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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图书集成

> 經濟彙編 食貨典 田制部 彙考二 (第四十二卷)
 田制部彙考二
  漢
武帝元光六年穿渭渠溉渠下民田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光六年春穿漕渠通渭 按溝
洫志孝武元光中河決於瓠子東南注鉅野通於淮
泗上使汲黯鄭當時興人徒塞之輒復壞是時武安
侯田蚡為丞相其奉邑食鄃鄃居河北河決而南則
鄃無水災邑收入多蚡言於上曰江河之決皆天事
未易以人力彊塞彊塞之未必應天而望氣用數者
亦以為然是以久不復塞也時鄭當時為大司農言
異時關東漕粟從渭上度六月罷而渭水道九百餘
里時有難處引渭穿渠起長安旁南山下至河三百
餘里徑易漕度可令三月罷罷而渠下民田萬餘頃
又可得以溉此損漕省卒而益肥關中之地得穀上
以為然令齊人水工徐伯表發卒數萬人穿漕渠三
歲而通以漕大便利其後漕稍多而渠下之民頗得
以溉矣
按通鑑綱目元光六年春穿渭渠 大司農鄭當時
言穿渭為渠下至河漕關東粟徑易又可以溉渠下
民田萬餘頃至是發卒數萬人穿之
   年發卒數萬人作河東渠田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溝洫志河東守番係言
漕從山東西歲百餘萬石更底柱之艱敗亡甚多而
煩費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陰下引河溉汾陰蒲坂下
度可得五千頃故盡河堧棄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
田之度可得穀二百萬石以上穀從渭上與關中無
異而底柱之東可毋復漕上以為然發卒數萬人作
渠田數歲河移徙渠不利田者不能償種久之河東
渠田廢予越人令少府以為稍入
   年發卒穿龍首渠溉田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溝洫志其後嚴熊言臨
晉民願穿洛以溉重泉以東萬餘頃故惡地誠即得
水可令畝十石於是為發卒萬人穿渠自徵引洛水
至商顏下岸善崩乃鑿井深者四十餘丈往往為井
井下相通行水水隤以絕商顏東至山領十餘里閒
井渠之生自此始穿得龍骨故名曰龍首渠作之十
餘歲渠頗通猶未得其饒自是之後用事者爭言水
利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而關
中靈軹成國湋渠引諸川汝南九江引淮東海引鉅
定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為溉田各萬餘頃它小渠
及陂山通道者不可勝言也自鄭國渠起至元鼎六
年百三十六歲而兒寬為左內史奏請穿鑿六輔渠
以益溉鄭國傍高卭之田上曰農天下之本也泉流
灌寖所以育五穀也左右內史地名山川原甚眾細
民未知其利故為通溝瀆畜陂澤所以備旱也今內
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令吏民勉農盡地
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
太始二年白公復奏穿渠引涇水溉田四千五百餘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溝洫志大始二年趙中
大夫白公復奏穿渠引涇水首起谷口尾入櫟陽注
渭中袤二百里溉田四千五百餘頃因名曰白渠民
得其饒歌之曰田於何所池陽谷口鄭國在前白渠
起後舉臿為雲決渠為雨涇水一石其泥數斗且溉
且糞長我禾黍衣食京師億萬之口
征和四年搜粟都尉趙過為代田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孝武外事四裔
內興功利役費並興而民去本董仲舒說上曰秦用
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
仟佰貧者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古井田法雖
難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
然後可善治也仲舒死後功費愈甚天下虛耗人復
相食武帝末年悔征伐之事迺封丞相為富民侯以
趙過為搜粟都尉過能為代田一畮三甽歲代處故
曰代田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為耦廣尺深尺
曰甽長終畮一畮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種于三甽
中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故其
詩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芸除草也芓附根也言苗
稍壯每耨輒附根比盛暑隴盡而根深能風與旱故
儗儗而盛也其耕耘下種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
為田一井一屋故畮五頃用耦犁二牛三人一歲之
收常過縵田畮一斛以上善者倍之過使教田太常
三輔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
長三老力田及里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學耕種養苗
狀民或苦少牛亡以趨澤故平都令光教過以人輓
犁過奏光以為丞教民相與庸輓犁率多人者田日
三十畮少者十三畮以故田多墾闢過試以離宮卒
田其宮壖地課得穀皆多其旁田畮一斛以上令命
家田三輔公田又教邊郡及居延城是後邊城河東
弘農三輔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穀多
按通鑑綱目征和四年夏六月以趙過為搜粟都尉
