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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人与吏人的合称。宋代指各级官府下属办事人员。一般担任狱讼、帐目、遣发、书写等文职者,无论行案不行案,都称为吏人,自都孔目官、押司官至贴司,有许多等级。一般担任管理仓库、场务、馆驿、河渡、纲运、牢狱、执刑、巡警等具体事务者,都称为公人。自衙前、专副至库子、秤子、拣子、掐子、所由、拦头、狱子、杖直等,也有许多等级。但实际使用时,公人与吏人的概念不一定分得这样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