,度支式,祠部式,主客式,兵部式,水部式。
另外,還有很多單獨出現的令格式條文(關於這些格式,草成別文)。這部書很少見,除宋本外,其完本在日本僅靜嘉堂文庫及田中慶太郎氏有。崇蘭館福井氏也有此書的殘卷,據長澤規矩也氏講,其刊行年度比前述二者還早 【 長澤學士《校勘絮談(六)》《斯文》第14編 6號34頁以下)。】 。《唐宋白孔六帖》是孔傅增補《白氏六帖》而成,和《白氏六帖》卷的分類方法不同。今存《白孔六帖》大多是明嘉靖本(或云隆慶本),不過脫誤遠比《白氏六帖》為多。這也是《白氏六帖》受重視的原因。《白孔六帖》的法律史料,值得重視的是增補部分中的開元雜令和《唐六典》逸文 【 靜嘉堂文庫有宋本《白孔六帖》殘卷。】 。

   《司馬氏書儀》
《司馬氏書儀》收有很多戶令、喪葬令等令文,但其年代不太清楚。我認為也許是天聖令。由於《司馬氏書儀》卷一記有:
元豐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中書劄子,據詳定官制所修到公式令節文,云云。
所以,此書成於元豐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後。又卷七記有:附令敕,諸喪葬之家,只許祭於塋所,云云。
可見有附令敕。附令敕上雖有天聖、慶曆兩年代之法,但都似乎是元豐令把附令敕加進令的正文,把元豐令30卷作為50卷的結果。《司馬氏書儀》中,附令敕的行用年代為元豐七年以前。故雖有疑問,仍暫且將《司馬氏書儀》所引的令考定為天聖令。

   《慶元條法事類》
在唐宋時期,律令格式以及敕法等,雖大多被撰成法典,但其抄本、刊本傳至今日的,僅《唐律疏議》30卷、《唐六典》30卷、律文12卷、《刑統》30卷數種(《開元禮》、《太常因革禮》、《政和五禮新儀》等除外)。但除《唐六典》外,即使開元二十五年律乃至以其為中心的北宋《刑統》,也都是以開元律疏為基礎的。所以,在唐宋法律史研究上不能不寂寥。在今存的抄本一直未被利用的法典中,有《慶元條法事類》。據《玉海》,此書是嘉泰元年謝深甫等受詔於翌年八月二十三日撰上,慶元中撰成頒下的慶元敕令格式隨敕申明的類集,也可稱為法律史研究資料的匯編。《慶元條法事類》見於《愛日精廬藏書志》、《鐵琴銅劍樓藏書志》、《善本書室藏書志》、《適園藏書志》、《江南圖書館善本書目》等,是很稀見的書籍,在日本只靜嘉堂文庫有陸心源舊藏本一部 【 拙文《唐宋時代的債權擔保》(《史學雜誌》第42編第10號35頁)。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東方學報》東京第 2冊73頁)。牧野學士《〈慶元條法事類〉的道釋門》(《宗教研究》新第 9卷第 2號)。】 。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本是靜嘉堂本的寫抄 【 作為南宋的法律資料,尚有吏部條法(《永樂大典》本)。】 。

   《令集解》
《令集解》是《養老令》的私撰注釋書。平安朝初期,由惟宗朝臣直本匯集諸家令的注釋而成,這早已為學者所周知。然而,注釋所引用的唐令格式之多,在日本撰述的書籍中,不見有能與其倫比的。
書中所引的令,雖有記明刊定年度的,如永徽令、開元令,但多數只記有"本令"或"唐令",即使是開元令也不清楚為開元何年度令 【 佐藤博士《律令考》(《國學院雜誌》 6卷 1號49頁以下)及瀧川學士《令集解中的唐法律文件》(《東洋學報》18卷 1號),就《令集解》的"永徽令""開元令"作了記錄。瀧川學士認為,《令集解》所謂"本令",有早於開元令而成者,或可能為永徽令。但問題是任何人都不能斷言,"本令"的全部都是永徽令。《本朝見在書目錄》記有"本令卅、古令卌卷、新令十卷、大業令三十卷、唐永徽令卌卷、唐開元令卅卷"。學者指出,同目錄中也有日本的書籍。除永徽開元兩令外,本令卅(卅下,當有卷字)為何令,這又是問題。】 。所以,以下試圖重從令的內容上考究其年度。
在《令集解》的注釋書中,引用唐令格式最多的是《古記》、《釋說》及《穴說》。其中,《古記》是大寶令的注釋書,成書年代為天平十年正月(開元二十六年)至天平十二年八月(開元二十八年) 【 《古記》的撰年,中田博士的研究結果表明,為天平九年至天平十二年八月間。(《論養老令的施行期》,《法制史論集》第 1卷 627頁以下)。 本學士認為,是天平十年正月十三日至天平十二年八月間。其理由為:《古記》喪葬令集解有橘右大臣,他是橘諸兄,他任右大臣為天平十年正月十三日。(《論列聖漢風謚號的撰進》,《史學雜誌》43編 7號26頁)。】 ,比其它書都早。故可以說,其所引的唐令格式也比其它書一般為早。由於《古記》是在開元二十五年令撰成後未出三年而成的,如果認為就在這期間,開元二十五年令傳入了日本,並且《古記》又引用了它,未免過於牽強 【 瀧川學士前書34頁。】 。以上雖是假說,但由於《古記》所引的開元令
諸喪(喪,原用哀)斬衰三年,......其繼母改嫁,及父為長子,夫為妻,並不解官,假同齊衰(《假寧令》"職事官"條集解)。
和下引開元二十五年令是不同的。
諸喪,斬衰三年,......若嫡繼慈養改嫁,或歸宗三年以上斷絕者,及父為長子、夫為妻,並不解官,假同齊衰周(據《開元禮》、《唐律疏議》等)。
可見,前者恐怕是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 【 仁井田、牧野《〈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東方學報》東京第 1冊 111頁以下)。】 。基於上述觀點,在《古記》中所引用的唐令,諸如:
開元令云:其居城之人,本縣無田者,聽隔縣受之(《古記》田令"從便近"條集解)。
開元令云:釋奠為中祀(《古記》學令"大學國學"條集解)。
開元令,牡馬牡牛,每三歲別群(《古記》牧令"牧每牧"條集解)。
以上均可作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處理;沒有記明年度的"本令"以及"唐令"均可看作為開元七年令(或元四年令)以前的令;把見於《古記》繼嗣令"繼嗣條"集解的封爵令,作為比開元七年令(或云四年令)更早所成之法(關於此封爵令,參看《序論》第一節唐令歷史的研究)。其次,見於《古記》以外注釋書的,例如:
唐令云:順天門為宮門(《穴說》宮衛令"宮墻"條集解)。
唐令云:......五更三籌,順天門擊鼓,......又云:......諸城門開,開後一刻,順天門開,晝漏盡,順天門擊鼓,云云(《釋說》宮衛令"開閉門"條集解)。
以上所引唐令,均是神龍以前的令。這是因為,順天門,據《唐六典》卷七注是唐初的名稱,神龍元年改稱承天門(但,《唐律疏議》所引的宮衛令上有順天門)。又,
唐令所云璽者,以白玉為之印也(《釋說》公式令"天子神璽"條集解)。
這裏所說的"璽",武后改之為寶,中宗即位後復舊,開元六年又改稱為寶(《新唐書?車服志》),所以此唐令不是開元二十五年令。
唐令云:尚書省施行制敕,案成(《公式令》"詔書式"條集解)。
這裏所說的"制"是武后天授元年(《唐六典》卷九)或者載初元年(《舊唐書》本紀)改稱以往的詔而成,所以此唐令即可能是開元令,而不是武德、貞觀、永徽諸令。又,
唐令云:致敬之式,云云。又條云:其准品應致敬,而非統屬者,則不拜。注云:謂文昌都事於諸司郎中,殿中主事於諸局直長之類,云云(《釋說》儀制令"內外官人"條)。
注中有垂拱時的官名"文昌都事",所以如前所述應為垂拱令,而非永徽、開元諸令(《序論》第一節唐令歷史的研究)。再次,對唐令:
釋云:......但選令云,父祖子孫被戮者,皆不得任侍衛之官,即知,伯叔兄弟被戮,不得任侍衛之官,檢宮衛令,伯叔兄弟亦不得任之,二令難會,但檢唐令選敘令文並無也(《宮衛令》"宿衛近侍"條集解)。
若參考下述令,則可以說為開元令。
穴云:問:宮衛令云,宿衛及近侍人二等以上親,犯死罪被推劾者,牒本司本府,勿聽入內者,未知,兩條何會作?答:此條先在永徽令,今於開元令省除,故兩條難會(《選敘令》"癲狂酗酒"條集解)。
總括以上所述,《令集解》中所謂"本令"或"唐令"的年代,大多數很難詳知。《古記》所引的是開元七年令(或四年令)及其以前的令。《釋說》所引的並不限於永徽令、開元令,大概也有垂拱令。《穴說》所引的"唐令",有神龍以前的,我想恐怕也有開元令。但《古記》所引的開元令,不是開元二十五年令。

   《倭名類聚抄》
據狩谷掖齋講,《倭名類聚抄》是承平中源順所撰 【 對把《倭名抄》的撰年作為承平中之說,本學士提出了疑問(《論列聖漢風謚號的撰進》),《史學雜誌》43編,第 7號13頁)。】 。其為古代的辭書自不必說,在載錄了很多唐令及格式的逸文這點上,也有很大的價值。此書有10卷本和20卷本,所引的唐令也稍有不同。以下就前述唐令的年代闡述一下我個人的看法。書中記有(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
唐鹵簿令,左右金吾大將軍各一人,紫裲襠金隱起帶。
而《唐六典》卷二十六有"大業三年,改為左右武候衛,......皇朝因之,龍朔二年,改為左右金吾衛",據《通典》卷二十八、《唐會要》卷七十一,唐初稱武候府,龍朔二年改為金吾衛。故前述鹵簿令不是武德、貞觀、永徽諸令。又《倭名抄》(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裝束部?腰帶類》記有:
唐樂令云:宴樂伎一部,舞二十人,云云。唐樂令云:承天樂舞四人,云云。
而據《唐六典》卷六,若開元七年令(又云四年令)上沒有樂令的篇目,則不能稱前述唐令為同年度令。我認為《倭名抄》所引的唐令恐怕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就同年度令中有樂令的問題,已如前述(參看《序論》第一節唐令歷史的研究)。由於唐令中還有垂拱、神龍等諸令,所以不能說就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在推斷上,附注以下兩項供參考。
第一,《倭名抄》(那波本卷三、狩谷本卷二)記有:
唐令云,癲狂酗酒,皆不得居侍衛之官。若據《穴說》選敘令"癲狂酗酒"條集解,則永徽令中,相當於日本選令"及父祖子孫被戮"一句,位於"癲狂酗酒"之次。開元令為了避免和宮衛令重覆,而把它省略了。《倭名抄》所引的前述唐令和開元令一致。但《倭名抄》中找不到前述一句,也不是不能考慮為撰者省略了的緣故。
第二,《倭名抄》所引的唐式有唐開元式,而不見有其他年度的式,也可以把所引的唐式都看成開元式。今把推斷年度時,值得參考的資料列舉如下:
唐式云:少府監,每年供蠟燭七十挺(那波本卷十二、狩谷本卷四)。
開元式云:白粉卅斤(那波本卷十四、狩谷本卷六)。
唐式云:鴻臚蕃客等皿油單,及雜物,並令少府監支造(那波本卷十四、狩谷本卷六)。
開元式云:台州有金漆樹(那波本卷十五)。另外,如《倭名抄》
垂拱留司格云:瓷坩廿口,一斗以下五升以上(那波本卷十六、狩谷本卷四)。
由於引了垂拱留司格,所以為了考定唐令的年代,也有必要考慮一下它。

 序與跋
  一、自序
昭和四年四月,我被任命為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的助手,肩負《唐令的復原及其歷史的研究》這一光榮使命,本書即為此項研究的報告書。之所以題名為《唐令拾遺》,理由之一是本書為散佚的唐代法典--令的條文和其體系的復原;第二,本書是唐令歷史的研究,所以集中收集了唐令佚文。然而,這項研究雖上自漢魏六朝,下至宋、金、元、明諸令,但其中心原本是唐令。《序論》第一節"唐令歷史的研究",就是唐令復原成果的一部分。以令特別是唐令及唐以后諸令的遺文為中心進行研究是本書的一個特點。《序論》第二節"《唐令拾遺》選用的資料",在指明選定資料情況的同時,關於作為本書主要資料的《唐律疏議》、敦煌發現的《唐令殘卷》以及《開元禮》等,闡述了我個人和歷來的學說相異的、作為資料使用應重新加以考慮的意見。唐令本文 715條(附唐前令140條、唐后令128條),是以數千條令佚文及相當於令的文字為基礎組成的,參考文獻達百餘種。本書所引的秘籍,有很多是依宮內省圖書寮、靜嘉堂文庫及本研究所藏本。文學士淺井虎夫氏《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程樹德氏《九朝律考》,在收集唐以前諸令逸文方面都很著名。但以很多唐令佚文為重點進行研究,應首推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教授法學博士中田薰氏《唐令和日本令的比較研究》(《法制史論集》第 1卷)。本書仰賴於他們成果的地方很多。又唐衣服令雖很難懂,但可參考東京帝國大學文學部助教授原田淑人氏著《中國唐代的服飾》一文。《唐律疏議》所引的令文一直被確認為永徽令,沒有任何人懷疑過。相反,把它作為開元二十五年令,是依據我和文學士牧野巽氏的共同研究結果《〈故唐律疏議〉制作年代考》(《東方學報》東京第 1冊、第 2冊)。附錄的"日唐及唐日兩令對照表"有助於兩令的比較,"《唐令拾遺》選用資料索引"可使唐令(附唐前唐后諸令)本文選定資料的記錄一目了然。同時,若有遺漏的資料,很易補上,故附錄之。
唐令共由一千五百數十條構成,前後經過十數次的刪定頒行。著名的太宗時的貞觀令距今約1300多年、玄宗時開元二十五年令距今約1200多年。唐令不僅在唐法律史研究上,而且在以日本固有法和唐法為基礎而成的日本令的研究上,也是極其重要的法典。但今天已看不到其完本了。20世紀初,斯坦因、伯希和兩探險家意外地在敦煌發現了唐《職員令》及《公式令》殘片,這是在特殊的水土條件下好不容易得以殘存下來的。由於唐令見於《崇文總目》、《陳氏書錄解題》、《遂初堂書目》等,所以很清楚唐令存於宋,在金時唐令和唐律曾同時被使用。以後,明萬歷中撰成的《世善堂書目》上也有唐令式50卷,所以,我認為唐令和唐式至少傳至明末。在我國成於寬平中的《本朝見在書目錄》中,永徽令、開元令都存在,平安朝中期撰成的《倭名抄》、《政事要略》、《小野宮年中行事》,也都引用了唐令,所以當時無疑存在唐令。數百年後,成於足利時代中葉的《令抄》上,能看到上述《倭名抄》以下諸書、《令集解》等書中找不到的唐令逸文。若其非盲目抄引其他書的引文的話,則唐令在當時是存在的。然而,其後何時散佚的就不清楚了。到德川時代,學者就看不到唐令了,據靜嘉堂文庫藏《松下見林手澤唐令》可知,當時有自《唐律疏議》收集令遺文的學者。明治以後,已故東京帝國大學法學部教授法學博士宮崎道三郎氏首倡復原唐令,承其意旨的中田博士最先開始了唐令復原工作。明治三十七年發表的《日本令和唐令的比較研究》,是其成果的一部分。本書實際上就是收集了中田博士未收錄到的資料,在博士的耐心指導下撰成的。博士曾三次校閱改正長達二千頁的原稿,而不只是再三具體指給我看漏的資料,並親自為本書作序,對此我衷心地感謝。又本書的完成,還得到了本研究所服部、市村、常盤、池內、加藤諸博士,原田助教授、牧野、阿部、結城、青山、竹島、江上、駒井、三才、瀧川諸學士,京都研究所的內藤、狩野兩博士、內藤學士、東京帝國大學文學部助教授文學博士長井真琴氏、法學部助教授法學士石井良助氏以及文學士石田干之助、長澤規矩也、濱口重國等諸氏的具體指教或幫助,文學士渡邊清一氏幫助進行了校勘。在此深表謝意。對允許出版尊藏的貴重圖書攝影的宮內省圖書寮謹表謝意。也深深地感謝批准出版貴重資料攝影的靜嘉堂文庫、巴黎國民圖書館及田中慶太郎氏。此書本於已故宮崎博士的首倡、中田博士的指導,在各專家的幫助下完成的,而不只是我個人努力的結果。另外,本書也不是全部,我想在今後的研究過程中不斷補正。
昭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仁井田 陞

  二、序
大概依據可否屬於刑罰法規,而把國家根本法分成律和令兩部分,這是中國法特有的體系。漢以後歷朝大都制定了和律並行的令,以為治國之要具。唐令本是在以完備的典章制度著世的隋朝令基礎上因革損益而成,但在規定精確、條文簡明及予以後世立法很大影響方面,又遠遠超過前朝諸令。經過五代直至宋初尚為參酌行用這一事實,足以表明它是何等傑出的法典。淳化以後的宋代諸令和金明兩朝的各令也都以此為據,有很多條例因襲了它。不僅如此,唐令的影響早已傳到我們日本,其始是大化革新詔。其後相繼制定的近江、大寶、養老三令也都取範於此。因此,應該說唐令不僅僅是中國立法史上的一大傑作,而事實上它又是構成東洋法制史樞軸的一大法典。可惜的是,其原本散佚已久,今天看不到了,幸虧有相當多的佚文散見於和漢史籍中。若把它們收集起來進行綴寫編排,縱然不能得見唐令的全貌,也足以窺視其一斑。這非常有助於日本及中國法制史的研究,也是我的老師、已故法學博士宮崎道三郎早就倡導的。明治三十四年,我在東京帝國大學研究生院鑽研日本法制史,承受師命曾一度開始了其編輯工作,但猶如大海撈針一樣艱難。我領悟到從開始專注此業,若不花費數年的時間,便不能取得任何成就,於是半途中止了此業,留待他日完成。爾後,又過了29年,宮崎老師已仙逝了,我一直未有機會完成舊稿,自己也感到很慚愧。昭和四年四月新設了東方文化學院,法學士仁井田君就在東京帝國大學研究生院,在我的指導下,正在就日本對唐法制的繼承問題進行研究。對我來說,他若能加入這項研究,則是實現我多年夙願的最好時機。於是就推荐他作學院的助手,委之以《唐令的復原及其歷史的研究》課題。其目的,原本是想恢復唐令舊條,同時收錄今存的唐前唐後的令文,以了解唐令的由來及其對後代影響之一端。爾後 4年,學士專心一意地工作,認真博覽了和漢群籍,廣泛涉獵新舊文獻,或到秘庫探訪珍書,或向諸家尋求類似的本子,刻苦鑽研,旁徵博引,終於完成了此書。書中選定的資料範圍遍及經史、政典、文集、辭書、隨筆等,有關唐令的有漢籍64部、和書11部,合計75部。屬於其他令的有漢籍45部、和書 1部,共46部。而據這些書的資料復原的唐令的條數,包括武德令以後各令,實際有 715條。與《唐六典》所載的開元令條數為1546條相比,約占其半。這雖未必能說多,但遺留在和漢史籍中的唐令文字即便是片言隻語,也幾乎無遺漏地都收取進來。另外還有唐前唐後諸令的逸文 268條。學士的努力值得稱贊,其成果應該說是真正不朽的。此書今天即將出版,這對於東洋史學來說,是值得慶賀的大事。實現了先師生前的宿願,我非常高興,因而略述其緣起以代序。
昭和八年三月
法學博士 中田 薰

