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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大东电报公司挟制清电报总局订立的电信事务合同。光绪九年二月二十三日(1883.3.31)由清方代表盛宣怀与英公司总办滕恩签于上海。凡十六款。主要内容:(1)安设上海至香港海线,改有关前议,准英方将海线设至洋子角,华局由此设陆线与之相接通至上海,港沪线路报费收入英中双方分别取其百分之九十五和百分之五;(2)英方不得设水线至宁波、温州、厦门、福州、汕头、广州等其他各海口;(3)华局可将电线自广东设至香港,与英公司陆线相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