過教民為代田一畝三甽歲代處故曰代田每耨輒
附根根深能風旱其耕耘田器皆有便巧用力少而
得穀多民皆便之
征和 年桑弘羊與丞相御史奏請輪臺以東通溝
渠以溉田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西域傳武帝初通西域
置校尉屯田渠犁是時軍旅連出師行三十二年海
內虛耗正和中貳師將軍李廣利以軍降匈奴上既
悔遠征伐而搜粟都尉桑弘羊與丞相御史奏言故
輪臺以東捷枝渠犁皆故國地廣饒水草有溉田五
千頃以上處溫和田美可益通溝渠種五穀與中國
同時孰其旁國少錐刀貴黃金采繒可以易穀食宜
給足不可乏臣愚以為可遣屯田卒詣故輪臺以東
置校尉三人分護各舉圖地形通利溝渠務使以時
益種五穀張掖酒泉遣騎假司馬為斥候屬校尉事
有便宜因騎置以聞田一歲有積穀募民壯健有累
重敢徙者詣田所就畜積為本業益墾溉田稍築列
亭連城而西以威西國輔烏孫為便臣謹遣徵事臣
昌分部行邊嚴敕太守都尉明火選士馬謹斥候
蓄茭草願陛下遣使使西國以安其意臣昧死請上
迺下詔深陳既往之悔
昭帝  年田野益闢
按漢書昭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昭帝時流民稍
還田野益闢頗有畜積
宣帝   年奪廣陵厲王射陂草田賦貧民
按漢書宣帝本紀不載 按廣陵厲王胥傳宣帝即
位相勝之奏奪王射陂草田以賦貧民奏可
地節元年三月假郡國貧民田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地節三年冬十月詔流民還歸者假公田
按漢書宣帝本紀云云
神爵元年後將軍趙充國奏屯臨羌東至浩亹羌故
田及公田二千頃以上
按漢書宣帝本紀神爵元年秋後將軍充國言屯田
之計 按趙充國傳充國為後將軍神爵元年渡河
擊鹵以殄滅為期欲罷騎兵屯田以待其敝上屯田
奏曰臣聞兵者所以明德除害也故舉得於外則福
生於內不可不慎臣所將吏士馬牛食月用糧穀十
九萬九千六百三十斛鹽千六百九十三斛茭槀二
十五萬二百八十六石難久不解繇役不息又恐它
裔卒有不虞之變相因並起為明主憂誠非素定廟
勝之冊且羌易以計破難用兵碎也故臣愚以為擊
之不便計度臨羌東至浩亹羌故田及公田民所未
墾可二千頃以上其間郵亭多壞敗者臣前部士入
山伐材木大小六萬餘枚皆在水次願罷騎兵留弛
刑應募及淮陽汝南步兵與吏士私從者合一萬二
百八十一人用穀月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三斛鹽三
百八斛分屯要害處冰解漕下繕鄉亭浚溝渠治湟
陿以西道橋七十所令可至鮮水左右田事出賦人
二十畮至四月草生發郡騎及屬國胡騎伉健各千
倅馬什二就草為田者遊兵以充入金城郡益積畜
省大費今大司農所轉穀至者足支萬人一歲食謹
上田處及器用簿唯陛下裁許詔罷兵獨留充國屯
元帝初元元年以郡國公田及少府園池假貧民
按漢書元帝本紀初元元年三月丙午以三輔太常
郡國公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夏四月詔江海陂
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
初元二年詔罷諸苑囿池田假與貧民
按漢書元帝本紀二年三月詔罷水衡禁囿宜春下
苑少府佽飛外池嚴池田假與貧民
成帝綏和二年哀帝即位詔吏民皆限名田
按漢書哀帝本紀綏和二年三月成帝崩夏四月太
子即皇帝位六月詔曰制節謹度以防奢淫為政所
先百王不易之道也諸侯王列侯公主吏二千石及
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與民爭利百姓失職重
困不足其議限列有司條奏諸王列侯得名田國中
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吏民名田皆
無得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
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以下不在數
中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諸名田畜奴
婢過品皆沒入縣官齊三服官諸官織綺繡難成害
女紅之物皆止無作輸除任子令及誹謗詆欺法掖
庭宮人年三十以下出嫁之官奴婢五十以上免為
庶人禁郡國無得獻名獸益吏三百石以下奉察吏
殘賊酷虐者以時退有司無得舉赦前往事博士弟
子父母死予寧三年 按食貨志哀帝即位師丹輔
政建言古之聖王莫不設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
皇帝承亡周亂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虛故務勸農桑
帥以節儉民始充實未有并兼之害故不為民田及
奴婢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數鉅萬而貧弱
俞困蓋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然所以有改者
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為限天子下其議丞相
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中
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
毋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
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時田宅奴
婢賈為減賤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詔書且
須後遂寢不行宮室苑囿府庫之藏已侈百姓訾富
雖不及文景然天下戶口最盛矣
平帝元始二年定墾田之數
按漢書平帝本紀不載 按地理志武帝開廣三邊