  三、再版序
《唐令拾遺》自昭和八年三月出版以來,已有31年的歲月了。在這期間,本書是我進行研究的基礎。每當我拿起筆來,就會想起指導我進行研究的恩師中田博士的深深的教誨之情。本書有幸被國內外的研究者廣為利用,可是由於發行總量不過 500部,戰爭期間又遺失了很多,再加上價格連年上漲,所以幾乎很難買到此書。無論是學界還是出版界、書肆,要求再版的呼聲一直很高。只是由於本書46倍版超出1000頁,其紙型也因戰禍歸於灰燼,所以再版也不是一件易事。不過,即使沒有紙型也可由影印再版,而且,為了使用上的方便,也可考慮縮印。
再版時,作為我來講,希望盡可能地做好補正工作。但由於補正需要花費大量時間,若等補正好後再出版,則與學界的要求完全背道而馳。因此,只好先附上迄今的正誤表,這個正誤表僅追補了部分錯誤。補正工作留待不久後的《唐令拾遺補》(單行本)中進行。
《唐令拾遺補》的目標大體如下:第一,對復原的條文作某種程度的修正;第二,補充新發現的唐令遺文;第三,收錄與唐令關係密切的研究論文。《唐令拾遺》出版後,我隨時發表了一些有關補正方面的論文,未發表的也把資料記了下來。其內容涉及到職員令、祠令、戶令、田令、倉庫令、獄官令、營繕令、雜令等。特別是伯希和在敦煌收集到的唐職員令殘簡中,即使不是全部、至少是部分條文,直到今天尚未被學術界知曉。《唐令拾遺補》就是以上諸項內容的收錄。所以,到其出版尚需一定的時間。
這次再版,我將與本書內容相關的某些敦煌發現的(一)唐永徽職員令殘簡(斯坦因文獻)和(二)唐開元公式令殘簡(伯希和文獻)的照片重新刊載在卷首。就此問題,承蒙英國博物館、巴黎國民圖書館特別是比尼亞?露女士以及東洋文庫的多方關照。與比尼亞?露女士聯繫,我得到了東洋文庫的菊池英夫氏及在巴黎的磯野富士子氏的幫助。在這裏謹對他們表示謝意。(一)和(二)曾有狩野博士、內藤博士的調查筆錄,都是有助於學界的值得記念的文獻。(一)的照片在此之前我曾利用別的機會印刷發表過,(二)的照片是第一次印刷發表。
就此書的再版問題,東京大學出版社很早就向我提起過。對出版社的石井和夫、成田良輔及多田方諸位在出版上的大力幫助,我表示深深地感謝。也衷心地感謝關心本書再版及為本書的再版創造條件的諸位。
昭和三十九年八月八日
仁井田 陞
於小石川水道端

  四、再版第二次印刷序
--寫在仁井田陞博士戰前三大著作復刻之際
仁井田陞博士的業績,可分為戰前和戰後兩個時期。前期的代表著是《唐令拾遺》、《唐宋法律文書的的研究》、《中國身份法史》。這三部著作都是著者從東大法學院畢業後的第二年(1929年)就任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研究員時提交的研究結果報告。在該學院刊行後,都受到了學術界的一致好評。
第一部著作獲得了1934年日本學士院恩賜獎。年僅30歲就享有這麼高的榮譽的人從未有過。第二部著作的主要部分是1937年提交的請求學位論文(《唐宋私法史文書研究》)。在評定學位的教授會議上,末弘嚴太郎博士對鄰席的我妻榮教授耳語說:"仁井田君若為法律系教授就好啦"(我妻榮教授的話)!這件事於五年後以不同的形式實現了。在刊行第三部著作的1942年,博士就任東大新設的東洋文化研究所教授。
博士受其終身指導老師中田薰博士的熏陶早始於學生時代。東大畢業後一年,博士就取得了東大研究院院籍,開始了研究工作。這期間撰成的《古代中國、日本土地所有制》長篇論文(《國家學會雜誌》1920~1930年),就立意於恩師的舊稿《律令時代的土地私有權》基礎上。中田博士乃是東方文化學院的教授,待作為研究員的博士很親切,要求也很嚴格,博士不負恩師的教誨,學習很勤奮,可以說沒有再比他刻苦的了。
三大著作的第一部是中田博士授與的課題。作為三代相承的事業,始於宮崎道三郎博士的首倡,中經中田博士的努力,最後由仁井田陞博士完成了。此書復原了一些已消失的基本資料。自第二部以後,研究的歷史範圍拓寬了,其理論探討更加深入了。第一部是關於唐,第二部是關於唐、宋,第三部是自秦、漢以前直至國民黨政權的法,橫貫中國法史的全部領域。研究方法上第一部為詳細考查資料,第二部為法律文書的分類研究,第三部則採用了比較法制史學的視角。
取得如上所述的學術成果是很了不起的。然而,博士將此視為終身的事業,直至生命的最後時刻,也未放棄研究對各著的補充修改工作。以下所述的戰後時期的學術發展,值得注意的自然是以上述研究成果作為基礎的。
後期的成果發表於1951年至1952年,其研究工作始於博士加入東洋文化研究所前後。與戰前相比,研究視野明顯地擴大了,研究方法也超出了納粹法史學的範圍,顯然加入了很多法社會學的因素。關於這個問題,可以說受到了1940年以來東亞研究所和滿鐵調查部進行的中國農村習慣調查工作的決定性影響。其指導教師是末弘嚴太郎法學博士。和戰前相比,成果的範圍也擴大了,因而,引起了中國史特別是經濟史和法思想史研究者的重視,贊成或否定的議論都有。最重要的是《中國的農村家族》一書,對上述的習慣調查資料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博士曾說:"此書是自己所著書中最喜愛的一部"(《研究三十五年之回顧》,收入1967年遺稿集《中國法和社會的歷史》。《回顧》一書又是了解戰前三大著作背景的基礎)。
值此三大著述復刻之際,影印了初版原本《唐宋法律文書的研究》、再版原本《唐令拾遺》、《支那身份法史》,並把博士自己制作的正誤表及標出了記在博士自用書中的若干正誤、補記等的補訂表附於書後。只是把第三部著作的書名改為《中國身份法史》,本文中的"支那"用詞依照原著。
1982年12月
福島正夫

  五、後跋
仁井田陞先生的《唐令拾遺》自刊行以來,已經經過半個世紀的歲月了。
被譽為東方法制史樞軸的唐律令,其律和律疏通過《律附音義》、《宋刑統》、《唐律疏議》的形式流傳下來。其令,似乎只傳至宋、金時期,元、明以降散逸幾盡,已無法得知其全貌。幸而,繼承並修改了唐令的《養老令》在日本大體上流傳下來了,加上在《六典》、《通典》以下的許多中國文獻及日本古籍中,保存了很多唐令佚文和唐令的取意文字,因此,明治時代的宮崎道三郎博士就首倡搜錄這些逸文,嘗試復原唐令。中田薰博士的《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載於《國家學會雜誌》第18卷 212頁~ 214頁,1904年,《法制史論集》第 1卷)正式著手這一工作,其成果是復原了戶、田、賦役三令的主體部分。本書正是繼承了先代學人之志的我輩學者,傾注了20年的精力才完成的。
唐令共一千五百數十條,本書全部復原及部分復原的條文達 700餘條。其中雖以開元二十五年令為主,但對其與武德、貞觀、永徽、開元七年令等的異同都盡最大可能地作了說明。又依照沿革列舉了晉、北魏、北齊、隋令及深受其影響的後代宋、明令等二百數十條以供參考。此外,還附列了"日唐兩令對照表"及"唐日兩令對照表",增添了引用資料索引。這部編纂周到的巨著,直至今日,對東亞古代法制史的研究進程,仍有著難以確切估量的貢獻。
1964年,應學界要求,東京大學出版社第二版印刷此書時(縮印),著者在再版序中聲明他正在編纂《唐令拾遺補》,並表示要盡可能地利用敦煌新發現的永徽職員令及開元公式令兩殘卷的照片。但不幸的是,著者翌年在倫敦大學講學時病倒了。回國後,即於1966年 6月與世長辭,其《唐令拾遺補》至此也未能完成。
近年來,本書的第二版也銷售一空。而在中國,適應現代化的需要,立法成為當務之急。因之,對本國法史學術的關心在急劇增強,中國的研究人員對本書的需求日益加劇。由於沒有辦法,1981年來日的人民大學的沙知先生不得不復印了全書。時值原著出版後第50年,出版社重印此書,無論對日本、還是對國外的研究者來說,都是一大喜訊。
為了紀念仁井田先生,山本達郎、岡野誠與筆者共同編撰了《敦煌吐魯番社會經濟歷史文書?法律卷》。由於得到了"國際聯合教育、科學、文化組織"的援助,有關唐令殘卷的圖版、錄文等,都已包含在其中。
本書重印時,東京大學出版社對著者未完成的《唐令拾遺補》的編纂工作作了積極的安排組織。按計劃,這個補編將不僅集錄著者生前發表的有關唐令及唐令復原的論文等,而且要匯集半個世紀以來諸位學者所做的唐令復原工作取得的一切成果。此事做起來會有不少困難,需要兩三年的時間方能完成,我們期待學界承擔的這個重大課題的完成。
1982年12月
池田 溫

 《唐令拾遺補》編纂芻議   池田溫
  前言
仁井田陞先生的《唐令拾遺》自昭和八年刊行以來,不僅成了從事唐史和中國法史研究者的必讀書,而且成了日本律令、日本古代史學者的必備書。事情雖已過去了50年,但其利用價值一直未減,1964年、1983年曾兩次重印。它是被人們當作古典名著而經常、頻繁地引用的。著者一直留意本書的補訂,1964年重印時於再版序中說:"《唐令拾遺補》的目標大體如下:第一,對復原的條文作某種程度的修正;第二,補充新發現的唐令遺文;第三,收錄與唐令關係密切的研究論文。《唐令拾遺》出版後,我隨時發表了一些有關補正方面的論文,未發表的也把資料記了下來。內容涉及到《職員令》、《祠令》、《戶令》、《田令》、《倉庫令》、《獄官令》、《營繕令》、《雜令》等。特別是伯希和在敦煌收集到的《唐職員令》殘簡中,即使不是全部,至少是部分條文,直到今天尚未被學術界知曉。《唐令拾遺補》就是以上諸項內容的收錄。所以,到其出版尚需一定的時間。"
可見,先生已在準備編集了。但不幸的是,1965年末先生在倫敦病倒了,第二年夏季與世長辭,《唐令拾遺補》也未能完成。但是,對律令制的研究越是深入,學術界就越需要《唐令拾遺補》。1983年,《唐令拾遺》等仁井田先生戰前三大著作重印時,東京大學出版社積極組織了其編集工作,計劃實現先生遺願。筆者早就有此心願,遂與小口彥太、上康俊、西澤(舊姓古瀨)奈津子、高鹽博諸氏共同協力手了這一工作。在某種意義上,本文即為這項工作過程的中間報告。內容包括介紹新發現的中田薰博士《唐令拾遺》原稿、條文補訂的若干例證及其要點以及"唐日兩令對照一覽表"的計劃等,懇請學術界諸位賢達指正。

  一、中田薰博士的《唐令拾遺》
在估計是仁井田先生關於《唐令拾遺補》內容計劃的備忘錄的紙片上,有記述如下內容的插圖:
宮崎博士
中田博士  《唐令拾遺》原稿

《永徽職員令》
《開元公式令》  同背面縫印
從上述卷頭插圖中,可以窺得先生意圖所在。不用說,"仁"意味先生自己的《唐令拾遺》原稿,但不清楚屬於中田博士的拾遺原稿指什麼。可是,1983年 3月,在由東大出版社舉辦的紀念仁井田先生三大著作重印完畢的小型晚會上,當會議在神田學士會館召開之際,承蒙福島正夫先生等的照顧而展示的仁井田先生的遺物中,發現了確實為中田薰博士親筆寫的《唐令拾遺》稿本。那是在版心標有"四簞笥大岡制"的能寫四百字的稿紙上,用漂亮的毛筆字寫成的。末尾是:
明治卅四年七月中旬第一回稿成
同     九月上旬第二回稿成
中田 薰
稿本用線裝訂成一冊,到處都附加了補記及附箋訂補。卷首的"凡例"如下:
【引用書目】
《唐律疏議》 《大唐六典》 杜氏《通典》
《唐會要》  《舊唐志》  《令義解》
《令集解》  《令御抄》  《三代格》
《和名鈔(箋注)》
【略符解】
(武) 武德令
(永) 永徽令 律疏所引令文作為永徽令
(開) 開元令
(唐) 有唐令之名,但不詳為何時之令。
(補) 無唐令之名,推定為唐令。
--  據他書或以意而補的字句
( ) 本注
【注意】
《官品令》第一應據《舊唐志》摘補,《職員令》全部省略,《衣服令》第十四、《鹵簿令》第十六、《倉庫令》第二十及《樂令》因未完成,故不載。篇別依據《六典》卷六所載開元令編排,開元令所無者另於卷尾附列。
以下正文始於《祠令》第八,終於《假寧令》。篇目順序及復原條數簡單表示如下:
篇目順序            復原條數                   所收頁數
《祠令》第八          7條                      2
《戶令》第九          29條、補遺 5條                24
《選舉令》第十         5條、補遺 4條 【 (未完,參看《六典》卷 2)】 4
《考課令》第十一        14條、補遺 8條                12
《宮衛令》第十二        4( 5)條                    2
《軍防令》第十三        10條、補遺 2條                 4
《儀制令》第十五        16條、補遺 2條                 8
《公式令》第十七(分為上下)   29條、補遺 3條                14
《田 令》第十八        35條、補遺 1條                17
《賦役令》第十九        20條、補遺 2條                12
《牧令》第二十一        22條                     9
《關市令》第二十二       11條                     3
《醫疾令》第二十三       5條                      3
《獄官令》第二十四       31條                     15
《營繕令》第二十五       7條                      3
《喪葬令》第二十六       7條                      3
《雜令》第二十七        11條                     4
《封爵令》(開元令無此篇目)   4條                      2
《祿令》(同上)         4條                      3
《學令》(同上)         8條                      4
《捕亡令》(同上)        3條                      2
《假寧令》(同上)        3條                      1

涉及 8篇的眾多補遺短文(共計27條),是從《令集解》(10條)、《令義解》( 1條)、《唐律疏議》( 7條)、《唐會要》( 9條)四書中摘錄出來的,它們當是在初稿完畢後至再稿的兩個月間再度搜集資料補寫的。明治三十七年(1904年),中田先生在《國家學會雜誌》上發表了《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的著名論文,就戶、田、賦役三篇令,作了日本令和母法唐令進行比較研究的嘗試,指出了二者令文上的異同,並集中精力探討了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國家制度的差別,其業績是開創了日唐比較法制史研究的先河。這篇論文作為附錄第二收入1926年中田博士《法制史論集》第 1卷,並重新參照《宋刑統》,進行了增補和修訂。這篇論文的序言是這樣的:
"唐令的全篇雖失傳了,但仍有很多片言隻語殘存於和漢史籍中。若收集這些遺文並加以補綴,猶如羅馬法學者以拾遺補闕復興一度亡逸的十二表律一樣。嘗試再造唐令,縱然不能窺其全貌,也足以視其一斑。或在日本令的研究方面,也很難估計是否會有意外的重大發現,這是我的老師宮崎博士很早以前就倡導的。早年,我承受師旨並在恩師的指導下,曾一度手了這項很有趣的工作,盡管未畢其功於一役,但也取得了未預料到的好成績,也值得我個人高興。現僅將材料比較豐富、且在法律經濟史上較重要的《戶令》、《田令》及《賦役令》和日本令的條文進行比較如下。"
可見,新出稿本當為以前在宮崎博士指導下未完成的《唐令拾遺》。

  二、《唐令拾遺補》的構成和唐令復原的要點
仁井田先生生前打算補訂《唐令拾遺》,並發表了很多與此相關聯的論考。按預定計劃,《唐令拾遺補》首先將大致按發表的年代順序收錄這些論文。並且,不只限於與唐令復原直接相關的論考,也包括以律令制總體和唐代的制度為對象及選定資料的書志研究。但已收入《中國法制史研究》的論考,盡管其與唐令有很深的聯繫,在此也予以省略。現將預定收錄的主要論文的題目和原載書名等略舉如下:
《論唐令復原》(《法學協會雜誌》第52卷第 2號,1934年 2月)《〈通典〉刻本私考》(《東洋學報》第22卷第4號,1935年 8月)
《唐代的封爵及食封制》(《東方學報》東京第10卷第 1號,1939年10月)
《日唐兩令婚姻法比較》(《日本諸學振興委員會研究報告》十四,1942年 3月)
《唐〈軍防令〉和烽燧制度》(《法制史研究》第 4號,1954年 7月)
《唐僧道、寺觀關係的〈田令〉逸文》(《塚本博士頌壽佛教史學論集》,1961年 2月)
《唐代法中奴隸出家入道和奴隸解放》(《結城教授頌壽紀念佛教思想史論集》,1964年 3月)
《東亞細亞法典的形成》(《古代史講座》十,1964年 9月)
《唐宋法和高麗法》(《東方學》30輯,1965年 7月)
《伯希和敦煌發現的唐令的再研究--關於〈公式令〉斷簡》(《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35冊,1965年 3月)
《伯希和敦煌發現的〈唐職員令〉的再研究》(紀念石田博士頌壽《東洋史論叢》,1965年 8月)
此外,《以唐為中心看東亞法律》(《東亞研究講座》71,1936年10月)雖為啟蒙性質的小冊子,但若版面有空閑,也可能將之收錄進去。
在集錄上述著者已刊論考的第一部分之次,即為構成本書主體的唐令條文的追補及訂補的第二部分。在這裏,不僅要集錄仁井田先生所撰的已刊、未刊的訂補,而且要收錄原著刊行後50餘年間,國內外學者有關唐令復原的所有成果,並以集成易於利用的形式為目標。50年的歲月,幾乎橫跨整兩代人,不僅研究者的人數增多了,特別是關於律令制及律令時代的研究,無論質、量都得到了驚人的發展。但是,直接以唐令復原為題目的著作一本沒有自不必說,就是以其為主題的論文也意外地缺乏。究其故,誠如中田博士序所評價的:"遺留在和漢史籍中的唐令文字,即便是片言隻語,也幾乎無遺漏地都收取進來",首先是由於《唐令拾遺》的內容相當全面;其次,原書出版後,仁井田先生一直留意其補訂,在30餘年裏,隨時發表有關的論考,可以說這項工作大有委以仁井田先生全權之勢。著者逝去後20年間,方有數篇值得重視的論考問世,就唐令復原的基本方法作了反省,開始探索超越《唐令拾遺》界限的新方法,與此同時,逐漸發表了一些訂正著者錯誤,或據著者看漏的諸資料重新進行復原等的論文。通覽這些論文,其要點有以下諸項。

