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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与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四年九月八日(1865.10.27)签于北京。凡四款。主要内容:英商之船、货在中国通商口岸被海关扣留,由海关监督和税务司核办:且英商可直接禀知领事“公同核查”,并对有关程序、章法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