訖於孝平凡郡國一百三縣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
十二侯國二百四十一地東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
萬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萬萬四千五百一
十三萬六千四百五頃其一萬萬二百五十二萬八
千八百八十九頃邑居道路山川林澤群不可墾其
三千二百二十九萬九百四十七頃可墾定墾田八
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六頃民戶千二百二十三萬
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萬四千九百七十
八漢極盛矣
按杜佑通典二年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
頃蓋紀漢盛時之數
 
據元始二年戶一千二百二十三萬三千每戶
 合得田六十七畝百四十六步有奇
孺子嬰初始二年
即莽始
建國元年
王莽復設井田更名天
下田曰王田
按漢書食貨志王莽篡位下令曰漢氏減輕田租三
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而豪民侵陵分田劫
假厥名三十實什稅五也富者驕而為邪貧者窮而
為姦俱陷於辜刑用不錯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
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滿八而田過一井
者分餘田與九族鄉黨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
緣為姦天下謷謷然陷刑者眾 按王莽傳始建國
元年莽帥公侯卿士奉皇太后璽韍上太皇太后順
符命去漢號大赦天下莽曰古者設廬井八家一夫
一婦田百畝什一而稅則國給民富而頌聲作此唐
虞之道三代所遵行也秦為無道厚賦稅以自供奉
罷民力以極欲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
強者規田以千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今更名天下
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不得賣買其男口不盈八
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予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
當受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
諸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貨俱廢民人至涕泣於市
道及坐賣買田宅奴婢鑄錢自諸侯卿大夫至于庶
民抵罪者不可勝數
初始五年
即莽始
建國四年
王莽下書許賣諸名食王田
按漢書王莽傳始建國四年中郎區博諫莽曰井田
雖聖王法其廢久矣周道既衰而民不從秦知順民
之心可以獲大利也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
訖今海內未厭其敝今欲違民心追復千載絕跡雖
堯舜復起而無百年之漸弗能行也天下初定萬民
新附誠未可施行莽知民怨迺下書曰諸名食王田
皆得賣之勿拘以法犯私買賣庶人者且一切勿治
  後漢
光武帝建武十一年馬援奏請破羌以西開導水田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馬援傳建武十一
年夏璽書拜援隴西太守時朝廷以金城破羌之西
塗遠多寇議欲棄之援上言破羌以西城多完牢易
可依固其田土肥壤灌溉流通如令羌在湟中則為
害不休不可棄也帝然之於是詔武威太守令悉還
金城客民歸者三千餘口使各反舊邑援奏為置長
吏繕城郭起塢候開導水田勸以耕收郡中樂業
建武十五年六月庚午詔下州郡檢覆墾田頃畝及
戶口年紀又考實二千石長吏阿枉不平者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按文獻通考帝以天下墾田多不以實自占又戶口
年紀互相增減乃下詔州郡檢覆於是刺史太守多
為詐巧苟以度田為名聚民田中并度廬屋里落民
遮道啼呼或優饒豪右侵刻羸弱時諸郡各遣使奏
事帝見陳留吏牘上有書視之云潁川弘農可問河
南南陽不可問帝詰吏由趣吏不肯伏抵言於長壽
街得之帝怒時東海公陽年十二侍側曰吏受郡敕
當欲以墾田相方耳河南帝城多近臣南陽帝鄉多
近親田宅踰制不可為準帝令虎賁將詰問吏吏乃
首服
建武十六年秋九月河內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
坐度田不實皆下獄死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云云
 
東觀記曰刺史太守多為詐巧不務實核苟以
 度田為名聚人田中并度廬屋里落聚人遮道啼
 呼
建武十八年使耿遵治皇祖廟稻田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祭祀志注古今注
曰建武十八年七月使中郎將耿遵治皇祖廟舊廬
稻田
建武二十一年立三營屯田
按後漢書光武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應劭漢
官儀世祖中興海內人民可得而數裁十二三邊陲
蕭條靡有孑遺鄣塞破壤亭隊絕滅建武二十一年
始遣中郎將馬援謁者分築烽候堡壁稍興立郡縣
十餘萬戶或空置大守令長招還人民上笑曰今邊
無人而設長吏治之難如春秋素王矣乃建立三營
屯田殖穀弛刑謫徒以充實之
明帝永平九年夏四月甲辰詔郡國以公田賜貧人
各有差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永平十一年劉般請申敕刺史二千石實覈田畝其
