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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世宗实录选辑

清世宗实录选辑

清世宗實錄選輯

書籍簡介
弁言
清世宗實錄選輯
 

書籍簡介

  本書(一冊五二面三一、二○○字)係選自「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之集輯,為清雍正朝對於臺灣所作設施之紀錄。此一朝(一七二二~三五),時當朱一貴變亂之後,清廷對臺灣始漸引起警覺與注意。建元之年,析諸羅縣北半線地方另設彰化一縣,并增淡水捕盜同知一員;九年,又將彰化縣大甲溪以北錢糧、命盜等項歸淡水同知就近管理,并移駐竹塹。其他措施,亦均隱示一種向北「擴張」之趨勢。因所紀無多,選輯範圍略為放寬。
弁言

  清世宗雍正朝(一七二三~三五),歷時僅十三年。臺灣在此時期,適當朱一貴變亂之後,始漸引起清廷的警覺與注意。就顯著的措施而言,雍正元年,析諸羅縣北半線地方另設彰化一縣,並增淡水捕盜同知一員;雍正九年,又將彰化縣大甲溪以北錢糧、命盜等項歸淡水同知就近管理,並移淡水同知駐竹塹。同時,兵備汛防亦先後隨之增設。其行政區劃,顯見日向北部拓展。他如漢人的移殖、番社的撫綏、城防的籌議、糧運的規劃以及官吏陞遷、兵丁賞卹的釐訂,在在隱示一種「擴張」的契機。

  本書由於年代的短暫,資料不多,勉強成書。因此,選輯的范圍,就前述諸事以外,略為放寬。(知非)

清世宗實錄選輯

  ●康熙六十一年(壬寅)冬十一月十三日(甲午),聖祖仁皇帝賓天。

  二十日(辛丑),上即皇帝位。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

  十二月初十日(辛酉),諭〔總理事務王大臣等〕:『李樹德向蒙皇考簡任山東巡撫,旋改福州將軍,尚未赴任。今東省錢糧急宜清查,著宜兆熊前赴福州,署理將軍事務;李樹德代宜兆熊署理都統事務,清查伊任內錢糧』。

  十七日(戊辰),工部議奏:『臺灣各屬軍器損缺,應令賠補』。得旨:『去年賊犯朱一貴等作亂,官兵俱各效力;此項著落賠補軍器之處,俱免其賠補』。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

  ●雍正元年(癸卯)春正月二十三日(癸卯),以右中允張廷璐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朱一鳳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

  二月初三日(癸丑),福建浙江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變亂,有南路下淡水及安平鎮等處義民李直三等倡率鄉勇,首先殺賊;仰懇皇恩,酌加議敘。其鄉壯等量予獎賞』。得旨:『據奏臺灣義民李直三等帶領鄉勇,協助官兵擊敗賊眾,竭忠效命,殊為可嘉!著該部從優議敘』。

  二十一日(辛未),實授宜兆熊為福建福州將軍。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

  三月十七日(丙申),刑部議奏:『臺灣叛賊鄭文遠等家口,應分別定罪』。得旨:『凡謀反大逆以及謀叛重罪,均無可宥,按律凌遲處死。正犯之祖、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期親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已未析居,另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但此案事起倉卒,遠隔海洋;親屬人等,有身在臺灣者,亦有身在內地者。若概從誅戮,情堪憫惻。除身在臺灣者依律正法外,其內地者從寬免死解部,給與功臣之家為奴。該督、撫逐一詳查,應行正法者正法、應行解部者解部』。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

  秋七月初三日(庚辰),升福建彭湖副將聶國翰為福建金門總兵官。

  初五日(壬午),兵部議覆:『浙江福建總督覺羅滿保疏稱:「臺灣南路與中路適中扼要為崗山地方、北路與中路適中扼要為下加冬地方,應設兵彈壓。今將鎮標右營守備領把總一員、兵二百四十名駐紮崗山,鎮標左營守備領兵一百五十名駐紮下加冬;再令臺協水師中營千總一員領兵一百二十名駐紮鹽水港,左營千總一員領兵一百五十名駐紮笨港。至安平鎮城甚為扼要,應令水師副將領守備一員、兵五百名駐紮城內」。均應如所請』。從之。

  十一日(戊子),諭兵部:『進藏及克復臺灣有功人員,其現在者俱已邀恩議敘,惟有身故者未得議敘。同為國家立功之人,乃於身故之後不得均霑恩卹,朕心深為憫惻!爾部著即酌加議敘,定為成例,以副朕褒錄有功之至意』。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

  八月初八日(乙卯),兵部議覆:『巡視臺灣御史吳達禮奏言:「諸羅縣北半線地方,民番雜處;請分設知縣一員、典史一員。其淡水係海岸要口,形勢遼闊;並增設捕盜同知一員」。均應如所請』。從之。尋定諸羅分設縣曰彰化。

  十九日(丙寅),兵部分別議敘福建官兵克復臺灣功。得旨:『臺灣地方,自古未屬中國;皇考聖略神威,取入版圖。逆賊朱一貴等倡亂,佔據台地;皇考籌畫周詳,指授地方官員遣調官兵,七日之內剿除數萬賊眾,克復全台。皇考當春秋高邁,感揚海外,功德峻偉;官兵感戴皇考教養之恩,奮勇攻取,甚屬可嘉!固不必援引前例,後亦不得為例;茲仰副皇考從優議敘之曠典,官員現行議敘功加外,著概行各加一等。總督滿保雖有失陷地方之罪,但一聞事發,即親往廈門,撫慰眾心,遵依皇考指示,調遣官兵,七日之內克復臺灣。滿保著兼兵部尚書職銜。提督施世驃統領大兵徑度海洋,鼓勵將士屢經大戰,擊敗賊眾,七日之內克復臺灣,厥功甚大。施世驃著給與世襲一等阿達哈哈番。總兵官藍廷珍曾協助施世驃,著給與世襲三等阿達哈哈番。水師營副將許雲失陷臺灣,非關伊罪;奮勇前進,多殺賊眾,身又陣亡。著給與世襲拜他喇布勒哈番。參將羅萬倉、遊聲遊崇功俱係陣亡,著給與世襲拖沙喇哈番。總兵官歐陽凱,著追贈太子少保。參將林亮,著給拜他喇布勒哈番。遊聲董芳、守備何勉,俱著給拖沙喇哈番」。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

  九月十九日(乙未),陞福建臺灣總兵官藍廷珍為福建水師提督。

  二十日(丙申),升福建臺灣水師副將朱文為福建海壇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一。

  冬十月二十二日(戊辰),予故福建水師提督姚堂祭葬,贈署都督同知。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二。

  十一月二十五日(辛丑),以侍講文岱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右春坊右庶子張照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三。

  十二月初四日(己酉),予故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驃祭葬,謚「勇果」,贈太子少保。

  初八日(癸丑),予臺灣陣亡總兵官贈太子少保歐陽凱、副將許雲、參將羅萬倉、遊擊遊崇功、孫文元、守備胡忠義、馬定國等祭葬;參將羅萬倉妻蔣氏從夫殉難、給銀立碑,以表貞烈。

