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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约束鼓励出洋游学生章程》。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湖广总督张之洞与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商订颁布。同年由外务部刊印成册。内容包括《约束游学章程》十款、《奖励游学毕业生章程》十款、《自行酌办立案章程》七款。规定中国留日学生未经出使大臣和总监督公文保送不准入学;留日学生如刊登、翻译干预政治的文章,如有“犯禁”,即行退学;被斥退的留日学生如“无悛改之望者”,饬令即刻回国等。并在各学堂设立“考察制度”,以监视和阻止中国留日学生进行革命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