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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侨务机关。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十月十六日内务部呈准公布的《福建暨南局章程》的规定,其职权是保护华侨,主办有关华侨教育、实业,发给旅行证明,调查华侨情况,推销公债等。设总理、协理各一人,由福建省长委派,任期三年,均得连任;顾问员若干人;干事长一人、干事员若干人。局内分设总务、调查、交际三科。有必要时得在国内及海外各地设分局,各设主任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