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末减税章程
列强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商约。清同治七年十月三日(1868.11.16),由清政府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拟定提出,其后总理衙门与各国公使相互照会允办。凡四款。主要内容:茶末自内地贩往通商口岸,自口岸装船贩往外国,依照茶叶例收税;而由一口岸运往其他口岸,其每百斤值银不满十两外,照减半之新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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