   1.關於唐令寫本的新觀點
其要點如前述仁井田的最後兩篇論文所示,戰後依據微型照相研究敦煌寫本《永徽職員令》和《開元公式令》的全貌成為可能,特別是得知了《職員令》的行數,比以前多數倍。關於巴黎國立圖書館所藏職員令,戰前那波利貞博士曾作過介紹 【 那波利貞《唐抄本唐令的一條遺文(一)~(四)》,《史林》第20卷第 3、 4號,第21卷第 3、 4號,1935年~1936年。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法和習慣、法和道德)》(東大出版會1964年,補訂版1980年)第 232~233 頁、第 249~260 頁。】 ,《唐令拾遺》應作大幅度的增訂,這一點很明確。但由於發表的照片只是一部分,故全面地補訂工作推遲到了戰後。1965年,應倫敦大學的聘請渡歐的著者,在大英博物館東洋寫本版本部,調查了斯坦因帶回的敦煌寫本原本,並確認了卷末的紀年等。然而不幸的是,先生此後一直罹於重病,未有機會接觸巴黎的原本。於倫敦的調查筆記,在《中國法制史研究(法和習慣、法和道德)》補訂重印之際,以補注的形式公開發表了 【 仁井田陞《中國法制史研究(法和習慣、法和道德)》,同前版第273~277頁。】 。
就《唐令拾遺》來說,公式令的補訂僅限於細節、文字上的改動,而職員令則需作大幅度的增補。關於這一點,可參看承蒙山本達郎先生的照顧,CIPSH的輔助而刊行的《敦煌?吐魯番發現的社會經濟史料集》叢書第 1《唐代法制文獻》中的插圖、錄文及英文解說 【 Tatsuro VAMAMOTO On IKEDA, Makoto OKANO (Co-ed);TUNHUANG AND TURFAN DOCUMENTS Con-cerning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I. Legal Texts. (A)Introduction Texts, (B)Plates Toyo Bunko, 1978,80, (A)PP.36-39,107-101 (B)PI.P.40-54】 。關於《永徽職員令》殘卷,1980年至1981年,土肥義和氏重新詳盡地考查了原本,並在有很多新見解的《永徽二年東宮諸府職員令的復原--寫於大英圖書館藏同〈職員令〉斷片(S11446)發現之際》一文中作了詳細說明 【 土肥義和《國學院雜誌》第83卷第 2號,1982年,第 1~29頁。池田溫《介紹最近發現的唐代法制資料》之 (1)《〈永徽職員令〉殘卷研究的進展和編纂人數問題》(《中國律令制的展開和國家、社會的關係》唐代史研究會報告 V,刀水書房,1984年)第62~64頁。】 。紙背寫有"二入四行論"的本殘卷,由於是折疊後摞放的,有破損磨滅,再加上分藏於巴黎、倫敦數十年,剝離、補修,脫落嚴重,所以很多地方已難以辨認,據說卷首和中間三個地方丟失了約65行。《東宮諸府職員令》可推定為涼州都督府(今甘肅省武威市)沙州寫律令典趙元簡編纂,現存約 192行(10卷末編纂列位等22行),約為《永徽令》卷六的 3/4,不用說是直接保存唐令原貌的最重要的資料。由於日本《大寶、養老令》被看作是以《永徽令》為母法的,所以,在比較唐、日兩令時,本殘卷有決定性的作用。又由於太子的職員組織是皇帝的官吏全體的雛形,所以,對於復原《職員令》來說,本殘卷有很大的間接作用。

   2.新增加的資料
《唐令拾遺》選定的資料,中國文獻計64種(經部 3、史部22、子部21、集部 8),日本文獻11種,其範圍相當廣泛。可是,在其它文獻中,也逐漸發現了一些唐令逸文,並注意到前述資料中也有漏掉者。其主要部分如下:
《天地瑞祥志》(尊經閣文庫所藏日本古寫本)卷二十"祭"條引用了20多項《祠令》及 4條《軍(防)令》。關於此,可參照新美寬氏等編《據本邦殘存典籍輯逸資料集成續編?史部?刑法類》 【 新美寬編、鈴木隆一補《據本邦殘存典籍輯逸資料集成(續)》(京都大學人文科學研究所,1968年)《史部第九?刑法類?開元令祠令第八》,第46~47頁;《軍防令第十六》第49頁。】 及太田晶二郎氏論文中的解釋 【 太田晶二郎《〈天地瑞祥志〉略說--附所引的唐令逸文》(《東京大學史料編纂所報》七,1973年)四--六,第14~15頁。】 。太田氏考證這些《祠令》等都屬《永徽令》,由於與復原《祠令》相對應的條文,大部分都可在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令中找出,所以除可詳知各令間的差異處,還知有《唐令拾遺》未收的"季冬晦磔牲"條、"車駕巡幸"條。為進一步考察《祠令》的條文排列、《唐六典》《開元禮》的相應記載和《祠令》原文的關係,提供了重要的線索。
《集古今佛道論衡》(藏經本)。以道端良秀氏的論文 【 道端良秀《唐代佛教史研究》(法藏館,1957年)第 499頁。】 為契機,仁井田先生追補了《貞觀公式令》和《貞觀田令》各一條 【 仁井田《唐僧道、寺觀關係的〈田令〉逸文》(《塚本博士頌壽紀念佛教史學論集》塚本博士頌壽紀念會,1961年)第567-572頁。】 。
《白氏文集》。詳細譯注白居易百道判的布目潮渢、大野仁兩氏,對若干唐令問題作了說明 【 布目潮渢、大野仁《白居易百道判釋義(一)~(五)》,《大阪大學教養部研究集錄(人文?社會科學)》28、29、30、31、攝南大學術B2、1980年--1984年。其中指出:百道判第二十七道為相當於《養老公式令》"官人判事"條的唐《公式令》((五)第57頁 (2)--第 8頁)、第二十八道為相當於《養老軍防令》"軍將徵討"條的唐《軍防令》((五)第59頁 (1)--第61頁)、第十道適用了《選舉令》第二十七條)((二)第18頁 (3)--第19頁)。】 ,高橋繼男氏從"唐故湖州長城縣令贈戶部侍郎博陵崔府君神道碑銘"中,發現了一條《喪葬令》 【 高橋繼男《三條唐令逸文和一條唐〈戶令〉參考資料》(東洋大學《東洋史研究報告Ⅲ》,1984年)第18--21頁。】 。《四時纂要》、《南部新書》、《營造法式》、《職官分紀》、《三禮圖》、《紀纂淵海》等唐宋文獻中,也有唐令逸文。並且,作為原選定資料諸書,又有了善本,如《令義解》、《令集解》新訂增補國史大系本的出現 【 《唐令拾遺》以《令義解》(塙本、國史大系本)、《令集解》(宮崎博士舊藏古寫本、國書刊行會本、三浦瀧川兩氏定本)為底本來使用,在當時,可以說參看了最善本。其後,由吉川弘文館出版了由黑板勝美博士等校訂的《新訂增補國史大系本》的《令義解》(1939年)、《令集解》前、後篇(1943年、1955年),一致為學界視為基礎教材。】 ,就帶來了有關唐令的新見識,這是不能否認的。也有顯然應削除的例子,如據《集解》所收穴記所引唐令復原的《牧令》第二十二條,新訂本將"唐令"改為"唐答"即是。《令義解》新訂本除收載了紅葉山文庫本的內容外,還涉及到舊時未知的有關唐令的二、三個問題 【 紅葉山文庫本《令義解》的補寫,已大體收錄於《新訂增補國史大系本》。不過,還有應予補訂的細節問題。最近又出現了森田悌、小口雅史《舊紅葉山(令義解)補寫(一)(二)》(《金澤大學教育學部紀要(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編)》三十一,1982年);八重津洋平、林紀昭《紅葉山文庫本〈令義解〉補寫補考》(《律令制的諸問題》,汲古書院,1984年)等專論。八重津、林在論文中,特意就唐令的逸文作了記述(第498--500頁)。關於紅本《令義解》,還可參照石上英一《〈令義解〉金澤文庫本的組成》(《奈良平安時代史論集》上卷,吉川弘文館,1984年)。】 。

   3.依據對原選用資料重新調查而作的追補
含有唐令條文最多的是《太平御覽》,這在仁井田先生的論文中已有簡要地說明 【 附錄於仁井田陞《伯希和敦煌發現的唐令的再研究--關於公式令斷簡》的《論太平御覽中的唐令》(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35冊,1965年)第14-15頁。】 ,另外,還有中村裕一氏的專論,栗原益男氏的詳考 【 中村裕一《論〈太平御覽〉所引的唐令--特別是〈鹵簿令〉》(《中國律令制及其展開--對周邊諸國的影響》,唐代史研究會報告Ⅱ,1979年)第32~39頁。栗原益男《〈太平御覽〉所引的唐令逸文》,本書第81-86頁。】 。又從《文苑英華》所收的元稹《修堤請種樹判》中,高橋繼男氏發現了一條《營繕令》等 【 高橋繼男《三條唐令逸文和一條唐〈戶令〉參考資料》(東洋大學《東洋史研究報告Ⅲ》,1984年),第21-23頁。】 。

   4.依據唐前、唐後令乃至日本令的對照而追加的推補條文
與逸文上載明"(唐)令"不同,推補唐令相當文字的工作必須加以仔細考證。可是,這個領域的成果,即推補的條款遠遠超出所發現的被直接引用的逸文,今後研究者的視野將進一步集中於此。《唐令拾遺》編纂時,著者的志向在於集錄確實的唐令遺文,所以推補極其慎重。其後,著者留意於延載元年八月敕、景龍二年閏九月敕、開元十八年十一月敕(《唐會要》卷八十五、《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六收)等,以《戶令》計帳、戶籍、貌定年齡諸條的復原為始 【 仁井田陞《唐宋法律文書的研究》(東方文化學院東京研究所,1937年)第 654-656 頁。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研究》(東大出版會,1979年)第60-61頁。】 ,用此方法復原了很多基本條文。
由於隋令以前的遺文所知者甚少,宋令以後的條文大多數經過改制,因襲唐令的只有部分條款,故主要以日本《大寶、養老令》為線索進行推補。尤其是日本律令研究者,由於始終留意深入研究與母法唐令的異同,所以提出了很多引人注目的論點。日本思想大系本《律令》的頭注、補注,就採用了其部分成果 【 井上光貞、關晃、土田直鎮、青木和夫編《律令》(日本思想大系 3,岩波書店,1976年)。令注解執筆者為青木和夫、早川莊八、井上光貞、吉田孝、土田直鎮、加藤晃、山晴生、黛弘道、森田悌、柳雄太郎、關晃諸氏,共11名,隨處談到和唐令的關係。關於唐、日兩令的對照比較,還可參照吉田孝《隋唐帝國和日本的律令國家》(《隋唐帝國和東亞細亞世界》,汲古書院,1979年)第357-385頁。】 。隨研究的專門化,推動了各篇目制度史的探索,追切需要考察條文排列和條文構成的原理,以期有系統地把握唐日兩令的差異。在學界中,70年代菊池英夫氏發表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論文,即《論唐代史料中令文和詔敕文的關係》(《唐令復原研究序說》之一章》)、《唐令復原研究序說--關於〈戶令〉、〈田令〉》、《日唐軍制比較研究上的若干問題--以"行軍"制為中心》 【 菊池英夫《論唐代史料中令文和詔敕文的關係》(《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第21卷第 1號,1973年)第35-57頁。菊池氏《唐令復原研究序說》(《東洋史研究》第31卷第 4號,1973年)第85-122 頁。菊池氏《日唐軍制比較研究上的若干問題》(《隋唐帝國和東亞細亞世界》,1979年)第387-421頁。】 。就唐令復原的方法論展開了討論,同時,嘗試追補了《戶令》、《田令》、《軍防令》等的復原條文。菊池氏多年以軍制史為中心致力於唐代史的研究,顯然是有意識地以推進唐令復原為目標,而且是在與日本古代史的優秀研究者、日唐律令制專家、同僚吉田孝氏密切協作基礎上進行的,有劃時代的意義。
在第一篇論文中,菊池氏就敕、格的法的特徵作了探討,集中研究了令式間的關係。結論如下:
(1)唐代敕文中,有些幾乎是原封不動地搬用以前制定的令的條文。
(2)記錄上的發敕日期,未必是其內容制度的最初制定日期,應充分考慮到有轉載以前令式條文的情。
(3)在《日本養老令》中有相當條文的詔敕文,即使發敕日期稍後,也可大體解釋為源於日本令母法《永徽令》(或格式)條文的轉載、注釋。
(4)照搬行用舊法的另一面,由於某些條文在現實中難以遵行易發生紊亂,所以時有改訂、附加的條款。或中途對已改部分再行修改、使之復歸舊令原則等,這些細微處,正是各年度令之差異。
(5)含有如上修訂條款的敕文,具有修改發敕之日以後令文的效力,不久即被編入格敕,或以別詔(制),命"著在甲令",遂為新令文。
可以說,以上所論大體正確。但作為"以敕文可補唐令條文的例子"所舉的《戶令》,僅追認了仁井田之說,本論中所分析的一二條詔敕,同樣皆為《唐令拾遺》中作為參考資料等所列出的。顯慶二年九月縣主出嫁稱適詔(《拾遺》 232頁)、龍朔二年八月繼母改嫁服紀奏、詔( 669頁)、貞觀四年八月定服色詔( 351頁)、開元二十年京官月俸敕( 621頁)、開元二年閏三月錦綾等不得互市敕( 643頁)、開元十七年八月上降誕日為千秋節敕( 664頁)、開元八年五月封夫人敕( 230頁)、貞元二年九月辭見宴集班列先後敕( 524頁)、貞元七年三月食實封敕( 227頁)、上元元年八月章服品第敕( 390頁)。以此觀之,唐令復原可利用的多數詔敕,《唐令拾遺》已注意到了。因此,若將此活用於唐令復原,則需要確立提高推補精度和真實性的嚴密方法。
菊池氏的第二篇論文,以《戶令》為例,探討了條文排列的邏輯。並在此基礎上,仔細研究了是否存在與日本令相對應的條文。第三篇論文以《軍防令》為對象,分下述四方面論述了是否有對應條文,即(1)大體相同的條文;(2)稍有不同、相似的條文;(3)字句部分相同的條文;(4)形式相異的條文、或用於不同場合的類似規定。這不外是以推補復原為目標的努力的具體結晶。特別是與《軍防令》定勛功、申勛簿、勛、應加轉諸條相對應的唐令的復原,採用了以西陲發現的文書和判文為線索的手法,很富於啟發意義。但這只是推定了存在類似條文,距真正的復原還很遙遠。毫不誇張地說,其間的空隙全部有待於一字一句的實證填補。
這意味,從中國文獻中檢索出與日本令文直接對應的詞句,只是第一步工作。在這方面,中國文獻中利用價值最大的是《六典》,《唐會要》、《律疏》、《新唐書》等次之。《六典》是從全部令式中,選出構成國制要綱的條款,按《周官》式樣的類書編製成的政典,除小部分欠脫外,大體保存完好,全篇令的大多數條文似為按原貌收入。

   5.《唐令拾遺》省略部分的補充
仁井田先生曾聲明"也省略了很多以為是令文,但沒有與之相當的隋唐宋令逸文或日本令的條文"。《唐令拾遺》僅限於收錄確實的逸文或與唐前、唐後令乃至日本令相當的條款。為了進一步推進唐令的復原,對雖未發現其相當條文、但有可能是唐令的條款也進行了收集。不過,鑒別其是否為令的工作尚未完成。就《職員令》來看,通過《通典?職官典》和《六典》,就有可能了解大部分官署、官名、定員及職掌等,即預定大幅度增補《三師三公台省職員令第二》、《寺監職員令第三》、《衛府職員令第四》、《東宮王府職員令第五》、《州縣鎮戍岳瀆關津職員令第六》、《內外命婦職員令第七》這六篇。這是在古瀨奈津子氏論文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具體性工作 【 古瀨奈津子《律令官制成立史之考察--日唐〈職員令〉中的職掌字句比較》(《茶道女子大學人類文化研究科人類文化研究年報》五,1982年)第123-135頁。】 。
關於《鹵簿令》一、二、三條,著者認為:"據《開元禮》及《唐志》,本條的規定應很長,但今天只傳下來零星逸文。由於據前述兩書補令很複雜,故暫先舉出令的遺文,注釋其與前述兩書的異同。" 【 仁井田陞《唐令拾遺》第 450、 452、 454頁。】 雖僅舉出了確實的部分,但若以謀求全部令條復原的立場上看,很有助於參考大體對應的禮制。

   6.《唐令拾遺》的訂正
    (1) 篇目所屬的訂正
《田令》第二條關於租的規定採錄了《通典》,但本文為《賦役令》的條款。這一點,特威切特氏英譯唐《田令》、《賦役令》時已注意到了 【 Denis C.TWITCHETT;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under the T' ang. Dynast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3,p.125】 ,前述菊池英夫氏論文有詳細說明 【 菊池英夫《唐令復原研究序說》(《東洋史研究》第31卷第 4號)第115-119頁。】 ,《律令》補注也有記載 【 《律令》第 570頁1b。】 ,今天已為學界所周知。原文在《通典》卷六《賦稅下》,夾在《賦役令》第三與第十二條中間,一般認為,理當屬於《賦役令》。但沿襲中田氏所論歸為《田令》,惟有與《養老田令》"田租"條對應。由於日本與唐租庸調人身賦課的制度體系相異,日本將租作為田租,採用田地賦課制,故改變了令文所屬,仁井田先生未考慮此而陷入錯誤。
《儀制令》第二十八條,原書注為"或為祠令"。《雜令》第三十~三十二條,原書記有"以下三條,不能歸入《雜令》",就此三條所屬,可知參考了他篇,但最終歸為哪篇,似未明了。
《考課令》第七~三十三條"最"條之參考,列舉了《大唐新語》所引的令"當刑能申理者,加階而編入史"。由於本條是以褒獎執行死刑前、依特別陳述而雪冤、予以減刑為宗旨的條文,故被引入下文的"侍御史之美也"。但原文不能歸於"最"條,而應放入《獄官令》大辟規定中。

    (2) 條文排列的訂正和條文的合併
對唐令的條文排列,有意地加以探討,研究令制的構成理論這項工作,是以菊池英夫氏的前述論文為契機方引起日本史家的重視,1980年問世了《戶令》(大町健氏) 【 大町健《戶令的構成和國郡制統治》(《歷史學》八十六,1980年)第40-54頁。】 、《賦役令》(石上英一氏) 【 石上英一《關於日本〈賦役令〉中法和經濟的二三問題》(《歷史學研究》四百八十四,1980年)第 1-12頁。】 兩篇論考。大町說將唐《戶令》的條文排列假想為:一(十四)、五、二、三、六、二十六、七、八......十二~二十七~十六......。石上說將唐《賦役令》排列成:一、四、八、二、三、五、田二、九、十、六、七......。這些論述,都對菊池論文原則上依據《唐令拾遺》的條文排列(多數與日本令一致)這一基礎進行了批判。其中滲入了論者的解釋,也有簡單地判斷正確與否的成份。今後產生新改訂說的餘地很大。要想窺知唐令的條文排列,若排除寫本殘卷的限制,就失去了直接的依據。只有通過傳下來國制體系的《六典》、《通典》、《舊唐書》、《新唐書》、《唐會要》等,在把握行政觀念及其機構、掌管事項的結構基礎上,參照《律疏》等法典,綜合考察每個條文排列適當與否,才能避免產生片面性。
但是,引用唐令的原書的引用順序,大多數情況下,和原來的排列順序是一致的,所以應該重視原書中的排列自不待言。石上依《六典》、《通典》的收載順序排列的觀點,毫無疑問是正確的。即《賦役令》第一條(租庸調條)之次為第四條(歲役條)、第八條(計帳條),再後為第三條(庸調輸納條)、《田令》第二條(租輸納條)。根據石上說之大綱,《賦役令》的篇首排列應作大幅度改訂。又將《選舉令》第二十八條和第三條與《大寶選任令》、《養老選令》對比,可考慮按第二十八、第三條的順序將兩者連接為一條。利光三津夫 【 利光三津夫《律令制的研究》(慶應義塾大學法學研究會,1981年)第27頁 (2)。】 、早川莊八 【 早川莊八《〈選任令〉、〈選令〉和對郡領的"考驗"》(《奈良平安時代史論集》上卷,1984年)第 354頁。】 兩氏的論述,很有說服性,可將此視為條文的合併。

    (3) 令的認定的訂正
戶令第十三條,摘自《名例律》"犯死罪非十惡"條疏的"據令"以下,嚴密譯注《唐律疏議》的滋賀秀山氏指出,本文為疏文,不能解釋為令文 【 滋賀秀三《譯注唐律疏議(四)》名例第二十六條(《國家學會雜志》第75卷第11號第12號,1962年)第56頁 (3);滋賀氏《譯注日本律令五(唐律疏議譯注篇一)》(東京堂出版,1979年)第 152頁 2。滋賀氏《談仁井田陞博士的〈中國法制史研究〉》(《國家學會雜誌》第80卷第 1號、第 2號,1967年)第 120頁 (3)。】 。《假寧令》第十七條也取自《名例律》"流配人在道會赦"條疏的"准令"以下,滋賀氏仍認為不是令文的引用,只是表明了存在相當於《日本養老獄令》第二十一》二十二條的、官令》 【 滋賀秀三《譯注唐律疏議(四)》名例第二十五條,第51頁 (2),滋賀氏《譯注日本律令五》第 148頁 1。】 。滋賀氏詳盡地說明了疏的內容,我同意這一觀點。