  予故臺灣都司閻威、守備楊士虎祭葬;以捕賊傷殞,照陣亡例賜卹也。

  二十日(乙丑),兵部遵旨議奏:『平復臺灣外委官張春等一千八百餘員、淡水營援守外委官張朝任等二百三十餘員,均應加等議敘』。從之。

  福建巡撫黃國材以年老乞休,溫旨慰留之。

  二十一日(丙寅),陞福建臺灣水師副將林亮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十四。

  ●雍正二年(甲辰)春二月初三日(丁未),浙閩總督覺羅滿保題奏:『臺灣鳳山縣加走山土官加率雷等率領八社生番傾心歸化,每社歲輸鹿皮五張,以代貢賦』。下部知之。

  --見「大清世家憲皇帝實錄」卷十六。

  秋八月十二日(壬午),發下裁名奏摺參劾浙江巡撫黃叔琳徇庇鄉紳陳世侃杖斃民人賀懋芳,又從前審理湖廣鹽務收受商人吳雨山賄賂;又伊弟巡視臺灣御史黃叔璥回京時路過浙江,縱僕騷擾地方。上諭大學士等:『黃叔琳前差江南主試及任吏部侍郎時,聲名頗好,故用為浙江巡撫。自命下日,屢次召見,觀其神氣頓異、言語浮泛,跪聆訓旨總不安詳敬聽。及到任後,舉薦不公、敷陳不當,密摺奏請之事多屬支離;朕頻降嚴旨,置若罔聞。今覽此奏,大概真確。事雖屑小,然初蒙委任即如此肆志,將來放縱,何事不可為,大負委任!黃叔琳著解浙江巡撫任,以布政使佟吉圖署理巡撫印務。其陳氏僕人、黃叔璥兩案情由,著將軍安泰、佟吉圖審理;吳雨山一案,著李周望、塞楞額、噶爾泰審理』。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三。

  九月初三日(癸卯),諭戶部:『前往臺灣換班兵丁俱在臺灣支給糧餉,伊等所留家口無力養贍,必至內顧分心。著將兵丁所留家口,每戶賞月米一斗。內地米少。即動臺灣所有之米,合算船價僱運至廈門,交地方官按戶給發,務使均霑實惠』。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四。

  冬十月十三日(癸未),諭九卿、詹事、科道:『朕惟「周禮」有司勳之官,凡有功者,書名太常,祭於大烝。祭法曰:以死勤事,則祀之。凡以崇德報功,風勵忠節也。太祖高皇帝肇造鴻圖、太宗文皇帝式廓區夏、世祖章皇帝奄有萬邦,自創業以至定鼎,將帥之臣致命立功者不少。聖祖仁皇帝臨御六十一年,中間殲滅三逆、永清朔漠以及平定西藏、臺灣,雖天戈所指如疾風振槁,而師旅之臣捐驅馬革及守土之官見危授命者,所在多有。邇者青海蕩平、西域效順;然自用兵以來,將士奮勇前驅,亦有沒於行陣者。此皆盡忠報國之臣,朕甚嘉之,亦甚憫之!當於京城建立祠廟,春秋妥侑。其偏裨士卒,力戰敵愾、舍生取義者,亦附列左右,用以褒崇大節、揚表芳徽,俾遠近觀聽,勃然生忠義之心,於治道亦有裨益。仍令翰林官纂其籍貫、事蹟,各為立傳;彙成一編,垂諸永久。爾等悉心詳議具奏』。尋議:『凡文武諸臣,臨陣捐驅、守土授命以及偏裨士卒赤心報國、奮不顧身者,應令兵部詳查檔案,行文八旗、直省督撫將籍貫事蹟詳晰繕冊具奏。其建祠之處,應於京城內相度地方,鳩工庀材,建立祠廟、製造牌位,恭請欽定匾額,擇日懸掛;文武諸臣牌位安設正祠,偏裨士卒牌位安設兩廡。入祠日,遣官致祭。其每年春、秋二次祭祀,交太常寺備辦;仍交翰林院詳查史冊,立傳成編』。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五。

  十一月初十日(庚戌),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生番蘭郎等四社,輸誠納貢,願附版籍』。下部知之。

  十五日(乙卯),陞巡視福建臺灣御史丁士一為福建按察使司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六。

  十二月十六日(乙酉),增福建省鄉試舉人中額四名;從福建巡撫黃國材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七。

  ●雍正三年(乙巳)春正月二十日(己未),諭福建巡撫黃國材:『古帝王以豐年為祥瑞,而不以景星慶雲、靈芝甘露為祥瑞;以賢才為寶,而不以珠玉為寶。矧耆艾舊臣閱歷既多,其嘉猷善政有益於天下國家,非寶而何?故朕於老臣尤加珍惜,爾等各宜加勉』!

  二十七日(丙寅),追賜原任福建巡撫許嗣興祭葬;從其子宣化總兵官許國柱請也。

  二十八日(丁卯),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續報:『臺灣陳阿難益難等六社生番歸化,每歲照例以鹿皮代稅』。大部知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八。

  二月十七日(乙酉),貴州巡撫毛文銓疏言:『貴州山高多雨,積貯米石,恐致潮濕黴變』。得旨:『積貯倉糧,特為備荒賑濟之用。南省地氣潮濕,貯米在倉,一、二年便致黴爛,實難收貯。著改貯稻榖,似可長入。應否改折稻榖收貯之處,著九卿詳議具奏』。尋議:『南方諸省土脈潮濕,兼有嵐瘴;積貯倉米,易致浥爛,不若稻榖可以耐久。嗣後江南、浙江、福建、湖廣、江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存倉米一石改換稻榖二石,加謹收貯。需用之歲,碾舊貯新,尤為盡善』。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九。

  三月初十日(戊申),添福建臺灣府新設彰化縣儒學教諭一員,額取童生八名;改諸羅縣原轄之羅漢門地方歸臺灣縣管轄。從浙閩總督覺羅滿保請也。

  十九日(丁巳),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山後七十四社生番先後輸誠歸化,齎獻土物、戶冊,願附版圖』。下部知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

  夏五月十五日(壬子),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生番巴荖遠等四社、貓仔等十九社輸誠歸化,各造報戶口,願附版籍』。下部知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二。

  秋七月初七日(壬寅),以福建福州將軍宜兆熊署理福建總督。

  二十八日(癸亥),諭大學士等:『據廣西巡撫李紱參奏:「黃國材等向在廣西經收捐榖事例,正項之外,侵匿數倍;應行查追」。黃國材著解福建巡撫任,發往廣西質審。

  三十日(乙丑),調貴州巡撫毛文銓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四。

  冬十月初四日(戊辰),調雲貴總督高其倬為浙閩總督。

  初十日(甲戌),浙閩總督覺羅滿保故,遺疏奏聞。得旨:『滿保向來居官雖無廉介之稱,然才幹優長,盡心辦事;整飭營伍,經理海疆,實為稱職。昔年臺灣一事,雖不能消弭於未然,而能於七日之內即行克復,功過足以相抵。朕即位以來時加教誨,滿保亦知奮勵,矢志廉潔。及至抱病沉篤之際,尚能留心地方,將黃國材留閩以待新任巡撫,並將總督印務交與將軍宜兆熊;此等料理之處,俱屬得體。今聞溘逝,朕心深為軫惻!應得卹典,著察例具奏』。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七。