有增加與奪田同罪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劉般傳永平十年徵
般行執金吾事明年兼屯騎校尉先是時下令禁民
二業又以郡國牛疫通使區種增耕而吏下檢結多
失其實百姓患之般上言郡國以牛疫水旱墾田多
減故詔敕區種增進頃畝以為民也而吏舉度田欲
令多前至於不種之處亦通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
石務令實覈其有增加皆使與奪田同罪帝悉從之
 
氾勝之書曰上農區田法區方深各六寸間相
 去七寸一畝三千八百區丁男女種十畝至秋收
 區三升粟畝得百斛中農區田法方七寸深六寸
 間相去二尺一畝千二十七區丁男女種十畝秋
 收粟畝得五十一石下農區田法方九寸深六寸
 間相去三尺秋收畝得二十八石旱即以水沃之
永平十三年汴渠成詔以濱渠下田賦與貧人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十三年夏四月汴渠成辛巳行
幸滎陽巡行河渠乙酉詔曰自汴渠決敗六十餘歲
加頃年以來雨水不時汴流東侵日月益甚水門故
處皆在河中漭瀁廣溢莫測坼岸蕩蕩極望不知綱
紀今兗豫之人多被水患乃云縣官不先人急好興
它役又或以為河流入汴幽冀蒙利故曰左隄彊則
右隄傷左右俱彊則下方傷宜任水埶所之使人隨
高而處公家息壅塞之費百姓無陷溺之患議者不
同南北異論朕不知所從久而不決今既築隄理渠
絕水立門河汴分流復其舊跡陶丘之北漸就壤墳
故薦嘉玉絜牲以禮河神東過洛汭歎禹之績今五
土之宜反其正色濱渠下田賦與貧人無令豪右得
固其利
永平十六年置伊吾盧城屯田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十六年春二月伐北匈奴竇固
破呼衍王於天山留兵屯伊吾盧城
 
本匈奴中地名既破呼衍即其地置宜禾都尉
 以為屯田今伊州細職縣伊吾故城是也
章帝建初元年秋七月辛亥詔以上林池籞田賦與
貧人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建初三年詔度田為三品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不載 按秦彭傳彭拜騎都尉
建初元年遷山陽太守興起稻田數千頃每於農月
親度頃畝分別肥瘠差為三品各立文簿藏之鄉縣
於是姦吏跼蹐無所容詐彭乃上言宜令天下齊同
其制詔書以其所立條式班令三府並下州郡
按文獻通考建初三年詔度田為三品
元和元年二月甲戌詔令郡國募人無田欲徙它界
就肥饒者恣聽之到在所賜給公田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云云
元和三年詔諸郡肥田尚多未有墾闢其悉以賦貧
按後漢書章帝本紀元和三年二月壬寅告常山魏
郡清河鉅鹿平原東平郡太守相曰月令孟春善相
丘陵土地所宜今肥田尚多未有墾闢其悉以賦貧
民給與糧種務盡地力勿令游手
和帝永元十四年曹鳳上言西海郡縣規固二榆廣
設屯田上官鴻上開置歸義建威屯田侯霸上置東
西邯屯田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西羌傳永元十四年
安定降羌燒何種脅諸羌數百人反叛郡兵擊滅之
悉沒入弱口為奴婢時西海及大小榆谷左右無復
羌寇隃麋相曹鳳上言西戎為害前世所患臣不能
紀古且以近事言之自建武以來其犯法者常從燒
當種起所以然者以其居大小榆谷土地肥美又近
塞內諸種易以為非難以攻伐南得鍾存以廣其眾
北阻大河因以為固又有西海魚鹽之利緣山濱水
以廣田畜故能彊大常雄諸種恃其權勇招誘羌胡
今者衰困黨援壞沮親屬離叛餘勝兵者不過數百
亡逃棲竄遠依發羌臣愚以為宜及此時建復西海
郡縣規固二榆廣設屯田隔塞羌胡交關之路遏絕
狂狡窺欲之源又殖穀冨邊省委輸之役國家可以
無西方之憂於是拜鳳為金城西部都尉將徙士屯
龍耆後金城長史上官鴻上開置歸義建威屯田二
十七部侯霸復上置東西邯屯田五部增留逢二部
帝皆從之
元興元年墾田七百三十二萬一百七十頃八十畝
百四十步
元興郡國
志注訛永興
按後漢書和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安帝永初元年二月丙午以廣城游獵地及被災郡
國公田假與貧民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云云
永初二年以公田賦與貧人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樊宏傳宏族曾孫準
補尚書郎鄧太后臨朝再遷御史中丞上疏曰今可
減無事之物省中都官吏京師作者被災之郡百姓
凋殘恐非賑給所能勝贍可依征和元年故事遣使
持節慰安尤困乏者徙置荊揚孰郡既省運之費
且令百姓各安其所今雖有西屯之役宜先東州之
急如遣使者與二千石隨事消息悉留富人守其舊
土轉尤貧者過所衣食誠父母之計也願以臣言下
公卿平議太后從之悉以公田賦與貧人
按通鑑永初二年春正月以公田賦與貧民
延光四年墾田六百九十四萬二千八百九十二頃
一十三畝八十五步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順帝永建四年復朔方西河上郡激河浚渠為屯田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西羌傳永建四年尚
書僕射虞詡上疏曰臣聞子孫以奉祖為孝君上以
安民為明此高宗周宣所以上配湯武也禹貢雍州
之域厥田惟上且沃野千里穀稼殷積又有龜茲鹽
池以為民利水草豐美土宜產牧牛馬銜尾群羊塞
道北阻山河乘阸據險因渠以溉水舂河漕用功省
少而軍糧饒足故孝武皇帝及光武築朔方開西河
置上郡皆為此也而遭元元無妄之災眾羌內潰郡
縣兵荒二十餘年夫棄沃壤之饒損自然之財不可
謂利離河山之阻守無險之處難以為固今三郡未
復園陵單外而公卿選懦容頭過身張解設難但計
所費不圖其安宜開聖德考行所長書奏帝乃復三
郡使謁者郭璜督促徙者各歸舊縣繕城郭置候驛
既而激河浚渠為屯田省內郡費歲一億計遂令安
定北地上郡及隴西金城常儲穀粟令周數年馬賢
以犀苦兄弟數背叛因繫質於令居其冬賢坐徵免
