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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代受雇从事家务劳动或生产劳动的男仆役称人力,女仆役称女使。受雇时签订“雇契”,规定雇募年限。人力是一种数量较多的社会成员,某些寺院也雇募。人力、女使的社会地位与佃客相近。法律规定,主人与人力、女使、佃客在身份上有严格的尊卑之分。主人处罚有“愆犯”的人力和女使致死,不一定判处死刑;而人力和女使侵犯主人,就必须加等论罪。对于主人的某些犯罪行为,人力和女使也无权告发。②宋代州役之一。参见“散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