  十一月二十九日(癸亥),戶部議覆:『原任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言「鳳山縣上淡水、下淡水、力力、茄藤、放■〈耳少〉、阿猴、搭樓、大澤機等八社每年額徵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每米一石折榖二石。就中男番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徵榖二石以至三石不等;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榖二石。此皆初定臺灣時,循照偽鎮鄭成功所定之額,未經改正。查現在臺灣民丁每口祗徵銀四錢有奇,並無婦女納榖之例;即諸羅縣各社土番亦祗男番完糧,不及番婦。請照例,將鳳山八社番婦一體免其納賦。再查各番鹿場頗多閒曠,應聽各番租與民人墾種,陸續陞科;則番民均邀利賴,而正賦亦復無虧」。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八。

  ●雍正四年(丙午)春二月二十日(癸未),以翰林院編修程元章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一。

  夏四月二十六日(戊子),諭吏部:『雲南、貴州、四川、福建、廣東、廣西等省地處邊遠,凡選授教職,每曠缺遲久;其作何補授之處?該部議奏』。尋議:『遠省教職,請將應選人員由部截定人數,照科分、名次填寫執照,給發各該撫;令其挨次具題選補,並將到任日期報部』。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三。

  五月十六日(丁未),以侍講學士留保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崔紀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四。

  秋七月辛卯朔,諭內閣:『凡各省地方有缺米或米價昂貴者,必係其地上年荒歉所致。今歲楊文乾奏廣東米貴,駐防兵丁有不許巡撫減糶之事;宜兆熊、毛文銓又奏福建缺米,有土棍搶米之事。此二省,上年俱奏稱豐收,並未云荒歉也。且據黃國材稱:福建積榖現有一百六十餘萬石,而毛文銓乃奏請於江西採買米石;朕已降特旨,令江西運米十五萬石往福建平糶。然黃國材謂福建有米,而毛文銓則求米於鄰省;觀此,則當日兩人之交代,種種不清可知矣。滿保、黃國材在福建多年,諸事善於掩蓋彌補,或毛文銓為其所愚耳。至福建、廣東二省地處極邊,米榖應作何貯備?著九卿會議真奏』。尋議:『福建地處海濱,福、興、泉、漳四府人多田少,皆仰給臺灣之米;自嚴禁姦商販米出境之後,民食常若不足。雍正二年,奉旨飭發臺灣倉榖,每年碾米五萬石,運赴泉、漳平糶。今請再動正項錢糧,運米十萬石存貯邊海地方;至臺灣商販,仍許至福、泉等府貿易。其米船出入海口,設禁巡防,應令該督、撫另行詳議。至廣東,近經總督孔毓珣以潮州榖少,不足碾米給兵;惠州榖多,又不能出陳易新。請撥惠州府倉榖平糶,將價銀解交潮州府買榖存貯,實裒多益寡之良法。應令該督、撫將通省倉榖照此斟酌,令其多寡得宜,以儲民食。再,粵西梧、桂二府與廣東接壤,產米甚多。先經巡撫汪■〈力上貝下〉奏稱:桂林等四府所有捐谷糶□價值,不必轉糴還倉、請將銀解部;經戶部議准在案。應將此榖價仍買榖石,運交廣東分貯州縣,亦足補益倉儲』。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六。

  八月二十二日(辛巳),諭內閣:『福建提督吳陞前以老病乞休,情詞懇切;朕不忍准其所請。令高其倬到任後,看其年力如何?再行具奏。今據奏稱:「吳陞年老有病,精力衰邁」;吳陞准其原品致仕,仍給與提督俸祿以終其身,示朕眷念舊臣之至意』。陞福建漳州總兵官丁士傑為福建陸路提督、福建延平副將初有德為福建漳州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七。

  九月初三日(壬辰),以福建福州將軍宜兆熊為湖廣總督。

  陞江西南贛總兵官蔡良為福建福州將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八。

  冬十月初九日(丁卯),調福建臺灣總兵官林亮為浙江定海總兵官,陞福建臺灣副將陳倫炯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四十九。

  十二月二十五日(壬午),以福建巡撫毛文銓為江南京口將軍,陞廣東布政使常賫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一。

  ●雍正五年(丁未)春二月初二日(己未),予故福建陸路提督黃陞祭葬,謚「勤恪」,贈太子太保。

  初四日(辛酉),內閣九卿、翰詹、科道議奏:『江西考試官查嗣庭、俞鴻圖收受舉人牌坊銀兩,除查嗣庭大逆不道另案歸結,其巡撫汪■〈力上貝下〉、布政使丁士一、副考官俞鴻圖應按律治罪』。得旨:『舉人牌坊銀兩分送主考官,向來亦相沿行之,尚非贓銀之比;但謂主考應該收受,亦非也。汪■〈力上貝下〉之過,在於身為封疆大臣而與欽差主考為房屋交易之事;應加處分,以儆將來。但其為人尚老成,著降四級,以京員調用。丁士一由部曹擢為御史,朕特簡任巡臺御史;隨陞福建按察使,又陞授江西布政使。伊受朕格外擢用之恩,當於地方一切有關國計民生之事,悉行奏聞方是。乃丁士一負朕深恩,並不實心效力。其在福建時阿附滿保、黃國材,於地方積弊多端俱行隱匿,並不陳奏。及至江西,又阿附裴■〈貝也〉度,且以布政使職掌之錢榖任各州縣處處虧空,竟置若罔聞;既不稽查,又不揭報。其扶同徇隱、那移侵蝕之罪顯然,著革職;發往高其倬處,或有應修城工、或別有地方工程,派伊出貲效力。倘不盡心效力,定行從重治罪。俞鴻圖著革職,在翰林院編修內行走;倘三年無過,准其開復。至查嗣庭、俞鴻圓名下追出收受牌坊銀兩,既非贓銀,不必入官;俟江西會試舉人來京應試後,無論中式、不中式者,俱按名散給』。

  初六日(癸亥),調福建巡撫常賫署理廣東巡撫。

  十七日(甲戌),加福建興泉道巡海道銜,移駐廈門;改臺廈道為臺灣道,添設臺灣府通判一員駐澎湖,裁澎湖巡檢一員。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三。

  三月十四日(辛丑),兵部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言「閩省福、興、漳、泉、汀五府地狹人稠,自平定臺灣以來,生齒日增;本地所產,不敷食用。惟開洋一途,藉貿易之贏餘、佐耕耘之不足,貧富均有裨益。從前暫議禁止,或慮盜米出洋。查外國皆產米之地,不藉資於中國;且洋盜多在沿海直洋而商船皆在橫洋,道路並不相同。又慮有逗漏消息之處。現今外國之船許至中國、廣東之船許至外國,彼來此往,歷年守法安靜。又慮有私販船料之事。外國船大、中國船小,所有板片桅柁不足資彼處之用。應請復開洋禁,以惠商民;並令出洋之船酌量帶米回閩,實為便益」。應如所請;令該督詳立規條,嚴加防範』。從之。

  二十五日(壬子),移福建臺灣淡水營守備、千總、把總駐八里坌地方;從福建總督高其倬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五十四。

  秋八月甲申朔,吏部議覆:『署福建巡撫毛文銓疏言「臺灣知縣以上等官,舊例三年俸滿,加陞銜再留三年題陞。其佐貳、教職等官,請照知縣以上之例,俸滿加陞銜再留三年。至沿海兼有棚民州縣,准其三年俸滿即陞;若止係沿海而無棚民、或有棚民而非沿海之缺,亦請照臺灣例,三年稱職,加銜再留三年陞轉」。俱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