右扶風韓皓代為校尉明年犀苦詣皓自言求歸故
地皓復不遣因轉湟中屯田置兩河間以逼群羌皓
復坐徵張掖太守馬續代為校尉兩河間羌以屯田
近之恐必後圖乃解仇詛盟各自儆備續欲先示恩
信乃上移屯田還湟中羌意乃安
永建六年復令開設伊吾屯田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西域傳六年帝以伊
吾舊膏腴之地傍近西域匈奴資之以為鈔暴復令
開設屯田如永元時事置伊吾司馬一人
建康元年墾田六百八十九萬六千二百七十一頃
五十六畝一百九十四步
按後漢書順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按杜佑通典注據建康元年戶九百九十四萬六千
九百九十每戶合得田七十畝有奇
沖帝永嘉元年墾田六百九十五萬七千六百七十
六頃二十畝百八步
按後漢書沖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質帝本初元年墾田六百九十三萬一百二十三頃
三十八畝
按後漢書質帝本紀不載 按郡國志注云云
獻帝建安十四年魏公開置芍陂屯田
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三國魏志武帝本紀
建安十四年秋七月置揚州郡縣長吏開芍陂屯田
 按劉馥傳馥沛國相人建安初太祖辟為司徒掾
後孫策所置廬江太守李述攻殺揚州刺史嚴象廬
江梅乾雷緒陳蘭等聚眾數萬在江淮間郡縣殘破
太祖方有袁紹之難謂馥可任以東南之事遂表為
揚州刺史馥受命單馬造合肥空城建立州治南懷
緒等皆安集之貢獻相繼數年中恩化大行百姓樂
其政流民越江山而歸者以萬數於是廣屯田興治
芍陂及茹陂七門吳塘諸堨以溉稻田官民有蓄
按晉書食貨志漢自董卓之亂百姓流離穀石至五
千餘萬人多相食魏武既破黃巾欲經略四方而苦
軍食不足羽林監潁川棗祗建置屯田議魏武乃令
曰夫定國之術在於強兵足食秦人以急農兼天下
孝武以屯田定西域此先世之良式也於是以任峻
為典農中郎將募百姓屯田許下得穀百萬斛郡國
列置田官數年之中所在積粟倉廩皆滿既而又以
沛國劉馥為揚州刺史鎮合肥廣屯田修芍陂茹陂
七門吳塘諸堨以溉稻田公私有蓄歷代為利
  魏
齊王芳正始四年太傅司馬懿用鄧艾計穿渠三百
餘里溉田二萬頃
按三國魏志齊王芳本紀不載 按晉書食貨志正
始四年宣帝又督諸軍伐吳因欲廣田積穀為兼并
之計乃使鄧艾行陳項以東至壽春地艾以為田良
水少不足以盡地利宜開河渠可以大積軍糧又通
運漕之道乃著濟河論以喻其指又以為昔破黃巾
因為屯田積穀許都以制四方今三隅已定事在淮
南每大軍征舉運兵過半功費巨億以為大役陳蔡
之間土下田良可省許昌左右諸稻田并水東下令
淮北二萬人淮南三萬人分休且佃且守水豐常收
三倍於西計除眾費歲完五百萬斛以為軍資六七
年間可積三千萬餘斛於淮北此則十萬之眾五年
食也以此乘敵無不剋矣宣帝善之皆如艾計施行
遂北臨淮水自鍾離而南橫石以西盡泚水四百餘
里五里置一營營六十人且佃且守兼修廣淮揚百
尺二渠上引河流下通淮潁大治諸陂於潁南潁北
穿渠三百餘里溉田二萬頃淮南淮北皆相連接自
壽春到京師農官兵田雞犬之聲阡陌相屬每東南
有事大軍出征汎舟而下達于江淮資食有儲而無
水害艾所建也
按三國志鄧艾傳
係正始二年餘俱同
  晉
武帝   年有司奏請限田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武帝平吳之後
有司奏詔書王公以國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
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處近郊有芻藁之
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處近郊田
大國田十五頃次國十頃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
有者皆聽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
則不課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貴賤占田品第
一者占五十頃第二品四十五頃第三品四十頃第
四品三十五頃第五品三十頃第六品二十五頃第
七品二十頃第八品十五頃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
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國
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亦如之
泰始四年御史中丞傅元上課田務多頃畝之病詔
善之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傅元傳元泰始四年為
御史中丞上便宜五事其四曰古以步百為畝今以
二百四十步為一畝所覺過倍近魏初課田不務多
其頃畝但務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餘斛水田收
數十斛自頃以來日增田頃畝之課而田兵益甚功
不能修理至畝數斛已還或不足以償種非與曩時
異天地橫遇災害也其病正在於務多頃畝而功不
修耳竊見河堤謁者石恢甚精練水事及田事知其
利害乞中書召恢委曲問其得失必有所補益詔曰
如所論皆善深知乃心廣思諸宜動靜以聞也
泰始五年以汲郡太守王宏督勸開荒五千餘頃賜
穀千斛
按晉書武帝本紀五年冬十月景子以汲郡太守王
宏有政績賜穀千斛 按食貨志五年十月詔以司
隸校尉石鑒所上汲郡太守王宏勤恤百姓遵化有
方督勸開荒五千餘頃遇年普饑而郡界獨無匱乏
可謂能以勸教時同功異者矣其賜穀千斛布告天
咸寧三年杜預疏請決瀝陂堨以利田畝從之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咸寧三年詔曰
今年霖雨過差又有蟲災潁川襄城自春以來略不
下種深以為慮主者何以為百姓計促處當之杜預
上疏曰臣輒思惟今者水災東南特劇非但五稼不
