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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电报总局与丹麦大北电报公司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九年四月十三日(1883.5.19)订于上海。清同治十二年(1873)丹麦大北公司在上海非法架设旱线,清政府屡行交涉,丹麦方面拒不拆撤,及至此时与清方订立该合同。凡十四款。主要内容:丹方将其所设上海至吴淞旱线以三千两银价售于中国,中方须负责保其完好;与华局旱线相接的所有丹公司水线,仍归丹方照旧章办理,并在沪设立公司;所有丹公司海线经中方买回的上海至吴淞旱线传递电报,一切报费经丹方定价收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