  九月二十七日(庚辰),戶部等衙門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奏:「臺灣府所屬四縣,查得臺灣一縣之人原有家眷。其鳳山、諸羅、彰化三縣之人係新經遷處,全無妻室;是以戶口不滋,地多曠土。就臣淺昧之見,若令全不搬眷,固非民願;若一概搬眷,歲增日益,又將有人滿之患:均非長策。請嗣後住臺人民,其貿易、僱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一概不准搬眷往臺;若實在耕食之人,令呈明地方官,查有墾種之田並有房廬者,即行給照,令其搬往安插。至佃戶之中,有住臺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結保留者,准其給照搬眷。其餘一概不准」等語。查臺灣遠隔重洋,實稱要地。舊例:閩、粵人民往臺墾種者,所有妻眷,一概不許攜帶;止許隻身在臺,而全家仍住本籍。蓋在臺雖為遊民,而在本籍則皆土著。今若令其搬眷成家,是使伊等棄內地現在之田廬、營臺地新遷之產業,在民間徒滋煩擾,非國家向來立法之初意。應將高其倬所請,毋庸議』。得旨:『九卿所議是。臺灣人民攜帶家口應行與否,歷來眾論不一。朕令高其倬到閩後,詳慎酌量,定議具奏。今高其倬所奏亦胸無定見,而為此遊移遷就之詞。古人云:「利不什,不變法;害不什,不變制」。著仍照舊例行,待朕再加酌量』。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一。

  冬十月初六日(戊子),諭吏部:『臺灣遠隔海洋,向來學政交與臺灣道兼管。朕思道員管理地方之事又兼學政,未免稍繁。應將學政交與派往巡察之漢御史管理,永著為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二。

  十一月初五日(丁巳),諭內閣:『浙閩總督高其倬辦理兩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衛著授為浙江總督,管巡撫事。從前鄂海、楊琳為總督時,因不能兼攝兩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堯為四川總督、孔毓珣為廣西總督;總之,酌量時勢,因人而施也。今李衛亦照此為浙江總督,不為浙江定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三。

  十二月初九日(庚寅),調福建臺灣總兵官陳倫炯為廣東高雷廉總兵官、江西南贛總兵官王郡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二十一日(壬寅),福建陸路提督丁士傑緣事革職,調浙江提督石雲倬為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四。

  ●雍正六年(戊申)春正月十一日(壬戌),調雲南巡撫朱網為福建巡撫、福建巡撫常賫為雲南巡撫。

  二十七日(戊寅),升福建臺灣道吳昌祚為山東按察使司按察使。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五。

  二月初五日(丙戌),諭內閣:『據廣東總督孔毓珣奏稱:「龍門協副將景慧奉該管總兵官調取考驗,渡海遭風漂沒;又該協右營把總謝廷彥輪值冬季遊巡,帶領兵丁泛海,亦被風漂沒」等語。聞之深為憫惻!查康熙五十二年內,福建臺灣、廣東碣石有海洋遭風傷損官兵之事;蒙聖祖仁皇帝特頒諭旨,令地方大吏加以恩卹,並令嗣後通行。但向來未曾分別官兵,詳著為例;恐地方官奉行不力,或至日久廢弛,亦未可定。朕思海洋危險之地,凡官弁、兵丁,若因公事差委遭風受困者,當照軍功加恩;倘有不幸至於身故者,當照陣亡之例優卹。再漕運船隻,在大江、黃河危險之處遭風漂沒者,亦係因公,情實可憫!又如黃河下埽之人辦理工程,不惜身命:均當比照軍前之例,定以恩卹之條。著九卿分別詳細定議具奏』。尋議:『嗣後沿海省分,因公差委之官並兵丁與領運弁丁、黃河下埽之人,凡於海洋、大江、黃河遭風沒水幸獲生全者,照軍功保守在事有功之例加恩。其或漂沒身故者,官員不論職銜大小,俱照軍功陣亡例,以現在職任分別贈卹;外委官員及馬步兵丁、旗丁等,亦照軍功陣亡例,分別給與祭葬銀兩。其無親屬者,諸督、撫給銀,委官致祭。再,濱海島嶼並內江運河,如有奉文差委官弁、兵丁、工役人等遭險受困及漂沒者,令該地方官確查分晰具題,照例予卹。至奉調考驗之官弁、兵丁,其予卹之處,照軍功例各減一等;頭舵、水手人等被淹身故者,照軍功二等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六。

  夏五月二十八日(戊寅),陞福建澎湖副將呂瑞麟為福建海壇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六十九。

  六月初七日(丙戌),調福建福州將軍蔡良為廣東廣州將軍、廣東廣州將軍石禮哈為福建福州將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

  冬十月十五日(壬辰),調陝西甘肅巡撫劉世明為福建巡撫。

  二十日(丁酉),諭內閣:『福建有喬學尹失出故縱各案及禪濟布參奏臺灣縣知縣周鍾瑄等款,皆有關係之事;必須特差大臣審理,始成信讞。著吏部左侍郎史貽直前往,會同高其倬、劉世明等一一秉公察審歸結』。

  予故福建巡撫朱網祭葬,謚「勤恪」,贈兵部尚書。

  二十三日(庚子),工部遵旨議覆:『福建、浙江、江南、江西、廣東、湖廣、山東等省額設內河外海戰船,所關甚鉅。承修之員,每有逾限不即修完及修完而未能堅固者,因議處定例稍輕之故也。嗣後修造戰船,如有未至應修年限損壞者,請著承修之員賠修六分、督修之員賠修四分,仍將承修官革職、督修官降調。至勒限完工之期過於緊迫,嗣後小修、大修應各展限期,先期領銀備料;倘仍有遲誤,應照舊例各加一倍處分。其有承修之員延挨請領及該上司故意掯勒並將未完之船捏報完工者,分別從重議處』。從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四。

  十一月初四日(庚戌),諭戶部:『福建歷年地丁、錢糧,雍正四年冊報共未完銀四十四萬二千一百餘兩。其或欠在官、或欠在民,從前未曾分別明晰;經朕特遣大臣會同督、撫徹底清查,除查出官吏侵蝕、那移、虧空外,實在民欠銀三十三萬八千三百餘兩。朕思今年閩省州、縣有數處微欠雨澤,收成諒不能十分豐足;若於明年征收正額之外,仍帶徵歷年舊欠,恐民力艱於輸將。茲特大沛恩膏,將康熙五十五年起、至雍正四年民欠地丁銀三十三萬八千三百餘兩,概予蠲免。其有已徵在官者,即照數留抵雍正己酉年本戶正賦。此朕惠養黎元、勤求民隱之至意,該督、撫等應仰體朕心,家喻戶曉;並嚴飭州、縣等官實力奉行,務俾小民均霑實惠。倘有不肖州、縣陽奉陰違,或將已徵在官者侵匿入己、仍作民欠開報,或將應行蠲免者私自徵收,一經察出,定將州、縣官從重治罪,該督、撫一併嚴加處分。再,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等省皆係邊遠地方,如有歷年實在民欠錢糧,俱著該督、撫詳細查明,將實數具奏』。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五。

  十二月十九日(乙未),陞福建福州左翼副都統阿爾賽為福建福州將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六。

