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民国三年置,直属大总统。其任务是察理行政官吏的违法行为及审理纠弹案件。设院长一人,监督院务;下设三厅,每厅置评事五人。并附设肃政厅。
官署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 设置, 是办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对下列事项行使审理权:一、中央或地方最高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陈诉者; 二、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违法处分,致损害人民权利,经人民依诉讼法的规定诉愿至最高行政官署,不服其决定而陈诉者。设院长一人,直属大总统,指挥监督全院事务,有事故时,由官等最高的评事代理。下设评事十五人。分设三庭以执行审理权,每庭由评事五人组成,其中须有司法职出身的一至二人。评事分庭由院长决定,但须呈报大总统;分庭后非有特殊情况,一年内各庭不得更调。各庭以评事一人为庭长,由院长就评事中开列,呈请大总统任命,庭长有事故时由本庭官等最高的评事代理。平政院置书记处, 分设记录、文牍、会计、庶务四科,由书记官分掌各科事务。平政院设总会议,由院长和评事组成,以院长为议长,议决除法令有特别规定外,由院长决定。会议非有全体评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不得开议,非有出席过半数的同意不得议决。平政院初期设有肃政厅,专掌纠弹官吏。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废。故初期的平政院兼具行政诉讼和弹劾两种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