收居業并損下田所在停污高地皆多磽此即百
姓困窮方在來年雖詔書切告長吏二千石為之設
計而不廓開大制定其趣舍之宜恐徒文具所益蓋
薄當今秋夏蔬食之時而百姓已有不贍前至冬春
野無青草則必指仰官穀以為生命此乃一方之大
事不可不豫為思慮者也臣愚謂既以水為困當恃
魚菜螺蜯而洪波汎濫貧弱者終不能得今者宜大
壞兗豫州東界諸陂隨其所歸而宣導之交令饑者
盡得水產之饒百姓不出境界之內旦暮野食此目
下日給之益也水去之後填淤之田畝收數鍾至春
大種五穀五穀必豐此又明年益也預又言諸欲修
水田者皆以火耕水耨為便非不爾也然此事施於
新田草萊與百姓居相絕離者耳往者東南草創人
稀故得火田之利自頃戶口日增而陂堨歲決良田
變生蒲葦人居沮澤之際水陸失宜放牧絕種樹木
立枯皆陂之害也陂多則土薄水淺潦不下潤故每
有水雨輒復橫流延及陸田言者不思其故因云此
土不可陸種臣計漢之戶口以驗今之陂處皆陸業
也其或有舊陂舊堨則堅完修固非今所謂當為人
害者也臣前見尚書胡威啟宜壞陂其言懇至臣中
者又見宋侯相應遵上便宜求壞泗陂徙運道時下
都督度支共處當各據所見不從遵言臣按遵上事
運道東詣壽春有舊渠可不由泗陂泗陂在遵地界
壞地凡萬三千餘頃傷敗成業遵縣領應佃二千六
百口可謂至少而猶患地狹不足肆力此皆水之為
害也當所共恤而都督度支方復執異非所見之難
直以不同害理也人心所見既不同利害之情又有
異軍家之與郡縣士大夫之與百姓其意莫有同者
此皆偏其利以忘其害者也此理之所以未盡而事
之所以多患也臣又按豫州界二度支所領佃者州
郡大軍雜士凡用水田七千五百餘頃耳計三年之
儲不過二萬餘頃以常理言之無為多積無用之水
況於今者水潦溢大為災害臣以為與其失當寧
瀉之不滀宜發明詔敕刺史二千石其漢氏舊陂舊
堨及山谷私家小陂皆當修繕以積水其諸魏氏以
來所造立及諸因雨決溢蒲葦馬腸陂之類皆決瀝
之長吏二千石躬親勸功諸食力之人並一時附功
令比及水凍得粗枯涸其所修功實之人皆以俾之
其舊陂堨溝渠當有所補塞者皆尋求微跡一如漢
時故事豫為部分列上須冬東南休兵交代各留一
月以佐之夫川瀆有常流地形有定體漢氏居人眾
多猶以無患今因其所患而宣寫之跡古事以明近
大理顯然可坐論而得臣不勝愚意竊謂最是今日
之實益也朝廷從之
惠帝元康元年給百官菜田頃畝各有差
按晉書惠帝本紀不載 按職官志諸公及開府位
從公者元康元年給菜田十頃騶十人立夏後不及
田者食奉一年特進漢官給菜田八頃田騶八人立
夏後不及田者食奉一年光祿大夫給菜田六頃田
騶六人尚書令給菜田六頃田騶六C%0D夏後不及
田者食奉一年太子太傅少傅給菜田六頃田騶六
人立夏後不及田者食奉一年
元帝   年晉陵內史張闓立曲阿新豐塘溉田
八百餘頃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張闓傳元帝踐阼補晉
陵內史時所部四縣竝以旱失田闓乃立曲阿新豐
塘溉田八百餘頃每歲豐稔葛洪為其頌計用二十
一萬一千四百二十功以擅興造免官後公卿竝為
之言曰張闓興陂溉田可謂益國而反被黜使臣下
難復為善帝感悟乃以闓為大司農
太興 年後軍將軍應詹表簡流人興復江西曠廢
良田
按晉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元帝時後軍將
軍應詹表曰魏武皇帝用棗祗韓浩之議廣建屯田
又於征伐之中分帶甲之士隨宜開墾故下不甚勞
而大功克舉也間者流人奔東吳東吳今儉皆已還
反江西良田曠廢來久火耕水耨為功差易宜簡流
人興復農官功勞報賞皆如魏氏故事一年中與百
姓二年分稅三年計賦稅以使之公私兼濟則倉盈
庾億可計日而待也
按杜佑通
典係太興中
穆帝升平 年北府都督荀羨起田于東陽之石鼈
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升平初荀羨為
北府都督鎮下邳起田于東陽之石鼈公私利之
安帝義熙九年夏四月壬戌罷臨沂湖熟皇后脂澤
田四十頃以賜貧人
按晉書安帝本紀云云
  宋
孝武帝孝建三年二月壬午制內外官有田在近道
聽遣所給吏僮附業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大明 年立占山澤之制又徙山陰縣人于餘姚鄮
鄞三縣墾起湖田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大明初羊
希為尚書左丞時揚州刺史西陽王子尚上言山湖
之禁雖有舊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山封水保為
家利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
薪蘇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斯實害理之深弊
請損益舊條更申恆制有司檢壬辰詔書擅占山澤
強盜律論贓一丈以上皆棄市希以壬辰之制其禁
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山封水漸染復滋更
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怨嗟今更刋革立
制五條凡是山澤先恆熂爈種竹木薪果為林仍及
陂湖江海魚梁鮆恆加工修作者聽不追舊官品
第一第二品聽占山三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
第五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十畝第九品
及百姓一頃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若先已占山不得
更占先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
一尺以上並計贓依常盜論除晉咸康二年壬辰之
科從之時山陰縣人多田少孔靈符表請徙無貲之
家於餘姚鄮三縣墾起湖田帝令公卿博議咸曰
夫訓農修政有國所同土著之人習翫日久如京師
無田不聞徙居他縣尋山陰豪族富室頃畝不少貧
者肆力非為無處又緣湖居人魚鴨為業小人習始
既難勸之未易遠廢之疇方翦荊棘率課窮乏其事
