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佤语音译,意为“买来的小娃”。亦作“穷教克”,即“买来的人”。解放前云南西盟佤族地区对家庭奴隶或养子的称呼。其主要来源是通过买卖或人身抵债,多为儿童,一般称奴主为父母,与主人同吃、同住、同劳动,但劳动时间往往比主人长,还要担负背水、背柴等较为繁重的家务劳动。可以和一般人一样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宗教活动,也可以谈情说爱结婚成家。主人可以转卖之,家属或本人有条件也可随时赎身。存在被虐待的情况,但并不普遍,主人往往会因此受到舆论谴责。与主人虽是占有和被占有、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但并未完全丧失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