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历史官职 >

矿业警察所

输入关键字:

矿业警察所

官署名。中国矿业警察创建于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初时称矿厂警察,旋改称矿业警察。依照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四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矿业警察条例》规定,设置矿业警察的目的是维护矿区秩序及安全,并保护矿业上的利益,由矿业公司向省实业厅呈报设立,由省实业厅会同省警务处核准设立。其机构称矿业警察局或矿业警察所。根据需要并得设立分局或分所,但须报警务处会同实业厅批准。局或所分别设局长或所长一人,总理该管矿区的警察,指挥监督所属职员。各地遵照设置的,仅有湖南益阳久通矿业公司的益阳板溪地方矿业警察所等十一个警察所,未见有设警察局的。国民党政府沿置,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十月二十日内政、实业两部联合公布《矿业警察规程》,规定矿业产权所有者得呈请民政、建设(或实业)两厅于矿区内设立警察所,冠以所在地的地名。设所长一人,由两厅会呈省政府委任之。所员人数视事务繁简而定,并得设立分所。经费由矿主负担。各地设置情况,据民国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的统计,除北洋政府时期已设之外,新设的有十四处。


【检索矿业警察所 ==>】 古籍全文检索:矿业警察所     全站站内检索:矿业警察所

百工衙
百夫长
百长
百户
百户所
百尹
百石官
百司问事谒者
百吏
百执事
百夷馆
百官
百官表
百官案
百姓
百将
百揆
百辟
百篇举
百寮
夹单
夹喇章京
夹签
扞海将军
托忒学
执义将军
执书
执讯
执讯将军
执圭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