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历史民族史 >

蒙古自治办法原则

  可检索2.8万词条
输入关键字:

蒙古自治办法原则

“九一八”事变后,以德穆楚克栋鲁普(德王)为首的内蒙古王公,在日寇的诱惑下,图谋策动内蒙古自治,于1933年10月9日在百灵庙(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百灵庙镇)召开第二次自治会议,通电要求自治。同月,国民党政府派内政部部长黄绍竑等赴百灵庙与之谈判。1934年1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根据黄绍竑等人报告和建议,提出内蒙古自治办法11项,因与百灵庙接受的条件出入甚大,遭到蒙古王公强烈反对。1934年由蒋介石、汪精卫提出《蒙古自治办法原则》8项,在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通过。规定可设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直隶行政院,并受中央主管机关之指导,总理各盟旗政务,为盟以上的一级自治机关。其委员长、委员以用蒙古人为原则,经费由中央发给。原有省县与盟旗并存的状况照常不变。这是国民党政府在特殊环境和特定条件下的一种权宜办法。



水西制度
水达达路
水西宣慰司
水城人遗址
水西土官制度
水尽源安抚司
水草坪巡检司
水城旧石器文化遗址
刊河会盟
邗沟
邛笼
邛都夷
邛部州
邛山暴动
邛部川蛮
邛部长官司
邛部宣抚司
巧艺布
功房
功德司
功德林
功德使司
功嘉葛剌思
打比
打牙
打牛
打叶
打拉
打郎
打差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