    (4) 令的年度的訂正
《唐令拾遺》中,《田令》第六、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八等條《武德令》取自《文獻通考》,但《通考》的記載可信性有問題。該記載幾乎原封不動地抄錄了《新唐書?食貨志》中唐代均田法的記載,又是參照《唐會要》中武德七年三月始定均田賦稅的條的係年而成,故很難看出有參照直接或間接含有《武德令》的獨自史料來源的像。即《通考》對《武德令》和《開元令》未特意給予內容上的區別,就將該記載加以編輯。因而,此六條《武德令》應予刪除。此事特威切特氏的著作中有所論及 【 D.C.TWICHETT;(22)p.155】 ,鈴木俊氏在其論文中也有說明 【 鈴木俊《〈新唐書?食貨志〉的史料考察》(岩井博士古稀紀念典籍論集》,1963年)第 297頁 (4)。】 ,仁井田先生自己留有對改訂的增寫。
以上舉例說明了需要進行訂正的若干主要問題。至於一字一句的筆誤、排誤的訂正,遵循《唐令拾遺》的順序,都登載在第二部分。以下第三部分,預定納入後述的"唐日兩令對照一覽"。

  三、登載條文的訂正補充之一斑
訂補時,新條文的追補特別引人注目。因此,現將含有若干需要研討的重要事例的未定稿列舉如下(除一條為新發現者外,還包括對既知條文作部分追補),以資讀者參考。典據及有關的人名、論文題目、雜誌名等,略注於( )內。

   寺監職員令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太常卿,位任特隆,學冠儒林,藝通禮樂者,可以居之。(《記纂淵海》卷三十一,中村裕一《關於唐〈職員令〉逸文拾遺初探》,《武庫川女子大學文學部教育學科史學研究室報告 1》,1983年,第29頁)

   州縣鎮戌岳瀆關津職員令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糾正縣內非違,監印,給紙筆之事。(《太平御覽》卷二百六十九;仁井田《伯希和敦煌發現的唐令的再研究》附錄《論太平御覽的唐令》,《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35冊,1965年,第15頁)

   祠令
    永徽
【永徽】 季冬晦,堂贈儺,磔牲於宮門及城四門,各用雄一。將預前一日,所司奏聞。(《天地瑞祥志》卷二十;太田晶二郎《天地瑞祥志略說--附所引唐令逸文》,《史料編纂所報》七,1973年,第 6頁)

    永徽
【永徽】 車駕巡幸,所過名山大川,則遣有司祭之。(《天地瑞祥志》卷二十;太田晶二郎,同前第 6頁)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車駕巡幸,路次名山大川,古者聖帝明王名臣將相陵墓及廟應致祭者,名山大川三十里內,聖帝明王二十里內,名臣將相十里內,並令本州祭之。(《六典》卷四)

    永徽
【永徽】 其牲,岳鎮海瀆用大牢,中山川用少牢,小山川用特牲。(《天地瑞祥志》卷二十;太田晶二郎同前第 6頁)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諸州祭岳鎮海瀆先代帝王以太牢,州縣釋奠於孔宣父及祭社稷以少牢,其祈禜則以特牛。(《六典》卷四)。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季冬藏冰,仲春開冰,並用黑牲秬黍,祭司寒之神於冰室。其開冰,加以桃弧棘矢,設於神座。(《太平御覽》卷二十七;仁井田同前)。

   戶令
    永徽 開元
【永徽】【開元】 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鄉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名用縣印,三月三十日納訖。並裝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通。所須紙筆裝潢,並皆出當戶內,口戶別一錢。其戶每以造籍年,預定為九等,便注籍腳。有析生新附者,於舊戶後,以次編附。(《唐會要》卷八十五,《冊府元龜》卷四百八十六;仁井田《唐宋法律文書的研究》,1937年,第 655頁)

    永徽 開元
【永徽】【開元】 諸籍應送省者,附當州庸調車送。若庸調不入京,雇腳運送,所須腳直,以官物充。(同前,仁井田同前第 655頁)

    永徽 開元
【永徽】【開元】 諸戶口計年將入丁老疾,應免課役,及給侍者,皆縣親貌形狀,以為定簿。一定以後,不得更貌。疑有奸欺者,聽隨事貌定,以付手實。(同前,仁井田同前第 656頁)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將為賑貸,先申尚書省待報,然後分給。(《六典》卷三、卷三十;《養老戶令》第四十五條與此相當;寺內浩《論田租的運用法》,《日本政治社會史研究》上卷,1984年,第420~421頁)

   學令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國子監所管學生,尚書省補,州縣學生,州縣長官補。州縣學生,取郭下縣人替。(《唐會要》卷三十五、《唐摭言》卷一;《養老學令》第二條與此相當;可補正《六典》卷二十一國子監所揭學生錄用標準等內容;上康俊)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諸州縣學生,專習正業之外,仍令兼習吉凶禮。公私禮有事處,令示儀式。餘皆不得輒使。(《唐會要》卷三十五,《唐摭言》卷一、《養老學令》第十七、二十二條與此相當,上康俊)

   選舉令
    貞觀 永徽
【貞觀】【永徽】 凡入仕之後遷代,則以四考為限。四考中中,進年勞一階。每一考上中,進一階。一考上下進二階。(《唐會要》卷八十一,《舊唐書》卷四十二,上康俊)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凡州縣及鎮倉督、縣博士助教、中下州市令及縣市令、岳瀆祝史,並州選,各四周而代。......博士助教,部內無者,得為旁州通取。(《六典》卷三十,《養老選令》第二十七條與此相當,上康俊)

   封爵令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凡名山大川及畿內縣,皆不得以封。至郡公有餘爵,聽回授子孫。其國公皆特封焉。(《六典》卷二,仁井田《唐令拾遺?序論》第60頁)

   考課令
    開元七年、二十五年
【開元七年、二十五年】 蒙別敕放免,或經恩降,公私負殿,並不在附限。若犯免官以上,及贓賄入己,恩前獄成,仍附景跡。(《職制律》"貢舉非其人"條疏;參看《六典》卷十八;《養老考課令》第六十四條與此相當;八重津洋平《譯注日本律令六》職制117頁7)

   軍防令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凡軍旅之出,則受命慰勞而遣之。既行則每月存問將士之家,以視其疾苦。凱還則郊迓之皆復命。(《六典》卷九,《養老軍防令》第十八條與此相當,上康俊)

    永徽
【永徽】 常以己丑日祭馬牛。馬者兵之首,牛者軍農之用。謹潔牲黍稷旨酒,而敬荐之,豚一頭,米酒各五升。(《天地瑞祥志》卷二十;新美寬《輯逸資料集成(續)》,1968年,第49頁) 【 應否將《天地瑞祥志》卷二十所引的 4項《軍令》,如新美氏等看作唐《軍防令》逸文,有若干疑問。可以猜想出,太田晶二郎未將此視為唐令逸文,是因為考慮了《軍令》未必為《軍防令》,很難確認其內容相當於《軍防令》。可是,據《瑞祥志》編者引用《祠令》可知,該書曾參照了唐令,由於目前還找不出不能將此 4項歸入《軍防令》的證據,姑暫依新美氏等的處置,以備後考。】

    永徽
【永徽】 金鼓幢麾降衡者,皆以立秋日祠(鼓幢麾降衡,所以徵不義,為民除害也)。用屠羊各一頭,黍稷酒各五升(守以為隨時所有斟酌)。(《天地瑞祥志》卷二十,新美寬同上第49頁)

    永徽
【永徽】 若出徵有所克,候還報祠。(《天地瑞祥志》卷二十,新美寬同上第49頁)

    永徽
【永徽】 凡軍行渡河,主者以璧沈河,曰:某君臣(姓名官)敢告於河伯神,徵討醜類,敬以璧沈,苟倖有功,不逢災害。(《天地瑞祥志》卷二十,新美寬同上第49頁)

   衣服令
    貞觀
【貞觀】 諸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五品服緋,六品七品服綠,八品九品服青。九品已上朝參及視事,聽服黃。(《唐會要》卷三十一,《舊唐書》卷四十五,武光誠、上康俊)

   儀制令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京官文武職事五品已上使,去皆奏辭,來皆奏見。其六品已下奉敕差使亦如之。外官五品已上使,至京及經京過,若新授及駕行在三百里內過,並聽辭見。(《六典》卷九,《養老儀制令》第六條與此相當,上康俊)

   鹵簿令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玉輅,駕六馬,太僕卿馭,駕士三十二人,並平巾幘、青衫、大口褲。千牛衛將軍一人陪乘,執金裝長刀,御乘輦。其輅衫腰輿後行,次金輅、象輅、革輅、木輅,以次相隨,並駕六馬,各駕士三十二人,並平巾幘、大口褲,衫色各從輅色。次五副輅,駕士各二十人,衣服同正輅。次耕根車,駕六馬,(駕)士三十二人,服同玉輅。(《太平御覽》卷七百七十四,仁井田《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35冊第15頁)

   公式令
    開元三年
【開元三年】 紫微令若不在,即於侍郎下注宣,舍人姓名下注奉行。(紅葉山文庫本《令義解?公式令》"詔書式"條書入;利光三津夫《續律令考三題》,《法學研究》第50卷第10號,第11頁)

    開元三年
【開元三年】 侍中下署一錄事,給事中下署一主事。(紅葉山文庫本《令義解?公式令》"敕旨式"條書入;利光三津夫同前第12頁)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御畫發日敕,增減官員,廢置州縣,徵發兵馬,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下官,處流以上罪,用庫物五百段、錢二百千、倉糧五百石、奴婢二十人、馬五十匹、牛五十頭、羊五百口以上,則用之。(《六典》卷九,《養老公式令》第三條"論奏式"與此相當,早川莊八《律令》補注第 644頁)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祭祀,支度國用,授六品以下官,斷流以下罪及除免官當者,並為奏抄。(《六典》卷八,《養老公式令》第三條"論奏式"與此相當,早川莊八同前)

    貞觀
【貞觀】 諸有令式不便者奏聞。(《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丙;仁井田《唐僧道、寺觀關係的〈田令〉遺文》,《塚本紀念論集》第568~569頁)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凡致仕之臣與邦之耆老,時巡問亦如之。(《六典》卷九,《養老公式令》第五十六條與此相當,上康俊)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諸文武官職事五品已上致仕,身在京者,每季令通事舍人一人,巡問奏聞。其在外州者,亦令長吏季別巡問,每年附朝集使聞奏,使知安否。(《南部新書》壬集;高橋繼男《唐令逸文三條和唐〈戶令〉參考資料一條》,《東洋大學東洋史研究報告Ⅲ》第24頁)

   田令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官人百姓,不得將奴婢田宅,舍(捨)施典賣與寺觀。違者價錢沒官,田宅奴婢還主。(《元典章》卷十九;《養老田令》第二十六條與此相當;仁井田《中國身分法史》第 911頁)

    貞觀
【貞觀】 道士通三皇經者,給地卅畝。(《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丙;仁井田同前《塚本紀念論集》,第568~569頁)

   倉庫令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諸出給雜種准粟者,稻穀一斗五升當粟一斗。其折納糙米者,稻三斛折納糙米一斛四斗。(《通典》卷十二,仁井田書入)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諸輸米麥二十斛,蘧蒢一番。(《太平御覽》卷七百六十六;仁井田《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35冊,第15頁)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凡粟出給者,每一屋一窖盡,剩者附計,欠者隨事科徵。非理欠損者,坐其所由,令徵陪之。(《六典》卷十九,《養老倉庫令》第三條與此相當,上康俊)

   關市令
    開元
【開元】 不得賒懸。(紅葉山文庫本《令義解?關市令》"除官市買"條里書;利光三津夫同前《法學研究》第50卷第10號,第15頁)

   捕亡令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告齎禁物度關,及博戲盜賊之類,有賞。(《唐律?鬥訟》"教令人告事虛"條疏、《宋刑統》同條;《養老捕亡令》第十三條與此相當,仁井田書入)

   獄官令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斷獄之官,皆舉律令格式正條以結之。若正條不見者,其可出者,則舉重以明輕。其可入者,則舉輕以明重。(《六典》卷六,《養老獄令》第四十一條與此相當)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貴賤男女異獄。(《六典》卷十八(依《新唐書》卷四十八補);相當《養老獄令》第四十五條,上康俊)

   營繕令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諸侯(候)水堤內,不得造小堤及人居,其堤內外各五步,並堤上種榆柳雜樹。若堤內窄狹,地種,擬充堤堰之用。(《文苑英華》卷五百二十六《判》,元稹"修堤請種樹判",《全唐文》卷六百五十二;高橋繼男同前第21頁)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凡營造修理土木瓦石不出於所司者,總料其數,上於尚書省。(《六典》卷二十三;相當《養老營繕令》第六條,上康俊)

    唐代
【唐代】 諸經用瓦器破損者,除歲二分,以外徵填。(《慶元條法事類》卷三十六;相當《養老營繕令》第十條;愛宕松男《論唐令逸文的一條資料》,《星博士退官紀念中國史論集》,1978年,第14頁)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諸私家不得有戰艦、蒙衝等舡。(《太平御覽》卷七百七十;仁井田《東洋文化研究所紀要》第35冊,第15頁)

   喪葬令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凡諸贈官,得同正官之制。(《白氏文集》卷六十"崔府君碑銘",《文苑英華》卷八百九十八,《全唐文》卷六百七十八;高橋繼男同前第18~20頁)諸追贈官品,得同正。(《金石萃編》卷一百一十三"收苻璘碑";仁井田書入)

   雜令
    開元七年
【開元七年】 每年預造來年歲歷,頒於天下。(《六典》卷十;相當《養老雜令》第六條,上康俊)

    永徽
【永徽】 高戶及典正等捉,隨月收利。(《通典》卷十一;仁井田書入)

    開元二十五年
【開元二十五年】 凡諸王公主及官人,不得遣官屬親事奴客部曲等,在市肆興販,及於邸店沽賣出舉。其遣人於外處,賣買給家非商利者,不在此例。(《稽古定制》;仁井田"採訪法律資料",《中國法制史研究?法和習慣》第 127頁)

  四、唐日兩令對照一覽之計劃
《唐令拾遺》附錄有:《日唐兩令對照表》、《唐日兩令對照表》、《〈唐令拾遺〉選定資料索引》,預定取消上述前二者,而代之以標題的對照一覽附於《唐令拾遺補》。此對照一覽表的作用就在於,將兩種對照表歸納起來以便一覽。同時,也有助於揭示日本令的全體本文。由於日本令通過《令義解》、《令集作用就在於,將兩種對照表歸納起來以便一覽。同時,也有助於揭示日本令全體本文。由於日本令通過《令義解》、《令集解》、《律令》(日本思想大系)等形式得以普及,故有人認為沒必要重新收入本書。可是,唐令復原的現狀,要求經常參照唐、日兩令的對照,因此,編成上段唐令、下段日本令的對照一覽表,很有實際意義。這是以全體令為對象的重新編纂,其若干篇目參考了虎尾俊哉氏的《田令》 【 虎尾俊哉《班田收授法的研究》(吉川弘文館,1961年)附錄《田令對照表》,第 489-509 頁。】 。在這裏,登載了令的本文和本注,而未收入《義解》、《集解》等的注釋。好在摘自《令義解》的《養老令》本文,已校訂刊行於《律令》(日本思想大系),大體可作參考。由於《倉庫令》、《醫疾令》 【 關於《醫疾令》,最近丸山裕美子氏的報告(東大東洋文化研究所研究會)明確指出,《唐令拾遺》復原第五條、第八條,可以看作本為各自的二條。在這裏,略記其部分結果以供參考。《醫疾令》的條文排列,有很大的全面重新考慮的餘地。開元七年 醫生習《本草》、《甲乙脈經》。(兼習傷寒、小品等方。)針生習《素問》、《黃帝針經》、《明堂脈訣》、兼習《流注》、《偃側》等圖、《赤鳥》、《神針》等經,(《六典》卷十四"醫博士、針博士"條注。"醫生"條注《備急千金要方》校定後序,或為開元二十五年。相當於《養老醫疾令》第三條)開元七年 諸醫、針生業成者,......醫生試......針生試《素問》四條,《黃帝針經》、《明堂脈訣》各二條。其兼習之業,......(《六典》卷十四"針博士"條注。相當於《養老醫疾令》第十三條)】 兩令只有近世末以後的復原教科書,且和原形有差距,所以有必要加以修改,使之更接近於原形。又在處理日本令制時,起碼要注意到《大寶令》、《養老令》兩令的差異。因此,即使和唐令相對照,也不能無視《大寶令》,在可能的範圍內,希望將此也揭示在對照一覽中。本來,《大寶令》復原 【 以《大寶令》復原為目標的研究很多,代表作有瀧川政次郎《律令的研究》(刀江書院,1931年),本太郎《大寶、養老令異同二題》(《國史學》七十六,1968年),本氏《大寶令和養老令》(《古典和歷史》,吉川弘文館,1972年),《律令》(日本思想大系 3),砂川和義、中澤巷一、成瀨高明、林紀昭《〈大寶令〉復原研究之現狀(一)官位令一神祗令》(《法制史研究》第30號,1980年),砂川和義、成瀨高明《〈大寶令〉復原研究之現狀(二)僧尼令》(《神戶學院法學》第13卷第 2號,1982年),林紀昭《古代學制的基礎考察 (1)》(《滋賀大學教育學部紀要》二十六,1977年)等。】 就是一項複雜困難的工作,所以收入本書附錄自然要受一定限制。不過,這也預定以《養老令》本文附注的形式列出。
在今天,中國學者也越來越關心唐令的研究,隨之迫切需要參考日本令。通過此對照一覽表,能很容易查到日本令的原文,對於他們來說,也有很大的價值,這直接關係到將來的研究進程。
此對照一覽表的主體是唐令,故篇目、條文排列遵循唐令,以把相對應的日本令放在下段為原則。為了使直接對應的條文上下對照,日本令的排列必須做很大的變更。但若把常用的條文番號附於《養老令》,則很易得知原來的順序。兩令內容差異較大的《職員令》、《詞令》等,原則上不作排列,單獨列出,將內容相應處附注於各條。沒有對應篇的《鹵簿令》、《樂令》,下段空白。為便於參考,預定將《道僧格》逸文 【 以引入《令集解》的《道僧格》逸文為主,這方面的研究文獻也很多。有三浦周行《關於僧尼的法制的起源》(《史學雜誌》第15編第 4、第 6號,1904年),三浦氏《法制史的研究》(岩波書店,1919年收),瀧川政次郎《律令的研究》,二葉憲香《古代佛教思想史研究》(永田文昌堂,1962年),井上光貞《日本古代的國家和佛教》(岩波書店,1971年),井上氏《律令》"僧尼令"頭注、補注,諸戶立雄《北魏的僧制和唐的〈道僧格〉》(《秋大史學》二十,1973年)等。】 列在《僧尼令》上段空白處。其餘各篇,也希望能列舉出與日本令的內容直接對應的唐禮、格、式的條款,但能否實現尚處在研究階段。
由於對照一覽表是索引性的附錄,所以詳細內容請參照本文及補訂,對唐令原文很長的條文,適當地作了省略,也省略了文字的勘校等。關於選用資料的名稱,在可能的範圍內,考慮予以略注。