  ●雍正七年(己酉)春正月初五日(庚戌),諭吏部:『臺灣地方遠隔重洋,全在道、府、廳、縣各得其人;而該員又須熟悉風土情形,殫心辦理,於地方始有裨益。向例:文員俱以三年為滿。後經原任總督滿保條奏,將三年任滿之員,加銜再留三年;所以慎重海疆,俾諳練之人久於其任也。今據總督高其倬摺奏:「臺員以六年為滿,而調任之時渡海而往,即須數月;任滿之後,候缺挨陞以及交盤、渡海又或一、二年不等。是前後合計,須八、九年。且臺灣之例,不帶家口;其父母、妻子隔越海洋,未免有所牽掛。應否請以四年為滿」等語。朕思臺灣道、府、廳、縣等官自宜選用熟習諳練者;然定期六年為滿,又加以候缺、交盤、渡海之期,實為太久。今再四思維,臺灣文員自到任之日為始,將滿一年之期,著該督、撫於閩省內地官員內揀選賢能之員乘冬月北風之時令其到臺,新、舊協同辦理;半年之內,大約可以熟悉地方情形,則令舊員乘夏月南風之時回至內地補用。將來接任之員,俱照此更換。該員到臺協辦之時,俱一體算俸,並給與俸銀及養廉之項。如此,則該員在臺前後不過二年,為期甚近;而更換之員先往協辦,又可習練地方事宜,似有裨益。其道、府大員作何請旨揀選、同知以下等官作何銓選調補及量加議敘之處?該部詳悉妥議具奏』。

  十四日(己未),諭兵部:『福建臺灣戍守之兵丁父母、妻子留在內地,前已加恩每月給與米糧,以資養贍。聞臺兵之例,每月將所領錢糧扣留五錢於內地,為養贍家口之用。朕思兵丁遠涉海洋,所得餉銀又復扣除以養家口,恐本身用度或有不敷;今沛特恩,於駐臺兵丁每年賞銀四萬兩,為養贍家口之用。著總督等均勻分派,按期給發;俾兵丁本身食用既得寬舒,而父每、妻子之在內地者又得養贍,以示朕恤兵賞勞之至意』。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七。

  二月初四日(己卯),〔吏部〕議覆:『臺灣各缺,向例三年任滿;稱職者加陞銜再留三年,方准陞用。該員家屬,格於成例,不得帶往;難免繫念。今奉旨:調往各官到任一年,令督、撫於內地揀選賢員到臺協辦半年後,即令舊員回至內地補用海疆既得諳練之員,而各官又免瞻顧之慮,永著為例。至協辦人員既從內地調往,則內地員缺需員署理;應於每年七、八月間由臣部請旨,照臺地道、府、同知、通判、知縣等員,揀選人員命往,以備調補委署之用。凡調往各員期滿之日,政績優著者准加二級、稱職者加一級,以示鼓勵。至經歷、縣丞以下及教職等官,事務簡少,無庸委員協辦應照定例,三年稱職,咨部以應陞之缺即用。但在任候陞,亦未免稽遲時日;應令該督、撫查明各官將滿三年之時,於內地預行揀選調往,令俸滿者回至內地候陞。再,在台人員其現滿三年者,於調回內地時,照舊例陞用;其先經加銜、再留任三年者,亦於調回內地時,按伊等再留年分分別議敘』。從之。

  初七日(壬午),設立福建觀風整俗使一員,從禮部右侍郎蔡世遠請也。

  初九日(甲申),以原任吏部右侍郎協理直隸總督劉師恕補授內閣學士為福建觀風整俗使。

  十八日(癸巳),戶部議覆:『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言「臺屬各縣倉粟,向經題明每年撥粟十萬石,碾米五萬石運往泉、漳二府平糶。但臺屬正供粟石止可存備全臺並廈門、金門等處兵糧,請將官莊現存粟四萬九千石零、粟價銀七萬三千四百餘兩內抽撥採買,運往泉、漳二府,永為定例」。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五月(庚子),福建總督高其倬疏請揀發人員以備委用。得旨:「高其倬向來不能教訓屬員,以致閩省吏治廢弛。朕前令各省督、撫揀選州、縣官一員咨送閩省,朕又揀選能員陸續發往。乃高其倬於屬員內悠忽瞻顧,積習未除;今又以知府、同知缺出補用乏人,題請揀發。現今史貽直奉差閩省,著會同高其倬、劉世明將福建知府以下、知縣以上各員優劣詳加甄別,造冊具奏。嗣後閩省有道、府、同知缺出,即可將優等之員題請補授。其間朕或見有可用之人,亦當命往補用』。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七十八。

  夏四月初三日(丁丑),福建總督高其倬遵旨題覆:『原任臺灣府鳳山縣知縣蕭震向因命案遲延,經前撫臣題參革職。查蕭震居官勤力,人亦樸直;但因伊父母年俱八十;時時恩憶,精神漸減,以致辦理不及從前。請革職留任』。得旨:『凡官員等有父母年高而補授路遠地方者,經朕聞知,皆曲體其情,改用近地;使之便於迎養,或得音問時通。蕭震既有八旬之父母,該督、撫從前應據實陳奏,俾得遂其私情,專心辦理公事,方為大臣愛養人材之道;乃隱不奏聞,致罹削職,甚為屈抑。蕭震著回籍省親後,來京赴部引見,朕再降諭旨』。

  二十五日(己亥),福建總督高其倬來京陛見,以吏部左侍郎史貽直署福建總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

  六月十八日(辛卯),以編修吳延熙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陳浩為副考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二。

  秋七月初四日(丁未),以左春坊左庶子戴瀚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三。

  冬十一月二十七日(丁酉),署福建總督史貽直奏言:『原任臺灣參將林子龍,前被陳倫炯揭報,經高其倬據揭題參;今審得「縱兵聚賭、廢弛營伍」二款毫無憑據,即「招會婪贓」一款亦歷審並未入己。查林子龍從前效力戎行,頗著勞績;訪其在任,頗得兵民之心。若遽令放棄,甚為可惜!可否令其來京引見,量加委用』?得旨:『林子龍從前引見時原經朕記名,係武弁中壯健材能之員。後被陳倫炯揭報貪劣款跡,因將伊革職究審。今據史貽直一一審訊各款皆虛,是陳倫炯之揭報,實為屈抑。凡為文武大臣者,秉公舉劾屬員,乃職任中第一要務;今陳倫炯將材能歷練之林子龍枉加彈劾,而所特薦之遊擊洪繼龍則甚禹庸常,高其倬亦言其不勝臺灣之任:是陳倫炯之舉劾顛倒,實與公是公非相左,又何以使所屬員弁共知勸懲乎?陳倫炯受聖祖仁皇帝多年教養之恩,朕又加任用;乃伊不思至誠報效,仍復苟且營私,返之於心,何以自問?著該署督傳旨詢問,確取口供具奏。林子龍著仍留閩省,交與該署督以參將、副將酌量題補』。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八。

  十二月二十一日(辛酉),以福建南澳總兵官許良彬署福建水師提督、福建金門總兵官張起雲署福建南澳總兵官、福建臺灣副將康陵署福建金門總兵官。

  禮部議覆:『福建巡撫劉世明疏言「臺灣府屬應試生儒,原有另編字號取中之例。後因臺地士子半係泉、漳二府之人,希冀多中,故有撤去另編字號之請。今冒籍者俱已改歸本籍,海外誦讀之士競切觀光;請仍照舊例另編字號,於閩省中額內取中一名,以示鼓勵」。應如所請』。從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八十九。

  ●雍正八年(庚戌)春二月二十九日(戊辰),加福建總督高其倬為太子太保。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一。

