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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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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籍

①指因故寓居外地而著籍于当地。唐代对流落他乡民户,愿在该地登记户口者,政府给予奖励。明代凡官吏家属离原籍千里,可在当地著籍。清代凡官民身故,子孙在外省有田土,准许附籍。在清代文献中,有时与入籍通用。②清代指将户口开报入册。清制,户以一家为户,包括家长、家族及奴婢,不得一家析数户或数家合一户。清律定民人出生不编入户籍,年四岁方入册。入册时要察其祖籍与寄籍,辨明其宗系,区分其良贱。要审查、记载男女老幼年龄废疾,查其有无田粮之赋和差徭之役。雍正以后之户籍,依保甲法,不问田粮差徭。凡户不入册及隐漏成丁人员均依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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