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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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灶地

①旧称盐户聚居设灶煮盐的土地。明政府拨给灶户为保证备办盐课而减免赋役的田地,也是灶户因煎办盐课额免负担的土地。明初,政府将濒海田土划拨灶户耕种执业,田八亩办盐一引,不纳民粮。拨与佃户割草煎盐之荡地,堪耕者亦许灶户耕垦纳粮米。弘治十八年(1505)议准,办纳盐课灶丁一至十九丁者,每丁免田七十至三十亩不等,二、三十丁者全户优免,该免之外的多余田亩,方许派差。嘉靖十一年(1532),许山东永利等场灶户开垦堪以耕种地段,权取花利,备办盐课。清代长芦、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灶丁之地曰灶地,为官田。②各盐场周围为灶户所有可以耕种的土地。为清代民田之一种。分布于浙江、山东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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