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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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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税法

唐后期主要税制。安史之乱后,均田制彻底破坏,居民大量流移死亡,户籍紊乱,租庸调无法征收。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主持改变旧税制度,废除以丁身为本的租庸调制,实施以资产为宗的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不过六月,秋税不过十一月。“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数最多者”制定税额,实际是建中以前各种税(户税、地税、租庸调等)的总合。税额按垦田面积和户等高下摊分后,各州、县之额保持不变,不准减少。征收的范围亦比租庸调扩大,户不分主客,人不分丁中,包括九品官员、商人、客户等,都须纳税。部分税额并计钱征收。实施以后,朝廷收入增加,百姓力役负担亦有减轻。但因以钱计税,物价波动,钱重物轻,增加了纳税者的负担。而两税制下土地买卖合法,兼并更剧,贫民卖地而不移税,产去税存,只有逃亡,或沦为佃户、庄客。此后,宋、元、明历代田赋均分夏、秋两季征收,亦沿称两税,但具体内容则有不同。一条鞭法推行后,不再用两税名称。参见“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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