  結語
以上體現仁井田先生遺志的《唐令拾遺補》的編纂工作,正在進行中,其基本結構及部分內容已如上述。收錄亡逸的法典遺文,進行復原工作,實際做起來方感到是項很不容易的艱難事業。與同類拾遺的例子--日本令的復原相比較,《養老律》傳下來名例32條、衛禁14條、職制56條、賊盜53條及鬥訟 3條的原寫本,能見到原文全貌約近 1/3,且依原寫本可知,與唐律 500條相比,日本一條也未增設,省略的條文也僅限於衛禁 3條、職制 3條、賊盜 1條,計 7條,全體篇目構成和條文排列自不用說,就連每個條文的規定詞句,也有很多地方因襲了唐《律疏》。並且,自江戶時代後期的律令學者尾張藩以來,致力於復原律的研究者很多。近20年來,除律令研究會10名成員外,其他人的努力也取得了重大成果 【 關於日本律復原,律令研究會編《譯注日本律令(二)(三)律本文篇(上)(下)》(東京堂出版,1975年,瀧川政次郎、森鹿三主編,小林宏、嵐義人執筆),國學院大學日本文化研究所編《日本律復原的研究》(國書刊行會,1984年,責任編輯小林宏、高鹽博),大體為近年研究成果的集大成者。】 ,但仍殘留很多未定的領域。一方面,自武德至開元二十五年,編纂唐令的次數最少有七、八次,但原寫本只保留下來不足一卷且殘損嚴重的二種西陲寫本。可是,與不足千條的日本令比,它有一千五百數十條,且日本令中的承繼條款與律相比,也有很大程度的省略變更,略去數篇篇目而加入了《僧尼令》,篇目、條文排列也有部分改變等,與唐令差別很大。可見,唐令復原的困難程度是日本律復原的數十倍還多。幸虧在中田、仁井田兩位前輩的努力下,20世紀初及30年代,復原工作就達到了相當的程度。在其後半個世紀的時間裏,以中村裕一氏的《公式令》研究 【 中村裕一以《唐〈公式令〉研究》為副題,已發表了19篇系列論考。即(一)《論唐永淳元年汜德達告身和令書式》(《大手前女子大學論集》八,1974年),(二)《唐〈公式令〉、〈露布式〉研究》(《大手前女子大學論集》九,1975年),(三)《論四種唐代告身和制書》(《大手前女子大學論集》十,1976年),(四)《臨川公主告身》(《武庫川教育》第12卷第 1號,1979年),(五)、(十一)《論五種顏氏告身(一)(二)》(《武庫川女子大學紀要》二十七,1979年,《武庫川女子大史學研究室報告二》,1984年),(六)、(七)《關於唐代的敕(一)發日敕、(二)論事敕書》(《武庫川教育》第12卷第 2號、第13卷第 1號,1979年、1980年),(八)、(九)《論唐代的璽書(上)(下)》(《武庫川女子大學紀要》二十八、二十九,1981年),(十)《關於唐代的敕(三)論對上奏的裁下之語》(《武庫川女子大學紀要》三十一,1983年),(十二)《關於唐代的敕(四)口敕》(《武庫川女子大史學研究室報告》三,1984年),(十三)《論唐代的進奏院狀》(同前),(十四)《論唐代的行狀》(同前),(十五)《關於唐代的敕(五)敕旨和敕牒》(《武庫川女子大學紀要》三十二,1984年),(十六)《論唐代的手詔》。(十七)《論唐代的優詔》、(十八)《論唐代的墨詔》、(十九)《論唐代的詔旨》(以上四篇,均見《武庫川女子大史學研究室報告》四,1985年)。此外還有《論唐代的制書式--以仁井田陞氏復原制書式的研究為中心》(《史學雜誌》第91編第 9號,1982年),《論唐代的慰勞制書》(本書第 257頁以下)等論文。以《公式令》復原為主體,為唐令的復原作出了很大貢獻。】 為開端的若干研究者的工作 【 上野利三《日本史料中的唐令逸條》(《日本歷史》第 408號,1982年)。】 ,如菊池英夫、石上英一氏等復原方法論的改進,近年王永興氏等中國學者的探索 【 王永興《唐〈田令〉研究--從〈田令〉和敦煌文書看唐代土地制度中幾個問題》(《紀念陳垣誕辰一百周年史學論文集》,1982年,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第160~244頁。對關於唐《田令》的一些條文,在第第161~177頁中,查證了《田令》復原和《唐令拾遺》田令。在這裏,有值得聽取的意見,如對驛馬給地規定(《新唐書?食貨志》)的重視和應將"度其肥瘠寬狹,以居其人"(《六典》)一句附加於"地積"條的觀點等。另一方面,認為武德元年十二月制即是《田令》,以《文獻通考》的係年為線索、把《新唐志》的記事視為武德七年令等,卻是值得研究的。】 及各方面的努力,都加入到仁井田先生的補訂行列中。可是,目前研究者的人數和論考的篇數,與日本律研究相比,仍遠遠地落在後面。但是,其成果對今後研究發展的推動作用,則是日本律復原所不具有的。
在進行補訂時,我們深切感到《唐令拾遺》的可靠性。同書用於唐令復原,可以說是值得信賴的,為後繼者的工作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現階段,在繼承著者基本立場的同時,也應將視野投向唐令的邊緣(有作為令的可能性的規定),在可能的範圍內,增加參考資料,這是我們的責任。另一方面,有關唐制的諸法規、禮制相當廣泛,見於唐代文書、史籍中的令制的痕也很多,將其巨細無遺地收集起來,不僅對當前的目標無作用,而且也不可能實現。近年來研究文獻的驟增,有出乎中國、日本意料者,尋求有關的言論也非易事。
我們的共同工作,也是每人利用餘暇進行的,在不能集中精力專注於此的條件下,我們將努力盡可能收集更多的有價值的諸學術成果,也期望得到同仁的不吝指教協助。

(1985年正月稿)

賦役令第二十三
 課戶每丁租調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課戶每【"每",《通典》、《夏侯陽算經》、《太平御覽》、《令集解》並作"一"。】丁【"丁"下,《唐會要》、《舊唐書?食貨志》、《冊府元龜?邦計部?賦稅》並有"歲入"二字。】租粟二石,其調綾【"綾",以意補之。】、絹、絁、布,並【"並",《唐會要》、《舊唐書?食貨志》、《冊府元龜?邦計部?賦稅》並作"則",《夏侯陽算經》作"各"。】隨鄉土所出【"出",《唐會要》、《舊唐書》、《冊府元龜》、《唐六典》並作"產"。】。綾、絹、絁【"絁",《夏侯陽算經》作"●"。】各二丈,布二丈五尺【"二"以下四字,《唐會要》、《舊唐書》、《冊府元龜》、《唐六典》並作"加五分之一"。】。輸綾【"綾",《通典》、《夏侯陽算經》、《太平御覽》並無】、絹、絁【"絁",《夏侯陽算經》作"●"。】者,兼調【"兼調",《唐六典》、《舊唐書?職官志》、《唐律疏議》、《宋刑統》、《通典》、《夏侯陽算經》、《太平御覽》並無。】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布、帛皆闊尺八寸、長四丈為匹,布五丈為端,綿六兩為屯,絲五兩為絢,麻三斤為綟【"布帛"以下三十二字,《通典》本文、《太平御覽》並作"其絹絁為匹,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綟"。】。若當戶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隨"以下四字,《夏侯陽算經》作"丈尺折半之"。】。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斤輸【"輸",《唐六典》作"納"。】粟一斗,與租同受。其江南諸州租,並回造納布。

   引據
一、《唐會要》卷八十三《租稅上》: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賦稅,......每丁歲入粟【"粟"上,《舊唐書》、《唐六典》、《夏侯陽算經》等並有"租"字。】二石【"石",《夏侯陽算經》作"斛"。】,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兼調綿三兩。輸布者【"者",《太平御覽》無。】,麻三觔【"觔",《舊唐書》、《冊府元龜》等並作"斤"。】。
二、《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賦役之法,每丁歲入租粟二石,調則(以下與《唐會要》同)。輸布者,麻三斤【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686、687、696、697頁。】。
三、《冊府元龜?邦計部?賦稅》:唐高租武德......七年三月,始定均田賦稅,每丁歲入粟三【"三",《唐會要》、《舊唐書》等並作"二"。】石,調則隨鄉土所產。綾、絹、絁為【"為",《唐會要》、《舊唐書》並作"各"。】二丈,(以下與《唐會要》同)輸布者,麻三斤。
四、《冊府元龜?邦計部?絲帛》:武德七年定令:每丁調,隨【"隨"上,《唐會要》、《舊唐書?食貨志》、《冊府元龜?邦計部?賦稅》並有"則"字,《通典》、《太平御覽》、《弘決外典鈔》並有"並"字,《夏侯陽算經》有"各"字。】其鄉土所產。(以下與《唐會要》同)綿三斤【"斤",《唐會要》、《舊唐書》等並作"兩"。】。輸布者,麻三斤。
五、《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舊唐書?職官志》:課戶每丁【"課"以下四字,《夏侯陽算經》作"戶一丁",《通典》、《太平御覽》並作"課戶一丁"。】租粟二石,其調隨鄉土所產。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輸綾、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皆書印焉。(若當戶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斤納粟一斗【"斗",《太平御覽》作"升"。"若"以下三十一字,《舊唐書?職官志》無。】。)
六、《唐律?戶婚》"差科賦役違法"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依《賦役令》,每丁租二石,調絁、絹二丈、綿三兩,布輸二丈五尺、麻三斤【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686、687、696、697頁。】。
七、《通典?食貨六?賦稅下》:武德......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若岭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開元......二十五年定令:諸課【"課",《夏侯陽算經》無。】戶一丁租調,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絹、絁各二丈,布則【"則",《唐會要》、《夏侯陽算經》並無。】二丈五尺。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其絹、絁為匹,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綟。若當戶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斤輸粟一斗,與租同受。其江南諸州租,並回造納布。(准《令》,布、帛皆闊尺八寸、長四丈為匹,布五丈為端,綿六兩為屯,絲五兩為絢,麻三斤為綟【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686、687、696、697頁。】。)
八、《夏侯陽算經》卷上《課租庸調》:《賦役令》:諸戶一丁租粟二斛,其調各隨鄉土所出。絹●各二丈,布二丈五尺。輸絹●者,綿三兩。輸布者,麻三斤。若當戶不成端、匹、屯、綟者,皆丈尺折半之。
九、《太平御覽》卷六百二十六《治道部?貢賦》(《舊唐書逸文》卷七):開元二十五年定《令》:諸課戶一丁租調,准武德二年之制,其調絹、絁、布,並隨鄉土所出。絹、絁各二丈,布【"布"下,《通典》有"則二丈"三字。】五尺。輸絹、絁者,綿三兩。輸布,麻三斤。其絹、絁為匹,布為端,綿為屯,麻為綟。若當戶不成匹、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其調麻每年支料,有餘折一斤輸粟一升,與租同受。
十、《賦役令》"歲役"條集解:釋云:......《唐令》:一丁調絹二丈。
十一、《倭名類聚抄》那波本卷十二《布帛部?繒布類》(狩谷本卷三《布帛部?絹布類》)"綿絮":《唐令》云:綿("綿",那波本作""),六兩為屯【中田博士:《唐令與日本令的比較研究》,《法制史論集》第 1卷第686、687、696、697頁。】。
十二、《弘決外典鈔》卷一注:案《開元令》,諸課戶出調,並隨鄉土所出,貢綾、絹、絁、布。

   按
若根據《唐會要》、《舊唐書》、《冊府元龜》所引《武德令》及《唐六典》"綾絹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的規定,則調布的長度為二丈四尺。但《唐律疏議》、《宋刑統》、《通典》及《太平御覽》(《舊志逸文》)都記為"布二丈五尺",即增加了四分之一。這是否說明了武德、開元七年兩令與開元二十五年令的差異呢?

   參考一
一、《唐六典》卷三"金部郎中員外郎"條注:羅錦綾段紗縠絁紬之屬,以四丈為匹,布則五丈為端,綿則六兩為屯,絲則五兩為紵【近衛本注云:"‘紵'當作‘絢'。"】,麻乃【近衛本注云:"‘乃'疑當作‘則'。"】三績【近衛本注云:"據《唐志》,‘績'當作‘斤'。"】為綟。
二、《陸宣公翰苑集?奏議》"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其一論兩稅之弊須釐革。國朝著令,賦役之法有三:一曰租,二曰調,三曰庸。古者一井之地,九夫共之。公田在中,籍而不稅。私田不善則非吏,公田不善則非民,事頗纖微,難于防檢,春秋之際,已不能行。故國家襲其要而去其煩,丁男一人授田百畝,但歲納租粟二石而已,言以公田假人而收其租入,故謂之租。古者任土之宜以奠賦法,國家就因往制,簡而一之,每丁各隨鄉土所出,歲輸若絹若綾若絁共二丈,綿三兩。其無蠶桑之處,則輸布二丈五尺,麻三斤,以其據丁戶調而取之,故謂之調。古者用人之力,歲不過三日,後代多事,其增十之。國家斟酌物宜,立為中制,每丁一歲定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日準三尺,以其出絹而當庸直,故謂之庸。此三道者,皆宗本前哲之規模,參考歷代之利害,......(參見《新唐書?食貨志》、《資治通鑑?唐紀三》)。
三、《大唐傳載》:唐制......賦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稅,三曰役,四曰徭。凡丁歲輸粟二石。凡調,隨鄉土所產,絹、綾、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麻三斤。凡役,歲二旬,閏加二日。
四、《宋刑統?戶婚律》"脫戶"條議注:釋曰:課調見在役【"役"上,當有"賦"字。】令。
五、《元豐類稿》卷十一《唐令目錄序》:《唐令》三十篇,以常員定職官之任,以府、衛設師徒之備,以口分、求【"求",當作"永"。】業為授田之法,以租、庸、調為斂財、役民之制。雖未及三代之政,然亦庶幾乎先王之意矣。
六、《文獻通考?田賦考?歷代田賦之制》: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賦稅,......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石,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綾、絁各二丈,布加五之【"之"上,當有"分"字。】一,綿二【"二",當作"三"。】兩,輸布者,麻三斤,謂之調。用人之力,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
七、《戶令》"給侍"條集解:穴云:......或說:《唐令》,六十課役俱免,故不為侍,與此為別。

   參考二
一、《晉戶調令》: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綿三斤。女及次丁男為戶者半輸。其諸邊郡或三分之二,遠者三分之一。夷人輸賨布戶一匹,綿者或一丈【《晉書?食貨志》:又制戶調之《式》:丁男之戶,歲輸絹三匹(以下與本文同)。(《九朝律考?晉律考下》第32頁)按:程樹德將本條划入晉《戶調令》類,今從之。】。
二、《晉令》:其趙郡、中山、常山國輸縑當絹者,及餘處常輸疏布當綿、絹者,縑一匹當絹六丈,疏布一匹當絹一匹,絹一匹當綿三斤【《初學記》卷二十七《寶器部?絹》:《晉令》:其趙郡、中山、常山國輸縑,(以下與本文同)絹一匹當綿三斤。舊制,人間所織絹布等,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端,令任服後,乃淅至濫惡,不依尺度(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77、78頁,程氏前舉第33頁)。】。
三、《晉令》:其上黨及平陽輸上麻二十二斤、下麻三十六斤當絹一匹。課應田者,枲麻加半畝【《太平御覽》卷九百九十五《百卉部?麻》:《晉令》曰:其上黨及平陽(以下與本文同)。(淺井虎夫文第77、78頁,程氏前舉第33頁)】。
四、《北魏令》:每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人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十頭當奴婢八。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半,以此為降。大率十匹中五匹為公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人年八十以上,聽一子不從役,孤獨老篤、貧不能自存者,亦一人不從役【《通典?食貨五?賦稅中》:《魏令》:每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以下與本文同)不能自存者,亦一人不從役(淺井氏文前舉第90頁,程氏《後魏律考》第31頁。)。舊制,人間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六十尺為一端,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
五、《北齊河清三年令》: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凡十斤綿中折一斤作絲,墾租二石,義租五斗。奴婢各準良人之半。牛調二尺【"尺",《通典》作"文"。】,墾租一斗,義租五升。墾租送台,義租納郡以備水旱。墾租皆依貧富為三梟:其賦稅常調則少者直出,上戶中者及中戶多者及下戶【"戶"下,《通典》有"戶"字。】上梟,輸遠處,中梟輸次遠,下梟輸當州。倉三年一校焉【《隋書?食貨志》、《通典?食貨五?賦稅中》:至("至",《通典》無)河清三年定令,......率人一床,調絹一匹、綿八兩(以下與本文同)。墾租皆依貧富為三("三",殿本《通典》作"二")梟(以下與本文同)。(淺井氏文前舉第102、 103頁,程氏《北齊律考》第15頁。)】。
六、《北周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其賦之法,有室者歲不過絹一匹、綿八兩、粟五斛,丁者半之。其非桑土,有室者布一匹、麻十斤,丁者又半之。豐年則全賦,中年半之,下年三之,皆以時徵焉。若艱凶札,則不徵其賦【《隋書?食貨志》:司賦,掌功賦之政令,凡人自十八以至六十有四,與輕癃者,皆賦之(以下與本文同)。(程氏《後周律考》第12頁)按:程樹德認為,上述周制"為周令原文無疑"。】。
七、《隋開皇令》:丁男一床,租栗三石,桑土調以絹、絁,麻土調以布。絹、絁以匹,加綿三兩。布以端,加麻三斤。單丁及僕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隋書?食貨志》、《通典?食貨五?賦稅中》:及頒新令("及"以下四字,據《隋志》),......丁男一床,租粟三石,(以下與本文同)單丁及僕隸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課(程氏《隋律考》第18、19頁)。】。

 調皆書印
  開元七年
二【開元七年】 其調,皆書印。

   引據
《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舊唐書?職官志》:其調,隨鄉土所產,......皆書印焉。

   按
本條當是依相當於《日本賦役令》第二條的唐令為文的。由於在斯坦因探險隊發現的唐庸調布的端頭注有州、縣、鄉、里輸納者(可能是戶主)姓名、年月日,押有州縣印【Stein,Innermost Asia Vol.Ⅱ.Appendix I.p.1044, Vol.Ⅲ.Plate CXXVII Chinese inscriptions on cloth shrouds fromAst●na cemetery。】,故可知在唐也存在與《日本令》相同的制度。
"婺州信安縣顯德鄉梅山里祝伯亮租布一端,光宅元年十一月日","婺州蘭溪縣瑞山鄉從善里姚群(?)庸調布一端,神龍二年八月日"。

   參考
《日本養老賦役令》第二條:凡調皆隨近合成,絹、絁、布兩頭及絲綿囊,具注國郡里、戶主姓名、年月日,各以國印印之。

 庸調物輸納
  開元二十五年
三【開元二十五年】 諸庸調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輸,三十日內畢,九月上旬各發本州。庸調車舟未發間有身死者,其物?還。其運?出庸調之家,任和顧送達。所須裹束調度,折庸調充,隨物輸納,皆【"皆",據《日本令》補之。】州司【"州司",《日本令》作"國司",令以意改補之。】領送,不得【"領"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僦勾隨便糴輸【"隨"以下四字,據《日本令》補之。】。

   引據
一、《通典?食貨六?賦稅下》:諸庸調物,每年八月上旬起輸,三十日內畢,九月上旬各發本州。庸調車舟未發間有身死者,其物?還。其運?出庸調之家,任和顧送達(以下與本文同)【中田博士文前舉第687、688頁。】。
二、《賦役令》"調庸物"條集解:?云:問:"僦勾之義如何?"答:"習《唐令》,不依令釋【中田博士文前舉第687、688頁。】。"

   按
在《通典》中,作為"開元二十五年定令",首先列舉了《賦役令》,其次為三月敕、天寶元年赦文、建中元年制及《雜令》的相當文字,接?記有如下諸條:(一)"諸課役,每年計帳至尚書省,云云";(二)"諸庸調物云云"(本條)、(以上是《賦役令》的相當條文);(三)"諸租,准州土收穫早晚云云"(《田令》的相當條文);(四)"諸邊遠諸州云云";(五)"諸任官應免課役者云云";(六)"諸春季附者云云;"(七)"諸人居狹鄉云云"; (八)"諸沒落外蕃云云";(九)"諸部曲奴婢云云";(十)"諸孝子順孫云云";(十一)"諸丁匠歲役工云云"(以上是《賦役令》的相當條文)。再次,列舉了改革舊制的天寶三年與五年之制。上述(一)、(二)和(四)至(十一)諸條蓋也是開元二十五年《賦役令》。
根據?說,相當於《日本賦役令》第三條末句的規定在《唐令》中也存在。

   參考
《日本養老賦役令》第三條:凡調庸者,每年八月中旬起輸,近國十月卅日、中國十一月卅日、遠國十二月卅日以前納訖。其調絲七月卅日以前輸訖。若調庸未發本國間有身死者,其物劫還。其運?均出庸調之家,皆國司領送,不得僦勾隨便糴輸。

