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交通部为清理所属各种官产起见,专设清理官产委员会。依照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十一月十八日公布的《交通部清理宫产委员会章程》规定,设主席委员一人,委员三至五人,均由部长派任,兼任委员概不支薪,专任委员得由部长酌给津贴;因处理事务得酌用办事员。本委员会为调查官产有必要时得向本部及附属机关随时调阅案卷,并将清理情形随时汇呈部长核阅,所有议决事项,呈部长核行。清理所得之官产,提出百分之四作为公费,百分之六作特别奖励金,由部长酌情分配。本会经交通部长认为无存在的必要时得以部令取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