  三月初九日(丁丑),戶部議覆:『署福建總督史貽直疏言:「請自雍正八年為始,每於春、冬動撥臺粟十六萬六千餘石運赴廈門,令福興等府屬廳、縣按積榖之數,派運入倉,易換舊存倉榖平糶給兵;永著為例」。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六日(甲午),解兩江總督范時繹任,調署福建總督吏部左侍郎史貽直署兩江總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二。

  夏五月初六日(癸酉),調福建總督高其倬為兩江總督,陞福建巡撫劉世明為福建總督、河南布政使趙國麟為福建巡撫。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四。

  六月初八日(乙巳)予故福建水師提督藍廷珍祭葬,贈太子少保,謚「襄毅」。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五。

  秋七月十四日(辛巳),大學士馬爾賽等遵旨議奏:『恩賞各鎮標兵營運生息備用銀兩,按數酌擬:陝西西寧鎮兩萬兩、涼州鎮一萬六千兩,江南蘇松鎮一萬四千兩,陝西寧夏鎮、廣西左江鎮各一萬三千兩,浙江定海鎮、湖廣鎮筸鎮、彝陵鎮、福建漳州鎮、汀州鎮、陝西延綏鎮、雲南曲靖鎮、烏蒙鎮、貴州古州鎮各一萬二千兩,江南狼山鎮、浙江黃巖鎮、溫州鎮、福建臺灣鎮、福寧鎮、山東登州鎮、陝西肅州鎮、廣東左右二翼、碣石鎮、雲南普洱鎮各一萬兩,直隸正定鎮、浙江處州鎮、福建海壇鎮、金門鎮、山西大同鎮、陝西興漢鎮、廣東潮州鎮、雲南鶴麗鎮、永順鎮、楚雄鎮、開化鎮、臨安鎮各九千兩,湖廣襄陽鎮、江西南贛鎮、陝西大通鎮、廣東高州鎮、雲南永北鎮、四川川北鎮、重慶鎮、松潘鎮、建昌鎮各八千兩,直隸宣化鎮、山東兗州鎮、湖南永州鎮、河南南陽鎮、河北鎮、廣東瓊州鎮、廣西右江鎮、貴州安籠鎮各六千兩,直隸馬蘭鎮、天津鎮、江西南昌鎮、福建南澳鎮左營、廣東南澳鎮右營各五千兩。行令各鎮總兵官會同督、撫、提督於該省藩庫照數支領,料理營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六。

  九月丁卯朔,戶部議覆:『福建巡撫劉世明疏言:「臺灣縣水衝沙壓田園自康熙六十一年至雍正四年無徵粟石,應著落從前不行詳報之知縣周鍾瑄等賠補;但自五年以後應徵原額已奉旨永行豁免,則此項分賠粟石亦應一體予豁,以免離任窮員苦累」。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八。

  冬十月初七日(壬寅),實授許良彬為福建水師提督。

  大學士等遵旨議覆:『署福建總督阿爾賽疏言「臺灣道、府、廳、縣等官,舊例到任一年之後,督、撫揀選內地之員赴臺協辦;俟半年後,將舊員調回補用。統計前後不過年半,而獨當其任者不過半年,為期太近;該員未必不以任事不久,草率塞責,諸務諉延。請嗣後調臺各員,俟到任二年,該督、撫選員赴臺協辦,仍照例於半年後調回舊員;則在台各員既得盡心辦事,又可免交盤頻疊及草率諉延之弊」。應如所請』。從之。

  十二日(丁未),福建海澄公黃應纘老病休致,以其子黃仕簡襲替。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九十九。

  十一月二十三日(戊子),增置福建督標水師營,駐福州南門外之南臺;設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撥督標三營內戰守兵共九百名為水師營兵:從福建總督劉世明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

  十二月二十四日(戊午),諭〔大學士等〕:『福建陸路提督石雲倬、廣東潮州總兵馬紀勳著前往陝西肅州,到大將軍岳鍾琪處,有辦理之事。福建陸路提督印務,著福建南澳總兵張起雲署理』。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一。

  ●雍正九年(辛亥)春二月初七日(庚子),吏部議覆:『福建總督劉世明等條奏臺灣事宜:一、臺灣府南面向隸鳳山、北面向隸諸羅管轄者,俱應改歸臺灣縣管轄。一、臺灣縣羅漢門地方緊要,請以臺灣縣縣丞移駐,與汛弁互相防查。一、鳳山縣萬丹地方,請添設縣丞一員,管轄淡水、枋寮口等處;其原設淡水巡檢,移駐大崑麗。一、諸羅縣笨港地方煙戶繁多,姦良莫辨;請添設縣丞一員,令其查拏巡緝。其原設佳里興巡檢,移駐鹽水港。一、彰化縣距大甲溪一百五、六十里,溪北更為遼遠;一切錢糧、命盜等項悉令赴縣,殊屬不便。請將大甲溪以北地方,歸淡水同知就近管理。均應如所請』。從之。

  十一日(甲辰),移福建臺灣淡水同知駐竹塹,添設臺灣貓霧竉、鹿仔港、竹塹八里坌、大社四處巡檢各一員;從福建總督劉世明請也。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

  秋七月二十三日(甲申),福建按察使李玉鋐患病解任,陞原任福建臺灣道劉藩長為福建接察使司按察使。

  二十六日(丁亥),調福建海壇總兵官呂瑞麟為福建臺灣總兵官、福建臺灣總兵官王郡為廣東潮州總兵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八。

  八月十二日(壬寅),實授劉師恕為內閣學士兼禮部侍郎,仍留福建觀風整俗使任。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九。

  九月十四日(甲戌),調福建陸路提督張起雲署廣東提督,以福建福州將軍阿爾賽署福建陸路提督、福建福州右翼副都統顧宏譽署福州將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

  冬十月二十三日(癸丑),兵部議覆:『福建總督劉世明疏言「臺灣淡水地方遼闊,請抽調鎮標各營汛兵丁四百名,以資防範;添設淡水汛守備一員,帶武洛把總一員、新東勢汛外委一員、兵一百六十名駐紮山豬毛口;其土地公崎、大崎頂、蘭坡嶺三處,並請各設一塘,每塘安兵五名」。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一。

  十一月十九日(戊寅),豁免福建鳳山縣水衝田地賦額二百八十兩有奇。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二。

  十二月初十日(己亥),復設福建督標右營參將一員,福寧左營、閩安右營遊擊各一員,建寧左營、汀州左營、延平右營、漳州中營、興化右營守備各一員;改撫標中軍遊擊缺為參將,福協右軍守備、福州將軍標下中軍守備、臺灣北路淡水營守備、長福營右軍守備、邵武城守右營守備、泉州城守營安海汛守備、同安營灌口汛守備各缺俱為都司僉書:從福建總督劉世明請也。

  二十五日(甲寅),以廣東海關監督準泰署福建福州將軍;福建陸路提督張起雲患病解任,以廣東潮州總兵官王郡署福建陸路提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三。

  ●雍正十年(壬子)春正月二十一日(己卯),陞福建澎湖副將陳勇為福建海壇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四。

  二月二十五日(癸丑),諭〔大學士等〕:『西部軍務關係緊要,軍營之中協辦大臣甚少。福建總督劉世明於西邊情形素所諳悉,著馳驛來京面請訓旨,前赴軍營;先賞藩庫銀一萬兩制辦行裝。福建總督印務,著廣東總督郝玉麟署理。……郝玉麟未到閩之前,福建總督印務,著阿爾賽暫行署理,仍兼管提督軍務。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五。

