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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关于冶炼、铸钱、煮盐、建筑和制造兵器与日常用品等手工业生产的法律。秦代即有工律。汉代对手工业生产的管理基本上沿袭秦制。《唐律疏议》和《唐六典》都有这方面的规定,宋律因之。明代手工业生产进一步发展,大明律将唐律、宋律中的有关条款加以集中和扩充,专设工律一篇。清律中工律的内容与明律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