 丁歲役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丁【"丁"下,《通典》有"匠"字。】歲役二十日【"二十日",《唐會要》、《舊唐書》、《冊府元龜》、《唐六典》並作"二旬"。】,有閏之年加二日【"有"以下七字,《唐六典》作注。】。若不役【"不役",《唐六典》、《舊唐書?職官志》並作"無事"。】者【"者",《唐會要》、《舊唐書》、《冊府元龜》、《唐六典》並作"則"。】收【"收"下,《唐會要》、《舊唐書》、《冊府元龜》、《唐六典》並有"其"字。】庸,每日【"每日",宋本《通典》作"日別"。】絁絹各三尺,布【"布"下,《通典》有"則"字。】三尺七寸五分【"三"以下六字,《唐六典》作"加五分之一"。】。須留役者,滿十五日免調,三十【"三十",《令集解》作"卅"。】日租調俱免【"須"以下十七字,《唐會要》、《舊唐書》、《冊府元龜》、《唐六典》並作"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從日少者,見役日折免),通正役並不得過五十日。○遣部曲代役者,聽之【"聽之",據《日本令》補之。】。

   引據
一、《唐會要》卷八十三《租稅上》: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賦稅,......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傭【"傭",《冊府元龜》、《唐六典》、《舊唐書?職官志》、《通典》並作"庸"。】,每日三尺。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役"下,《舊唐書》、《唐六典》、《通典》並有"並"字。】不【"不"下,《唐六典》有"得"字。】過五十日。
二、《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賦役之法:......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傭,(以下與《唐會要》同)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中田博士文前舉第688、689頁。】。
三、《冊府元龜?邦計部?賦稅》:唐高祖武德......七年三月,始定均田賦稅......凡丁歲役二旬,若不役則收其庸(以下與《唐會要》同)。
四、《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舊唐書?職官志》:凡丁歲役二旬(有閏之年加二日),無事則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調,三旬則租、調俱免(通正役並不得過五十日【"通"以下十字,《舊唐書》無。】)。
五、《唐律?戶婚》"差科賦役違法"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依《賦役令》,每丁租二石,調絁、絹二丈,......丁役二十日【中田博士文前舉第688、689頁。】。
六、《通典?食貨六?賦稅下》:開元......二十五年定《令》:......諸丁匠不役者收庸,無絹之鄉絁、布三尺(日別絁、絹各三尺,布則三尺七寸五分)。
七、《通典?食貨六?賦稅下》:諸丁匠歲役二十日,有閏之年加二日。須【"須",《令集解》無。】留役者【"者",《令集解》無。】,滿十五日免調,三十【"三十",《令集解》作"卅"。】日租、調俱免(從日少者,見役日折免),通正役並不過五十日("正役"謂二十日庸也)。
按:《通典》之注"正役謂二十日庸也",非令的原文。關於《通典》的記載,可參看前條按語。
八、《賦役令》"歲役"條集解:釋云......《唐令》:一丁調絹二丈,廿日庸絹六丈。留役滿十五日免調,卅日租、調俱免【中田博士文前舉第688、689頁。】。
九、《賦役令》"歲役"條集解:釋云:《唐令》"遣部與曲代役"者,即知是家人也。案,奴婢亦聽耳【中田博士文前舉第688、689頁。】。

   按
關於庸布,《唐六典》記為"加五分之一",即"三尺六寸"。相反,《通典》記為"三尺七寸五分",即增加了四分之一。兩者的矛盾也許是開元七年令與二十五年令的差異。

   參考一
一、《唐律?名例》"共犯罪有逃亡"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依《令》,丁役五十日,當年課役俱免。
二、《陸宣公翰苑集?奏議六》"均節賦稅恤百姓六條"、《大唐傳載》、《文獻通考?田賦考二?歷代田賦之制》、《戶令》"給侍"條集解:(以上均參看復原《賦役令》第一條參考一)

   參考二
《北周令》:凡人自十八以至五十有九,皆任于役,豐年不過三旬,中年則二旬,下年一旬【《隋書?食貨志》:司役掌力役之政令,凡人自十八至五十九,皆任于役(以下與本文同)。(程樹德《後周律考》第12頁)按:參看第一條"參考二"按語。】。

   參考三
《日本養老賦役令》第四條:凡正丁,歲役十日。若須收庸者,布二丈六尺(一日二尺六寸)。須留役者,滿卅日,租、調俱免(役日少者,計見役日折免),通正役並不得過卌日。次丁二人同一正丁,中男及京畿內不在收庸之例。其丁赴役之日,長官親自點檢並閱衣糧,周備然後發遣。若欲雇當國郡人及遣家代役者,聽之,劣弱者不合。即於送簿名下,具注代人貫屬姓名。其匠欲當色雇巧人代役者,亦聽之。

 程糧外賷私糧
  唐代
五【唐代】 除程糧外,各唯役賷私糧。

   引據
《賦役令》"歲役"條集解:釋云:十日役者,不給公糧,何者?《唐令》云:"除程糧外,各唯役?私糧"者,而此令除彼條,此條闕衣糧文,即知鈔《唐令》兩條,約此一條耳。其留役者,官給公糧也【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89頁。】。

   按
本條的順序不詳,由於和前條同為有關役的規定,故置於前條之次。

 蕃胡內附稅錢輸羊
  武德 開元七年
六【武德】【開元七年】 諸蕃【"蕃"上,《唐六典》有"諸國"二字。】胡內附者,亦定為九等,四等已上為上戶,七等已上為次戶,八等已下為下戶。上戶丁稅【"稅"下,《唐六典》有"銀"字。】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附"下,《唐六典》有"貫"字。】經二年【"年"下,《唐六典》有"已上"二字。】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下"下,《唐六典》有"戶"字。】三戶共一口(無羊之處,准白羊估折納輕貨。若有徵行,令自備鞍馬,過三十日已上者,免當年輸羊)。

   引據
一、《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賦役之法......蕃胡【"胡",《通考》作"人"。】內附者,上戶丁稅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經二年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三戶共一口【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6頁。】。
二、《冊府元龜?邦計部?賦稅》:唐高祖武德......七年三月,始定均田賦稅,......蕃胡內附者(以下與《舊唐書》同)。
三、《文獻通考?田賦考二?歷代田賦之制》: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賦稅,......蕃人內附者(以下與《舊唐書》同)。
四、《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諸國蕃胡內附者,亦定為九等。四等已上為上戶,七等已上為次戶,八等已下為下戶。上戶丁稅銀錢十文,次戶五文,下戶免之。附貫經二年已上者,上戶丁輸羊二口,次戶一口,下戶三戶共一口(無羊之處,准白羊估折納輕貨(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的順序不詳,參酌《唐六典》,將其置於"丁歲役云云"條後、次條之前。

 嶺南諸州稅米
  武德 開元七年
七【武德】【開元七年】 諸岭南諸州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諸州高麗、百濟應差征鎮者,並令免課役。

   引據
一、《唐會要》卷八十三《租稅上》: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賦稅,......若夷獠之戶,皆從半稅【"稅",《舊志》、《冊府元龜》、《通考》並作"輸",《唐六典》作"輸輕稅"。】。
二、《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賦役之法......若岭南諸州,則【"則",《唐六典》無。】稅米【"米"下,《唐六典》有"者"字。】上戶一石二【"二",《冊府元龜》作"三"。】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輸",《唐會要》作"稅"。"輸"下,《唐六典》有"輕稅"二字(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6頁)。】。
三、《冊府元龜?邦計部?賦稅》:唐高祖武德......七年三月,始定均田賦稅,......若岭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三斗(以下與《舊志》同)。
四、《文獻通考?田賦考二?歷代田賦之制》: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賦稅,......若岭南諸州,則稅米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
五、《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岭南諸州,稅米者上戶一石二斗,次戶八斗,下戶六斗。若夷獠之戶,皆從半輸輕稅。諸州高麗、百濟應差征鎮者,並令免課役。

   按
本條的順序不詳,根據《唐六典》列於前條之次。

 課役每年計帳至省
  開元二十五年
八【開元二十五年】 諸課役,每年計帳至尚書省,度支配來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訖。若須折受餘物,亦先支料同時處分。若是軍國所須,庫藏見無者,錄狀奏聞,不得便即科下。

   引據
《通典?食貨六?賦稅下》:諸課役,每年計帳至尚書省,度支配來年事,限十月三十日以前奏訖(以下與本文同)【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0頁。】。

   按
本條當是開元二十五年令。參看復原第四條按語。

 王公已下納粟為義倉
  開元七年
九【開元七年】 諸王公已下,每年戶別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書省。至徵收時畝別納粟二升,以為義倉。(寬鄉據見營田,狹鄉據籍徵。若遭損四已上免半,七已上全免。其商賈戶無田及不足者,上上戶稅五石,上中已下遞減一石,中中戶一石五斗,中下戶一石,下上七斗,下中五斗,下下戶及全戶逃並夷獠薄稅,並不在取限。半輸者準下戶之半。鄉土無粟,聽納雜種充)。

   引據
《唐六典》卷三"倉部郎中員外郎"條:凡王公已下,每年戶別據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種苗頃畝,造青苗簿(以下與本文同)(半輸者準下戶之半。鄉土無粟,聽納雜種充【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0頁。】)。

   按
本條相當於《日本賦役令》第六條,故可擬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賦役令》第六條:凡一位以下及百姓雜色人等,皆取戶粟以為義倉。上上戶二石,上中戶一石六斗,上下戶一石二斗,中上戶一石,中中戶八斗,中下戶六斗,下上戶四斗,下中戶二斗,下下戶一斗。若稻二斗、大麥一斗五升、小麥二斗、大豆二斗、小豆一斗各當粟一斗,皆與田租同【"同"下,《令義解》所收令本文有"時"字。】收畢。

 賜實封以課戶充
  開元七年
十【開元七年】 諸有功之臣賜實封者,皆以課戶充,准戶數。州縣與國官、邑官執帳,共收其租調,各准配租調遠近。州縣官司收其賷直,然後付國邑官司。其丁亦準此,入國邑者收其庸。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有功之臣賜實封者,皆以課戶充【"充",《唐會要》作"先"。】,准戶數。州縣與國官、邑官執帳,共【"共",《唐會要》作"供"。】收【"收",《唐會要》無。】其租調,(以下與本文同)其丁【"丁",《唐會要》作"下"。】亦準此,入國邑者收其庸【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1頁。】。
二、《唐會要》卷九十《食實封數》:舊例,凡有功之臣賜實封者,皆以課戶先,准戶數。州縣與國官、邑官執帳,供其租調,(以下與本文同)其下亦準此,入國邑者收其庸。

   按
本條相當於《日本賦役令》第八條,故可擬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賦役令》第八條:凡封戶者,皆以課戶充,調庸全給。其田租為二分,一分入官,一分給主。

 田有災害免課役
  武德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一【武德】【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田有水旱蟲霜為災【"災"下,《唐六典》有"害"字。】處,據見營田,州縣檢實,具帳申省。十分損四分已【"已",《冊府元龜》、《通考》、《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以",以下同之。】上免租,損六已上免租、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聽折來年,經二年後不在折限。其應免者,通計麥用為分數。

   引據
一、《唐會要》卷八十三《租稅上》:武德......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始定均田賦稅,......凡水【"水",《白氏六帖》無。】旱蟲傷【"傷",《舊志》、《唐六典》、《白氏六帖》並作"霜",《通考》作"蝗"。】為災【"為災",《白氏六帖》無。"災"下,《唐六典》有"害"字。】,十分【"分",《冊府元龜》、《白氏六帖》並無。】損四【"四"下,《通考》有"分"字。】已上免【"免"下,《白氏六帖》有"稅"字。】租,損六已上免【"免"下,《通考》、《唐六典》、《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租"字。】調,損【"損",《白氏六帖》無。】七已上課役俱免【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1頁。】。
二、《舊唐書?食貨志》:武德七年始定律令,......賦役之法:......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已上免租,損六已上免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1頁。】。
三、《冊府元龜?邦計部?賦稅》:唐高祖武德......七年三月,始定均田賦稅,......凡水旱蟲傷為災,十損四以上免租(以下與《唐會要》同)。
四、《文獻通考?田賦考二?歷代田賦之制》:武德......七年,始定均田賦稅,......凡水旱蟲蝗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以上課役俱免。
五、《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水旱蟲霜為災害,則有分數。十分損四已上免租,損六已上免租、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若桑麻【"麻",《白氏六帖》作"麥"。】損盡者【"者",《白氏六帖》無。】各免調。若已役、已輸者【"調"以下七字,《白氏六帖》作"其所輸"。】,聽免【"免",《白氏六帖》作"折"。】其【"其",《白氏六帖》無。】來年【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1頁。】。
六、《唐律?戶婚》"部內旱澇霜雹"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旱謂亢陽,澇謂霖霪,霜謂非時降霣,雹謂損物為災,蟲蝗謂螟螽蝥賊之類。依《令》,十分損四以上免租,損六【"六"下,《唐會要》、《舊志》等並有"已上"二字。】免租調(釋曰:租調課役具在《賦役令》【"釋"以下十一字,《唐律疏議》無。】),損七以上課役俱免。若桑麻損盡者各免調【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1頁。】。
七、《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三(《白孔六帖》卷八十二)《旱》:水旱免稅令:(令曰:諸田有旱蟲霜處,據見營田,州縣檢實,具帳申省。十損四已上免稅租調,七已上課役俱免。若桑麥損盡各免其所輸【"其所輸",《唐六典》作"調,若已役已輸者"。】,聽折來年,經二年後不在折限。其應免者,通計麥用為分數。)

   按
為方便起見,將《救荒活民書》中所舉《淳熙令》一並列出。從二至八這七條,可參看淺井虎夫《中國法典編纂的沿革》第 244頁以下。

   參考一
一、《通典?食貨六?賦稅下》:武德......二年制:......凡水旱蟲霜為災,十分損四分以上免租,損六以上免租調,損七已上課役俱免。
二、《唐律?名例》"共犯罪有逃亡"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若曾蒙恩復,及遭霜旱,依《令》,課役並免。
三、《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三(《白孔六帖》卷八十一)《蟲蝗》:蟲損免役令(具旱門)。
四、《文苑英華》卷六百九《表五十七》:請河北遭澇州准式折免表:張廷珪伏思,景龍之際,時多賊臣,......而遂矯制命,固非先朝之本意也。伏願陛下廣天成之德,均子育之愛,式崇大體,追復舊章,許河南、河北有水旱處,依貞觀、永徽故事,一准令、式折免,則蒼生不勝幸甚,......謹附表以聞。

   參考二
一、《宋淳熙令》:諸課利場務,經災傷者,各隨夏秋限,依所放分數,于租額除豁【《救荒活民書》卷四:(與本文同)】。
二、《宋淳熙令》:諸官私田災傷,夏田以四月、秋田以七月、水田以八月,聽經縣陳訴,至月終止。若應訴月並次兩月遇閏,各展半月。訴在限外,不得受理(非時災傷者,不拘月分,自被災傷後,限一月止)。其所訴狀,縣錄式,曉示人,具二本,不得連名。如未檢復而改種者,並量留根查,以備檢視(不願作災傷者聽)【《救荒活民書》卷四:(與本文同)】。
三、《宋淳熙令》:諸受訴災傷狀,限當日,量災傷多少,以元狀差通判或幕職官(本州闕官,即申轉運司差)。州給籍用印,限一日起發,仍同令佐同詣田所,躬親先檢見存苗畝,次檢災傷田段,具所詣田、所檢村及姓名、應放分數注籍,每五日一申州。其籍候檢畢,繳申州,州以狀對籍點檢,自住受訴狀。復通限四十日,具應放稅租色,額外分數榜示。元不曾布種者,不在放限,仍報縣申州,州自受狀及檢放畢,申所屬監司檢索,即檢放。有不當,監司選差鄰州官復檢(日限、親檢次第,並依州委官法)。失檢察者,提點刑獄司覺察究治,以上被差官不得辭避【《救荒活民書》卷四:(與本文同)】。
四、《宋淳熙令》:諸官私田災傷而訴狀多者,令佐分受,置籍具數,以稅租簿勘同。受狀五日內繳申州,本州限一日以聞【《救荒活民書》卷四:(與本文同)】。
五、《宋淳熙令》:諸訴災傷狀不依全式者,即時籍記退換,理元下狀日月,不得出違申州日限【《救荒活民書》卷四:(與本文同)】。
六、《宋淳熙令》:諸承買官田宅,納錢有限,而遇災傷,本戶放稅及五分者,再轉半年。再遇者各準此【《救荒活民書》卷四:(與本文同)】。
七、《宋淳熙令》:諸州雨雪過常或衍亢,提舉常平司體量次第,申尚書戶部。蟲蝗水旱,州申監司,各具施行次第以聞。如本州隱蔽,或所申不盡不實,監司體訪聞奏【《救荒活民書》卷四:(與本文同)】。
八、《宋淳熙令》:諸州縣豐熟災傷,轉運司約分數奏聞。其未收成,監司知州不許預奏豐熟【《救荒活民書》卷四:(與本文同)】。

 邊遠諸州輸課役
  開元二十五年
十二【開元二十五年】 諸邊遠諸州有夷獠雜類之所,應輸課役者,隨事斟量,不必同之華夏。

   引據
《通典?食貨六?賦稅下》:諸邊遠諸州有夷獠雜類之所,應輸課役者,隨事斟量,不必同之華夏。【一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2頁。】

   按
參看復原第三條按語。

 任官應免課役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三【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任【"任",《令集解》作"授"。】官應免課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後注免。符雖未至,驗告身灼然實者,亦免。其雜任被解應附者,皆依本司解時日月據徵。

   引據
一、《賦役令》"春季"條集解:《古記》云:《開元式》云:......一、依《令》,授【"授",《唐律疏議》、《宋刑統》、《通典》並作"任"。】官應免課役【"役"下,《通典》有"者"字。】,皆待蠲符至,然後注免。雜任【"任"下,《通典》有"被"字。】解下【"下",《通典》無。】應附者,皆依【"依"下,《通典》有"本司"二字。】解時月日據徵【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2頁。】。
二、《唐律?名例》"以贓入罪"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依《令》,任官應免課役,皆據蠲符到日為限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2頁。】。
三、《通典?食貨六?賦稅下》:諸任官應免課役者,皆待蠲符至,然後注免。符雖未至,驗告身灼然實者,亦免。其雜任被解應附者,皆依本司解時日月據徵【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2頁。】。

   按
關於《通典》的記載,參看復原《賦役令》第三條按語。

 附貫徵免課役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四【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春季附者,課役並徵。夏季附者,免課從役。秋季附者,課役俱免。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徵當發年課役,逃亡者附亦同之。

   引據
一、《賦役令》"春季"條集解:《古記》云:《開元式》云:......一,依《令》,春季【"季",《唐六典》無,以下同之。】附者【"者",《唐六典》作"則",以下同之。】,課役並徵。夏季附者,免課徵役。秋季附者,課役【"課役",《通典》無。】俱免【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2頁。】。
二、《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丁新附于籍帳者,春附則課役並徵,夏附則免課從役,秋附則課役俱免(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徵之)。
三、《通典?食貨六?賦稅下》:諸春季附者,課役並徵。夏季附者,免課從役。秋季附者俱免。其詐冒隱避以免課役,不限附之早晚,皆徵當發年課役。逃亡者附亦同之【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2頁。】。

   按
關於《通典》的記載,參看復原《賦役令》第三條按語。

 狹鄉遷寬鄉給復
  開元二十五年
十五【開元二十五年】 諸人居狹鄉,樂遷就寬鄉者【"者",《唐律疏議》、《宋刑統》並無。】,去本居千里外復三年,五百里外復二年,三百里外復一年。一遷之後,不復更移。

   引據
一、《唐律?戶婚》"應復除不給"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依《令》,人居狹鄉,樂遷就寬鄉,去本居千里外復三年,五百里外復二年,三百里外復一年之類【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3頁。】。
二、《通典?食貨六?賦稅下》:諸人居狹鄉,樂遷就寬鄉者,去本居千里外復三年,五百里外復二年,三百里外復一年。一遷之後,不復更移【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3頁。】。

