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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皇室实行满蒙联姻政策所形成的一种制度。清朝开国前即与蒙古贵族联姻,互为嫁娶,立国后,凡后妃常取蒙古贵族女,皇室公主、郡王多下嫁蒙古贵族。成为固定制度。备指额驸即此制度的具体规定之一。《理藩院则例》规定,科尔沁、喀喇沁、巴林、奈曼、翁牛特、土默特、敖汉十三旗的王、贝勒、贝子、公之嫡亲子弟、公主格格之孙内,15岁以上,20岁以下,凡聪明英俊,堪指额驸之台吉、塔布囊,由其盟长将其名字、衔名、年龄造册于十月呈报理藩院,由宗人府拣选,令于年节随父兄至京城备指额驸,最后由皇帝指命为公主、郡主的额驸。