  三月初三日(庚申),實授王郡為福建陸路提督。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六。

  夏四月二十日(丁未),予故福建金門總兵官署福建陸路提督張起雲祭葬,謚「恪毅」。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七。

  五月十八日(甲戌),諭戶部:『福建臺灣府彰化縣經兇番擾害之後,百姓耕種未免失時;該縣所有雍正八、九年分未完榖六千五百餘石,著悉行豁免』。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八。

  閏五月二十日(乙巳),以編修王安國為福建鄉試正考官、吏科掌印給事中嚴瑞龍為副考官。

  二十五日(庚戌),福建巡撫趙國麟奏言:『臺灣北路大甲西番不法,殘害官兵;經臺灣總兵官呂瑞麟同臺灣道倪象愷帶領兵壯剿撫兼行,已將脅從之朴仔籬等社先後就撫。續有鳳山縣南路姦民乘機聚眾,殺傷官兵;經陞任陸路提督王郡親率弁兵,剿追解散。今南路姦匪陸續拏獲究審,現在嚴緝首犯吳福生到日即可定案,其大甲西番土官率領全社男婦老幼四百十九名造冊就撫。現在查訊實情,究出首兇定擬,仍於各莊緊要之處設兵防護。所有南、北兩路安定情形,理應具奏』。報聞。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十九。

  秋八月二十日(甲戌),調福建臺灣總兵官呂瑞麟為福建金門總兵官、廣東碣石總兵官蘇明良為福建臺灣總兵官。

  八月二十九日(癸未),實授郝玉麟為福建總督。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二。

  冬十一月初七日(庚寅),以侍讀楊炳提督福建學政。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五。

  十二月初三日(丙辰),吏部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疏言:『向例:臺灣鎮、協三年報滿候用,參將、遊擊、守備二年報滿題陞;而在臺文員歷俸二年半止議加級,似未畫一。請嗣後臺灣道准鎮、協例,三年報滿,恭候酌用;知府、同知、通判、知縣各員照參、遊、守例,二年報滿,題明候陞」。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日(癸酉),福建總督郝玉麟疏報:『臺灣北路大甲西等社兇苗不法,官兵進剿,剋期寧謐』。得旨嘉獎,下部議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六。

  ●雍正十一年(癸丑)春正月二十四日(辛丑),以福建陸路提督王郡暫署福建水師提督、福建福州將軍阿爾賽署福建陸路提督。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七。

  二月初八日(庚申),贈故福建水師提督許良彬太子少保銜,予葬,謚「壯毅」。

  十六日(戊辰),兵部議覆:『福建臺灣北路大甲西等社兇番肆逆,總督郝玉麟調度有方,應加三級;提督王郡奮勇進剿,剋期寧謐,應加左都督銜』。從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八。

  三月十三日(甲午),吏部議覆:『福建巡撫趙國麟疏報『臺灣府淡水同知楊瑞祥辦運軍糧,在洋遭風沉沒;請加贈廕卹,給與祭葬。其同舟淹斃之幕賓、家人、書役、舵工等,均照軍功從役被傷例賞卹」。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九。

  夏六月十四日(癸亥),復設福建陸路提標右營、前營、福寧鎮標右營、建寧城守左營、漳州鎮標中營、水師提標後營、閩安協左營、臺灣鎮標左營、臺灣協左營千總各一員,督標右營、福寧鎮標左營、建寧城守左營、連江營、漳州鎮標左營、海澄營、雲霄營、詔安營、汀州鎮標右營、邵武城守右營、海壇鎮標右營、閩安協右營、烽火門、臺灣鎮標左營、臺灣協左營、右營、淡水營把總各一員;從福建總督郝玉麟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二。

  秋八月己酉朔,兵部等衙門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條奏臺灣營制事宜:一、臺灣遠隔重洋,民番雜處;請於府治增置城守營,設參將一員、守備二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名,防守府庫倉獄,並分駐鎮標南、北兩路各汛。所有鎮標原設三營之兵撥派各汛者,全數撤回府治,以資彈壓。一、南路原設參將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名,不敷防範分撥之用;請將駐紮山豬毛口守備改為下淡水營都司僉書,再添設千總一員、把總二員、兵五百名,合原設弁兵分駐山豬毛口、阿里港、新園、萬丹、鳳山縣治、鳳彈、下埤頭、攀桂橋、觀音山、石井等處。一、北路延袤千有餘里,原設參將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兵一千一百二十名,亦不足分防彈壓;請改參將為副將,再添設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四員、把總八員、兵一千二百八十名,分中、左、右三營,以都司為中軍、守備為左右二營,分駐諸羅縣治及斗六門、竹腳寮、笨港、鹽水港、彰化縣、貓霧竉、篷山、竹塹、中港、後壟、南莰、淡水等汛。其臺協水師原撥笨港、鹽水二汛兵丁,仍撤回水汛。一、安平地方外控海洋、內扼臺郡,實係唇齒之區;請設立砲架七座,並酌量起蓋倉廒貯粟三萬石,以資兵餉。一、臺屬田地、丁口漸增,請將各處莊民編造保甲。其各番社鄉保暨通事,俱嚴加選擇,勿令姦匪充當;並設立社學,延請行優生員教導,以化愚蒙舊習。一、臺屬流寓人等,內有人材出眾、從前隨征效力者,請給外委功加紮付,即委為社長,約束居民;三年無過,准與內地兵丁以把總相間補用。一、臺灣孤懸海外,總兵一官有統馭民番之責;請照山、陝沿邊之例,改為掛印總兵官。均應如所請』。從之。

  二十九日(丁丑),諭內閣:『據巡臺御史覺羅柏修等奏稱:「臺灣修造戰船,例係匠役糾夥深入番社採取木植,易生事端;嗣後請令番民自行採運,即在內地成造」。朕思番社產木既多,若番民赴官售賣,按數給與價值,使之獲利,又無擾騷,伊自樂從。但不預先妥議規條,難以期其必得;又恐通事人等從中作姦,更滋弊竇。目前且向內地修造;其番人自行售賣之處,著該督、撫悉心定議妥協辦理』。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四。

  九月初四日(壬午),添設福建臺灣府學及臺灣、鳳山、諸羅、彰化四縣學訓導各一員;從福建巡撫趙國麟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五。