   按
關於《通典》的記載,參看復原《賦役令》第三條按語。

 沒落外蕃得還給復
  開元二十五年
十六【開元二十五年】 諸沒落外蕃得還者,一年以上復三年,二年以上復四年,三年以上復五年,外蕃人投化者復十年。

   引據
一、《通典?食貨六?賦稅下》:諸沒落外蕃得還者,一年以上復三年,二年以上復四年(以下與本文同)。【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3頁。】
按:《通典》之文,參看復原《賦役令》第三條按語。
二、《文獻通考?職役考二?復除》:唐制:......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復十年。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役外蕃人一年還者給復三年,二年者給復四年,三年給復五年。
按:《通考》文中"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也許如《日本令》一樣,與本條當是一條。但根據《通典》,似為別條。又,《通考》所記,蓋為令的取意文字。

   參考
《唐律?詐偽》"詐自復除"條疏議、《宋刑統?詐偽》同上:"詐自復除",復除之條,備在格令,謂詐云落蕃【"蕃",《唐律疏議》作"番"。】新還,或詐云放賤之類,以得復除。

 夷狄新附戶貫給復
  開元七年
十七【開元七年】 夷狄新招慰,附戶貫者,復三年。

   引據
《賦役令》"沒落外蕃"條集解:《古記》云:......《開元令》云:夷狄新招慰,附戶貫者,復三年【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3頁。】。

   按
本條的順序不明。由於是與前條相類似的規定,故將其置於前條之次。

 部曲奴婢放附戶貫給復
  開元二十五年
十八【開元二十五年】 諸部曲奴婢【"婢",《日本令》作"被"。】放附戶貫,復三年。

   引據
一、《通典?食貨六?賦稅下》:諸部曲奴婢放附戶貫,復三年【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3頁。】。
二、《文獻通考?職役考二?復除》:唐制:......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

   按
關於《通典》的記載,參看復原《賦役令》第三條按語。在《唐律?鬥訟》"諸部曲奴婢過失殺主者,絞"的規定中,雖有"部曲奴婢"的用法,但誠如中田博士所論,本條"奴婢"的"婢",也許是"被"字之誤【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3頁。】。

   參考
一、《賦役令》"沒落外蕃"條集解:假令家人奴沒落外蕃得還。即放從良者。賜復之數不可過三年,以其放賤為良,所優特多故。釋云:沒落外蕃得還,亦不加也,為放奴從良,其所免特重故。《唐令》見也。......穴云......問:"厭略之良人家人,訴得免之日何?"答:"可見《唐令》後定也,同家人等猶三年。"
按:這裡所謂"唐令"即指本條。
二、《唐律?詐偽》"詐自復除"條疏議、《宋刑統?詐偽》同上,(參看大前條參考)

 孝子順孫同籍免課役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九【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孝子順孫、義夫節婦、老行聞於鄉閭者,州縣【"州縣",《通典》無。】申尚書【"尚書",《唐六典》、《舊志》並無。】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悉",《令集解》作"並",《通考》作"皆"。】免課役。有精誠致應者,則加優賞。

   引據
一、《賦役令》"春季"條集解:《古記》云:《開元式》云:一,依《令》,孝義得表其門閭,同籍【"籍"下,《通考》有"者"字。】並免課役。
二、《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舊唐書?職官志》:若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聞于鄉閭者,州縣申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有精誠致應者,則加優賞焉【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4頁。】。
三、《通典?食貨六?賦稅下》:諸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志行聞於鄉閭者,申尚書省奏聞。表其門閭,同籍悉免課役【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4頁。】。
按:關於《通典》的記載,參看復原《賦役令》第三條按語。
四、《文獻通考?職役考二?復除》:唐制:......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

   參考一
一、《賦役令》"孝子"條集解:釋云:......《開元格》云:其義必須累代同居、一門邕穆、尊卑有序、財食無私、遠近欽承、州閭推伏。州縣親加按驗,知狀?殊,充使復問者,准令申奏。其得旌表者,孝門復,終孝子之身也。
二、《五代會要》卷十五《戶部》:晉天福四年閏七月尚書戶部奏:"李自倫義居六世,准敕旌表門閭。當司元無令式,祇先有登州義門王仲昭六代同居,其旌表,有廳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閥閱一丈二尺,一柱相去一丈,柱端安瓦桶,漆黑號烏頭,築雙闕一丈,柱【"柱",《舊五代史》等並作"在"。】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街十有五步,槐柳成列。今舉此為例,又不載令文,准王仲昭正廳烏頭門等事,既非故實,恐紊彝章,宜從令、式、祇表門閭,......同籍課役,一准令文。"
三、《舊五代史?晉書?高祖紀》、《冊府元龜?帝王部?立制度》:天福四年【"天"以下四字,據《舊五代史》。】......閏七月,......尚書戶部奏:"李自倫義居七世,准敕旌表門閭,先有登【"登",《舊五代史》作"鄧"。】州義門王仲昭六代同居,其旌表,有廳事步欄,前列屏樹,烏頭正門,閥閱一丈二尺,二柱相去一丈,柱端安瓦桶,墨染【"染",《五代會要》作"漆"。】號為烏頭,築雙闕一丈,在烏頭之南三丈七尺,夾街【"街",《冊府元龜》作"衝"。】十有五步,槐柳成列。今舉此為例,則令式不該。"詔:王仲昭正廳烏頭門等制【"制",《冊府元龜》作"事"。】,不載令文,又無敕命,既非故事,難黷大倫,宜從令式,祇【"祗",《冊府元龜》作"只"。】表門閭,......其同籍【"籍"下,《冊府元龜》有"簿"字。】課役,一準令文【"文",《冊府元龜》作"式"。】。
四、《冊府元龜?帝王部?旌表四》:末帝清泰二年七月,鎮州元氏縣文成鄉七義里民曹重興,七世義居,孝義聞于鄉黨。詔:文成鄉改為仁孝鄉,七義里改為旌義里,仍委本道,依令、式旌表門閭。
五、《冊府元龜》同上:清泰......四年正月,尚書戶部奏:"深州司功參軍李自倫六世義居,奉敕准格處分。按格敕節文,孝義旌表,......准《令》,申舉方得旌表。"
六、《冊府元龜》同上:廣順......三年五月戶部言:"濟州金鄉縣民索修已、陳州項城縣民嘗真,皆散發跣足守墳,本州以聞。戶部以赦書節文,孝子義夫,所宜旌表,以厚時風。"敕:宜依令文施行。

   參考二
一、《隋開皇令》: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隋書?食貨志》、《通典?食貨五?賦稅中》:及頒新令,("及"以下四字,據《隋志》),......有品爵及孝子順孫、義夫節婦,並免課役(程氏《隋律考》第19頁)。】。
二、《明戶令》: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後不改節者,旌表門閭,除免本家差役【《明令》:《戶令》:......凡民間寡婦,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以下與本文同)。】。

 皇宗及三后親屬免課役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皇宗,籍屬宗正者,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周【"周",原作"期",以下同之。】親及同居大功親,五品以上及國公同居周親【"文武"以下三十一字,《唐六典》作"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孫",《通考》作"郡王及五品以上父祖兄弟、職事勛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並【"並",《唐六典》作"悉",《通考》作"皆"。】免課役。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丁戶皆有優復蠲免之制:(諸皇宗籍屬宗正者及諸親,五品以上父祖兄弟子孫及諸色雜有職掌人),若孝子順孫......悉免課役【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4頁。】。
二、《唐律?戶婚》"相冒合戶"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依《賦役令》,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親及同居大功親,五品以上及國公同居期親,並免課役【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4頁。】。
按:《唐律疏議》中的"期親",《宋刑統》通稱之為"周親"。但這裡和《唐律疏議》同文。
三、《文獻通考?職役考二?復除》:唐制,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勛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皆免課役。

   參考
《宋元豐令》:諸宗室在宗正屬籍【"在"以下五字,《宋史》作"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后",以意補之。】、皇后緦麻以上親,並免色役【《宋會要?食貨?免役錢》:紹聖元年......十月十八日,戶部看詳役法所言:"《元豐令》節文:‘諸宗室在京(‘京',當作‘宗')正屬籍及太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以上',《宋史》無)親,並免色役(‘並'以下四字,《宋史》作‘得免役 ')。所有皇太妃緦麻已上親,亦合並免色役。"從之。】【《宋史?食貨志》:《元豐令》:在籍宗子及太皇太后、皇后緦麻親,得免役。皇太妃宜亦如之。】。

 內外六品以下官免課役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內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諸色【"色"下,《唐六典》有"雜有"二字。】職掌人,合【"合",《唐六典》作"悉"。】免課役。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戶部郎中員外郎"條:凡丁戶皆有優復蠲免之制(......諸色雜有職掌人)......悉免課役【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4頁。】。
二、《唐會要》卷五十八《戶部侍郎》:寶歷二年正月,戶部侍郎崔元略奏:"准《賦役令》,內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諸色職掌人,合免課役。請自今以後,應諸司見任官及准式合蠲免職掌人等,並先于本司陳牒責保,待本司牒到,然後與給符【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4頁。】。"
三、《冊府元龜?台省部?奏議五》:崔元略為戶部侍郎,寶歷二年奏曰:"伏准《賤【"賤",當作"賦"。】役令》,內外六品已下官及京司諸色職掌人,合免課役。......伏請自今以後,應諸司見在【"在",《唐會要》作"任"。】官及准式合蠲免職掌人等,並先于本司陳牒責保,待本司牒到,然【"然"下,《唐會要》有"後"字。】與給符。"

   按
參看大前條"參考二"。

 侍丁免役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二【開元二十五年】 侍丁,依《令》免役,惟輸調及租。

   引據
《唐律?名例》"犯死罪非十惡"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侍丁,依《令》免役,惟輸調及租【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7頁。】。

   參考
《文苑英華》卷四百二十一《赦書?改元天寶赦》、《唐大詔令集》卷四《帝王改元中?改元天寶赦》:門下,......侍丁者,令其養老;孝假者,矜其在喪。此王政優容,俾申情理,而官吏不依令、式,多雜役。自今後不得更然。(《冊府元龜?帝王部?赦宥》)
按:此處所謂"令、式",不僅指本條,而且指相當於《日本養老賦役令》第二十一條"凡遭父母喪並免期年徭役"與第二十八條"凡丁匠在役遭父母喪者,皆國司知實申役所,即給役直放還"的規定。

 除名未敘人免役輸庸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三【開元二十五年】 諸除名未敘人,免役輸庸,並不在雜徭及點防之限。

   引據
《唐律?名例》"除名者"條疏議、《宋刑統?名例》同上:依《令》,除名未敘人,免役輸庸,並不在雜徭及點防之限。

   參考
《唐律?戶婚》"應復除不給"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其小徭役,謂充夫及雜使。准《令》,應免不免、應役不役者,合笞五十。
按:上記不只是本條內容的參考資料。但因本條有"不在雜徭云云",故附記於此。

 九等定簿
  唐代
二十四【唐代】 本司量校,錄送度支。○收手實之際,作九等定簿。

   引據
一、《賦役令》"雇役丁"條集解:釋云:依文本司申官,官付主計。而稱"錄付"者,官取本司錄狀,轉付主計耳。《唐令》云:本司量校,錄送度支。文同意殊【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5頁。】。
二、《賦役令》同上:穴云:......今師云:依計帳知丁多少、貧富等第,並臨差科之時,勘知強弱,而至簡差之時,更作九等第,應差遣耳。......《唐令》云"收手實之際,作九等定簿"者是。......贊云:......假如作貧富九等,並丁多少九等是,仍須科義倉,並為差遣次,《唐令》云"收手實之際,降作九等定簿"者是【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5頁。】。

   參考
《賦役令》"雇役丁"條集解:穴云:以前,謂七月一日以後也,先復奏而後支配,但文義難讀,案《唐令》知耳。
按:穴說所謂"唐令",當是指相當於本條一部分的《唐令》。

 差科先富強後貧弱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五【開元二十五年】 諸差科,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

   引據
《唐律?戶婚》"差科賦役違法"條疏議、《宋刑統?戶婚》同上:依《令》,凡差科,先富強,後貧弱;先多丁,後少丁【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5頁。】。

 非年常支料
  唐代
二十六【唐代】 其非年常支料,別有營作,卒須丁多者,並申度支處分。

   引據
《營繕令》"在京營造"條集解:或云:唐【"唐",原作"庸",恐誤。】《賦役令》云"其非年常支料,別有營作,卒須丁多者,並申支度【"支度",宮崎博士本作"度支",國書刊行會本頭注云:"金澤文庫本、塙本、淺草文庫本作‘度支'。"】處分"者,令【宮崎博士本旁注云:"‘今'歟?"】此文云"支料之外,更有別須應科折"者,則彼文支料之外,別有營作是。而制令之日,省《賦役令》,此令不改,故難會,但執此情合讀,......以唐《賦役令》為良(在穴)【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5頁。】。

   按
本文的順序不明,暫將其置於前條之次。

 諸州頁獻
  開元二十五年
二十七【開元二十五年】 諸諸州貢獻,皆盡當土所出,準絹為價,多不得過五十匹,並以官物充市,所貢至薄,其物易供。

   引據
《通典?食貨六?賦稅下》注:按令文,諸郡【"郡",當作"州"。】貢獻,皆盡當土所出,準絹為價,多不得過五十匹,並以官物充市,以貢至薄,其物易供【中田博士文,前舉第 696頁。】。

倉庫令第二十四【復原凡七條】
 受租皆于輸場
  開元七年
一【開元七年】 諸受租,皆於輸場,對倉官租網,吏人執籌,數函。

   引據
《唐六典》卷十九"司農寺丞"條:凡受租,皆於輸場,對倉官租網,吏人執籌,數函。

   按
《日本倉庫令》逸文中有與本條相當的條文,故可擬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倉庫令》逸文:凡受地租,皆令乾淨,以次收牓,同時者先遠。京國官司,共輸人執籌對受;在京倉者,共主稅按撿,國郡則長官監撿【《職員令》"主稅并左京"條集解;《政事要略》卷五十三;塙本《令義解》卷八;植木博士《交替式與倉庫令》,《國學院雜志》第13卷 1號第28頁;瀧川學士《律令的研究》第 691頁。】。

 量函所在官造
  開元七年
二【開元七年】 諸量函,所在官造,大者五斛,中者三斛,小者一斛。以鐵為緣,勘平印書,然後給用。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九"司農寺丞"條:其函,大【"大"下,《夏侯陽算經》有"者"字。】五斛,次【"次",《夏侯陽算經》作"中者"。】三斛,小【"小"下,《夏侯陽算經》有"者"字。】一斛。
二、《夏侯陽算經》卷上《辨度量衡》:《倉庫令》:諸量函,所在官造,大者五斛,中者三斛,小者一斛。以鐵為緣,斟平印書,然後給用(以上今時用之也已)。

   參考
《倭名類聚抄?調度部?稱量具》"半石"(那波本卷十四、狩谷本卷六):《唐令私記》云:大倉署亟斛,亟者受五斗,形如此間酒漕耳。

 稻折糙
  唐代
三【唐代】 其折糙米者,稻三斛,折納糙米一斛四斗。

   引據
《夏侯陽算經》卷上《變米谷》:《倉庫令》云:其折糙米者,稻三斛,折納糙米一斛四斗。

 支給糧祿以當處正倉充
  開元二十五年
四【開元二十五年】 諸支【"支",《唐會要》無。】給糧祿,皆以當處正倉充。無倉之處則申省,隨近有處支給。又無者,聽以稅物及和糴屯收等物充。

   引據
《唐會要》卷八十二《考下》、《冊府元龜?銓選部?考課》:大中......六年七月考功奏:"......今按【"按",《冊府元龜》作"案"。】《倉庫令》,諸支給糧祿,皆以當處正倉充。無倉之處則申省,隨近有處支給。又無者,聽以稅物及和糴屯收等物充。《令》《式》昭然,不合墮廢。

 庫藏出納皆行文榜
  開元七年
五【開元七年】 庫藏出納,皆行文榜,季終而會之。若承命出給,則於中書省【"書"下,《舊志》有"門下"二字。】復而行之。百司應請月俸,則符牒到所由,皆遞復而行之(舊制,京官有防閤、庶僕俸食雜用等。開元二十年,敕以為名目雖多,料數先定,既煩案牒,因此生奸。自今已後,合為一色,都以月俸為名,其貯米亦合入祿數同申,遂為恒式)。乃置木契,與應出物之司相合,以次行用,隨符牒而合之,以明出納之吝(金部置木契一百一十只,二十只與太府寺合,十只與東都合,十只與九成宮合,十只與行從太府寺合,十只行從金部與京金部合,十只行從金部與東都合,二十只與東都太府寺合,二十只東都金部與京金部合)。

   引據
《唐六典》卷三"金部郎中員外郎"條:凡庫藏出納,皆行文榜,季終而會之。若承命出給,則於中書省復而行之。百司應請月俸,則符牒到所由,皆遞復而行之(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蓋是依據相當於後列《日本倉庫令》逸文的《唐令》而為文的。

   參考一
《唐六典》卷十九"太倉署令"條:凡京官之祿,發京倉以給(注略),給公糧者,皆承尚書省符(注略)。

   參考二
《日本養老倉庫令》逸文:凡倉藏給用,皆承太政官符,其供奉所須及要速須給,並諸國依式合給用,先用後申。其器物之屬,以新易故者,若新物到,故物並送還所司,年終兩司各以新故物計會。非理欠損者,徵所由人【《政事要略》卷五十九《交替雜事》;《類聚國史》卷八十四《政理六?出納》;塙本《令義解》卷八;植木博士《交替式與倉庫令》,《國學院雜志》第13卷 1號29頁;瀧川學士《律令的研究》第 696頁。】。

 粟支九年
  開元七年
六【開元七年】 諸粟支九年,米及雜種三年(貯經三年,斛聽耗一升,五年已上二升)。

   引據
《唐六典》卷十九"太倉署令"條:凡粟支九年,米及雜種三年(貯經三年,斛聽耗一升,五年已上二升)。

   按
本條在《日本令》中有相當的條文,故可擬為《唐令》。下面所列《新唐書》及《山堂群書考索》的記載,也可作為本條存於"令"中的參考資料。

   參考一
一、《新唐書?食貨志》:其後【"其後",《唐會要?倉及常平倉》、《冊府元龜?邦計部?常平》並作"貞觀十三年"。】洛、相、幽、徐、齊、并、秦、蒲州又置常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
二、《山堂群書考索後集?財賦門?平糴常平義倉》:太宗正觀十三年,置常平屬【"屬",《新唐書》作"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五年,米三年。著於《令》。

   參考二
《日本養老倉庫令》逸文:凡倉貯積者,稻穀粟支九年,雜種支二年,糒支二十年(貯經三年以上,一斛聽耗一升,五年以上二升)【《類聚三代格》卷八;《廷喜交替式》;塙本《令義解》卷八;植木博士文,前舉第29頁;瀧川學士文,前舉第 700頁。】。

 官奴婢皆給公糧
  開元七年
七【開元七年】 諸官奴婢,皆給公糧。其官戶上番充役者,亦如之。○其糧,則季一給。○其糧,丁口日給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諸戶留長上者,丁口日給三升五合,中男給三升。

   引據
一、《唐六典》卷三"倉部郎中員外郎"條:諸官奴婢,皆給公糧。其官戶上番充役者,亦如之。
二、《唐六典》卷六"都官郎中員外郎"條:凡配官曹長輸其作,番戶、雜戶則分為番(番戶一年三番,雜戶二年五番(中略)。男子入於蔬圃,女子入廚膳。乃甄為三等之差,以給其衣糧也(四歲已上為小,十一已上為中,二十已上為丁。春衣每歲一給,冬衣二歲一給。其糧則季一給。丁奴春頭巾一,布衫褲各一,件【近衛本注云:"‘件'當作‘牛'。"】皮靴一量,並氈。官婢春給裙、衫各一,絹禪一(中略)。十歲已下男,春給布衫一,鞋一量;女給布衫一,布裙一,鞋一量(中略)。官戶長上者准此。其糧,丁口日給二升,中口一升五合,小口六合。諸戶留長上者,丁口日給三升五合,中男給三升)。