彌難資徙粗立徐行無晚帝違眾議徙人並成良業
 
鮆原本
字典無疑訛
  梁
武帝大同七年詔以公田給貧民不得假與豪家
按梁書武帝本紀大同七年十一月丁丑詔曰用天
之道分地之利蓋先聖之格訓也凡是田桑廢宅沒
入者公創之外悉以分給貧民皆使量其所能以受
田分如聞頃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貴價僦稅以
與貧民傷時害政為蠹已甚自今公田悉不得假與
豪家已假者特聽不追其若富室給貧民種糧共營
作者不在禁例
  北魏
太武帝   年以著作郎高允言遂除田禁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 按高允傳允領著作郎
世祖引允與論刑政言甚稱旨因問允曰萬機之務
何者為先是時多禁封良田又京師遊食者眾允因
言曰臣少也賤所知惟田請言農事古人云方一里
則為田三頃七十畝百里則田三萬七千頃若勤之
則畝益三升不勤則畝損三升方百里損益之率為
粟二百二十二萬斛況以天下之廣乎若公私有儲
雖遇饑年復何憂哉世祖善之遂除田禁悉以授民
太平真君五年薄骨律鎮將刁雍表請引河水勸課
大田詔宜便興立就功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不載 按刁雍傳雍渤海人真
君五年為薄骨律鎮將至鎮表曰臣蒙寵出鎮奉辭
西藩總統諸軍戶口殷廣又總勒戎馬以防不虞督
課諸屯以為儲積夙夜惟憂不遑寧處以今年四月
末到鎮時以夏中不及東作念彼農夫雖復布野官
渠乏水不得廣殖乘前以來功不充課兵人口累率
皆饑儉略加檢行知此土稼穡艱難夫欲育民豐國
事須大田此土乏雨正以引河為用觀舊渠堰乃是
上古所制非近代也富平西南三十里有艾山南北
二十六里東西四十五里鑿以通河似禹舊跡其兩
岸作溉田大渠廣十餘步山南引水入此渠中計昔
為之高於水不過一丈河水激急沙土漂流今日此
渠高於河水二丈三尺又河水浸射往往崩頹渠溉
高懸水不得上雖復諸處按舊引水水亦難求今艾
山北河中有洲渚水分為二西河小狹水廣百四十
步臣今求入來年正月於河西高渠之北八里分河
之下五里平地鑿渠廣十五步深五尺築其兩岸令
高一丈北行四十里還入古高渠即循高渠而北復
八十里合百二十里大有良田計用四千人四十日
功渠得成訖所欲鑿新渠口河下五尺水不得入今
求從小河東南岸斜斷到西北岸計長二百七十步
廣十步高二丈絕斷小河二十日功計得成畢合計
用功六十日小河之水盡入新渠水則充足溉官私
田四萬餘頃一旬之間則水一遍水凡四溉穀得成
實官課常充民亦豐贍詔曰卿憂國愛民知欲更引
河水勸課大田宜便興立以克就為功何必限其日
數也有可以便國利民者動靜以聞
孝文帝太和元年始敕均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元年三月丙午詔曰朕政
治多闕災眚屢興去年生疫死傷大半耕墾之利當
有虧損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其敕在所督課田農
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牛者倍庸於餘年一夫制治
田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
按李孝伯傳孝伯兄子安世歷主客給事中時民困
饑流散豪右多有占奪安世乃上疏曰臣聞量地畫
野經國大式邑地相參致治之本井稅之興其來日
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蓋欲使土不曠功民罔游力
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
所以恤彼貧微抑茲貪欲同富約之不均一齊民於
編戶竊見州郡之民或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
異鄉事涉數世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毀桑榆
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彊宗豪族肆其侵凌遠認
魏晉之家近引親舊之驗又年載稍久鄉老所惑群
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證徒具聽
者猶疑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
而不採僥倖之徒興繁多之獄作欲令家豐歲儲人
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
其徑術令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民獲資生之利豪
右靡餘地之盈則無私之澤乃播均於兆庶如阜如
山可有積於比戶矣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
明悉屬今主然後虛妄之民絕望於覬覦守分之士
永免於凌奪矣高祖深納之後均田之制起於此矣
太和五年刺史太守給公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不載 按杜佑通典五年州刺
史郡太守并官節級給公田
太和九年詔均給天下民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九年冬十月丁未詔曰朕承乾
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儲畜既積
黎元永安爰暨季葉斯道陵替富強者并兼山澤貧
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財或爭畝畔
以亡身或因饑饉以棄業而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
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