  冬十二月十一日(戊午),諭內閣:『從前廣東巡撫鄂彌達條奏「臺灣地方僻處海中,向無城池;宜建築城垣砲臺,以資保障」。經大學士等議,令福建督、撫妥議具奏。今據郝玉麟等稱:「臺灣建城,工費浩繁。請於現定城基之外,買備茨竹,裁植數層,根深蟠結,可資捍衛;再於茨竹圍內造建城垣,工作亦易興舉」等語。郝玉麟不過慮其地濱大海,土疏沙淤,工費浩繁,成功非易;故有茨竹籓籬之議。殊不知城垣之設,所以防外患。如必當建城,雖重費何惜!而臺灣變亂率自內生,非禦外寇比;不但城可以不建,且建城實有所不可也。臺郡門戶曰鹿耳門,與府治近,號稱天險;港容三舟。傍皆巨石,鋒稜如劍戟,舟行失尺寸,頃刻沉沒;內設砲臺,可恃以為固,其法最善。從前平定鄭克塽、朱一貴皆乘風潮,舟行入港,水高港平,眾艘奔赴,無所阻礙;大兵一人,即獲安平港之巨舟,賊無去路而撫其府市人民。南、北路商賈一聞官軍至,絡繹綑載而來,相依以自保;物力既充,軍氣百倍,賊進不能勝、退無可守,各鳥獸散,終無所逃遁,故旬日可以坐定。向使賊眾有城可據,收府治人民、財物以自固;大兵雖入,攻之不拔,坐守安平曠日相持,克敵不易。蓋重洋形勢興內地異;此即明效大驗,固未可更議建置也。若謂臺灣築城,即以禦臺灣外寇;是又不然。從前兩征臺灣,皆先整兵泊舟於澎湖之南風澳,以候風潮。風潮之便,歲不過一時、時不過數日;若盜賊竊發或外番窺伺,泊舟澎湖,則夕至而朝捕之矣。至南、北二路可通之地雖多,然如南路之蟯港、北路之八掌溪、海翁港、鹿仔港、大甲西、二林、三林、中港、竹塹、篷山,惟小舟可入;其巨港大舟可入者,不過南路之打狗、中港、北路之上淡水。其次則北路之笨港、鹹水港去府治較遠,縱有外寇,亦不取道於此。備設砲臺,派撥汛兵朝夕巡視,自足以資控禦。今郝玉麟等請於現定城基之外,栽種茨竹,籍為籓籬;實因地制宜,甚有裨益。其淡水等處砲臺務須建造,各屬並應增修;不可惜費省工,或致潦草。應如何舉行之處?著該督、撫妥協定議具奏』。

  十五日(壬戌),福建觀風整俗使劉師恕患病解任,裁觀風整俗使缺。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八。

  ●雍正十二年(甲寅)夏四月初二日(丁未),予福建臺灣南路陣亡受傷弁兵、守備張玉等恩廕、祭葬、賞賫有差。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二。

  五月二十九日(甲辰),陞福建臺灣北路副將馬驥為福建建寧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三。

  六月二十七日(丙寅),陞澎湖副將章隆為福建福寧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四。

  秋七月十五日(戊子),命福建總督郝玉麟來京陛見,以福建福州將軍阿爾賽署福建總督。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五。

  九月十六日(戊子),陞福建臺灣水師副將陳倫炯為江南蘇松水師總兵官。

  二十二日(甲午),福建總督郝玉麟疏報:『臺灣府彰化縣沙里興社生番一百九十餘名口傾心歸化,願隸版圖,輸誠納賦』。下部知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七。

  冬十月初八日(庚戌),以福建建寧總兵官李蔭樾署福建陸路提督。

  十七日(己未),調福建巡撫趙國麟為安徽巡撫,陞河南布政使盧焯為福建巡憮。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八。

  十一月初六日(丁丑),加浙閩總督郝玉麟兵部尚書銜。

  十一日(壬午),諭〔內閣〕:『朕聞閩省漳、泉地方民俗強悍,好勇鬥狠。而族大丁繁之家,往往恃其人力強盛,欺壓單寒;偶因小故,動輒糾黨械鬥,釀成大案。及至官司捕治,又復逃匿抗拒,目無國憲。兩郡之劣習相同,而所屬之平和南勝一帶為尤甚。朕思上天陰隙下民,與以至善之性;故云民之秉彝,好是懿德。雖五方風氣不齊,而本然之性,則有善而無惡。漳、泉之民,亦未有天秉獨異者。其所以不善之故,則因俗尚囂陵,漸成積習;耳聞目見,皆剽悍桀驁之風而無禮讓遜順之氣,遂令本然至善之性陷溺而不自知也。其中即有善良之人,亦不過自潔其身;實難以數人之力,挽風俗之澆漓。朕自臨御以來,屢頒諭旨,訓迪內外黎庶;詳明諄切,至再至三。自通都大邑至僻壤遐陬,咸使之家喻戶曉;而各省民風,漸能奉法循理,不敢蕩檢踰閑。且如最難化者,莫過苗蠻、猺獞之人;近亦頗知革面革心,有欣欣向化之意。豈漳、泉內地之民,轉不如苗眾等之悔過遷善、革薄從忠,而甘於自暴自棄,陷身法網乎?朕心深為不忍。特降諭旨,切加訓導。「易」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書」曰:「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此言善惡感召之機,捷於影響。作姦犯科之人,既為王法所不宥,必為天理所難容;禍福、利害之過,判然兩途。則爾等亦何所憚而不為善、何所利而不為善乎?大抵居鄉之道,親睦為要;保身之道,循分為先。毋以強陵弱、毋以富欺貧、毋以知侮愚、毋以眾逼寡;毋為行險僥倖之事,毋為干名犯義之行。父老子弟聯為一體,鄰里鄉黨視若一家;相友相助,息訟息爭:使朝廷旌為義鄉、有司表為仁里,身名俱泰,刑罰不加;天下樂利之事、安適之境,無過於此!況閩省文風頗優、武途更盛,而漳、泉二府人材又在他郡之上;歷來為國家宣猷效力者,實不乏人。獨有風俗強悍一節,為天下所共知·亦為天下所共鄙!何不翻然醒悟,共相勉勵,而成禮義仁讓之鄉乎?著該督、撫仰體朕心,時加訓誡;更立勸懲之法,實力奉行:務俾俗易風移,以副朕一道同風之至意』。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四十九。

  十二月十四日(乙卯),諭內閣:『從前臺灣北路大甲西等社頑番不法,官兵已經剿滅,餘黨亦已就擒;叛犯之律;所有眷屬一併緣坐,無可寬貸。朕念此等冥頑無知,究非漢民可比。從前妄行不法,罪在正犯;其眷屬散處各社,未必知情。今當平定之時,若一一搜查,不無牽累驚擾;用是格外加恩,免其根究。該督、撫、提、鎮可仰體朕心,妥協辦理,以安番眾;並將朕諭明白宣示,咸使聞知。倘朕如此開恩,而愚番等仍不知感激、再有干犯法紀者,則是蠢頑不靈之輩,不可以恩惠化導,朕必加以重懲』。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

  ●雍正十三年(乙卯)春三月初八日(戊寅),兵部議覆:『福建總督郝玉麟流言「臺灣府城東南大東門內春牛埔,請添設一營,撥鎮標守備一員帶兵三百名駐防;小南門添設一營,撥水師千總一員帶兵一百五十名駐防:各植茨竹,以為聯絡。至南水門、小北門二處,各建大砲臺一座並添設敵臺、城門、城樓、砲架、望樓等項,南路之茄藤港、北路之蚊港等處各設砲臺一座,府城西南一帶砲臺空隙處各設木柵,以資捍禦」。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二。

  夏閏四月初六日(乙亥),以福建臺灣總兵官蘇明良署福建陸路提督,調福建海壇總兵官馬驥為臺灣總兵官。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五。

  五月初七日(丙午),予福建澎湖水師右營巡哨出洋被淹兵丁卹賞如例。

  十二日(辛亥),禮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言「臺灣鄉試士子向係另編字號,額中舉人一名;今臺屬五學人文日盛,請於閩省解額外,將臺字號再加中一名,以示鼓勵」。應如所請』。從之。

  十九日(戊午),以工部主事章有大為福建鄉試正考官、編修金相為副考官。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六。

  六月初九日(丁丑),設福建臺灣府屬彰化縣學廩生、增生各十名;從福建巡撫盧焯請也。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七。

  秋八月二十三日(己丑)子刻,上崩。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一百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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