   按
《日本倉庫令》中有向官戶奴婢給糧的規定。本條可擬為與該條日本令相對應的唐令。

   參考
《雜令》"官戶奴婢三歲以上"條義解:其四歲以上,依《倉庫令》給糧也【瀧川學士《律令的研究》第 722頁以下。關於引據二"四歲以上"以下之注,瀧川學士書中認為是依據唐《倉庫令》的條文為文的。但認為注中給衣服的規定,是基於《雜令》而成。參看復原《雜令》第二十五條。】。

厩牧令第二十五【復原凡二十三條】
 象馬駝牛給丁牧飼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象一給二丁,細馬一、中馬二、駑馬三、駝牛騾各四、及純犢各六、羊二十,各給一丁(純,謂色不雜者,若飼黃禾及青草,各准運處遠近,臨時加給也)。乳牛【"牛",《唐六典》作"駒乳"。】犢十頭【"頭",《唐六典》無。】給【"給"下,《唐六典》有"一"字。】丁一人【"一人",《唐六典》無。】牧飼。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七"典厩令"條:凡象一給二十【近衛本注云:"十"當作"丁"。】,細馬一、中馬二、駑馬三、駝牛騾各四、及純犢各六、羊二十,各給一丁。(以下與本文同)乳駒乳犢十給一丁。
二、《倭名類聚抄?牛馬部?牛馬類?乳牛》(那波本卷十一、狩谷本卷七):唐《厩牧令》云:乳牛犢十頭,給丁一人牧飼。
三、《厩牧令》"厩細馬"條集解:釋云:給草法,待式處分,《唐令》:乳牛牧飼。

   按
《日本令》將本條與以下兩條合為一條。《唐令》或許也作為一條。姑依《唐六典》,將其分為三條。

   參考
《日本養老厩牧令》第一條:凡厩細馬一匹、中馬二匹、駑馬三匹,各給丁一人,獲丁每馬一人。日給細馬粟一升、稻三升、豆二升、鹽二勺;中馬稻若豆二升、鹽一勺;駑馬稻一升,乾草各五圍,木葉二圍。周三尺為圍。青草倍之。皆起十一月上旬飼乾,四月上旬給青。其乳牛給豆二升、稻二把,取乳日給。

 象馬駝牛給稿
  開元七年
二【開元七年】 諸象日給槁六圍,馬、駝、牛各一圍,羊十一各一圍(每圍以三尺為限),蜀馬與騾【近衛本《唐六典》注云:"疑當作‘驢'"。】各八分其圍,騾四分其圍,乳駒乳犢五共一圍,青芻倍之。

   引據
《唐六典》卷十七"典厩令"條:凡象日給槁六圍,馬、駝、牛各一圍,羊十一各一圍(每圍以三尺為限也),蜀馬與騾各八分其圍(以下與本文同)。

   按
參看前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厩牧令》第一條:(參看前條參考)

 象馬駝牛給稻菽鹽
  開元七年
三【開元七年】 諸象日給稻菽各三斗、鹽一升,馬粟一斗、鹽六勺,乳者倍之。駝及牛之乳者、運者,各以斗菽,田牛半之,駝鹽三合,牛鹽二合。羊粟菽各升有四合、鹽六勺(象馬騾牛駝飼青草,日粟豆各減半,鹽則恒給。飼禾及青荳【近衛本《唐六典》注云:"荳"恐當作"草"。】者,粟豆全斷。若無青【近衛本《唐六典》注云:"青"下恐脫"草"字。】可飼,粟豆依舊給。其象至冬給羊皮及故氈作衣)。

   引據
《唐六典》卷十七"典厩令"條:凡象日給稻菽各三斗、鹽一升,馬粟一斗,鹽六勺,乳者倍之。駝及牛之乳者、運者,各以斗菽,田牛半之(以下與本文同)。

   按
參看大前條按語。

   參考
《日本養老厩牧令》第一條:(參看大前條參考)

 牧畜之群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四【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牧馬牛,以【"以",《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皆"。】百二十【"二十",《令集解》作"廿"。】為群,駝、騾、驢各以七十頭為群,羊六百二十口為群。其有數少,不成群者,均入諸群。群別置牧長一人,率十五長,置尉一人。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七"諸牧監"條:凡馬牛之群【"之群",《唐律疏議》等並無。】以百二十【"二十",《令集解》作"廿"。"十"下,《唐律疏議》等並有"為群"二字。】,駝、騾、驢之群【"之群",《唐律疏議》等並無。】以【"以"上,《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各"字。】七十【"十"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頭為群"三字。】,羊之群以【"之群以",《唐律疏議》、《宋刑統》並無。】六百二十【"十"下,《唐律疏議》、《宋刑統》並有"口有群"三字。】。群有牧長、牧尉。
二、《?牧令》"牧牝馬"條集解:《古記》云:......本《令》,馬牛以百廿為群。
三、《?牧令》"牧每牧"條集解:釋云:雖不足群,名為牧者,猶置耳。一云,不足群者均入諸群,見《唐令》。《古記》云:牧每牧置長一人、帳一人,謂不限群多少,雖不足群,名為牧者,猶如數置也。本《令》云,其有數少不成群者,均入諸群。
四、《唐律?厩庫》"牧畜產課不充"條疏議、《宋刑統?厩庫》同上:依《令》,牧馬牛皆百二十為群,駝騾驢各以七十頭為群,羊六百二十口為群。群別置牧長一人,率十五長,置尉一人。

 課駒犢
  唐代
五甲【唐代】 案本《令》,至四歲為別群也。

   引據
《?牧令》"牧每牧"條集解:《古記》云:......案本《令》,至四歲為別群也。《開元令》:牡馬、牡牛每三歲別群,准例置尉長,給牧人。

   按
上記所謂"本令",當是開元以前的《唐令》。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五乙【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牧馬,每年三月游牝【"牧"以下八字,《唐六典》作"馬牛以季春游牝",《唐律疏議》、《宋刑統》並作"牧馬、駝、牛、驢、羊,牝牡常同群,其牝馬、驢每年三月游牝,應收飼者至冬收飼"】,牡馬、牡牛每三歲別群,准例置尉長,給牧人【"牧馬"以下二十五字,《唐六典》作"其駒犢在牧,三歲別群,(若與本群同牧,不別給牧人)"。"牧人"下,《唐六典》有"馬牧牝馬四游四課,駝四游六課,牛驢三游四課、羊三游四課(四、三者,皆言其歲而游牝也。羊則當年而課之。其課各有率,謂"四十八字。】。牝馬一百匹、牝牛、驢各一百頭,每年課駒、犢各六十。馬二十歲以上不在課駒限【"不在"以下五字,《令集解》釋說作"不責課",《唐六典》作"則不課"。】,三歲游牝而生駒者,仍別簿申。騾駒減半。馬從外蕃新來者,課駒四十,第二年五十,第三年同舊課。牝駝一百頭,三年內課駒七十;白羊一百口,每年課羔七十口;羖羊一百口,課羔八十口。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七"諸牧監"條:凡馬【近衛本注云:"‘馬'下疑脫‘牛'字。"】以季春游牝(《月令》:季春乃合累牛騰馬,游牝於牧)。其駒犢在牧,三歲別群(若與本群同牧,不別給牧人)。馬牧牝馬四游五課,駝四游六課,牛驢三游四課,羊三游四【近衛本注云:"‘四'疑當作‘三'。"】課(四、五【近衛本注云:"‘五'疑是‘三'字。"】者,皆言其歲而游牝也)。羊則當年而課之。其課各有率,謂牛馬騾之牝,百而歲課駒犢各以六十。馬二十【"二十",《令集解》作"廿"。】歲【"歲"下,《令集解》有"以上"二字。】則【"則",《令集解》無。】不課,三歲游牝而生駒者,仍別簿申。騾駒半之。若馬從外蕃而至者,初年課以四十,二年年【近衛本注云:"下‘年'字疑衍。"】五十,三年全課。牝駝百而三年之課七十,羔羊之白者七十,羖者八十。
按:《唐六典》所記為《唐令》的取意文字。
二、《唐律?厩庫》"牧畜產課不充"條疏議、《宋刑統?厩庫》同上:准《令》,牧馬駝牛驢羊,牝牡常同群,其牝馬驢每年三月游牝,應牧飼者至冬牧飼。
三、《唐律?厩庫》同上、《宋刑統?厩庫》同上:準《令》,牝馬一百匹,牝牛驢各一百頭,每年課駒、犢各六十,騾駒減半。馬從外蕃新來者,課駒四十,第二年五十,第三年同舊課。牝駝一百頭,三年內課駒七十。白羊一百口,每年課羔七十口。羖羊一百口,課羔八十口。
四、《厩牧令》"死耗"條集解:釋云:案《唐令》,廿歲以上不責課,又不入耗限。但此令既無此文,則可有別式也。《古記》云:問:"游牝以四歲為始,未知至老除課法有不?"答:"將有別式也。但本《令》其馬廿歲以上不在課駒限,牛以下不言文。"
五、《倭名類聚抄》狩谷本卷七《毛群部?獸體類》"游牝":唐《厩牧令》云:諸牧馬,每年三月游牝。

 監牧孳生過分則賞
  開元七年
六【開元七年】 諸監牧,孳生過分則賞(謂馬剩駒一,則賞絹一匹,駝騾之剩倍於馬驢,牛之剩三,白羊之剩七,羖羊之剩十,皆與馬同)。賞【"賞"上,《唐六典》有"其"字。】物二分入長,一分入牧子(牧子謂長上專當者)。其監官及牧尉,各通計所管長、尉賞之(通計謂尉官十五長者,剩駒十五匹,賞絹一匹;監官管尉五者,剩駒七十五匹,賞絹一匹之類。計加亦準此)。應賞者,皆【"皆",《唐六典》無。】準印後定數,先填死耗足外,然後計酬。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七"諸牧監"條:凡監牧,孳生過分則賞(謂馬剩駒一,則賞絹一匹,駝騾之剩倍於馬驢,牛之剩三,白羊之剩七,羖羊之剩十,皆與馬同)。其賞物二分入長,一分入牧子(牧子謂長上專當者)。其監官及牧尉,各通計所管長、尉賞之 (通計,謂尉官十五長者,剩駒十五匹,賞絹一匹;監官管尉五者,剩駒七十五匹,賞絹一匹之類。計加亦準此)。應賞者,准印後定數,先填死耗足外,然後計酬之。
二、《?牧令》"每乘駒"條集解:《古記》云:......今以廿束稻為三分,二分給首,一分給從。更稻數加者,准此為分法,各加一分給也。但於謂首從難定,若不得定者,均分給耳,以均分給為長。本《令》見文。......釋云:......案此條記者,紛紜其旨難定。《唐令》:謂賞物二分入長,一分入牧子。牧子謂長上專當者。其監官及牧尉,各通計所管長、尉賞之。皆准印後定數,先填死耗足外,然後計酬者,此令既除准印後定數之文故。......如有闕及身死之分不除,猶給見在之人。《唐令》:闕長等闕及行使無功不合賞者,其物悉入兼撿校合賞之人故。......穴云:......問:以死耗除乘駒以不?答:《唐令》云:先填死耗足外計酬。

 牧雜畜死耗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七【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牧雜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頭論,駝除七頭,騾除六頭,馬、牛、驢、羖羊除十,白羊除十五。從外蕃新來者,馬、牛、驢、羖羊,皆聽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駝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騾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二十,第三年皆與舊同。若歲疫,准牧側近私畜疫死數,同則聽以疫除。馬不在疫除之例。即馬牛【"牛",《令集解》無。】二十【"二十",《令集解》作"廿"。】一【"一",《令集解》釋說無。】歲以上,不久耗除【"除",《令集解》無。】限。若緣非時霜雪,死多者錄奏。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七"諸牧監"條:其有死耗者,每歲亦以率除之(謂駝、馬百頭,以七頭為耗,騾以六,牛、驢、羖羊以十,白羊以十五。從外蕃而新至者,馬、牛、驢、羖羊皆除二十,二年除十五;駝除十四,二年除十;騾除十【近衛本注云:"據唐《?牧令》‘除十'當作‘除十二'。"】,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二年除二十,三年皆同耗也)。若歲疫以私畜準,同者以疫除(準牧側近私畜役死數,同則聽以疫除。馬不在疫除之例。即馬牛一十【"一十",當作"二十",《令集解》作"廿"。】一歲以上,不久【"入",《令集解》釋說無。】耗除限。若緣非時霜雪死者,錄奏)。
按:《唐六典》所記為《唐令》的取意文字。
二、《唐律?厩庫》"牧畜產課不充"條疏議、《宋刑統?厩庫》同上:《厩牧令》:諸牧雜畜死耗者,每年率一百頭論,駝除七頭,騾除六頭,馬、牛、驢、羖羊除十,白羊除十五。從外蕃新來者,馬、牛、驢、羖羊皆聽除二十,第二年除十五;駝除十四,第二年除十;騾除十二,第二年除九;白羊除二十五,第二年除二十,第三年皆與舊同。准率百頭以下除數,此是年別所除之數,不合更有死失。
三、《厩牧令》"死耗條"集解:穴云:......《開元令》云:馬廿一歲以上不入耗限。......釋云:案《唐令》,廿歲以上不責課,又不耗限。但此令既無此文,則可有別式也。

   按
《唐六典》中有"若歲役以私畜準,同者以疫除(準牧側近私畜疫死數,同則聽以疫除......)",其中近似於日本令的注文,比本文更接近《唐令》原形。因此,在復原《唐令》時大體依照《唐六典》注。

   參考
《日本養老厩牧令》第八條:凡牧馬牛死耗者,每年率百頭論除十,其疫死者,與牧側私畜相准,死數同者聽以疫除。

 官畜在牧而亡失
  開元七年
八【開元七年】 諸官畜在牧而亡失者,給訪限百日,不獲【"不獲"上,《日本令》有"限滿"二字。】,準失處當時估價征納,牧子及長,各知其半。若戶奴無財者,準銅依加杖例。如有闕及身死,唯征見在人分。其在厩失者,主帥准牧長,飼丁准牧子。其非理死損,準本畜征納。

   引據
《唐六典》卷十七"諸牧監"條:凡官畜在牧而亡失者,給程以訪。過日不獲,估而征之(謂給訪限百日,不獲,准失處當時估價征納,牧子及長,各知其半。若戶奴無財者,準銅依加杖例。如有闕及身死,唯征見在人分。其在厩失者,主帥准牧長,飼丁准牧子。其非理死損,准本畜征納也)。

   按
本條在《日本令》中有相當文字,故可擬為《唐令》。今參考《日本令》,除去《唐六典》文中"給程以訪"以下十三字,並將注文"給訪限百日,云云"作本文,復原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厩牧令》第九條:凡在牧失官馬牛者,並給百日訪覓。限滿不獲,各准失處當時估價,十分論,七分征牧子,三分征長、帳。如有闕及身死,唯征見在人分。其在?失者,主帥准牧長;償者,飼丁准牧子。失而復得,追直還之。其非理死損,准本畜征填。

 在牧之馬皆印
  開元七年
九【開元七年】 諸在牧之馬皆印,印右膊以小"官"字,右髀以年辰,尾側以監名,皆依左右廂【"在牧"以下二十八字,《唐會要》作"馬駒以小官字印印右膊,以年辰印印右髀,以監名依左右廂印印尾側"。】。若形容端正,擬送尚乘【"乘"下,《唐會要》有"者則"二字。】,不用【"不用",《唐會要》作"須不印"。】監名。二歲始春則量其力,又以"飛"字印印其左髀膊,細馬次馬以龍形印印其項左,送尚乘者尾側,依左右閑印以三花。其餘雜馬送尚乘者,以"風"字印印左膊,以"飛"字印印左髀。騾牛驢則官名志其左膊,監名志其右髀,駝羊則官名志其頰,羊仍割耳。若經印之後,簡入別所者,各以新入處監名印其左頰。官馬賜人者,以"賜"字印;配諸軍及充傳送驛者,以"出"字印,並印左右頰。

   引據
一、《唐六典》卷十七"諸牧監"條:凡在牧之馬皆印(印右膊以小"官"字,右髀以年辰,尾側以監名,皆依左右廂。若形容端正,擬送尚乘,不用監名。二歲始春則量其力,又以"飛"字印印其左髀膊(以下與本文同)。
二、《唐會要》卷七十二《諸監馬印》:凡馬駒以小"官"字印印右膊,以年辰印印右髀,以監名依左右廂印印尾側(若形容端正,擬送尚乘者,則須不印監名。)
按:本條在《日本令》中有相當文字,故可擬為《唐令》。

   參考一
《唐六典》卷三十"兵曹司兵參軍"條注:凡驛馬以"驛"字印印左肘,以州名印印項左。
按:此文是否為本條的一節,尚不詳。

   參考二
《日本養老厩牧令》第十條:凡在牧駒犢至二歲者,每年九月國司共牧長對,以"官"字印印左髀上,犢印右髀上,並印訖具錄毛色、齒歲,為簿兩通,一通留國為案,一通附朝集使申太政官。

 諸道須置驛
  開元七年 開元二十五年
十【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 諸道須置驛者,每卅【"卅",《唐六典》、《海錄碎事》並作"三十"。】里置一驛,若地勢險阻及無水草處,隨緣置之。

   引據
一、《唐六典》卷五"駕部郎中員外郎"條:凡三十里【"里"下,《倭名抄》、《海錄碎事》並有"置"字。】一驛【"驛",《海錄碎事》作"馹。"】,......(......若地勢險阻及須依水草,不必三十里......)
二、《倭名類聚抄》那波本卷十(狩谷本卷三)《居處部?道路具》"驛":《唐令》云:諸道須置驛者,每卅里置一驛,若地勢險阻及無水草處,隨緣置之。
*狩谷掖齋云:《海錄碎事》"唐制三十里置一馹"即其事。
三、《海錄碎事》卷四下《驛置門馹將》:唐制,三十里置一馹,馹舍有將,以州里富強之家主之,以待行李。自至德之後,民貧不堪命,遂以官司掌焉。

 每驛置驛長一人
  開元七年
十一【開元七年】 諸每驛皆置驛長一人。

   引據
《唐六典》卷五"駕部郎中員外郎"條注:每驛皆置驛長一人。

   按
本條在《日本令》中有相當文字,故可擬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厩牧令》第十五條:凡驛,各置長一人,取驛戶內家口富幹事者為之。一置以後,悉令長仕,若有死老病及家貧不堪任者,立替。其替代之日,馬及鞍具欠闕,並徵前人。若緣邊之處,被蕃賊抄掠,非力制者,不用此令。

 驛馬驢一給以後死
  開元二十五年
十二【開元二十五年】 准《令》,驛馬驢一給以後死,即驛長陪填。

   引據
《唐律?厩庫》"監主借官奴婢"條疏議、《宋刑統?厩庫》同上:即驛長私借人馬驢者,減一等。准《令》,驛馬驢一給以後死,即驛長陪填。是故驛長借人驛馬,得罪稍輕。

 驛馬之數
  開元七年
十三【開元七年】 諸量驛之閑要,以定其馬數:都亭七十五匹,諸道之第一等減都亭之十五,第二、第三皆以十五為差,第四減十二,第五減六,第六減四。其馬官給。有山阪險峻之處及江南、岭南暑濕不宜大馬處,兼置蜀馬。

   引據
《唐六典》卷五"駕部郎中員外郎"條注:量驛之閑要,以定其馬數:都亭七十五匹,諸道之第一等減都亭之十五,第二、第三皆以十五為差(以下與本文同)。

   按
本條在《日本令》中有相當文字,故可擬為《唐令》。

   參考
《日本養老厩牧令》第十六條:凡諸道置驛馬,大路廿匹,中路十匹,小路五匹,使稀之處,國司量置,不必須足。皆取筋骨強狀者充。每馬各令中

《唐令拾遗》 相关内容:

前一:4
后一:6

查看目录 >> 《唐令拾遗》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