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契
简称契。古代私人借贷所立之借契。内容大体包括借期,借贷双方保人及见证人姓名,所贷钱物数质,月利率,偿还期限。有的较具体,有的仅以债权人须用钱物之时为限。违期不能偿还本利,即牵掣家资充值,或由家属及保人代纳。家资尽者或押身为债权人服劳役。敦煌、吐鲁番出土私契中,月利有高达百分之十至十五者。唐乾封元年(666),郑海石举银钱契云:“若郑延引不还左钱,任左牵掣郑家资杂物,口分田园,用充钱子本直。”“公私债负停征,此物(契)不在停限。若郑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收后保人替偿。”
【检索私契 ==>】 古籍全文检索:私契
全站站内检索:私契
- 崔植
- 崔斌
- 崔湜
- 崔游
- 崔寔
- 崔谦
- 崔瑗
- 崔瑑
- 崔楷
- 崔廓
- 崔猷
- 崔群
- 崔
- 崔赜
- 崔暹
- 崔德
- 崔毅
- 崔融
- 崔辩
- 崔颢
- 崔与之
- 崔义玄
- 崔子忠
- 崔元式
- 崔元综
- 崔元翰
- 崔巨伦
- 崔日用
- 崔日知
- 崔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