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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通商公立文凭》或《通商口岸日本租界专条》。清光绪二十二年九月十三日(1896.10.19)总理衙门大臣荣禄、敬信、张荫桓与日本驻华公使林董在北京签订。凡四款:添设通商口岸,专为日本商民妥定租界,管理道路及稽查地面之权属日本领事;中国政府有权课日本机器制造货物以税饷;中国政府应允,一经日本政府咨请,即在上海、天津、厦门、汉口等处,设日本专管租界;日军在山东驻区四十华里以内,中国军队不得驻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