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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漕项之一。谓在江西、湖北、湖南三省征收之赠贴银米。江西漕粮每石征收银三分,米三升。自嘉庆五年(1800)定米由州县售变,每石以一两九钱折给运军。湖北、湖南不征收赠贴银,随漕粮每石加征二升,随粮征给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