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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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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引

宋以后历代官府发给茶商运销茶叶之凭证。北宋熙宁七年(1074)榷川茶,令茶商于官场买茶,产茶州县发给长引,每引按茶价征十之一引税,免除*过税,直接运熙州(治今甘肃临洮)、秦州(治今甘肃天水)等地茶场中卖。崇宁元年(1102)蔡京榷东南茶,亦发茶引,征收引税。茶商运茶贩卖,须向政府纳税领引,凭引运销。四年,罢官买官卖,印卖茶引。商人凭引向园户买茶,到产茶州县合同场秤发、验视、封印,按规定数量、时间和地点运销。引分长短,长引行销外路,限期一年;短引行销本路,限期一季。金代亦行茶引,并设茶引印造库。元代作为茶商销售茶叶之凭证。商人经茶运司许可买到茶叶后,由茶运司发给茶引,才能运到各地发售。引、茶不能分离。茶商所到之处,先将茶引呈送地方官府检验,茶叶卖完后,三日内上缴地方官府注销。贩茶无引或伪造茶引者将依律治罪。至元十三年(1276),初立茶法,茶引有长、短之分,长引每引一百二十斤,短引每引九十斤。十七年,废长引,专与短引。明代茶商买卖茶叶均以茶引为执照。引一道照茶一百斤,输钱二百文于官,后改为一千文。茶商持之出境货卖,茶售毕,赴有司缴引,封送批验茶引所,类解户部注销。无引或茶、引相离者,即为私茶,与私盐同罪。清沿明制,每引一百斤,不及百斤者为畸零,另发护帖为凭。茶商购茶后,按数报官,纳课领引。凭引按指定地区行销,所经之处,验引放行,售毕赴官造缴。引按销售方式又分为行销引与坐销引,四川又有行于四川腹地之腹引,行于边地之边引,行于土司属地之土引。清末引制渐废,唯西藏、陕、甘等地茶引仍行至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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