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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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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人

买卖双方的中间人。汉称驵侩,或单曰侩,初为牲畜买卖的中介人。《汉书·货殖列传》:“节驵会。”颜师古注:“侩者,合会二家交易者也。驵者,其首率也。”至东晋十六国时始称牙人。唐时亦称牙侩、驵、侩、互市牙郎,俗称牙子、牙保,简称牙郎、互郎等。以说合中介、招揽买卖、提供行情、评议物价,成交后抽取牙钱(即佣金)为生。玄宗时,北边互市场设互市牙郎。德宗以后,京市牙人增多,常到邸店接待客商,并为官府征收商税,从中取利。唐末五代时,随商品经济的发展,有女侩、马牙、庄宅牙人等专业牙人出现。宋时有牙嫂(雇佣女使)、庄宅牙人(买卖田产)、牙保(信用贸易)等。后牙人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如揽纳税收,以客商钱作屋存货,将客商款贷给生产者,并勾结官吏,侵渔百姓,哄抬物价,走私漏税,或多抽牙钱。北宋末,由县之官府颁发木牌作为凭证,并限制其业务。元代有官、私之分,官牙通常由官府在诸行铺中选取有一定资产者充任,发给正式凭证。未经官府认可者为私牙。至元二十二年(1285),卢世荣在大都、上都等处成立市易司及各种牙行,管理牙人,货物四十分取一为牙钱,由牙人与官府四、六分成。二十三年,规定只保存大都羊牙及各路买卖人口、头匹、庄宅牙行,牙钱每拾两得抽二钱,其余诸色牙人,并行革去。但私牙仍普遍存在。盐业买卖中,也仍有官牙。皇庆元年(1312),又重申上述规定。明清又称牙商、牙侩、经纪。赚取双方用钱,并按时纳税。多以有家业者充应,官给牙帖。无帖者为官府所查禁。分官牙、私牙两种。官牙由官府佥派,由藩司择谙熟交易者给帖(营业执照)承充,世袭不替,每年向政府交纳一定课金(牙税)。私牙为未经政府允许,不领帖、不纳课金之牙人,多由土豪、胥吏兼充,亦有由行会或集市公议设置者。清代与*牙行互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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