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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劳役年限的流刑。唐太宗即位初,令大臣修订刑律。将五十条应处绞刑的死罪减轻,改为断右趾。贞观元年(627),蜀王法曹参军裴弘献上疏,驳律令不便者四十条,遂与房玄龄等建议废除此刖足肉刑。六年,除断趾法,改为流三千里,服劳役三年。一般流刑服劳役一年,此则加役二年,故名。宋因之,定为流刑一种。建隆四年(963)行折杖法,加役流改为责打脊杖二十下,服苦役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