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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法 第 四 十 六

明 法 第 四 十 六

  所謂治國者,主道明也。所謂亂國者,臣術勝也。夫尊君卑臣,非計親也,以埶勝也。百官識,非惠也,刑罰必也。故君臣共道則亂,專授則失,夫國有四亡:令求不出,謂之滅。出而道留,謂之擁。

  下情求而不上通,謂之塞。下情上而道止,謂之侵。故夫滅侵塞擁之所生,從法之不立也。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威不兩錯,政不二門,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軸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今主釋法以譽進能,則臣離上而下比周矣;以黨舉官,則民務交而不求用矣;是故官之失其治也,是主以譽為賞,以毀為罰也。然則喜賞惡罰之人離公道而行私術矣,比周以相為匿,是忘主●交以進其譽,故交眾者譽多。外內朋黨,雖有大姦,其蔽主多矣;是以忠臣死於非罪,而邪臣起於非功,所死者非罪,所起者非功也,然則為人臣者重私而輕公矣。十至私人之門,不一至於庭。百慮其家,不一圖國。屬數雖眾,非以尊君也。百官雖具,非以任國也。此之謂國無人。國無人者,非朝臣之衰也,家與家務於相益,不務尊君也。大臣務相貴而不任國,小臣持祿養交,不以官為事,故官失其能。是故先王之治國也,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故能匿而不可蔽,敗而不可飾也,譽者不能進,而誹者不能退也,然則君臣之間明別,明別則易治也。主雖不身下為,而守法為之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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