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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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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科

官署名。(1)明清户部诸司所属办事机构。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置,宣德十年(1435)隶户部十三清吏司。掌理所属省府州县地理、人物、图志、古今沿革、山川险易、土地肥瘠宽狭、户口物产多寡登耗之数。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隶户部十四清吏司,各设经承一人办事。唯福建清吏司分设保民科、河民科,因其兼管赈济与官房之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2)清末大礼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设。掌大理院管辖之民事案件审判。置推丞一人,推事九人。分二庭,每庭以五人司审判。另置主簿、录事等书记官。第一庭负责宗室民事案与不服京师高等审判厅判决民事上告案审理,第二庭负责不服各省高等审判厅判决民事上告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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