田還受以生死為斷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 按食
貨志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
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
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
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
及身沒則還田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
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
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
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
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奴各依良
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
餘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
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諸桑田皆為世業身
終不還恆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
法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
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
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有舉戶
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
夫田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寡婦守志者雖免課亦
授婦田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
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諸土廣民
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役有土居者依法封
授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
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
減分無桑之鄉準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
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
移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
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
畝之一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
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
之田放此為法諸遠流配罎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
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
之間亦借其所親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
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
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
按杜佑通典太和元年三月詔一夫制理四十畝中
男二十畝無令人有餘力地有遺利時李安世上疏
帝深納之由是始議均田九年冬十月丁未詔均給
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
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身沒則還田
諸宰民之官各隨遠近給公田有差職分田始於此
太和十三年遣匠者指授諸州鎮水田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三年八月戊子詔諸州鎮有
水田之處各通溉灌遣匠者所在指授
太和十四年詔依丘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十四年十二月壬午詔依準丘
井之式遣使與州郡宣行條制隱口漏丁即聽附實
若朋附豪勢陵抑孤弱罪有常刑
恭帝三年安定公宇文泰創置六官司均掌田里之
政令
按北史魏本紀恭皇帝三年春正月丁丑初行周禮
建六官以安定公宇文泰為太師冢宰
按周書太祖本紀魏恭帝三年以太祖為太師大冢
宰柱國
按隋書食貨志後周太祖作相創制六官司均掌田
里之政令凡人口十已上宅五畝口九已上宅四畝
五口已下宅二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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