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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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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税

唐德宗以后历代政府对竹木贩运所征之税。建中三年(782)九月,户部侍郎赵赞请置常平轻重本钱,收贮斛斗匹段丝麻等,贵则下价出卖,贱则加估收籴,权轻重以利民。乃于诸道津要置吏税商货,以充常平本钱,其中竹木什一税之。时军费浩繁,常赋不足,所税随时而尽,终不能为常平本。至兴元元年(784)下诏罢之。五代恢复征收。北宋按十分抽一的税率征收实物,南宋初一度停征,旋又恢复。元代对竹的砍伐亦有限制,并征竹课。明代以征实物为主,称“抽分”或“抽解”,亦兼收银钞,并专设竹木抽分局。清仍征之,均征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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