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实录 | 二十四史 | 四库全书 | 古今图书集成 | 历史人物 | 说文解字 | 成语词典 | 甲骨文合集 | 殷周金文集成 | 象形字典 | 十三经索引 | 字体转换器 | 篆书识别 | 近义反义词 | 对联大全 | 家谱族谱查询 | 哈佛古籍

首页|国学书库|影印古籍|诗词宝典|二十四史|汉语字典|汉语词典|部件查字|书法大师|甲骨文|历史人物|历史典故|年号|姓氏|民族|图书集成|印谱|丛书|中医中药|软件下载

译文|四库全书|全文检索|古籍书目|国学精选|成语词典|康熙字典|说文解字|字形演变|金 文|历史地名|历史事件|官职|知识|对联|石刻墓志|家谱|对联|历史地图|会员中心

首页 > 史部 > 志存记录 > 书院学规 >

金华书院

金华书院

在射洪。因位于金华山麓得名。旧为唐诗人陈子昂读书处。宋代始建书院,详情无考。元至正元年,监县柏延呈请建“拾遗书院”以祀陈子昂,旋因离任未成。九年,知县周廷望慨然以振兴教育为己任,动工兴建,于瓦砾中得一残碑,其额题《金华书院记》,始知前代曾建书院,遂捐俸倡建。次年秋,新建成正祠间,立陈子昂像于其中。又建书楼、斋房、门庑多间,并以官田亩充学田,收租以供膏火。明末毁于兵火。清乾隆十九年,知县宋景涑重建。二十七年,知县何辰补修。道光中,知县钱秉德又募金增修,延师课士,并新讲程朱学说。光绪二十七年,改为第一高等小学堂。
金华书院学规条约十二则
杨司业曰:“学者所以学,为忠与孝也。”程伊川先生曰:“学以至圣人之道也。”胡安定为湖州教授,严条约以身先之,置经义、治事两斋,解经至有妙义,恳恳为诸生言其所以治己而后治乎人者,其为文章皆传经义,必以理胜,此所以师道立而善人多也。书院为阖邑造就人才之地,不严立课程,董率有方,则狃于故常,诸事颓隳,是犹不琢玉而求文采,其欲贤才之出也不亦难哉?今不揣固陋,谨就切近者约举数则,以互相警觉,非敢自谓能教,亦有待于诸子之扩充而上之耳。
一、为学之道,莫先于忠孝大节。山长于每月之朔望日,引诸生宣讲《圣谕广训》数条,俾学者晓然于君亲大义。凡有奉到上谕关系士习风俗者,皆宜敬谨誊缮,悬贮讲堂。凡又奉上宪刊发《学约遗规》等书,各移贮一部。每逢讲经书之期,务宜宣讲上谕,并拈讲《学约遗规》数则,此皆切中学者身心之要,使之触目警心,知所遵循。
一、作圣之基,莫切于朱子《小学》一书。许鲁斋曰:“《小学》一书,吾信之如神明,奉之如父母。”今人溺时文、艳科第,不能居敬穷理、置身圣贤之域者,只缘少此一段工夫,学者果能于此中加意寻求读书乐处,不患不成大器矣。
一、曾子曰:“以文会友。”学者考文所以证道,证道所以修身。古者以诗书六艺之文教弟子,非徒帖括了事也。诸生执经请业之余,习礼歌诗,从容涵咏,凡射、御、书、数等类皆宜留心习学,推而上之,天文、地理、兵农、礼乐之精微,讲究贯穿,卓然可见之施行,如程伊川称安定之门人,往往知稽古爱民,则于为政也何有。夫稽古者,经义斋之事也;爱民者,治事斋之事也。其门人如范纯仁、钱公辅、刘彝、孙觉辈,文章经济皆从两斋工夫做出。学者尚其善为取法焉。
一、书院之建既在城市,一切非礼之事尤易陷溺人心,引入邪僻。近来风气,在院肄业者赌博淫秽往往不免,其端在不知廉耻故耳。孟子曰:“耻之于人大矣。”不耻不若人,何若人有。古人云:“廉耻已丧于未仕之前,功名可想于既仕之后。”凡有蹈此辙者,急宜痛惩前非,当思读书为圣贤地步,作文代孔孟立言,谨言慎行,砥砺名节,则心术正而士气振矣。
一、制艺各有渊原,上者取诸经史,融会传注,次者亦必遵循理法,出人大家。虽立意遣词标新领异,才各不同,总宜格遵功令,以清、真、雅、正为主,不得为无稽之谈、险怪之语。且得失穷通,自有定数,平时书院会课先存徼幸之心,舍其在我,好为诡遇,即此心术不端,他日必非善类。防微杜渐,作者阅者不可不慎。
一、书院启馆之后,山长率领肄业生童,每月朔望日恭谒神座,行四拜礼,师生行三揖礼。初二、十六两日会讲毕,有愿习射者,于射圃各射箭五枝。初三、十八两日课文,每岁四仲月下旬则为大会,宣讲之后,乃课文艺,凡肄业及取准附课之人,是日务期齐集,毋得一人不到。(按宋元间,书院后旧有陈公祠,今拟修祠未果,朔望日行香无地,姑俟之异日可矣。)
一、肄业生童必经官考选,素行端谨文艺卓越之士,方送入书院肄业,不得滥觞。其或乡居道远,或现在训读不能入院肄业者,亦一体考取,准其附课。
一、书院每岁必须延请山长。总于本邑宿彦中求其学优品高众所推服者,礼聘掌教。如邑中果不得其人,乃于四方延请,慎毋令讲席久旷。倘有闲缺时日,节省费用,务宜存积,以便增置田产,扩充屋字、器物,不得移充他项公用。官长及在院诸生互相稽察,庶免侵渔。
一、书院乃讲学育才之地,理宜静肃。在院肄业、会课者方许住宿,往来一切闲人禁止出入,地方官长率同绅士获持,不得借作公廨,并僦寓外人,以免作践。
一、书院旧有斋长,今每岁于肄业生员中公举二人,经理督率院务,并理一切经费出入,岁终公同核销存案,不得假手书吏,致滋弊端。
一、书院学田十余处,岁共收租钱三百余千,除山长束脩、月费外,其余概作肄业生童膏火、奖赏。其在院肄业准取正课者,每月给与膏火,会课之期复给奖赏,其未在院内肄业仅取附课者,有奖赏无膏火。
一、学(学夫:书院员工名称之一,有类于今日学校之后勤人员。各地各院称谓不同,有院夫、打扫夫、门夫、斋夫等等名目。)一名,在书院居住,平时司启闭、供洒扫、典司院内器皿,以备应用,每年酌给工食钱十二千,使有专责,毋得推诿。

《书院学规》 相关内容:

前一:方亭书院
后一:伊山书院

查看目录 >> 《书院学规》



关于本站 | 收藏本站 | 欢迎投稿 | 意见建议 | 国学迷 | 说文网
Copyright © 国学大师 古典图书集成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责声明:本站非营利性站点,内容均为民国之前的公共版权领域古籍,以方便网友为主,仅供学习研究。
内容由热心网友提供和网上收集,不保留版权。若侵犯了您的权益,来信即刪。scp168@qq.com

ICP证:琼ICP备2022019473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