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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末各省劝业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革地方官制,始置。每省一人,正四品,简任。任期三年,归督抚节制并由农工商部、邮传部考查。掌全省农工商矿及各项交通事务(大员特办者除外)。设公所为衙署。
专职道员名。清光绪三十四年(公元1908年)五月,农工商部拟定劝业道官制,七月经宪政编查馆议奏,得光绪帝批准后各省陆续设立。其职掌是振兴实业,专管全省农工商业及交通事务。道署分六科办事,设科长、副科长各一人,科员视事务繁简酌设二至五人。所属有劝业公所,仿照道署组织分科,置正副科长、科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