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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1900.3.21)由山东巡抚袁世凯等与德国驻青岛总办山东铁路事务锡乐巴订于青岛。凡二十八款。根据《胶澳租界条约》允准德国在山东修造铁路的条款,落实德国由胶澳租界至济南府修路事宜。规定:设立华商、德商胶济铁路公司,招集华、德股份;山东当局派员承担协助勘路、购地、保护等责;租界以外不准载运外国兵队及其军械;将来中国国家可备价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