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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屯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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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所屯田

明清屯田之一种。明代始行卫所制,其军士按一定比例进行守城和屯种,时称军屯。清代则指由绿营兵屯种的明代遗留之田地。其制始于顺治元年(1644)。次年差御史一员巡视屯田。三年更定屯田官制:每卫设守备 一员兼管屯田,量设千总、把总分理卫事,裁原设指挥、副指挥,改卫军为屯丁。次年裁屯田御史,令各巡按兼理屯卫事宜。十年裁巡按,令各省巡抚督理屯田。卫所驻地无主荒地令屯丁尽力开垦,无力者官给耕牛、种籽,量收折色和本色屯粮。顺治七年始,直省卫所屯田相继准照民田起科。雍正二年(1724),总计直省屯田三十九万四千五百二十九顷九十九亩,屯赋银四十三万六千四百四十六两余,屯粮一百零六万四千五百九十二石多、草四百八十七万一千三百四十五束有奇。又从廷臣请,除漕运地方屯田外,并内地屯卫于州县。五年令卫所屯田照民田给契上税。九年令卫所屯田可典卖与军户,卫所屯田渐向民田转化。光绪二十八年(1902)卫所屯田彻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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