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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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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税则

始于清道光二十三年(1843)八月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将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各关英国出进口货物,详细分类议定应纳税则,绝大部分税率定为值百抽五。次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与中法《黄埔条约》中均有海关税则,除与中英税则基本相同外,还明定鸦片为“进口违禁货物”;《望厦条约》还规定,日后欲将税则变更,须与美国议允。咸丰八年十月(1858.11)与英国重订新则,共十款。规定,凡有货物进出口,均应纳税,倘有漏税,应核估时价,照值百抽五例征税。准洋药进口,议定每百斤纳税银三十两,只准洋商在口岸销卖。另对免税物品及英人持照前往内地通商亦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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